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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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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大全13篇)
2023-11-11 08:22:35    小编:

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它可以加深我们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建立良好的人际网络,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美满和幸福?总结的范文可以给我们提供启示和思考,但我们要抓住其中的核心要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总结和概括。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一

在育人、用人方面:我想,除了上级团组织的培训指导以外,单位的党组织也可以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特别是在企业团干部的个人职业生涯设计方面,我觉得也应该把团干部作为我们企业党组织或者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后备干部来培养。这里,我还是那句话,我们“两新”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在企业里是很能说得上话的,在必要的时候,我们的党帮助我们的团喊上一两声,多给些支持和指导,可以为我们团工作创造更好的外围环境,使我们的团工作做得更加的有声有色。

跟各位领导再一起理一下,今天的整个思路。

为什么要大力推进“两新”组织团的建设?三个迫切需要:服务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团结、教育、服务青年的迫切需要;自身建设发展的迫切需要。

“两新”组织团建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四个难。一是团员管理难,关键难在流动太快。二是团组织组建难,关键难在业主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三是团组织作用发挥难,关键难在团干部身不由己、身兼数职。四是团建工作保障难,关键难在经费和场地。

下一步推进“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初步思路。12个字:重点在建,核心在活,关键在人。四个切入点:辅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辅助企业增强内在凝聚力;积极为企业员工提供非正式交流的渠道和机制;为企业培养复合型的经营管理人才。两个力:外部推动力和内部驱动力。外部推动力推动团组织运转起来,内部驱动力保证团组织能够自身实现“自转”。

最后,对我们在座的各位领导一直以来给予我们团干部、团工作的关心、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领导讲话稿范文】四。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议,主要目的是在省“五个基本”建设初检工作完成之际,对全市“五个基本”建设工作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五个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党建“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下面,我就如何搞好当前的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和把握。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五个基本”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市委先后多次召开工作座谈会和现场观摩会,大力推进基层党建“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经过全市两次督办检查以后,各级党组织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五个基本”建设,总体来看,各地各单位工作都有所改进,初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也得到了省委基层组织建设考评小组的充分肯定,这与大家的辛苦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代表市委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是,从省委考评和第二次检查督办工作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全市“五个基本”建设依然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够快、落实力度不够大、整体工作不平衡、宣传氛围不够浓厚等问题,尤其是大部分基层党组织档案资料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离《全省基层组织建设考评细则》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紧迫的工作形势,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下一阶段的“五个基本”建设工作中去,努力推动全市“五个基本”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确保高质量完成全省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规划任务。

二、进一步把握要求、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做好“五个基本”建设工作的针对性。

“五个基本”建设任务重、要求高、头绪多,在具体开展工作中,大家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切实增强开展“五个基本”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各单位进一步加强硬件建设。具体来讲,乡镇办(处、区)按照最新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抓好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利用有效工作时间,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抓紧建好便民服务室、谈心说事室、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站点等配套项目。市直机关和“两新组织”按照有标牌、有党旗、有桌椅、有电教设备、有规章制度、有党员群像图、有学习园地、有学习资料、有党员先进性承诺公示、有活动记录的“十有”标准,建立功能设施齐全的规范化党员活动室,并及时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党组织活动场所的功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党员之家”。总之,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办公活动场所的提档升级建设,不断提高硬件建设水平,提升工作档次。

二是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软件建设。目前,软件建设依然是各地各单位“五个基本”建设的最薄弱环节,亟待集中突破、全面改进。各基层党组织在做好硬件标准建设的同时,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市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以“五个基本”、“七个体系”为内容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查缺补漏和归档入案工作。具体来讲,乡镇办(处、区)要重点做好十二个工作记录本以及档案资料的充实更新;市直机关和“两新组织”要重点完善六个工作记录薄,对档案不厚实、整理比较凌乱的单位,必须加快进度、迅速整改。同时,各单位要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制度的规范完善及上墙悬挂等工作,力争通过集中整治,确保各基层党组织在“五个基本”建设工作中软硬件方面都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三是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具体来讲,一是各单位套认真开展查漏补缺,对照省委组织部最新制定的《考评细则》,逐条逐项进行查摆,将工作目标细化、量化,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求突破,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做到位,力求不留空白、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留“短板”;二是各单位要改进工作方法,抓重点、抓难点,抓两头、带中间,对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顿,确保整体全面推进。三要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统筹兼顾,努力克服厌战情绪、麻痹情绪、松懈情绪,再接再厉、善始善终,把“五个基本”建设与移民搬迁、脱贫奔小康建设以及各地各单位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抓好统筹,“弹好钢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同志们,做好今年的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更繁杂、责任更重大、使命更光荣。我们要认真贯彻省市委的重要部署,上下一心,乘势而上,奋发进取,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五个基本”建设,为努力开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新局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新的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领导讲话稿范文】五。

同志们: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经市委研究,决定选择_区、_市、_县、玉东新区等4个县(市、区)和市工信委、农委、住建委、国土局、卫生局等5个市直单位作为先行试点单位,围绕统筹城乡发展这个主题开展为期6个月的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活动,为下一步在全市全面铺开做好铺垫。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动员会,主要目的就是要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通过开展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各试点单位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增强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信心和本领,进一步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下面,我就如何搞好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试点工作讲四点意见:

行动学习是一个以完成预定工作为目标,由不同人员参加组成团队,持续不断地反思与学习的过程。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参加者通过反思和借鉴别人的经验,达到解决问题、相互学习和共同提高的目的。初,经中央组织部批准实施的中德合作_行动学习项目启动,经过_3年开展行动学习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中德合作_行动学习项目第一期3个专题的学习任务已经圆满完成,并取得了丰硕的行动学习成果,得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肯定。今年初,_又提出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组织建设,这在全国尚属于首创,得到了中组部全国组织干部学院的高度认可,所以作为中德合作行动学习项目的中方管理机构的中组部决定把第二期项目放在_开展。今年年初,我市是也是首个提出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地级市,也得到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因此,市委选择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第一,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党只有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导中国的发展进步。必须要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这是我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而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是建设学习型政党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动力,以开展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为契机,全力建设执行力强和团队智慧高的学习型与落实型“双型”领导班子,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保障我市今年各项工作指标顺利完成。

第二,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推动_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_是农业大市,农业人口多,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镇化率仍然较低,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较突出,制约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困难还很多:统筹城乡发展的很多关键环节还没有打通;推进项目用地紧张仍将延续,土地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园区建设推进的速度还不够快;城市建设和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依然存在等等。此外,当今世界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时代潮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入深入发展的新趋势。我们要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赢得发展新优势,就必须要把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推动_发展的“雪中送炭”之举,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会作出的《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三个集中,促进三化联动,创建三个示范”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_科学发展,使行动学习真正成为我市发展的助推器,引导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转变思维,群策群力,深入查找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_发展进程中的难题,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

第三,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是打造团队精神、提高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全市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领导干部的执行力直接关系着事业的兴衰成败。当前,我市处于改革和发展的攻坚阶段,我们需要运用集体的智慧去解决一个个问题,攻克一座座堡垒,创造一项项业绩。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问题的存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制约着我市的科学发展。人优政强,人庸政弱,人劣政亡。“千秋大业在于用人,事业兴衰在干部。”我们可以看到,我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流是好的,能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创建“三个示范市”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很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领导班子战斗力不强,决策水平不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打不开局面,执行力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忽视学习,以干代学,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等等。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最根本、最迫切、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对此,及时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试点工作,深刻领会行动学习法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髓,积极参与行动学习,进一步加强团队精神,发挥集体智慧,形成“齐干事”的浓厚氛围;进一步点燃创业激情,提升创业动力,形成“会干事”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执行力,提供持久动力,形成“干成事”的浓厚氛围。因此,我们要将行动学习作为提升干部队伍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举措,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抓出成效,最终达到领导与干部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为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积极探索,科学谋划,扎实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

要开展好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我们要积极借鉴前期自治区在推进中德合作_行动学习项目的成功经验,将行动学习植入我市各试点重大项目推进建设过程中,寓行动学习于重点工作中,细化方法、步骤,确保行动学习在我市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努力建设执行力强和团队智慧高的学习型与落实型“双型”领导班子。

(一)把握概念,科学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

学习型领导班子是由学习型组织借鉴和引申而来的。“学习型组织”的概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比德·圣吉的《第五项修炼》一书,是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组织的学习氛围,充分发挥成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高度融合的、符合人性的、富有团队精神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它的核心理念就是创_成长,即知识创新、学习方法创新,组织成长和员工成长。我们所讲的学习型领导班子则是指:拥有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团体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与机制,拥有不断增长的学习力与创新力,充分激发每一个成员的自觉意识和团体协作能力,充分挖掘每一个成员的潜在能力,形成具有强大集体智慧、旺盛活力和良好工作绩效的战斗堡垒和领导团队。

而行动学习法就是以一小组人员为团队,以共同解决预定任务为目标,以集体研讨、调查研究、学习反思为手段,持续开展行动、反思与分享的学习方法,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思归纳和巩固提高的循环学习过程,是提高学习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形成的有效方法,其核心理念就是在行动中学习、在学习中行动,行动是学习的关键,学习是为了更好地行动。

因此,大家在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实施有方向的行动。要遵循“选取制约本部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原则选准学习专题,就_当前来说,就是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策部署来选择学习专题。在行动学习过程中,行动学习团队每次集中学习后都要明确下一个阶段的研究方向并制定行动方案,每个学员要带着任务回到工作中,继续思考和交流,学习、行动、再学习、再行动,循环往复,直至解决问题。二是采取有计划的行动。学员要尽量避免工作、学习在时间上的冲突,把学习任务分出轻重缓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确保参加每期研讨班,不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利用节假日和集中研讨时间抓紧理论学习;每天安排一小段时间学习。三是进行有合作的行动。团队合作是行动学习成功的重要保证,学员在应用行动学习法进行专题学习时,要按学习手册要求进行,让大家都能畅所欲言,平等议事,有效避免个人视野、知识面盲区,达到学习出成果、学员得成长的效果。

(二)掌握步骤,逐步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工作安排,我市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分两批逐步铺开。第一批:试点阶段,5月至10月,选择_区、_市、_县、玉东新区等四个县(市、区)和市工信委、农委、住建委、国土局、卫生局等5个市直单位作为先行试点单位,围绕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策部署开展试点;第二批,全面铺开,从月开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和决策部署,在市、县、乡三级领导班子广泛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在试点活动中,各试点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行动学习法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以_市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主题,以提高_市干部能力素质为重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边学习、边实践,最终形成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在推动工作快速发展的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的快速成长。

(三)体现特色,有效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充分体现_特色。一是要与提升_干部素质相结合。_市要想在改革发展的滚滚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通过实施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来提升干部队伍的自身素质,挖掘干部自身潜力,夯实干部队伍建设基础,为全市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坚强、更为优秀的人才保障。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就是要打破身份的束缚,无论职位高低,就共同的问题进行探讨、决策,让大家感受到平等、民主、团结的氛围,充分发挥集体聪明才智,形成人人参与,紧密互动的氛围,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增强干部队伍凝聚力和提升干部素质。二是要与突出工作重点相结合。各试点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策部署,秉承行动学习法“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理念,运用头脑风暴法、鱼骨刺法等丰富的学习模式,找准本地本单位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积极将行动学习法运用于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让干部在反复思考与实践中使心智得到快速成长的同时,又推进重点工作的完成。三是要与工作难点相结合。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需要我们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难题。在活动过程中,我们要自觉运用行动学习法,从制约_统筹城乡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寻找现状与目标之间的差距,找准发展中的难点。“差距就是问题,问题就是目标”,因此,_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就要不断正视自己的差距,树立缩小差距的目标,通过努力最终实现统筹城乡发展_目标。四是要与打造工作亮点相结合。创新是发展的灵魂和永不枯竭的动力。我们要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_目标,就必须充分运用“创新”这一有力武器,在工作中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实践证明,行动学习法强调“从行动中学习,在学习中行动”的核心理念,有利于凝聚团队集体智慧,工作更容易出亮点、出特色。因此,各试点单位一定要将行动学习理念贯穿于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全过程,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进行创新,在创新上动脑子、想办法、谋发展,走出富有_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

(四)明确目标,大力推进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各单位通过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解决一些_市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选取_市统筹城乡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作为项目专题,运用行动学习法,切实加以解决。二是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使一批直接参与项目的干部在领导力、战略思考、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团队合作、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努力建设执行力强和团队智慧高的学习型与落实型“双型”领导班子。三是扎实试点,使行动学习法成为公布加强学习的重要手段。通过各试点单位半年的试点,使行动学习成为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方法和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重要手段,使“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模式能够在各级机关得到广泛采纳和有效运用。

(五)突出重点,大力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坚持领导带头。风气正不正,学风浓不浓,关键看领导班子,关键看一把手。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做学习型领导,切实把加强学习作为完善自我、推动工作、带好队伍的重要举措,减少不必要的迎来送往、推杯换盏、休闲娱乐,自觉做到“三省吾身”、“见贤思齐”。各试点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学习,亲自组织学习,经常检查学习,带头遵守学习制度,做勤于学习的表率;班子成员既要搞好自身学习,又要为干部做好学习表率,使领导带头学习成为一种制度,带动单位形成浓厚学习氛围。二是强化学习载体。要结合领导班子的实际需求,从解决问题、提高素质入手,积极利用专题培训、干部自学、撰写理论文章等有效活动形式,精心组织新颖别致、注重实效的活动载体。特别要根据不同时期学习重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教授给各级领导干部讲课、作报告,不断提高干部队伍适应形势发展的能力。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毛泽东同志常以一副劝学对联自勉,“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讲的就是学习贵在持之以恒。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进行了一系列集体学习,平均40天左右集中学习一次,有89位专家学者走进中__堂作专题辅导,中央领导集体给我们做出了学习的榜样。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决不能看作短期行为、临时活动,更不能忽冷忽热、时紧时松。各试点单位要以这次会议为起点,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把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贯穿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始终,贯穿于创建“三个示范市”的始终,贯穿于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始终,贯穿于每个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始终。四是强化骨干培训。采取培训、交流等有效手段,培养一批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工作骨干,使其明确和掌握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方向、有关要求和方法措施,从而成为各地各单位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推动者。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营造运用行动学习法的浓厚氛围,通过个人自学、集中辅导等方式加快干部了解行动学习法,掌握行动学习的有关方法与技能。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培训和调查研究,为深入开展学习研究活动提供支撑与保障。运用人才测评技术对学员工作行为风格和能力素质进行评估反馈,提高学员的自我认知水平,明确努力方向;开展心智发展互助活动和有针对性的能力素质培训,促进学员的快速成长。

实施好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关键在领导,责任在班子。我们要把抓好“行动学习法”作为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实效。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把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委成立了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建设活动进行总体部署和督促检查,定期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各试点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组织、参与和推动活动实施,其他班子成员要统一认识,主动参与,确保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把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当作推动工作的重大机遇和强大动力,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_合起来,与推进本地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开展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用推进工作完成情况检验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的成效。

三是强化督查,营造氛围。要建立健全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督查制度,要派出督查指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试点单位开展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活动进行督查指导。通过编发工作简报、召开工作分析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出偏差。在加强督查引导的同时,在试点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在全市进行宣传。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典型,使各地各单位动起来、争起来、比起来,在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活动中营造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我们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活动意义十分重大,大家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把这项工作摆在促进干部素质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让各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观念上有新飞跃,思路上有新突破,工作上有新标准,作风上有新进步,为实现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二

会议就办公室、物业管理、人事等工作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解决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王xx局长对下一步工作重点以及具体责任分工进行了部署。

现纪要如下:

一、工作分工问题。

坚持原分工不变,分工不分家,统分结合有所侧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领导,突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王俊主任侧重负责:

1、“两个活动”的开展工作。

2、除办公大楼之外的物业管理工作。

3、全局的车辆管理工作。

王绍华副调研员侧重负责:

1、基建收尾工作。

2、局办公室管理服务工作。

3、办公大楼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具体工作措施。

王xx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分工责任如下:

1、政务督办工作:王xx负责对全局重点政务工作进行督办。

每1日对进展情况刷新一次,每月汇总分析1次,半年通报1次,通过综合组织协调,加强跟踪督办,推进重点工作。

2、办文、值班工作:赵xx负责、崔xx协助对局公文办理、会议调度、值班等工作进行落实。

通过优化工作程序,确保政令畅通。

3、车辆、办公大楼物业管理工作:侯军对全局车辆使用、办公大楼物业管理负总责。

崔xx、解xx具体负责对市局机关、监察支队、滨城分局车辆的油耗、维修进行考核登记、分析,每月通报一次。

人事科牵头对驾驶员进行管理考核,物管办负责牵头每月召开一次车辆管理情况通报会议。

物管办牵头组织市局、支队、分局办公室负责人对车辆管理、节能降耗工作进行每月不少于2次的检查并公示。

负责每月对办公大楼的运行成本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4、人事管理工作:吴xx负总责。

一是重点突出对离退休同志的管理服务。

刘xx具体落实,抓紧研究出台“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规定”。

进一步规范退休谈话、通报、沟通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在重要节日进行慰问、看望,提高服务水平。

对转业退伍军人在“八.一”、妇女同志在“三.八”等不同时期,体现局党组的关爱,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办公纪律考核工作,牵头组织对机关、支队、分局的.办公纪律、考勤情况每月进行1次检查通报。

5、党建及开展“两个活动”工作:赵xx对我局党建工作负总责,并具体负责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制定学习活动计划,严格落实活动内容。

同时负责“两个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崔xx负责“两个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为考核奠定基础。

6、整章建制,规范制度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人事科、物管办协助,对我局制定的一系列办公管理制度,总结归纳试行过程中的经验,8月份完成修订稿正式下发执行。

王xx局长指出:召开会议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理清工作思路,发现存在问题,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主体,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请与会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把工作抓出实效。

参加会议的有: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三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高效运行,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机关),使用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各机关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

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外事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履行对机关事务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运行的基本要求,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八条县(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级机关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于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办公区域应当推进会计集中核算,规范资金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级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机关资产资源,建立统一调剂使用制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各机关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得将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各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面积。特殊业务用房的配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各机关因人员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解决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各机关因机构撤销、人员职责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积极推进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具体推进办法由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并制定本级公务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七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

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非集中办公区域机关后勤服务须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机关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后勤服务单位,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订立服务合同,并建立服务合同的跟踪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各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服务以及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法问题,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机关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法问题,并将涉嫌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七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九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局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整改方案工作要求,经研究,制定《**县**局工作。

》,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共同遵守。

坚持每周二上午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的原著和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每个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并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一篇学习。

心得体会。

政治理论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学习篇目和。

学习计划。

二、考勤制度。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当月出满勤者,发给考勤费(岗位补贴)90元。请假(含事假、病假)每天扣发考勤费5元,迟到早退一次扣2元,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取消当月考勤费,无故缺旷一天扣20元,当月累计缺旷3天,取消当月考勤费,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报帐员按月统计核发。

为鼓励专业人员撰写有一定份量和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和。

调查报告。

实行统计分析稿费奖励制度。统计分析文章在15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10元1500—3000字以内每篇稿费为20元3000字以上每篇稿费30元。统计信息每条按稿费5元凡被县委、政府、《杂志》和市级部门采用稿酬增倍计发。被《统计》等省级以上刊物采用每条信息50元每篇分析100元。

四、考核评比奖励制度。

1、市局对县局各专业考核评比:我局各专业在市局考核评比中获奖,除市局发给的奖金外,由县局在统计经费中拿出两倍的金额给予奖励。若专业统计在市局考核中不达标,则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不称职。

2、县局对基层统计人员评比:为表彰在统计工作中涌现出的基层先进个人,从二oo四年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十佳”优秀统计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员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每人奖励300元。

五、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整理本局年度统计业务及工作档案,按时立卷归档(每年5月底前),不留存货,未经领导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查阅统计资料档案。年度统计资料上报上级统计部门尚未评估反馈前,不得对外提供,不得提供家庭单项调查资料和按保密制度规定的统计资料。

六、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

财务人员和主要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白发票和不合理开支。不得将统计经费挪作他用,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人员统一经办,大宗物品采购实行政务公开。

七、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微机使用由微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机房内严格防火、防磁、防潮、防尘,不得将易燃易爆及强磁物品带入机房,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严禁吐痰、打牌、下棋、玩电子游戏、大声喧哗、会客等,保持机房安静清洁;上机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在打开设备电源后离开机房二十分钟以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磁盘上的统计数据;不得将统计系统外的磁盘在本局微机上操作,不得利用机房设备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微机使用一人一机相对固定机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他人机型;最后离开机房者,必须关断机房所有设施电源和照明电源,关好门、窗。

若违反微机使用与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基层统计人员到县局报送报表或召开专业统计会议确需就餐,实行工作餐制度,就餐标准控制在每餐人均10元以内,县局对口专业人员或办公室陪同来人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就餐人员记帐应注明接待来人单位、就餐人数和就餐金额。工作餐是否上香烟和酒,接待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掌握。

九、车辆管理制度。

确保工作用车,做到安全行车,控制公车私用,驾驶员出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专业人员到市局报送报表,两人以上方能派车(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谁私自派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十、电话使用制度。

严禁拔打与统计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控制拔打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若本人因特殊要事需拔打长途电话时,必须告知办公室人员。

**县统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十

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第二章机关人员守则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三章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第十三条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第十四条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第四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第十九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十条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第二十一条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五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第二十五条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第二十七条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第二十八条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第三十条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第三十一条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第三十二条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第三十五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三十六条其他会议。(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第三十八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第三十九条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第四十一条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第七章签报制度第四十三条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第四十五条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第四十六条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第八章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四十八条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第五十条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第五十一条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第五十二条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第九章“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第五十三条“12366在线服务中心”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政策、法规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纳税人对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受理对xx市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纳税人对国税工作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电话工作回访。第五十四条“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程序:(一)人工咨询业务。受理纳税人对国税征管范围的业务咨询,对通过查找资料、内部求助等方式能够准确答复的问题,当场予以答复;对不能直接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进行登记,按疑难问题业务处理。

(二)疑难问题业务。包括疑难问题的登记、查询、答复及回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作为疑难问题登记,要求根据软件界面设计的内容逐项登记,对问题记录做到详细和准确;然后根据业务范围通过内部流转管理系统转给各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结果答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结果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如有关单位对疑难问题暂时不能答复或不能单独解决而需其它单位协同解决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在线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查询疑难问题的答复情况或办理状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电话预约咨询业务。定时对语音信箱中的留言咨询进行登记、处理,并根据问题难易程度选择直接回复或按疑难问题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四)举报受理业务。受理偷税等税务违法、违章举报或廉政举报,立即告知市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或监察室廉政举报电话,由稽查局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其他举报,工作人员先行登记,然后转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五)投诉受理业务。对于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受理人员要及时将投诉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然后转市局投诉处理办公室(监察室),投诉处理办公室于6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和意见回复在线服务中心。在线服务中心于收到次日内回复投诉人。(六)对纳税人定期进行电话工作回访。定期通过12366系统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来电名单,通过电话问询,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回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过这种手段进行事后跟踪监控,强化监督,达到不断改进,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的,纳入督查考核程序。第十章调查研究制度第五十五条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的重要途径。第五十六条局领导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各单位要围绕中心任务,从工作需要出发,针对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选准调研课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五十七条市局机关各部门到基层单位调研及检查工作,要深入基层,讲求质量和效率;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阅。调查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搞好调研成果的运用,指导税收工作的开展。第五十八条市局机关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全市国税系统中心工作以及基层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计划。要把pdca闭环管理方法运用到调研过程,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时间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第五十九条市局机关各部门要按季向机关党办、市局督查部门报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通过讲评会、目标考核,对各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机关讲评会都要对处室、直属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讲评,表扬先进,树立典型。第十一章大事记编写制度第六十条“xx市国家税务局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是一种及时、准确地记载和反映全市国税系统、市局机关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的公文形式,是机关重要的文件资料。第六十一条大事记记载的主要范围和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对我市国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到我局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情况。(二)市委、市政府及市局机关制定的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条例;(三)全市国税工作会议情况;(四)局党组、机关党委和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五)局机关内设机构增减变化、干部任免和调换、重大奖惩等事项;(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七)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大工作、活动情况;(八)其它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第六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收集、整理和编写工作。局内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涉及本单位可记入大事记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局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陪同人员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第六十三条大事记每半年编写一期,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记入大事记的事项要不重不漏,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都要简明扼要地记述清楚。办公室将大事记文稿编好后,经办公室主任审阅,送局长审签。第六十四条办公室负责大事记的印发。大事记只印发各位局领导,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事记由办公室负责留底备查,年终统一归档。第十二章请假销假制度第六十五条机关干部的休假分为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事假、病假等,对假期的范围及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假期批准权限及程序。(一)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等的,要求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副处级(含副处)以下干部在青1天以内的,由本处(室)领导审批,送机关党办备案;超过1天或离开xx市区的,要经本处(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机关党办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后,送机关党办备案。(三)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均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请、休假条》,假条一式二份,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存根联留机关党办备案;另一份由请假人所在处室保管,作销假时用。(四)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机关党办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五)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六)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第六十七条假期待遇。(一)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个人自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计算,其他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探亲路费由本单位签署意见报机关党办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报销。按规定应扣发的假期工资由机关党办直接通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门扣发。第六十八条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章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制度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借调人员,是指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从所属基层单位借调到市局机关从事短期帮助工作的税务工作人员。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各处(室)可提出借调申请。

(一)在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中,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发生变化,暂无法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二)处(室)人员编制尚未达到核定人数的;(三)全局阶段性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人员的;(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因工作需要借调的。第七十一条借调人员的审批程序(一)有第七十条前三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申请处(室)必须向人事处拟报借调书面申请,并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对第四款所列情况,由人事处报局领导审批。(二)人事处根据拟报的借调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系工作需要,且符合借调范围的,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三)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延长借调时间的,应重新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借调人员审批表》,按上述程序审批。但连续借调两个期限后,不再续办借调手续。(四)对市局批准需借调人员,由人事处填发《xx市国家税务局借调人员通知书》,并通知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借调人员的管理(一)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照市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反馈给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二)借调人员不改变人事隶属关系,工资、福利、奖金和年度考核等仍由借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三)借调人员的就餐,由机关服务中心按人事处提供的借调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ic卡储值。(四)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处(室)就该在借调期间思想、工作表现等写出鉴定。(五)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违反市局机关各项管理规定,考核不合格,又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退回原所在单位。第七十三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干部人事调配纪律,是做好市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借调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纪律和调配工作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或延长借调期限的,人事处一律不予审批,违者将报经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基层局要依据市局填发的《借调人员通知书》派遣借调人员,对市局各处(室)擅自借调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市局。

第十四章外事管理工作制度第七十四条xx市国税局的外事工作接受总局、省局统一领导管理,任何涉外公务活动都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出国(境)手续的办理;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外事接待计划的拟订和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来访接待及后勤安排;办公室负责安排来访期间局领导接见事宜及参加会见、会谈的人员安排;其他需协调事宜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第七十五条系统和机关各级干部因公出访须统一报市局人事处,局长批准后由市局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外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国任务立项报总局批准,各单位不得越级进行出国任务立项。

第七十六条因业务需要,由政府机关部门邀请,系统人员可随团出访。应由邀请方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任务通知。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立项组织出国团组或被邀请参加地方政府出国团组的,以正式文件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后(附报市外办出国任务通知书),报主管局长同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凭总局开具的委托地方政府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证明函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出国手续。国家税务局系统组团由总局统一组织,市局人事处根据总局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第七十七条市局人事处负责xx国税系统正处(含)以下出国人员的政审,副局以上人员的出国政审由省局负责。人事处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及市局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等办理出国政审手续。第七十八条国税系统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应根据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和市人事局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备案登记。国税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局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其中:市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分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七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培训和税务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邀请的出国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或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凡仅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商业考察和开拓市场为主要目的的出访团组,不论是否政府组团,税务干部原则上不参加。第八十条外事管理。1.国内外事活动的内容。(1)会议与培训。会议分为国际会议和专业研讨会。国际会议是指应国际组织的指派或要求在我国境内召开的有各国代表参加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税收业务专业会议;专业研讨会是指与国际组织、境外有关机构、团体及跨国集团公司共同举办的有我国官员参加的税收业务讨论会。业务培训是指邀请外国组织、机构的专家来为我国税务干部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授课等专业活动。总局确定在xx市召开的会议与培训,按照市局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审批后,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会务安排等工作。(2)临时来访。来访分为官方来访和非官方来访。官方来访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官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工作等访问。官方来访在国际税务司的指导下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报外事和业务主管局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接待规格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对工作访问经批准可提供用车和工作餐等。非官方来访是指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人员来我局进行的拜会、咨询等访问。由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根据来访者要求协调安排会见。外方要求会见局领导的,报主管外事局领导及主要局领导批示。对要求商谈具体税政业务问题的,商有关业务处室给予安排。2.外事纪律。(1)xx市国税系统人员在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2)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涉外礼仪,做到守时、守纪、守信。人员仪表要端庄、举止要文明、着装要整洁得体。第十五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按《xx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办〔2000〕3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二条市局机关和各基层单位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情况,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87号)的办理程序审批。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第八十三条除特殊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或部门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局内各单位拟办公文,除密级和监察、人事方面文件外,一律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第八十四条收文处理。(一)外来公文由办公室文档部门统一收办。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文书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一日内,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分类登记,并将登记后的文件扫描、拷入或录入软件系统,送入“办公室领导信箱”,由办公室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二)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要处理的公文,文档部门应对公文进行审核,审核中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缺漏等。(三)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答复后要迅速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承办的公文,以批办处室的顺序为主办和协办单位,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工作,协办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四)对公文进展情况要进行催办。公文的催办分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向收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第八十五条发文办理。(一)草拟公文。办文单位在拟办公文时,应按要求认真拟写,并由拟稿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凡公文内容涉及税政业务、征管政策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单位应送政策法规处会签;凡公文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处室的,应当送有关处室会签;会签应在48小时内会签完毕,以提高办文效率;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处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办公室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备查。市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处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二)公文审核。办公室对处室送审的公文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等;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负责人一律不予签发。(三)公文签发。办公室对公文审核后,由文档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送局领导签发(密级文件除外);市局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以市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公文和以市局名义下发的公文,由局长签发,局长如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代签;应经但未经政策法规处或者有关处室会签的,局领导不予签发;各部门内部的便函不需局长签发,可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代为封发。(四)公文复核。文档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进行复核,重点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返回办文单位进行修改。在总局、省局没有明确取消纸制文件前,上报材料仍由行文处室负责。(五)市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印章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和市局《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青国税办[2000]34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印。

第八十六条涉及局内几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发文,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有关处室应当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会签后,提报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上述公文凡涉及两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一般应当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当由局长决定,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八十七条除市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市局各处室和基层局不得将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以处室或基层局的名义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也不得以白头信函、或以“呈批件”和“呈阅件”等形式代替需要市局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属本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问题,由各处室自行发便函,但不得未经审批而下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第八十八条向市局请示或报告问题,落实市局领导批示的情况报告,以及各单位自行印制的材料及内部刊物,均应报送市局办公室文档或督查部门,不应直接报送市局领导个人。要切实精简文件和简报。市局各处室除办公室和直属局外,其它部门不得正式对外行文。各类信息、简报统一由办公室编发,其它部门不得自行编发信息或简报等刊物。

第八十九条市局直属机构对外行文,局党组、机关党委行文,以及人事、纪检监察等方面属于保密性质的文件,可以不通过办公室传递、核稿,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九十条实现局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可以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第九十一条档案的收集(一)档案是指局机关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局机关的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各单位要有专人兼管档案工作。1、以本局名义统一编号的“青国税党、青国税任、青国税发、青国税函、青国税办发、青国税办函、办便函”文件及收文,均由局机关文档室收集、整理、归档。“青国税任”文件,由人事处收集、整理、保存,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各单位的便函,属非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整理、保存。2、本机关制发的会议材料、信息、调研材料、报表、介绍信等各类非正式公文,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3、对于会计档案、音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实物档案等其它门类档案,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于次年1月份移交档案室。4、市局直属机构的正式公文,由各单位收集归档。5、本局发的正式公文一式两份保存。第九十二条文件的归档。(一)各单位把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进行整理,并移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二)局机关与外部门会办的文件,属本局主办的,由本局归档;外部门办的,本局协办单位以副本归档。本局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由上级机关归档,草稿和副本由本局归档。(三)文书档案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1、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合在一起整理归档,文电应当合一归档。3、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归档,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归档;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归档;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5、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1份,原文与复制件为1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1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6、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包括各版本)与纸质文件标引一致,并存入档案数据库。7、有关归档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当将整理人、检查人的姓名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档案盒底。8、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永久保存的文件可采用缝纫机、棉线或不锈钢装订针装订,其它归档文件及书籍、刊物等保持原装订状态。9、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热敏传真纸文件应予以复制。10、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11、归档文件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表。

第九十三条档案的鉴定、利用和销毁。

(一)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1、凡是反映本局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政策法规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党组和行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对本机关领导人及对直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党员、干部介绍信;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材料,对本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的任免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机关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二)档案的借阅和复制。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涉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查阅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2、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其它涉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3、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一般只限在档案室查阅,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负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责任。借阅文件不得涂损,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档案利用结束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借阅人员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三)档案的销毁。

局机关档案室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经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要与局机关负责安全保卫的单位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七章信访工作制度第九十四条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税机关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获取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经常性政治任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九十五条各单位要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善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不得压信、拖办、推诿。其受理范围为:(一)对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咨询;(二)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三)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诉、控告;(四)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五)依法应由国税机关处理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六条办公室是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分办、催办、上报归档以及接待、情况综合等工作以及内网、外网上局长信箱、意见箱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实行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属于人事方面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由监察室负责办理;属于反映偷税、抗税和询问税收业务问题的,由稽查局或相关基层局、业务处室办理。

第九十八条人民来信的办理程序(一)登记。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信访人员对每件人民来信都要认真登记、编号,对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来信的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记录清楚。(二)分办。凡群众写给局机关或负责同志的人民来信(不包括亲启件),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统一拆阅、登记、填写处理单,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的人民来信要送局长阅批。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由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人民来信转送有关单位承办。(三)办理。对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和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一般应从收受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上级机关转来的人民来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对办公室分办的人民来信,要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办公室。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上报结果。因特珠原因到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四)复信。对需要复信的人民来信一般都要在两个月内给予复信。复信要由承办单位同志审阅,加盖专用章后,由承办单位发出。对答复重要的人民来信,需要加盖局机关印章的,要送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对有关询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当直接答复来信人,必要时也可以责成下级机关复信。(五)转办。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人民来信反映问题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将人民来信转请下级机关处理。对局领导有批示的重要信件,承办单位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转办机关。

第九十九条人民来访的办理。对人民来访由接访人进行登记,认真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来访时间、反映问题等主要内容。来访者询问有关税收政策和涉及人事工作以及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将来访者送请有关单位予以接谈。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来的交办件和局长公开电话及网上信箱接收的来话来件,严格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公开电话工作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一00条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一0一条接访人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其申诉,认真做好记录,弄清其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对来访者既要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注意解决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第一0二条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要告知来信来访人员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第十八章宣传工作制度第一0三条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新闻单位来市局进行涉税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按照分工和审批程序,安排有关单位办理。凡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的采访或约稿,局内各单位要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托。

第一0四条局内各单位需要宣传报道的税收工作情况、会议等,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涉税信息。

第一0五条凡以市局领导职务名义对外公开发表的署名文章,以及涉及市局领导活动、讲话的稿件,须经市局领导本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送新闻媒体刊发。个人撰写的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税收工作动态或领导讲话、内部信息资料的,一律文责自负。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市局的名义或署以xx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名称发表文章。不得在学术会议、讲课中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或对外披露未正式发布的涉税信息。第一0六条局内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xx市国家税务局的名义自行或与其单位、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宣传品。第十九章保密工作制度第一0七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税干部和职工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一0八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局机关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办理和督查,并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第一0九条市局日常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应当符合《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各项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32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第一一0条各单位产生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下简称密件)都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知悉(或者发放、传达)范围及印制数量。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十一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十二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镇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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