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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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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精选14篇)
2023-11-11 05:00:09    小编:

总结不仅是思考的过程,更是一个思维的转化过程。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呢?推荐以下总结范文给大家,希望能够在写总结的过程中给你一些启发和帮助。

代理意见篇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本所依法接受李**与余**、常德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余**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在裁决本案时予以慎重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称以及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案件事实:1、被告余**、**公司以及谌**作为一方当事人、原告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在20**年4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李**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年4月9日至20**年4月8日,月利息约定为3分;2、被告余**个人在20**年4月9日向原告李**具条借款人民币3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

这两个事实之间关系的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按照原告主张,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一事实中的利息约定是在后一事实中主张利息的依据;而被告余**认为该两个案件事实是相互独立的,成立的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联系,在前一事实中的290000元借款已经予以清偿且后一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原告不应依据前一借贷关系中利息的约定在后一借贷关系中主张利息。

本代理人认为,要对前述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严格依据前述法律所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进行。既然原告李**主张两个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对其主张就应该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不予采信。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前述两个事实存在任何联系,在原告仅能提供没有约定利息的金额为350000元的借条且余**不承认约定过利息的情况下,对原告李**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应该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提供的证人彭国勇、徐秋枝的出庭证言不足以作为原告李**与被告余**约定了利息的依据。因为这两个证人之间就待证事实的陈述在关键问提上自相矛盾。且即使该证人证言能够被采信,也不能确实、充分、具体的证明原告与被告间支付利息的标准、时间。被告余**在20**年10月17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11月16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1月27日向原告付款10500元、在20**年3月14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在20**年5月1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的行为均同样不足以作为被告余**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依据。且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余**应该向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前述还款应该作为本金部分偿还。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李**主张被告余**应按照月息3%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对该主张应该不予支持,在被告余**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余**已经偿还的金额应视为偿还了部分本金。且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偿还义务人为被告余**一人,而与被告**公司以及谌**均没有任何关系。请贵院严格按照证据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公正的裁决本案。

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曾晓华。

代理意见篇二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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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之年离婚案的答辩状。

代理意见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诉刘某某债务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了解了案情,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现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依法谈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该案的性质。

简单来看,该案不过是一个借款纠纷案件,手续上清清楚楚的写着借款和欠款字样,被告还能有什么话说呢?但是如果仔细了解了法庭缜密调查的内容之后,我们会明白这样一个事实:20**年6月1日之前,原告张某某是租赁被告刘某某的房屋进行的饭店经营,原告每月向被告缴纳3000元房租,被告刘某某由于丈夫意外死亡,生活较为困难。这些事实清楚了之后,我们就不难了解所谓的借款真相了,该借款只是原告预付的房屋租金,最起码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将近六个月,原告依然在使用被告的房屋经营,应该缴纳的租金已经冲抵了18000元借款,而且还会继续冲抵,原告怎么还能按照28000元的借款数额向人民法院起诉呢?另一个事实也已经查清楚了:被告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是租赁许昌七里店社区的,原告在20**年6月之前和被告协商要直接对准七里店社区承租房屋,原被告关于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初步商定的转让费是原告付给被告五万八千元,由于各种原因,最后该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双方签字,转让没有生效。这个原因也能清楚的解释原告为什么会借款给被告四万八千元(两个案件合计),原告是基于同情被告遭遇和想要接受转让的原因向被告提前支付了租金和转让费,转让成功冲抵转让费,转让不成功是预付房租。

二、关于原告的辩解是否成立问题。

原告辩解称,从20**年6月1日起,原告已经与许昌七里店社区签订了租赁合同,其直接向一组缴纳了房租,不应该再给被告房租,所以被告不能主张房租抵消。()那么,原告的辩解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照这些规定,被告至今还租赁着七里店社区的房屋,原告使用房屋没有权利不交租金,七里店社区也没有权利和原告订立租赁合同。

综合以上意见,代理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这样清楚的事实面前,原告的诉讼存在依据不充分,数额不准确的`原因,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予以考虑,做出公正裁决。

代理律师: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意见篇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劳动代理意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约定如下:

一.招工及明确劳动关系:

(1)根据甲方用工标准,即甲方提供的“招工简章”,招聘生产操作工,辅助工等。

(2)乙方所招聘的人员:以集体用工的形式。承包甲方生产任务和后勤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3)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人员,劳动关系与乙方建立,由乙方负责所派出人员的劳动管理等一些日常业务,及处理一些劳动纠纷、意外事故、工伤事故、治安事故、偷窃事件、住宿管理、交通工具管理,辞职解聘等事宜。

(4)甲方负责乙方所派出人员在工作间时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生产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相关内容。

(5)乙方所派出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发生问题,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二.岗位培训。

乙方为提高派往甲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上岗前对所有派出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劳动代理具体内容:

(1)代发工资。

(2)代签合同。

(3)代上保险。

(4)宿舍管理。

(5)协助甲方处理由于辞职、解雇引发的问题。

(6)协助甲方解决劳动法律纠纷。

四.甲方应支付的费用:

(1)按劳务个人应发工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管理费:男工_________________元/人/月,女工_________________元/人/月。

(3)社会保险费。

五.本协议经甲乙方盖章后生效,双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执行,共同努力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有效期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意见篇五

答辩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区xx路粮食局大院。

特别授权代理人:胡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某,女,土家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xx市政府xx区xx办事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办理房产证权属证书一案,答辩如下:

一、法律规定。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开发商只有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仅为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后,出卖人才有备案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的义务仅为“将办理产权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应为约束出卖人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时间而非买受人最终取得权属证书的时间。

条款还明确约定,只有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权属证书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条款前部对出卖人合同义务的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应指与出卖人备案义务相关的原因,但出卖人的原因并不必然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无法取得,只有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才有备案义务,而“规定期限”应指办证机关办理权属证书的法定期限。

综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有关“权属登记”义务应为备案义务,即“在购买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前提下,出卖人仅向主管部门提供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登记材料的义务”。

xx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xx公司在2月17日张某向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当日,已将登记资料交由主管部门备案。

xx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5月8日,向张某颁发了张房预字xx办事处字第41127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xx公司没有办证的义务。

张某现今未取得房产证,系自身原因造成,由于张某于年2月17日,才向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才向xx公司提交办证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资料,导致其房产证现今无法取得,不是xx公司的原因所造成。

四、《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除特别情况外,应当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未遭受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张某购买的房产于2012年11月18日交付后已经使用,办理房产证与否,没有对其产生经济损失,所以张某才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办证。

同时,张某主张支付违约金明显过高,其无法举证产生的损失,实际上也没造成损失,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张某的仲裁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xx市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仲裁委员。

答辩人:

代理意见篇六

“答辩状”与“代理词”的区别:

1、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2、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3、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代理意见篇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彭委托,本人担任本案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房屋拆除经过被上诉人同意,不存在侵权问题。

本案一审中已认定拆除房屋经过被上诉人彭xy的同意,重审中又以被上诉人否认为由推翻一审认定。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不便出庭)的证言,已足以证实当时拆房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一审和重审均认定被上诉人把房屋拆除后的有用物品如檩条、瓦、墙土、椽子等拉走,被上诉人对此认定也未提出异议;如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拆除房屋,是不会自己主动拉走东西的,这是常识性问题!

综上所述,上诉人拆除房屋是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如前所述,上诉人不存在侵权。

退一万步说,即使存在侵权,被上诉人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

x年被上诉人参加上诉人在原址新盖房屋举行的婚礼,即使房屋拆除时不知,那么此时被上诉人也应当知道。

不论从x年9月还是从x年开始计算,均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各项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申请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就损失的具体金额向法庭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无损害即无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参照的赔偿标准,属于河南省国家征用补偿标准,仅仅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国家征用的行政行为,不能在民事赔偿随意套用;且该标准已被省政府授权市级政府进行调整,原标准不再执行,在原标准废止后已失去依照或者参照的效力!

根据代理人的调查资料,地处农村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一起,三间或者四间七八成新的砖混结构房屋,售价只有四五千元左右。被拆除房屋建于60年代,属于土木结构,房屋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已无法正常居住;拆除后的物品,除根基石和瓦勉强可废物利用外,檩条和椽子易腐烂不能再用,其余物品只剩墙土一堆,三间房屋价值不过区区百元!

四、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起因。

被上诉人拒不赡养其父,并唆使妻女对其父进行殴打,造成其父轻伤的严重结果,后在被上诉人和其妻的苦苦哀求之下,其父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被上诉人仍拒不赡养老人,其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赡养费用,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其父起诉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上诉人断然予以拒绝,被上诉人一怒之下,竟然以已沉寂近十年的陈年旧事为由起诉上诉人,与情、与法、与理均不能成立!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x年x月x日。

代理意见篇八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选择和决策。有时候,我们需要在困境中向他人寻求帮助和建议,找到正确的方向。而如果别人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或者说我们对他们的意见并不完全认可,那么我们往往会选择找一位可靠的代理人来代表我们的观点,为我们提供建议。在我个人的经历中,代理意见对我来说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它能够帮助我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为我的决策提供一个更新的视角。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代理意见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决策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观点,但有时候我们的观点可能受限于我们自身的背景和观念。而代理意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为我们提供新的看法和思考的空间。当我们面临困境或不确定的时候,代理意见可以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帮助我们做出更好的选择。

第二段:找到可靠的代理人。

找到一个可靠的代理人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好的代理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他们应该具有一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我们提供准确和有用的建议。其次,他们应该是客观的,不带有主观偏见或个人利益。最后,他们应该是我们信任的人,我们应该相信他们的判断和观点,并且愿意接受他们的意见。只有找到这样一位可靠的代理人,我们才能真正从他们的意见中受益。

虽然代理意见对于我们做出决策来说是非常有用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代理意见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代理人无法完全代替我们的思考和判断。他们只能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和知识给予我们意见,但并不能了解我们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另一方面,代理人的见解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因此,我们需要对待代理意见持一种客观和审慎的态度,将其作为参考而非绝对的决策因素。

第四段:如何正确运用代理意见。

如何正确运用代理意见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与代理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只有通过沟通,我们才能将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传达给代理人,从而得到更准确和有用的建议。其次,我们需要保持一种独立的思考。代理意见只是提供参考,最终的决策还是要由我们自己来做。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目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最合适的抉择。最后,我们需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代理意见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一些我们自己没有考虑到的因素和问题,我们应该愿意接受这些新的观点和建议,并从中学习。

通过运用代理意见,我从中获得了许多收获。首先,代理意见帮助我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有时候,我们会因为自身的情绪和偏见而产生一些主观的观点,而代理意见可以帮助我摆脱这些局限,从更加客观的角度审视问题。其次,代理意见也帮助我发现了一些我自己没有想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与代理人的沟通中,我不仅可以听到他们的观点,还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智慧。通过与代理人的交流和学习,我能够在决策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总结:代理意见在我们的生活和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找到可靠的代理人并正确运用他们的意见,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看待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代理意见的局限性,并且在决策中保持一种独立和开放的思考方式。通过运用代理意见,我从中学到了许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长和进步。因此,我相信代理意见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有价值和必要的。

代理意见篇九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_________________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份。

(二)文书范本。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街32号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__。

年10月19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__年12月31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_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__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代理意见篇十

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丁yy。

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xx)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1)、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

(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

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

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xx年5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达后,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月16日)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

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4、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

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

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

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

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长沙xx物业公司。

20xx年月日。

原告对被告答辩状的辩论意见【2】。

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原告的辩论意见认为:

1、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请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部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被告截取了第二款前一句话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被告把逗号擅自改成了句号。

法律法规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擅自截取仅仅为了自己所用呢?告知仅仅是为了告知吗,告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2、被告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认为只有原告合法的货币财产100元人民币交到了被告那里才算做出了处罚,实际上,原告的车辆应当在5月验车,然而被告规定验车程序,必须先查违章(车辆的违法记录),有记录则不予验车。

由于这项违法纪录存在被告的数据库中,已经导致原告不能验车的结果,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验车的权利,不能验车原告的车辆就不能继续上路行驶。

这种处罚难道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吗?所以,这项行政处罚不仅仅是货币财产的侵权,而且已经实施了对原告物权的侵权,这种侵权已经发生在原告身上。

原告请求法院的诉求不是撤销被告向原告邮寄告知书的邮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认定该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停止被告已经对原告构成的侵权,并且给予撤销。

3、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本诉符合第十一条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被告不设道路尾号限行交通标志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及时增设交通信号的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原告所谓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结果、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x。

代理意见篇十一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代理樊永正与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诉讼申诉抗诉一案。经过与贵院沟通,结合本案事实,本律师依法提出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20xx年涉案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20xx年7月,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王光顺利用多年负责年检的职权便利,冒用申请人名义签字、手印,提供虚假不全材料,申请注销了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文件都是王光顺伪造的,无一个是真的。

20xx年底,王光顺利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的便利,以年检需要签署材料名义骗取申请人在《合伙协议》、《合伙章程》最后一页上签字,并冒用申请人名义和签字,伪造了出资证明、设立合伙企业等虚假材料,骗取合伙企业登记。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永正”(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富源云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永正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xx】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富源县工商局应依法注销合伙企业,恢复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申请人的诉讼时效应该是20xx年(本案涉及申请人企业所有权中的厂房、场地、矿井等不动产)。

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抗诉再审改判。申请人已经依法追究原审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犯罪和徇私枉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代理律师:姜超峰。

代理意见篇十二

四自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在客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行为。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海关对出口公司尤其象原告这样的国有大型进出口集团公司的信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_、财政部多次下文禁止出口公司从事“四自三不见”行为。因此,即使被告来宾三家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依法开具发票,原告广纺公司将货物出口,只要原告广纺公司有四自三不见行为之一,广纺公司就一律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因为国税发【1992】156号文的用词是“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6】24号文的用词是“防范”,也就是说,取消原告广纺公司该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不需要以实际存在骗取出口退税为前提,而且,原告广纺公司不需要实施所有的四自三不见行为,只要有“四自三不见”行为之一,税务机关就应当取消原告广纺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出口退(免)权。

原告广纺公司跟来宾四家公司有亿余元的货物交易,却没有派跟单员到来宾四家公司跟踪服装的生产、运输,也没有具体的收货员、验货员,更没有具体的报关员,任由周飞洪自带外商客户、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自带汇票、外商客户自带货源,并且明目张胆地将外商自带货源、周飞洪自带外商的事情都写在合同里(证据14:广纺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共35份《销售合同》第6条,来源于广纺公司提供的证据二p177-283);更令人吃惊的是,广纺公司不见货物生产商,连货物生产商具体是谁都不清楚,将东莞的广昌隆公司及薏莎公司误当成自己的供货商,这种不见供货商的程度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证据12:李雪虹询问笔录,来源于来宾公安卷第9卷);广纺公司也不见货物,出仓单由未见过货物的勤杂工签字,(证据13:公安补充侦查卷---来宾公安第补充1卷招智勇询问笔录p3);而且,原告广纺公司对外商客户不承担产品质量以及货物交付等责任,对于供货商来宾四家公司不承担外商付款风险,即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只有当外商付款给原告广纺公司之后,原告广纺公司才支付相应货款给来宾四家公司,也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的责任(证据15:原告广纺公司与来宾四家公司签订的122份《采购合同》,来源于来宾公安卷第20卷)。

广纺公司作为一家国有大型进出口集团公司,非但没有国有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而且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_、财政部反复禁止的“四自三不见”行为。一方面践踏法规,以求利用自己大型国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光环空手套白狼,稳稳地赚上一笔而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未将相关交接货手续办理好,使得刑事侦查过程中,面对公安人员的询问一问三不知,从而引发公检法的极度怀疑,深信来宾四家公司与原告广纺公司之间没有货物交易,直接导致来宾四家公司的老板周飞洪身陷囹圄,周飞洪名下的六家公司一夜之间倒闭,数百工人失去工作机会,地方税源枯竭。原告广纺公司的四自三不见行为对周飞洪整个家族,对数百工人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广纺公司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是广纺公司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是被告来宾三家公司造成的,合同法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广纺公司无理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谢谢法庭!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仕梅。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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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占伟对申请退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主观上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1)德览公司与林某1坤、张某2萌之间是挂靠关系,林某1坤、张某2萌利用德览公司的出口资质做...

出口货物发生折让是否需要补税。

代理意见篇十三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代理人在诉讼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表明代理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诉讼文书。民事诉讼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由于案件的不同代理词也不一样,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首部: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2)序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等。(3)正文: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4)结束语: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行文要简明、扼要。(5)尾部:代理人署名,并注明代理词发表日期。

本案中,作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写民事诉讼代理词时,可以参考如下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刘某的委托,我担任原告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年××月××日,被告人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写下欠条,欠条上有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届满时,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称其现在资金紧张,再过一年后一定还,于是过了一年,在原告的催促之下被告又迟迟不予还款。现原告有欠条为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其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当还款期限届满之时,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要,被告称一年以后奉还,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由于原告的催要而产生了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否认原告曾向其催款,那么,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单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来看,到原告起诉时止,也未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所以,本案中被告称原告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

因此,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赵某。

法条链接。

《_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篇十四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劳动争议一案,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委托期限,自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至结案时止(包括甲方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和放弃申请仲裁权以及形成仲裁裁决结果)。

三、甲方向乙方交代理费人民币_____元,该代理费由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清。

四、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材料,证据真实、合法、并与仲裁申请事项有关联性。

五、乙方应认真负责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生效,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包括甲方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和放弃申请仲裁权以及形成仲裁裁决结果)。

七、如甲方或仲裁裁决的相对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如甲方要求乙方代理诉讼时,应另行向乙方交纳诉讼代理费。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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