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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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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通用19篇)
2023-11-11 06:46:32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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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思想汇报专题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二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并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涉及的程序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答应签订也总是推迟签订,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呢?理论上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有工友证明即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因为目前很多工人担心替工友作证后遭老板报复或被开除,迫于生存的压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记录,有关的书面记录也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工伤受害者难以获得出工记录,这就为工伤职工的举证带来一系列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其二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有学者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确更倾向于事实认定,但这也是所有举证、认证活动普遍追求的,并非只有工伤认定如此,虽然劳动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结论证明)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与事实认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专业结论来为事实认定服务,提供充分、科学的根据。也就是说,没有专业认定就很难进行科学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确认材料上内容真实,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根据证据规则,工伤认定机构对材料的调查核实只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并不是证据中的一种,也就不算是其他证据,所以学者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是工伤。

(二)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2、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阶段。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三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加强公司岗位责任制度,特制定以下主要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

1、组织汇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经营预算。

2、拟订、审核由综合部门起草的制度及办法。

3、组织完成公司决定的各板块业务发展及项目的策划,监督检查落实。

4、对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预算,及时跟踪汇报进展及完成情况。

5、对公司业务经营进行全面、系统分析评审,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改进意见或报告。

6、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公司发展空间的建议。

7、监督检查企业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报告。

8、审计各类统计报告。

9、审核统计分析报告。

10、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信息化支持。

11、组织拟订、审核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费用预算。

12、确定部门及直接下属工作目标并掌握进度。

13、进行直接下属员工日常业绩考核、员工激励、员工沟通,提出培训需求。

14、协调有关法律事务及政府事务。

15、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质管部经理岗位责任。

1、全面负责质管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质量管理人员在品质手册要求下正常、准确地工作。

2、负责质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质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考核培训质量及工作成绩。

3、对检验人员的化验分析的精确度进行考核,督促其提高业务能力。

4、根据技术总监的要求,督促并协助采购部采购到合格的原料以用于生产,指导生产部生产符合配方要求的产品,满足用户需求。

5、根据品质手册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监督实施,检查并跟踪结果。

6、收集并整理质量跟踪信息,参与投诉调查,了解用户反馈信息,以便改进工作及产品质量。

7、协调与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国家政令及法律要求。

8、接受技术总监交给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完成。

9、积极组织iso9001、haccp等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汇总分析。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经理岗位责任。

1、负责制定公司生产规划以及年度、季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做好生产安排,选择低成本、高效益的模式进行生产。

2、负责实施部门内部管理,保证生产部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高质量、低成本的完成生产任务。

3、制定并控制生产计划实施体系,协调物流部门做好均衡生产工作,根据生产峰期调整生产部的工作计划及生产的预期管理工作。

4、熟悉和掌握生产技术,注意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搞好劳动组合,加强产品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搞好生产配方的保密工作。

5、主持部门内部人员的绩效管理,并对部门人员的奖励、处罚进行审核,对部门内部岗位调动、休假进行审批。

6、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保持顺畅的内外部管理关系,控制场地环境管理,为保证优质生产创造条件。

7、负责部门内部成本管理计划。规范物资入库出库等管理。制定与审批部门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降低部门运营成本。

8、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办法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建立设备、工具、材料、考核、生产等档案。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与任务。

第四条市场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销售内勤人员的管理辅导和培训工作。领导销售内勤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并处理投诉。及时与营销人员进行沟通、协调。

2、每周根据日报表和销售出库量向生产部下达生产计划。

3、根据发货单存根联登记明细账,并且进一步审核发货单的准确性,建立电子台账,并确保手工帐与电子帐的一致性,并不定期的与营销人员对账。

4、营销人员工资及提成的核算。

5、负责营销会议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工作,安排各种管理表格的发放与回收检查工作(包括工作日记、工作计划与总结)。

6、管理各类文档(如合同、各类营销政策、客户资料及其他部门发文),健全营销内部档案管理。

7、收集营销人员对公司产品、营销思路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营销总监、技术服务部门反应。

9、调查国内外各地原料、物料供应市场的变动情况,随时上报新动向;

10、保持与原料、物料市场的密切联系,选择最佳采购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1、设计规划公司整体财务会计制度体系;

2、审核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批;

3、监控财务工作运行;

4、审定公司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各类财务报表;

5、审定公司各项财务检查报告;

6、组织公司预算、决算管理工作;

7、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提交公司领导审议;

8、审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

9、审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主要领导审阅;

10、监督、指导财务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11、授权范围内,审批各种现金支出和费用报销;

12、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有关大事、图片的搜集、整理、汇编保管工作;

2、负责外来公文、信函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分发;

3、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清理和提供利用;

4、负责文件的打印、装订、分发、复印以及名片的印制;

5、协助进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开具介绍信;

6、负责信件、邮件的寄送,报刊的征订及管理;

7、协助重大活动和会务安排;

8、负责一般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及处理工作;

9、负责后勤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生产计划汇编制度。

1、月度生产计划。

月度生产计划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计划,月度销售分析,月度库存状况及年生产计划表四个文件进行制定。

月度生产计划由生产部经理制定,会同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进行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日生产计划为当天生产部生产作业计划,指导全天的生产作业活动。日生产计划必须明确当天的生产任务,每批投料量、投多少批次等。

3、日生产计划由生产部整理存档保管;

第二条生产岗位设置及职位分配。

1、车间主任。

2、班组长。

班组长为工段负责人,也可以为按时段划分班组的负责人,班组长直接对车间主任负责。

3、物料管理员。

物料管理员负责部门生产物资的接收、保管、发放工作,对生产经理负责。

生产部岗位设置由生产经理制定,总经理审批,人事部门监督。

4、生产部岗位说明。

为明确岗位分工,责任清晰,所有岗位必须制定岗位说明。

岗位说明由生产经理制定,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总经理批准。

5、岗位职责描述:

岗位主要工作,直接上级、岗位重要性等。

岗位责任人姓名、入厂时间、入岗情况及背景;

岗位工作目标:岗位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岗位工作内容:应分为核心工作与辅助工作;

岗位工作标准:应制定数字化标准;

岗位任职标准:应附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如:毕业证等。

6、岗位工作说明实行实名制,根据工作变动或岗位调整而调整,经生产经理审批后执行。

7、岗位说明由岗位责任人、生产部、人事部门分别备案。

1、依据内勤所送的“生产计划周报表”及日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查看原料是否足用。

2、内勤人员每天早上从中控室拿取头天成品生产情况记录表并认真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报告,并把情况调查清楚,协助生产部妥善解决。

3、混合机每年作3-6次变异系数测定,以确定最佳混合时间,并每天检查中控室的混合情况。

4、产品出厂时应加盖篷布,如未加盖篷布的成品原则上不准出厂。

5、抽查包装、成品的重量及包装袋的质量,同时检查品名是否与包装袋一致。

6、包装袋的封口要整齐、平衡,不能漏诊,标签应打在包装袋的角上,生产日期必须外露。

7、成品的发货应待化验结果确定合格后方能进行,并遵循“先生产先发货”的原则。

8、每批新标签到货时,随机抽样,查看标签上所注的名称、内容、颜色是否一致。

8、对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并与化验检测中心联系。

1、物质合理化管理。

面向通道进行保管:为便于物品上架存放和取出物品,提高保管效率,物品的码放、货架的朝向面向通道。

高层堆码:尽可能的向高处码放,以提高保管效率,有效利用库内容面积。为防止破损,保证安全,使用棚架等保管设备。

先进先出原则:对于易变质已破损、易腐败的物品以及对于机能易退化的物品,应按先入先出的原则加快周转。

根据出库频率选定位置:出货和进货频率高的物品应放在靠近出口处,易于作业的地方,流动性差的放在距离出入口稍远的地方。

同一性:相同品种在同一地方存放。为提高作业效率和保管效率,同一物品或类似物品放在同一地方保管。

位置标识:货物存放的场所要有明确的标识,以便于货物的查找,提高上货和取货的速度,减少差错发生。

2、码垛的基本要求。

合理:垛型必须适合商品的性能特点,不同品种、型号、规格、牌号、等级、批次、产地、单价的商品,均应分开堆码,以便合理保管。并要合理的确定货垛之间的距离和走道宽度,便于装卸搬运和检查。

牢固:货垛必须不偏不斜,不压坏底层的货物,与屋顶、梁柱、墙壁保持一定距离,确保货物牢固安全。

定量:每行每层的数量力求成整数,这样,便于清点货物。

整齐:垛型有一定的规格,各垛排列整齐有序,包装标志一律朝外。

节约:堆码时要考虑节省货位,提高仓容利用率。

3、物资的盘点检查管理。

物流主管在盘点前布置动员,盘点中督促检查,盘点结束后进行质量验收。、

盘点笔数统计:进行全面盘点,必须准确统计记录货物盘点总笔数,统一规定账面截止日期,在规定的截止日当天业务终了后,要全面清理出入库单证。

盘点程序:保管员进入仓库盘点时,应逐垛逐批点货对卡,以卡对账。核对相符的,要在帐页和货卡上做好盘点标志,负责签章,不相符的逐笔做好记录,并查清原因。

第三章检验化验制度。

第一条样品的抽取、制备、保管。

1、质管员要根据规定,对原料、成品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给化验员进行化验,质管员在抽样时需将样品名称、生产时间、抽样时间,到货数量等信息在请验单上进行明确标识。

2、化验员根据质管员提供的样品,进行四分法分样后,将需粉碎的样品进行粉碎,全通过40目筛,用于化验,不需粉碎的,直接用于化验。

4、将不需化验的样品放入留样室进行保管,定期清理。

第二条样品的检验。

1、按仪器操作规程进程操作。

2、化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均要按性质进行分别保管。

3、化验过程中,对产生有毒气体的操作应注意通风,使用腐蚀性试剂时,要带防护手套。

4、根据产品的不同,分别检测其相应的成分,其仪器操作根据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无误的处理数据,对标准中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产品检验,应通过化验室主任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检验方法。

5、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清洁、整齐,不得涂改,测试数据的精度及误差均按标准执行。

6、平等双份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应为初检不合格,初检不合格项目,要进行复检。

7、检测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出现外界干扰应立即中断测试,等排除故障或干扰后,重新检测。

第三条原始记录的填写、保管。

1、原始记录和报告单统一印制编号,格式要符合工作的要求。

2、原始记录由化验员认真填写,字迹工整,不许涂改。如发现误记,在误处划一横杠以示无效,测量数据要按实际检测结果填写,不准伪造,不许任意撕毁。

3、检测完毕后按标准规定的有效位数和误差理论计算结果,并亲自签名,经化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4、原始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需存档的表格或文件,放入指定的柜中保存,到规定的时间需销毁的,应填写相应的表格后经质量部销毁。

5、原始记录只能作为检查记录专用,不能代替检验报告,更不准做他用,未经室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原始记录。

6、质管部经理应不定期抽查原始记录的记载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者及时纠正。

第四条检验结果的整理、审核、上报与存档。

1、检验报告是评定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2、检验报告由专门人员根据原始记录,填写化验报告单,经化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上报主管领导,一份存档。

3、存档管理:检验原始记录和化验单存档,保存期为本批产品售出后两年。

第一条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立。

一、本公司设两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即质量部及车间质量管理员。

二、质量部为公司质量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凡投入生产的产品配方必须是质量部会同有关人员复核批准的配方,配方由质量部专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律不准投入生产,手续不全者生产部有权拒绝生产,否则后果自负。

二、生产车间人员根据生产部的指令组织生产。包装人员按生产车间操作规程进行包装,做到包装前校准称,包装中途再校称。对校不准的称要派专人检修。定量包装,每包重不超过规定重量的1%,封口线美观、端正、距离适中,不能有皱纹缺口,包装放置整齐,包装准确。每个品种打包完毕,必须清仓,清扫地面后才换品种分装。严禁各品种混杂,影响产品色泽、质量。

三、成品保管只能接收合格的成品入库,未经验收合格者,一律不许入库。保管员按提货单如数发货,必须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生产部品控人员负责监控每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原料或配方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产品送检。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质量部品控人员负责对生产部人员的培训,每天对生产部进行巡检,包括生产过程、操作工序、半成品和成品抽检,同时做好产品的取样、留样工作,坚持生产记录及其他有关质量的问题。

第三条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一、交叉污染的防止由生产岗位人员、货物装卸人员负责,品控人员监督。

造成交叉污染的来源:生产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产品交叉污染;检修人员检修时,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卫生、健康不良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生产卫生环境不良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成品装车卸车时,由于包装袋损坏造成污染的等。

二、交叉污染的预防办法。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生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卫生按生产设备卫生控制作业办法清洁。

2、生产线停车时,应保持设备和车间的清洁卫生。因检修或未投用的设备、容器或阀门等,入口处平时应包裹覆盖,防止外界污染和产生锈蚀。

3、人员的健康卫生按卫生标准操作规程控制,不能带病生产。

4、质量部每日对成品进行分析,并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单。

5、货车装料前或卸车后,必须维持货车内清洁,防止外界物质污染饲料。

6、清洁区不得存放任何废弃物,不得存放与产品生产无关的杂物。厂区内的废弃物按指定地点存放,且有标识并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及时送出厂处理。

7、生产区内不得使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8、包装材料按原材料分类及采购验收标准采购,运输过程保持清洁,包装材料存放于库区,进入成品包装区时应去除脏污的外包装,用清洁塑料布覆盖,防止积灰。包装材料存放不应直接接触地面防止滋生虫害。

一、目的: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从原辅材料进公司到成品交付使用全过程中不合格品的管理。

三、职责:

1、原辅材料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2、工序检验发现的个别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3、工序检验发现的批量不合格品由品控员评价、技术经理下处置结论。

4、成品检验发现的轻微不合格品由品控员下处置结论。

5、成品检验发现的严重不合格品由品控员评价、质量部经理或总经理下处置结论。

6、成品交付使用后才发现的不合格,总经理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解决。

四、具体处理措施:

不合格品应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不合格品控制及不合格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规定如下:

1、如果原辅材料不合格,保管员负责标识、记录,隔离不合格品,品控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单,下处置结论。

2、工序检验:作业人员发现不合格原料或半成品、成品应及时通知品控员做好不合格标识、隔离。发现个别不合格品品控员有权在现场直接处理。发现批量性不合格,品控员负责填纠偏措施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部经理审批。

3、如果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员做好不合格标识,隔离。发现轻微不合格品,品控员有权在现场直接处理,发现严重不合格品,品控员负责填纠偏措施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4、不合格成品在交付客户使用后才发现,总经理应组织召开专题会,采取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或潜在的影响程度相适应的措施,必要时实施不合格品的通知或召回,使危害降到最低。

不合格品经评审后可做如下处置:

采取措施,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如返工;

采取措施,防止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如拒收、报废等。

返工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并记录。

质量部负责将重大质量事故(损失超过五万元)或顾客对产品质量有重大投诉时,应提交管理评审。

应按规定保存不合格的样品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第五条产品质量跟踪与客户投诉。

1、对产品质量及时进行跟踪,市场部每年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2、在与市场业务员电话沟通时,询问公司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质量部。

3、质量部应定期拜访客户,其目的就是要了解客户对公司产品质量控制的评价,以便进一步改善我们的工作。

4、每次拜访客户,都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5、针对客户口头或书面投诉,需要进行检查或复查以下内容:

检验留样样品的有效成分;

生产和存货记录;

操作员工记录;

质量部现场调查记录;

质量部处理结论及存档。

第六条标签设计与签发管理。

1、标签的设计按gb10648的要求制作。

2、标签由质量部专人负责,应不定期的参加上级饲料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以提高自身水平及对文件的理解。

3、每种新标签在印刷前,需由质量部经理签字确认后,再做初稿。

4、将确定的初稿内容符合标签要求后,经技术经理签字,再交采购印刷。

第五章安全卫生制度。

本制度包括防火管理、设备操作安全管理、高危作业管理,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有关方面内容。

第一条防火管理。

1、生产部必须严格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必须在保质期内使用,接近保质期马上更换,依设备管理办法进行。

3、严禁有明火行为发生,如:吸烟、焚烧、无防护电焊等。

4、对易燃易爆物品出台危险品管理制度二级文件,危险品管理制度由生产部经理起草,人事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5、春秋气候干燥季节必须作为重点防火时段。

制定防火检查制度,每天由专人进行火灾隐患检查。

严禁使用劣质电线及电器元件。

6、机电工至少每周对电器元件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7、生产部必须盘查所有工作场所,检查出所有火患控制点。

所有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有保护罩,并且保障不易脱落。

所有设备的电路部分不能裸露,拖动电线必须有二层以上绝缘保护层。

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范、设备操作安全规范,不得在设备运行中进行非规范操作。

严禁带电维修设备,维护维修时必须断电并派专人看守电源。

第二条高危作业管理。

高危作业管理包括高空作业、锅炉管理、电焊管理、电工作业管理四部分。

1、高空作业必须经主管审批方可进行。

2、在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经过检查的安全带。

3、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和工作台,必须事先由班长或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认为牢固并根据情况设围栏后方可进行操作。

4、高空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螺丝和其他物品,必须使用绳索拴着工料袋取送。

5、高空作业时所用的工具和零件,若有掉下的可能就必须先用绳子拴好系在身上或固定在物件上。

6、登高用的梯子应固定的靠在可靠的支柱上,并要有防滑措施。

二、锅炉安全操作管理。

锅炉管理按照设备操作安全规范执行。

1、每座锅炉应安装二套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锅炉水泵,并保持准确有效,同时应配备排水阀、油量器和烟窗控温器等备件。

2、锅炉室及附属设备应经常保持干净清洁。

3、禁止将引火性物品带入锅炉室。

4、锅炉应尽量避免急剧的负荷变动,并应经常巡视水位及压力表指示。

5、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锅炉室,禁止在室内喧闹或作与工作无关的事。

6、未接受专业培训合格之人不得操作锅炉。

7、一切操作必须熟练,动作迅速及时准确。

8、每日应定量检查锅炉运作状况并详细记录于锅炉运行日报表,并按规定化验水质。

9、所有配件的修换都必须取得主管同意。

10、处理紧急事故,首先应镇静,正确判断原因后再按步处理。

三、电焊管理。

当需要电焊、气焊时应报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消防措施:施工现场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具,并使操作人员了解正确的消防知识。

2、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准备好防护面具、手套等,在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3、现场安全措施:检查机器是否停止管路或贮槽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电器接头是否漏电等。

施工中注意事项:

1、凡在厂区或易燃物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2、严禁电焊、气焊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3、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不管。

4、焊接有油类容器时,要先清洗干净。

5、氧气瓶不准在日光下暴晒,严禁撞击,搬运时要用胶轮车推运。

6、作业时要确认机器停止运转。

7、不得擅自接用电源,需要接通电源时,应向电工申请配接。

1、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屑及焊棒等。

2、使用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3、焊接与气割现场,其上下地板应留人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1、工作前必须穿工作服、戴绝缘手套。

2、配电室用的绝缘棒、绝缘手套需妥善保管。

3、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4、在检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必须将保险丝切断以后再工作,并挂检修牌。不准单人操作,应有人监护。

5、机电设备、专业设备等一切电器设备,要有良好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合闸时要用右手,身站在左侧。

6、发生触电事故立即报告主管,保护现场;有受伤人员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7、对全公司所有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8、要熟练本职工作,掌握电器安全性能,并严格按电器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

9、协助主管加强用电安全教育,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并及时做好每月生产用电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条一般作业安全管理。

1、现场操作员必须戴安全帽、鞋、手套、口罩等劳保物品。

2、工作时间严禁跳跃、奔跑等过激的运动方式。

3、架立电线设备不得低于1.8米。

4、搬运物料时应从上层拿起,不得从中间或下部抽动。

5、不得随意品尝各种物料。

6、严禁吊、扒设备或物资,在车辆行驶时严禁阻拦或站在行驶方向上。

第四条粉尘管理。

控制粉尘浓度,消除尘云的产生。

1、对于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和装置,加强密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2、消除和防止粉尘积累,在产生粉尘较多的地方,装设粉尘检测仪,浓度过大时,发出警报信号。

3、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和仓库中带进明火和易燃物品。

4、防止金属物落入高速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因冲突摩擦而起火,在工艺流程中适当位置必须加强选磁装置。

5、线路设计要安全可靠,电表防止受潮漏电和短路起火。

6、防止斗式提升机故障和摩擦起火而引起粉尘爆炸事故,在安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多采用塑料斗。

7、在有粉尘产生的场合下工作的轴承,为防止轴承的过热引起粉尘爆炸可采用温度探测仪。

8、对于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如硬塑料管道、薄板贮仓等给予接地保护。

第六章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一条产品留样包括每天生产产品的留样和部分原材料的留样,同时包括客户送检的原料或成品。

第二条样品的采样方法:

1、采样方法按国标执行。

2、样品的缩分:将样品倒在清洁、光滑、平坦的桌面或光面硬纸上,充分混匀后将样品摊成平面正方形,然后以两条对角线为界分成四个三角形,取出其中两个三角形的样品,剩下的样品再按上述方法反复缩分,直至最后剩下的两个对角三角形的样品接近平均样品所需的重量为止。

第三条样品留存。

对化验所余的样品需放在指定的柜中,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整齐。封口袋必须完好、密封,以防吸潮或虫咬。样品袋上必须有名称、取样时间、取样数量。

第四条样品观察制度。

每隔三个月对留样室的样品进行观察,从气味、颜色、外观等方面进行观察,以确定样品是否正常,对非正常的样品进行完整的记录,包括生产日期、产品非正常情况现象,以便查找发生的原因。

第五条样品自检与送检。

对自检的样品,检测完后,封好袋放入样品柜中。对于送检的样品,一式二份,一份送检,一份自存,如检测不合格时,以便追查。

第六条样品的保管由化验员负责。

第七条留样时间:样品的留样期为20个月。对过留样期的样品,需及时报质量部,填写处理清单,经质量经理批准后,在进行处理。

第一条每年根据生产要求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制定年度检定计划。一般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均定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为每月检定一次。

第二条每台计量器具都必须按检定计划在检定周期内送检,除特殊原因外,仪器仪表不允许超期使用。

第三条检定部门必须是政府计量部门或由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单位,送检仪器时,必须确认其检定资格,并复印检定资格证书存档。

第四条检定合格的仪器,作为标准器具在量值传递中作基准使用,并保存其检定证书。

第五条生产车间所用的计量装置,必须经过校准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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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五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六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七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保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险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详细情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照(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

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帐的登记建档工作。

(五)负责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

(一)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负责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杀或者自残的。

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第十一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十二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100元,由于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病历、员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

第十五条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条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并由吐鲁番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吐鲁番地区市劳动局审批后认可。医疗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医疗期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公司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的,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并按规定支付医药费。

第二十二条因事业部委派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认为工伤,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不予确认工伤,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事业部工伤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诊断证明书"中出具诊断结论,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由事业部报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司工伤管理部门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本县住院期间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的,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派人进行陪护,陪护人员工资待遇由所发生部门按照原工资待遇执行,陪护人员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交通费的不再报销往返路费,未发放交通费的按照公司规定核发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护理人员的,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受伤人员伤情严重,父母不在本县的,父母从内地或疆内来探望伤者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同意,聘请他人护理的费用由公司根据现行护理价格支付;由事业部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每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医疗期满,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级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需往内地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入内地治疗,就医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就医地点交通费用报销50元/月,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报销规定执行,费用超过工伤规定部分自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前往内地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需要护理人员陪护的,由公司支付相应陪护时间的工资,在就医地点内交通费用50元/月,前往就医地点的路费(火车、飞机、长途汽车、轮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规定执行,超过差旅费规定的部分自理。

第三十一条依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公司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为:托克逊县医院。

第三十二条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需经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吐鲁番地区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处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因工伤后医疗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未上班,又无医院证明的,所发生的缺勤日按照事业部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工负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满后,应向治疗医院诊断机构要求出具用药、检查治疗明细单、各类检查治疗结果、费用结算票据等票据并交公司工伤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经发现按照隐瞒事故不报进行处理,除按照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事业部《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工伤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事业部不予垫支。

第三十七条工伤人员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一致的,由当事人支付鉴定费;不一致的,当事人免交鉴定费。

第三十八条工伤人员在紧急救治时所需的费用先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垫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先由公司垫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用药与伤情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工伤保险机构核实后不予以支付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工伤人员由于“三违”所造成的工伤,除按照事业部有关考核标准处理外,视责任、事故、情节轻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所支付工伤费用的5%-30%。

第四十条返聘退休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人员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根据当时工伤档案记载被确认为工伤的,属旧病复发的,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到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公司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必须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工伤管理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每一起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存档工作,做好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由于工伤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工伤赔偿、处理等,以国家司法机关判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内容有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九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八、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

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

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

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附则: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各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四条:本规定责权部门为品质管理部。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1、公司依据员工入职时所供应的个人资料,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损害险和人身意外损害医疗险。员工必需供应真实、牢靠的个人资料,以便公司购买保险。

2、若员工本人所供应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后果由员工本人担当。品管部应对入员工工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3、异地入职的员工个人资料需由部门经理准时向公司品管部传递,因路途遥远而无法将原始资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员必需将员工个人资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电子邮件发往品管部邮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则中间消逝的险情将由部门主管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第六条:工伤投保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员工不需支付费用。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4、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不听从领导指派支配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6、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7、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进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发生工伤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必需第一时间向品管部通报状况,并准时实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的大事必需第一时间报警;

2、发生伤患状况,应马上护送受伤人员到四周医院就诊。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消逝工伤事故时的第一指挥人。部门负。

责人因客观状况无法到达现场的,由现场最高职务人员负责指挥。第十一条:工伤申报: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级主管人员填写《员工工伤确认表》;

(2)、员工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4)、病历;

(5)、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费用结算明细表;

(7)、交通、伙食费用原始单据。

(8)、其他应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峻程度,工伤事故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确定为工伤后,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确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状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担当100%的治疗费100%的按岗位工资。

7~30天100%的按岗位工资。

30天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100%的按岗位工资。

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确定的费用100%的按岗位工资。

6个月以上100%的按岗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担当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80%的岗位工资。

7~30天60%的岗位工资。

30~60天40%的岗位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80%的岗位工资。

2~6个月担当50%的治疗费60%的岗位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的住院治疗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条:员工因工作缘由而与公司以外的人、物发生冲突后导致工伤,所发生的民事、刑事纠纷将由公司托付律师进行处理解决。对方所赔偿费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住院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第一时间从公司的财务中支出。待保险公司理赔过后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丢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力气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条例处理,调解不成的,依据劳动争议的判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定义。

3.1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管理职责。

4.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自杀或自残的。

5.2.3醉酒导致伤亡的。

5.3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工伤上报程序。

5.4.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员工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五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需马上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觉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需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需马上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需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心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六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确定、分类、报告、调查及处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

(60)中疼惜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

3、工伤事故的确定。

3、1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存在的危急因素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构,以及负伤人员马上中断工作的事故。

3、2职工虽然不在生产岗位上,但由于生产区的设备和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进入人体,使职工中断工作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职工在参与公司组织的非生产性活动中受伤,只能参照工伤负伤处理,不按工伤统计。

3、5凡不在上述范围的,对确定为伤亡又有异议的事故,应把具体状况上报,经主管部门(院科研生产部)批复或报地方劳动局确定。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统计。

4、工伤事故分类。

4、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气轻度或临时丢失的损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4、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峻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气有重大损失的损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觉事故的人员,应马上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需马上报告总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和工会部门。

5、2主管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马上报告六院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劳动部门。

5、3凡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时,必需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损害程度、初步缘由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方法报院主管部门,同时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其次章规定报有关部门。

5、4事故现场疼惜与清理。

5、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疼惜事故现场,并快速实行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需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具体说明。

5、4、2重伤以上事故必需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4、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事故调查。

6、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缘由,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在24小时内报经营部。

6、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3发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6、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6、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6、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6、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6、6、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由,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状况。

6、6、2确定事故责任。

6、6、3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6、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状况后,假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看法不能取得全都时,依据(91)国务院第7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6、9调查人员必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缘由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峻处理不放过;宽敞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需依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状况追究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赐予经济惩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准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看法,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有关部门。

7、5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8、事故管理。

8、1经营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经营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准时上报有关部门。

附录:伤亡事故登记表。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七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八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暂包括: 

(一)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 

(二)职工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 

(三)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补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功能器具的费用。 

对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工伤发生频率的变化,每年对费率作一次调整。 

各行业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企业缴纳的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五条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管理费的开支项目为: 

(一)管理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生活补贴; 

(二)业务费、宣传费; 

(三)必要的设备购置费; 

(四)对工伤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五)其他与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章工伤保险范围及职工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伤残、职业病和死亡的,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 

(三)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从事抢险救灾造成的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伤亡; 

(七)因公因战致残康复后旧伤复发的; 

(八)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其他因工伤亡。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如实反映工伤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工亡待遇: 

(一)丧葬费,发5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伤亡的,参照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第五章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章罚则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三)瞒报、少报或者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以及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心脏彩超。     

2.动态心电图。  

3.ct和ect。  

4.核磁共振。      

5.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     

6.介入放射检查治疗。    

7.电子内窥镜检查。   

8.高压氧舱治疗。      

9.其它未列入公费报销范围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十三条  确定伤残职工1至10级的,每年由工伤保险机构组织伤残职工到定点医院检查一次康复情况或伤残程度变化情况,定点医院应积极配合,为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确定伤残和护理等级变更的检查诊断依据。

1.诊治、记帐弄虚作假,将非工伤保险对象的医疗费用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帐内的; 

4.将工伤职工非因工伤疾病医疗费用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帐内的;  

5.任意延长工伤职工住院时间,采用工伤职工挂名住院,多收住院费的; 

8.为工伤职工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疾病证明和文件的;     

3.利用定点医院开出治疗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4.向工伤保险机构或单位谎报工伤或假报旧伤复发的; 

5.通过关系要求定点医院开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疾病证明和文件的。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篇十九

企业如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登记和报告,由负伤人或最先发现人报告企业领导。

1、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填定《工人职员伤危事故登记书》以备查证。

2、发生死亡事故时,领导必须立即奖事故概况《包括作伤亡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分析报告企事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逐级转到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也应尽快用《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多人死亡事故时,必须填写《因工死亡事故快报》企业领导应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法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逐级转报到中央劳动人事部门。

5、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接报三不过原则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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