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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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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模板9篇)
2023-11-13 01:58:00    小编:蓝娟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可持续的,能够帮助我们顺利实现目标。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项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如果你正在制定方案,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希望能给你一些启发。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一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吉安市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办字[2010]128号)的精神,为了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结合改革试点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的对象和总体目标。

(一)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本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分管人保、林业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好本辖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成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四、改革主要内容。

(一)整合国有林场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各县(市、区)将现有林场资源和资产进行全面整合重组,组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和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实现国有林场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

1、两类林场的划分办法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国有林场管理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其他森林资产通过撤并整合组成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并3以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管理、管护分离。

2、两类林场的运营方法是: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依照管理权限和管理的面积,按照6—10人/万亩的标准,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林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不流失。编制内的人员和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改革两类林场领导体制,理顺两类林场管理体制,创新两类林场经营机制。

(1)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生态公益型林场的领导班子由县(市、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商品经营型林场的领导班子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依法产生。

(2)生态公益型林场不仅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而且是商品经营型林场中国家股的持股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两类林场都要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3)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岗位责任绩效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商品经营型林场按市场机制运作,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激活活力;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4、引进战略投资者。商品经营型林场要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经营或合作经营。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与被投资的林场从事相同的产业,或者是有关连的互补性产业;长期稳定持股,追求长期战略利益,不会因为暂时的获利或其它原因而变现;拥有促进林场发展的实力,能够形成规模上的放大效应或互补效应;实行增量引进,为改革和妥善处理联营林筹措资金,转换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改善国有林场的治理结构。各县(市、区)引进战略投资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分流安置职工。国有林场所有职工档案,以林场为单位,一次性转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后,按自主设岗、自然消化、自愿置换的原则,以下列方式渐进式分流和安置:

1、符合林业行业提前退休条件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

2、合理设置岗位,制定详细岗位要求和竞岗条件,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由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参与两类林场的岗位竞争。对竞争上岗的人员,全部置换国有身份,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竞争到生态公益型林场岗位上岗的,按事业单位用人要求,重新与林场签订聘用合同;对竞争到商品经营型林场岗位上岗的,按企业用工要求,重新与林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竞争未能上岗的职工,由林场为其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不愿置换国有身份的,保留其国有职工身份,5年后,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对自愿置换国有身份的,林场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4、置换身份的截止时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等具体问题,由各(市、区)结合改革进展和当地实际合理制定;专业扑火队的队员来自国有林场的,要妥善安置好其到达年龄退出专业扑火队的工作。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国有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既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全面理顺好改革后职工将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对改革前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滞纳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难,在改革期间应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可在明确清欠责任主体、清欠数额的基础上,分三年清欠到位,三年清欠比例依次为30%、30%、40%;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和职工,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国有林场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

2、国有林场改革后,其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和不同的安置情况,继续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各县(市、区)政府在国有林场改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帮助竞争未能上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待遇;要着力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用地需要,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四)稳定国有林场山权,确保国有资源完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确保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的稳定,积极探索国乡(村)联营的新途径。对联营协议趋于完善、协议双方没有争议的,继续执行原有协议;对于协议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且双方都同意改变联营形式的,可以将联营改租赁形式,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既维护经营权的稳定,又保证林农的合法收益。

(五)规范资产评估处置,妥善化解各类债务。改革期间,各国有林场都要做好资产的登记、评估和呆坏账的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合资等处置资产和合股经营的行为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搞暗箱操作。

1、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林场,必须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报批,纳入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实行招拍挂。

2、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牵头统一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利用银行贷款造林,并已划分为公益林的贷款本息,要争取核销或停息挂账;其它债务也要本着尊重历史,主动协商,积极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

3、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并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资金财政专户;变现不适合林场发展的要利用闲置资产筹措改革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林场改革;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木林地资本化;争取中央、省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六)剥离林场社会职能,保障林场轻装上阵。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医疗单位等社会职能全部分离,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受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林场代管村组应予以剥离,各地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社会职能的管理归属。国有林场的离休干部,全部转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财政供养,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改革前国有林场退休人员,属财政供养的,统一转入生态公益型林场管理;属社会保障供养的,统一移交社区,实行社区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资源、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因改革所涉资源、人事档案,要移交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置换身份的干部职工的档案要明确接受部门,确保有组织、有人管。

五、改革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浓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调查摸底,夯实改革基础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方案,及时上报审批。各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情,科学选择改革模式,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必须在2011年12月10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要制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编制、两类林场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等配套方案或办法。

(四)明确责任,有序实施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要集中精力投入改革,落实责任。

(五)评估验收,确保改革达标。各地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职工对改革的意见,掌握各单位职工的满意度,要对照江西省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的指标和标准要求,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内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对改革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六)强化疏导,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各地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排查发现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教育疏导,协调各方面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国乡(村)联营造林的法律和政策地位,积极化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严肃纪律,防止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稳定,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加强督查,有力有效推进改革。改革的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加强督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对已经落实的要查成效、对正在落实的要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查原因、对影响落实的要查责任。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力有效推进改革。

(八)统筹善后,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和梳理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改革的有关后续工作。凡是10原有国有林场名称一律暂时保留,以利处理改革后的遗留难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二

————作者:————日期: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吉安市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办字[2010]128号)的精神,为了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结合改革试点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的对象和总体目标。

(一)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本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分管人保、林业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好本辖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成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四、改革主要内容。

(一)整合国有林场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各县(市、区)将现有林场资源和资产进行全面整合重组,组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和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实现国有林场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

1、两类林场的划分办法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国有林场管理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其他森林资产通过撤并整合组成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并以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管理、管护分离。

42、两类林场的运营方法是: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依照管理权限和管理的面积,按照6—10人/万亩的标准,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林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不流失。编制内的人员和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改革两类林场领导体制,理顺两类林场管理体制,创新两类林场经营机制。

(1)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生态公益型林场的领导班子由县(市、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商品经营型林场的领导班子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依法产生。

(2)生态公益型林场不仅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而且是商品经营型林场中国家股的持股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两类林场都要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5机制。

4、引进战略投资者。商品经营型林场要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经营或合作经营。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与被投资的林场从事相同的产业,或者是有关连的互补性产业;长期稳定持股,追求长期战略利益,不会因为暂时的获利或其它原因而变现;拥有促进林场发展的实力,能够形成规模上的放大效应或互补效应;实行增量引进,为改革和妥善处理联营林筹措资金,转换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改善国有林场的治理结构。各县(市、区)引进战略投资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分流安置职工。国有林场所有职工档案,以林场为单位,一次性转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后,按自主设岗、自然消化、自愿置换的原则,以下列方式渐进式分流和安置:

1、符合林业行业提前退休条件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

2、合理设置岗位,制定详细岗位要求和竞岗条件,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由不能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参与两类林场的岗位竞争。对竞争上岗的人员,全部置换国有身份,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对竞争到生态公益型林场岗位上岗的,按事业单位用人要求,重新与林场签订聘用合同;对竞争到商品经营型林场岗位上岗的,按企业用工要求,重新与林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3、竞争未能上岗的职工,由林场为其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不愿置换国有身份的,保留其国有职工身份,5年后,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对自愿置换国有身份的,林场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4、置换身份的截止时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等具体问题,由各(市、区)结合改革进展和当地实际合理制定;专业扑火队的队员来自国有林场的,要妥善安置好其到达年龄退出专业扑火队的工作。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国有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既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全面理顺好改革后职工将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对改革前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滞纳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难,在改革期间应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可在明确清欠责任主体、清欠数额的基础上,分三年清欠到位,三年清欠比例依次为30%、30%、40%;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和职工,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国有林场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

2、国有林场改革后,其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和不同的安置情况,继续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3、各县(市、区)政府在国有林场改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帮助竞争未能上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待遇;要着力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用地需要,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四)稳定国有林场山权,确保国有资源完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确保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的稳定,积极探索国乡(村)联营的新途径。对联营协议趋于完善、协议双方没有争议的,继续执行原有协议;对于协议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且双方都同意改变联营形式的,可以将联营改租赁形式,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既维护经营权的稳定,又保证林农的合法收益。

(五)规范资产评估处置,妥善化解各类债务。改革期间,各国有林场都要做好资产的登记、评估和呆坏账的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合资等处置资产和合股经营的行为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搞暗箱操作。

1、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林场,必须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报批,纳入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实行招拍挂。

2、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

8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牵头统一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利用银行贷款造林,并已划分为公益林的贷款本息,要争取核销或停息挂账;其它债务也要本着尊重历史,主动协商,积极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

3、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并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资金财政专户;变现不适合林场发展的要利用闲置资产筹措改革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林场改革;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木林地资本化;争取中央、省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六)剥离林场社会职能,保障林场轻装上阵。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医疗单位等社会职能全部分离,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受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林场代管村组应予以剥离,各地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社会职能的管理归属。国有林场的离休干部,全部转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财政供养,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改革前国有林场退休人员,属财政供养的,统一转入生态公益型林场管理;属社会保障供养的,统一移交社区,实行社区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资源、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因改革所涉资源、人事档案,要移交的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置换身份的干部职工的档案要明确接受部门,确保有组织、有人管。

五、改革步骤和要求。

9(一)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浓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二)调查摸底,夯实改革基础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方案,及时上报审批。各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情,科学选择改革模式,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必须在2011年12月10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要制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编制、两类林场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等配套方案或办法。

(四)明确责任,有序实施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要集中精力投入改革,落实责任。

10准要求,全面。

总结。

分析本辖区内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对改革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六)强化疏导,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各地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排查发现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教育疏导,协调各方面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国乡(村)联营造林的法律和政策地位,积极化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严肃纪律,防止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稳定,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加强督查,有力有效推进改革。改革的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加强督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对已经落实的要查成效、对正在落实的要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查原因、对影响落实的要查责任。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力有效推进改革。

(八)统筹善后,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和梳理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改革的有关后续工作。凡是原有国有林场名称一律暂时保留,以利处理改革后的遗留难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三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集合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有林场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带根本性的制度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国有林场改革进展良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4612个国有林场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占国有林场总数的95%,29个省份完成省级自验收工作。国有林场改革的开展引起社会关注,改革成效令行业振奋。

在国有林场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如何准确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在继续完善改革、巩固成效的同时,不失时机地研究新举措、推进新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和谋划。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在今年初召开的首次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上部署2019年工作时强调,“国有林场改革要全力完成国家验收,抓紧制定森林资源分级监管、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职工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着力增强国有林场发展动力和活力”。这是对国有林场改革和未来一个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的明确要求,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和着力点。

国有林场改革是由长期积累的问题倒逼而产生,也是解决未来职能及目标设定与当前状况的差距的必然要求。因而,林场改革不仅要追求短期目标,更应该谋之长远。林场外部的改革是力求建立一个好的体制,内部的改革则要着力健全一个好的机制,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使林场不断聚集承担好新时代使命的能力。

要注意指导和解决改革中还存在的相关问题。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是提供与其主导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其主要产出相协调,并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与条件。因而,划定林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数量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要有一个硬性的比例,而是要确定得合理,经得住时间和历史检验;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能否兑现,确保改革要落在实处至关重要。一是有的地方林场改革的结果与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相比在政策涉及面及落实程度上有折扣、有差距,职工有意见有看法,尤其是稳定的财政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年度预算拨付以及职工社会保障机制还未完全理顺或建立。二是省内市、县之间同类林场改革政策含金量不同、改革进展不平衡、改革的实效差异还较大。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省级自验收和国家验收,验收对象应当是地方政府,责任主体亦是地方政府。在今年的林场改革推进和检查中,各地可以省级自验收和国家验收提出的问题为依据传导压力,对机构、编制、政策、经费等方面的缺项抓补课,抓填平补齐。这是难得的机会,需要抓住抓紧、抓实抓好,为林场未来的良性发展搭建一个好的平台。

中央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方案明确强调,要“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做足这方面的文章,至少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支持政策涉及的范围要涵盖林场的改革与发展两个方面;二是支持政策不是单一的或者是单项的,而是成体系的,并且应当是相对同步出台并共同发挥作用的政策。因而,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不仅仅只是理解或者停留于解决改革入门费即改革初始成本,安排好人的问题,解决包括留去或进入社保人员等经费十分重要,需要积极筹措好、妥善处理好,还要立足长远考虑林场未来发展生产生态产品的能力提升,把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纳入相关规划、明确经费渠道,并进入相关部门年度计划逐步实施。有的是抓落实,如森林管护财政购买服务经费、林场道路建设、林场管护用房等建设投资;有的还要积极协调争取,如林区通讯设施建设等。当然,建立完善林场发展的政策体系,这有一个过程,但要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去稳步推进,可考虑继续维持开展林场改革初期的做法,即以林场隶属关系的上级政府为主导的部门间有效协调机制的延续来推动。

要适应林场的新定性、新定位,创新林场内部管理,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建立健全职工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和相关管理办法,解决或者防止吃大锅饭问题,增强林场内生动力和活力,并着眼于长远,逐步调整优化职工的知识、技术构成,打造一支与担负新使命相适应的过硬的职工队伍。

比如说,在事企一时尚未分开的情况下,对事业性质的林场开展经营活动的把握,以及收支两条线的具体运行操作,既要符合财政规章,又要适合林场实际,特别是对处在财政不宽裕地区的国有林场,其发展产业的收益要有利于提高自身反哺能力,有利于增强其发展的后劲;对公益性企业的林场的界定,相对应的编制、产出评价、财税政策的需求与设置;还有,林场对集体林地的托管的政策稳定与延续、林场场外造林的政策扶持、投融资模式,公益林森林经营的技术标准的修订与森林资源消耗的核定等。这些都需要积极探讨,并发现梳理各地的成功做法,提出政策需求和对策。

林场改革本质上是调整生产关系,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将极大地解放林场的生产力,优化林场担负时代赋予的使命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森林资源无序消耗压力解除,实施森林等自然生态保护的动能增加,林场不再为生存发愁,职工群众普遍享有获得感、幸福感。林场改革成效的检验是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随着林场合理定性的政策到位,其社会地位明显上升,林场组织生产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提升,发展后劲充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职工队伍建设能力和水平不断强化。

如果说林地是林场的根,森林就是林场的本,经营森林是林场的根本,经营出与其所处生态区位、立地条件、主导产出要求相适应的优质森林就是林场的本事。森林经营是林业的永恒主题,无论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都需要开展森林经营。要推进落实《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相对应的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要结合林场改革后的新情况,编制修订落实林场的中长期森林经营方案,组织实施好森林抚育,科学有序推进退化林修复,加大乡土、珍贵树种培育,提高森林功能效益。国有林场要在所在省、县级森林经营样板林或者基地建设中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要深刻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对林场发展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提出的实施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优质林产品供给,推动林业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等相关部署,要以林业的多功能多产出主动平衡满足社会的多样性多需求。林场和林业管理部门需要研究社会对林业需求的变化、地方政府对林业发展要求的变化,并实施有效对接。林场要把保护培育森林,筑牢国家生态安全防线放在首位,同时努力增加适销对路、有开发潜力的木材、经济林、木本粮油等林产品的培植,不断增强市场供给能力和水平,还要大力开发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新型绿色产业,增强内生动力与活力,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转化,达到生态经济共赢,促进林场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对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战略安排和分步的预期目标。林场现代化既是林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反映林业现代化进程的窗口和标志。近年来,一些地方有不少新的举措,如浙江省近年来制定和实施现代林场建设规划并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取得了重大成效,陕西省制定了《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我们可以更多地借鉴。各地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统筹下,结合新的形势和自身发展需要主动谋划,细化自己的发展领域、目标、任务、需求,乘势而上,奋力推进。

国有林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美丽中国梦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主导和引领作用。林场需要更多地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位,发挥、展示林场功能,体现社会责任。林场施业区要因地制宜地培植诸如树文化、竹文化、茶文化、花文化、湿地文化,再配置民族、区域、历史、人文等元素。林场要在推进乡村振兴等战略实施中发挥功能作用,在着力推进国土绿化过程中当好样板,并主动参与所在行政区域内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行动,为乡村绿化美化、乡村生态旅游提供支撑。在统一规划下开展林业生态扶贫,在贫困地区乡村、农户发展经济林、用材林、种苗、花卉、林下种养业、森林人家,建设稳定脱贫致富的山上银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助力森林城市建设,在建设方案、模式、苗木、技术、人才等方面发挥优势、提供服务,同时发展提升自己。

塞罕坝林场、原山林场是林业人、林场人的骄傲。各地林场与塞罕坝、原山走的同一条路,干的同一件事,经历极其相似,创造的是绿色国民财富,成就的是千秋伟业,也都有支撑自己发展的林场文化、林场精神。林场文化、林场精神是林场灵魂,是未来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可以传承的精神财富。在基本完成林场改革之际,尤其是担负新时代使命之初,我们需要组织力量梳理林场自身的发展史,挖掘提炼培植包括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在内的自身的林场精神,用来凝聚人心、昭示社会。这对于形成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氛围,丰富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加快推进全省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湖南、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对各市州、县市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所属的国有林场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6月底,全面完成《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林业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全省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2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通过定性定编、精简编制,完善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根据工作性质、经营规模和管护难度等因素,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重组整合。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将转型后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代管(自办)医院全部纳入国家或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范围。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三)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四)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省、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解决好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和续保问题。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四是实行提前退休。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国有林场职工,符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且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有林场正式职工,2015年12月31日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加大对林场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自供电网移交大电网和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进一步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国有林场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整合各类涉林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适时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的国有林场给予适当倾斜。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研究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性、政策、目标、要求等,使国有林场职工增强改革信心,积极参与改革,让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国有林场改革,营造改革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改革先进典型,推介好做法、好措施和好经验。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每一个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核实,广泛听取包括林场职工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主要内容及组织措施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三)组织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科学制定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林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改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扎实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全过程的指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总结验收。加强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评估验收。

(一)强化工作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担负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改革,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发改、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各国有林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全力以赴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应及时纠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确保改革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到国有林场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落实维稳职责。要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稳妥推进每一步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林区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

国有林场是国有土地,也是重要的国有林地,更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全市8个国有林场区位特殊,且全部分布在生态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地区,承担着维护省会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14号)精神,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高国有林场绿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路,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通过实施国有林场改革,激发和调动国有林场职工管林护林积极性,实现国有林场由木材生产向生态修复的转变、由利用森林提供经济效益向保护森林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达到和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加强保护,提高森林质量,发挥森林效益,增强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目标任务。2017年6月底,完成全市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包括国有林场定性、定编、定经费。2017年12月底,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实现林场功能定位准确、职责清晰,职工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国有林场人员稳定、管护到位,达到改善生态环境良好效果。到2020年全市国有林场森林面积由11.7万亩增加到13.5万亩以上,森林蓄积由78万立方米增长到90万立方米以上,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经营管理科学、资源持续增长、生态效果良好的现代化国有林场,为社会提供清洁的空气、清新的水源和绿色的环境。

(一)明确公益性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今后国有林场不允许商业性采伐,不允许有任何经营性收入,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基本公益职能,按照公益事业单位分类管理,我市国有林场全部界定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种质资源保护以及生态监测、林木科研、示范与推广等。确保森林资源恢复和增长,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二)科学使用编制。综合考虑生态区位、规模水平、生态需求等因素,科学使用事业编制,用于聘用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定岗、定责、定人。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随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增长,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适时增加林场人员事业编制。

(三)经费保障。国有林场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属国有林场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县属国有林场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除中央和省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外,根据权属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国有林场森林抚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封山禁牧、防盗看护在内的各种管护经费支出,安排必要的办公、道路、水利、电力、通讯、防火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解决除金融债务以外遗留的历史问题。以上各种管护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解决除金融债务以外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市级国有林场由市级财政负担,县级国有林场由县级财政负担。随着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增长,各级财政要视财政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对已达到地方公益林标准,尚未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逐步纳入地方公益林范围,按标准进行补助。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计划,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市、县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通讯、饮水安全、林场道路、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大对国有林场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使国有林场和林区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提高林场职工生产和生活水平。开展国有林场道路现状、功能属性等核实摸底,按属性纳入省、市、县相关公路网规划,统筹做好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改善国有林场职工饮水条件,将国有林场纳入各县、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范围。完善国有林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信息化水平。

(五)完善管护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护机制,完善长效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林场要与职工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范围和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任务目标。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做好辖区内封山禁牧、护林防火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抚育管理,培育和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林场林木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森林资源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54号)的要求调整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在岗位数额内,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试行全员聘任。改进分配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对于引进急需专业人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落实监管责任。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实行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规范和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完善林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协调、运转顺畅。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导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相关县、区也要成立相关组织,加大对国有林场编制、经费、管理层级设置等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二)强化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场改革方案制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编委办负责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科学核定机构编制;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国有林场改革市级资金,并督促有关县筹措本级改革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维护国有林场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完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金融部门要积极推动妥善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审计部门加强各项财政资金审计,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市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及时反映改革的进度、经验和问题。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有林场改革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改革期间,各地区不得以筹措改革资金等为由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破坏和流失。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x〕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x委发〔x〕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全省国有林场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我县县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x县现有县属国有林场2个,即x县溪塔国有林场和x县介福国有林场。

x县溪塔国有林场建于1958年,原名为x县溪塔伐木场,1992年改为x县溪塔国有林业采育场,x年更名为x县溪塔国有林场,是x市唯一一家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场部位于x县西部的下洋镇溪塔村,经营范围分布一都、横口、下洋以及安溪县桃舟等4个乡镇,经营的林地分散零碎,属x母亲河晋江源头的重要水源涵养林区。设溪塔工区、莲花山工区、赤水工区、福联工区、西坑工区五个营林工区。现有干部职工36人,其中干部5人。退休人员27人,抚恤人员16人。

x县溪塔国有林场经营面积1.6万亩,森林蓄积量约8.5万立方米。其中国有林为0.47万亩,生态公益林2515亩,天然商品林1115亩,人工商品林11970亩。莲花山工区2100亩林地、林木于2001年由美岭村承包经营管理,x年起由美岭集团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现为美岭集团投资建设莲花山森林公园。与乡、村集体合作造林的一般用材林1.1万多亩。

x县介福国有林场创办于1979年,位于x县东北部的运林山下,距x县城28公里,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营面积10875亩,森林蓄积量约4.7万立方米,生态公益林1785亩,天然商品林728亩,人工商品林7537亩。设青弯、九阶、庵后三个工区。林场原核定事业编制25名,x年事业编制调整为17名,现在编在职员工17人,其中干部4人,职工13人,退休人员11人。在职员工至x年应退休2人,x年应退休2人。

二、目标任务。

以中央、省《意见》为指导,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实施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县属国有林场的生态功能,增加林场活力,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和谐稳定,力争x年6月前基本完成县属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到x年,建立起功能明确、管理高效、监督有力、权责清晰的林场管理新体制;县属国有林场经营区面积力争达3万亩,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商业性采伐逐年减少,森林蓄积量净增加0.8万立方米,达14万立方米。

三、基本原则。

县属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经营区内国有森林资源安全,承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任务,改善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承担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任务,实施生态公益林抚育间伐项目;开展科学技术试验,保护生态文化资源;完成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整合方式。

按照中央、省《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将介福国有林场和溪塔国有林场整合为1个生态林场,经营面积2.6万亩,名称为“x县生态国有林场”,为隶属县林业局管理的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核定事业编制17名,场部设下洋镇溪塔村,下设介福、溪塔2个工区,内设综合股、生产股、森防站、防火办、2个工区管护站等6个股室,管理具有4级营造林资质的x福林绿化有限公司;林场工作人员由现有介福国有林场事业干部职工和溪塔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组成。

六、生态保护措施。

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县属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保持国有林场林地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依法依规解决好场村林地纠纷,加快县属国有林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换发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生态林日常管护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加快研究制定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有效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强国有林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推广应用林业科研成果,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和制度建设,逐步提高森林管护能力。

七、民生保障。

溪塔国有林场现有员工36人,退休人员27人。在岗员工13人,其中干部5人;承包组及停薪留职人员23人。近5年无退休人员。

介福国有林场事业编制17名,现有员工17人,其中干部4人,职工13人,退休人员11人。在职员工至x年底可退休2人,x年底可退休2人。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县属国有林场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国家政策落实国有林场职工工资待遇,逐步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将林场职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介福国有林场现有人员工资仍按事业单位标准发放。

溪塔国有林场现有员工的工资按照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的标准报送有关部门审批,规范国有企业的工资发放,做到有据可依。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原溪塔国有林场的资产管理及运作仍按《x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纳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和三大国投公司运作的通知》(x政文〔x〕163号)执行。

完善县属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政策。鉴于该林场承担生态公益服务职责,将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和逐步减少商品林采伐造成收入减少,资金缺口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政府发展规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切实解决林场职工饮用水安全。

八、组织保障。

x县属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县有关部门把林场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加强对林场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稳妥推进改革。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五

6

2016。

58。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

2009。

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5

23774。

亩,有林地面积。

17221。

亩。职工。

241。

人,其中在职。

114。

人,离退休。

127。

4015.68。

万元。据统计,近五年全市林场职工年平均工资仅。

2.2。

万元,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全市国有林场总体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

72.4%。

是造林绿化最成功、管护最好、资源最丰富、最集中的区域是我市生态建设的主体。但是仍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道路、通电、通水等基础设施没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二是林场职工待遇普遍偏低。三是林场职工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严重。四是国有林地安全受到威胁侵占林地时有发生林地承包合同不尽合理。五是林场的造林营林建设投入不足影响森林资源的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进政事分开,实现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创新,形成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色德州、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的国有林场改革具体负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

2017。

11。

月底,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通过改革,实现“三增一稳”,即国有森林资源增加、林场职工增收、发展后劲增强,确保林场和谐稳定。实现国有林场的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将国有林场的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合理界定国有林场的属性国有林场的人员工资、机构经费等事业性支出,按照单位性质和综合预算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的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其造林、抚育、护林、采伐以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由政府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林管护服务,逐步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有林场工作性质、经营规模和管护难度等因素,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合理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人员岗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建立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国有林场和苗圃都有的县(市、区),国有苗圃与国有林场整合,推行

“场圃一体化”管理,国有林场与国有苗圃实现资源共享和技术互补。

各县(市、区)要将国有林场苗圃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交通、电力、水利和广电等有关部门要把国有林场苗圃的道路、用电、用水、通信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有林场苗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重点生态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等相关工程项目,要优先在国有林场苗圃内安排实施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力度,加快现代化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步伐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施工程造林,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监管,将国有林场苗圃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要保持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性质和用途的稳定性,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场苗圃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和隶属关系,对承包合同不规范、不合理,甚至造成国有林地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完善、调整或者终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

一是认真贯彻

“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鼓励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间空地和资源优势,适当发展林禽、林菌、林药等林下养殖业和种植业,壮大林场经济实力。三是积极开展二次创业工程,结合实际开展场外造林等生态项目建设。

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改革前的林场性质等因素,分类研究解决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积极引导涉林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保障国有林场改革的资金需求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对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化解政策后进行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积极推进科技兴场和人才兴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县(市、区)要组织广大林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发〔

6

号和鲁政字〔。

2016。

58。

2016。

8

10。

本实施方案待省批复后,组织召开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按照省批复的市级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各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改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扎实推进改革。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全过程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评估验收。

市政府成立由市林业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德州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林业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市编办负责国有林场改革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业务指导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国有林场改革的配套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国有林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国有林场职工社保、工资和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规定分配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各项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按照国有林场道路属性类别,将其统筹纳入全市农村公路网规划,并根据规划按政策予以资金支持;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国有林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与政策的落实;市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辖内银行业机构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支持。各成员单位要按工作职责,对接国家和省配套支持政策,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好相关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改革,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应及时纠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改革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改革的圆满完成

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国有林场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扎实稳妥推进每一步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六

5月11日上午,县长魏和胜在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县委副书记李瑛,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红安,县人大副主任邓美英,副县长蒋爱先,林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我县各国有林场场长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国有林场是我县生态恢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我县的`生态绿化和旅游建设、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绿色双牌”大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是势在必行,是激发林场发展活力、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实事好事。

会议要求,要充分理解改革意义,全力支持改革。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保护生态、造福人民,对林场自身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要明确林场性质,规范处理编制问题。合理界定林场性质,区别对待不同属性的林场,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编制方案上报市里审批,及时与市改革办进行衔接。要摸清底子,做到有的放矢。对在岗在编人员、债务来源、社会保险等数据认真核算,摸清底子,核清成本,以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要吃透政策,有序推进改革。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中央、省、市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和规定要求,做到与省市同步,全县一盘棋。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职工利益。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多渠道地安置林场富余职工,通过改革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待遇和生活质量。要加强财政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在保障职工利益和改革工作经费上发挥财政的支撑作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各部门要积极作为,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改革基础工作,确保大局稳定。同时建立和完善改革工作机制和改革后林场的考核机制。

会议强调,要严格政策纪律,确保改革公平公正。改革的一切程序和工作要以中央、省、市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部门要把此次改革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按照“三严三实”全力以赴推进改革,把我县国有林场改革各项工作抓好抓实,推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

会议就《双牌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讨论,各部门积极发言,结合我县国有林场实际,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职工安置、债务清理、核算改革成本等问题提出了好的看法和建议。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七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吉安市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办字[2010]128号)的精神,为了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结合改革试点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的对象和总体目标。

(一)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2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

市本级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分管人保、林业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好本辖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成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四、改革主要内容。

(一)整合国有林场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各县(市、区)将现有林场资源和资产进行全面整合重组,组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和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实现国有林场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

1、两类林场的划分办法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把国有林场管理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把其他森林资产通过撤并整合组成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并3以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商品经营型林场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实行管理、管护分离。

2、两类林场的运营方法是: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依照管理权限和管理的面积,按照6—10人/万亩的标准,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林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不流失。编制内的人员和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改革两类林场领导体制,理顺两类林场管理体制,创新两类林场经营机制。

(1)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生态公益型林场的领导班子由县(市、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商品经营型林场的领导班子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依法产生。

(2)生态公益型林场不仅代表国家行使对公益林的管理职能,而且是商品经营型林场中国家股的持股者。商品经营型林场在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两类林场都要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4份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激活活力;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4、引进战略投资者。商品经营型林场要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经营或合作经营。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与被投资的林场从事相同的产业,或者是有关连的互补性产业;长期稳定持股,追求长期战略利益,不会因为暂时的获利或其它原因而变现;拥有促进林场发展的实力,能够形成规模上的放大效应或互补效应;实行增量引进,为改革和妥善处理联营林筹措资金,转换国有林场的经营机制,改善国有林场的治理结构。各县(市、区)引进战略投资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分流安置职工。国有林场所有职工档案,以林场为单位,一次性转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后,按自主设岗、自然消化、自愿置换的原则,以下列方式渐进式分流和安置:

1、符合林业行业提前退休条件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按规定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

5聘用合同;对竞争到商品经营型林场岗位上岗的,按企业用工要求,重新与林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竞争未能上岗的职工,由林场为其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不愿置换国有身份的,保留其国有职工身份,5年后,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职工个人缴纳;对自愿置换国有身份的,林场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

4、置换身份的截止时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标准等具体问题,由各(市、区)结合改革进展和当地实际合理制定;专业扑火队的队员来自国有林场的,要妥善安置好其到达年龄退出专业扑火队的工作。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国有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既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又要全面理顺好改革后职工将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对改革前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滞纳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难,在改革期间应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可在明确清欠责任主体、清欠数额的基础上,分三年清欠到位,三年清欠比例依次为30%、30%、40%;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和职工,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国有林场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

2、国有林场改革后,其人员按照相关政策和不同的安置。

6情况,继续接续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各县(市、区)政府在国有林场改革的同时,要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帮助竞争未能上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为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待遇;要着力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发展计划,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用地需要,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四)稳定国有林场山权,确保国有资源完整。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确保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的稳定,积极探索国乡(村)联营的新途径。对联营协议趋于完善、协议双方没有争议的,继续执行原有协议;对于协议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且双方都同意改变联营形式的,可以将联营改租赁形式,合理调整利益分配,既维护经营权的稳定,又保证林农的合法收益。

(五)规范资产评估处置,妥善化解各类债务。改革期间,各国有林场都要做好资产的登记、评估和呆坏账的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合资等处置资产和合股经营的行为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搞暗箱操作。

7进场交易,实行招拍挂。

2、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牵头统一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利用银行贷款造林,并已划分为公益林的贷款本息,要争取核销或停息挂账;其它债务也要本着尊重历史,主动协商,积极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

3、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并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资金财政专户;变现不适合林场发展的要利用闲置资产筹措改革资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林场改革;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林木林地资本化;争取中央、省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8管。

五、改革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浓厚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

(二)调查摸底,夯实改革基础工作。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方案,及时上报审批。各县(市、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情,科学选择改革模式,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必须在2011年12月10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要制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编制、两类林场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等配套方案或办法。

(四)明确责任,有序实施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要集中精力投入改革,落实责任。

(五)评估验收,确保改革达标。各地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职工对改革的意见,掌握各单位职工的满意度,要对照江西省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的指标和标准要求,全面总结分析本辖区内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对改革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六)强化疏导,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各地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排查发现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教育疏导,协调各方面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国乡(村)联营造林的法律和政策地位,积极化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严肃纪律,防止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稳定,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加强督查,有力有效推进改革。改革的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加强督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按照改革时间节点,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对已经落实的要查成效、对正在落实的要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查原因、对影响落实的要查责任。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力有效推进改革。

(八)统筹善后,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各地要统筹考虑和梳理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改革的有关后续工作。凡是10原有国有林场名称一律暂时保留,以利处理改革后的遗留难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

6

2016。

13。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市现有两个市属国有林场,即淮南市上窑林场和淮南市洞山林场,经营面积。

1546。

公顷,森林覆盖率。

80%。

上窑林场于。

1960。

年建立,

2005。

年批准成立上窑国家森林公园,经营面积。

1015。

公顷,核发林权证面积。

995。

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

970。

公顷,有林地。

800。

公顷,国家公益林。

792。

公顷,国家公益林占全场总面积。

78%。

森林蓄积量。

2.2。

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

79%。

现有编制数。

220。

名,现有职工。

207。

人,其中在编在岗职工。

58。

人,离退休职工。

149。

人。现有在编人员大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林场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5。

年财政预算拨款。

264。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基本支出预算。

212。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

52。

万元。“十二五”期间基础设施投入。

835。

万元,债务。

973。

万元,其中拖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468.9。

万元。

洞山林场。

1970。

年建立,

1992。

年批准成立舜耕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发林权证面积。

723。

公顷,原经营面积。

723。

公顷,现经营面积。

531。

公顷,其中林业用地面积。

453。

公顷,有林地。

439。

公顷,国家公益林面积。

319。

公顷,国家公益林占全场总面积。

60%。

森林蓄积量。

1.1。

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

83%。

现有编制数。

98。

名,现有职工。

70。

人,其中在编在岗职工。

24。

人,退休职工。

46。

人。现有在编人员已全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林场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2015。

年财政预算拨款。

88.53。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基本支出预算。

73.53。

万元,项目支出预算。

15。

万元。“十二五”期间基础设施投入。

84。

万元,林场债权。

45.6。

万元,债务。

159.7。

万元。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国有林场发展模式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加快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好淮南作出更大贡献。

1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2

.坚持保障改善民生。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2016。

12。

2020。

年,实现以下目标:

1

3000。

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保持增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

2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全面完成市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和电网改造工程,林区饮水达到安全标准,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3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45%。

上窑林场保留编制人数。

32。

人,洞山林场保留编制人数。

14。

人。按照人社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54。

号)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现有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在编在岗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用于上窑林场、洞山林场森林培育、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及扑救、有害生物防治、科普教育等。

1

2016。

12。

31。

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或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林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四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资源管护。

2

.上窑林场、洞山林场职工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进度,适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已经退休人员,按照规定做好两种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确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平稳接续。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3

.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4

.上窑林场、洞山林场重新定编后,原来由林场聘用的临时人员,由各林场予以解聘,妥善处理。

上窑林场、洞山林场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从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将发挥生态功能、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确定为林场的主要功能和基本职能,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国有林地的变更严格监管,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全面禁止商业性采伐。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扑救应急能力。

对国有林场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审计,准确掌握资产家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2016。

5

6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科学编制改革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016。

8

12。

上窑林场、洞山林场按照省批准的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林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017。

1

12。

对照省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的指标和要求,对改革工作。

“回头看”,查漏补缺,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圆满完成,不留后遗症,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2016。

12。

月底完成改革工作。

市财政安排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解决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化解国有林场债务。将国有林场饮水安全、电网建设和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依据国有林场道路的功能和定位,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道路纳入交通部门相关公路网规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国有林场改革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开展国有林场改革风险评估,正确对待职工合理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降低改革风险。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确保市属国有林场改革如期顺利完成。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篇九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的通知》。

(

中发[。

2015。

6

)

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

(

辽委发[。

2016。

8

)

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转变管理方式,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有效化解债务,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坚持国有林场公益属性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相结合;坚持培育森林资源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政府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一)到。

2017。

年年底,完成全市。

2

(二)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举措,使森林质量明显提升。

(三)通过实施国有林场改革,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使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主要承担公益服务职责。按照这一功能定位,我市国有林场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公益属性,按照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

辽阳县、灯塔市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

2015。

54。

)

结合实际严肃认真地对待国有林场核编定岗工作组织搞好人事制度改革。

推动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研究制定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落实人才支持政策,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

5

年内人员只退不进政策,自然减退人员。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解决好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和续保问题。国有林场和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没纳入社会保障的,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要一次性解决。

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妥善化解;对非金融债务,由林场经营性收入逐年偿还解决。

加大森林资源培育、经营和保护力度,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要立足发挥绿色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地经济、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多措并举促进职工就业增收,不断壮大林场经济实力。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把关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

2016。

5

(二)。

2016。

6

(三)。

2016。

7

月开始全面进入改革实施阶段;

(四)。

2017。

8

(五)。

2017。

10。

月底前,接受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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