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优秀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3 02:44:51 页码:13
最新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优秀16篇)
2023-11-13 02:44:51    小编:

报告的写作可以通过结构化思维、逻辑分析和文字组织来完成。最后,定期更新和修订报告,以保持其时效性和可靠性。通过阅读他人的报告范文,可以了解不同类型的报告写作方式和技巧。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定案,而不应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定案。

1合计760万元是不正确的,应以实际吸收的存款额为准。

三、

被告人某某系自首,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投案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某是属于从犯,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策划和具体组织和实施均不是被告人某某所为。某某不是犯罪单位的法人代表和高级主管,也不是本案中的集资操盘手,他仅仅是一个普通的集资业务员,他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一个典型的从犯。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和认罪态度好,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减轻。

1、“西检诉二诉补诉x号补充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某某于x年1月8日退缴其非法获利款20万元”。

2、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也积极悔罪,系初犯。其一直积极主动想尽各种方法退偿各受害人的集资款。据此,应酌定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2某某系单位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72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由此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3条: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30%—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0条:(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10%-30%;第13条:自愿认罪的,可以减轻基准刑10%以下。

第15条:(1)积极退赃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基准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部分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从以上规定可得出,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减轻的幅度最底为40%,最高为70%。本案系单位犯罪,那么被告人某某的最高刑期为3年零8个月——即为44个月;但应扣除最低的减轻部分为:44月×40%=17个月。据此,被告人某某的刑期应为27个月(44个月-17个月=27个月)——即为2年零3个月。因此,被告人某某最后的最高刑期应为2年零3个月。

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2年。这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符合当前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也能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

七、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3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和积极悔罪表现。目前某某被关押了8个多月了,对其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已积极退赃款20万元,应当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我国当前的司法理念采取的是轻刑原则。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对被告人某某的教育改造,为实现依人为本,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人。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某某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此致

辩护人: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朝洲。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二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三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会见、阅卷、参加庭审,听取公诉人的发言,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重视和注意以下情节: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的刑事责任较轻。因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控制人及负责人等人尚未到案,影响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地位,辩护人仍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利益均是以公司名义所进行,所得收益也归公司所有,被告人李某某所得提成极其有限,属于工资加提成,且符合洛阳市的人均收入标准,且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构成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情形下,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

1到了两个合同的提成,因此计算为两笔理财业务,辩护人请法庭考虑此情节,计算被告人的真实吸储金额,被告人李某某吸储的金额为940万。

三、被告人李某某法律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大。李某某在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组织者、不是策划者、不是直接责任人、不是积极参与者,其参与到该案中,是认为这是自己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的正常工作内容,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分辨新事物能力有限,被动参与。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提供,通过其理财的客户包括自己的家人、亲戚、邻居、朋友和同学,分析客户构成,都是被告人的至亲好友,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和他的家庭,既是涉嫌非法吸储的犯罪人,也是担保公司倒闭潮的受害人。

四、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较少,被告人李某某自2011年3月加入河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2014年10月31日被刑拘,共在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3年7个月,工资与提成共得12元,非法获利较少,且已主动退回涉案款40余万。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主动自首,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从公安机关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到庭审现场,被告人都能如实的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接受制裁。请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从轻。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2016年6月6日。

(此辩护意见涉案当事人名称及案情已略做修改,仅供交流学习。)。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四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宝霞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春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冻结的涉案赃款326万多元及收益待判决生效后,由九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返还受害人。

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市内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1.3万元。昨日,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胜利及其妻子王红莉被登封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07年7月11日,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居民王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报案,称2007年6月,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其现金96万元。接到报案后,7月12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王胜利、王红莉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在侦破该案过程中,登封警方再次接到市民温某等人报案称,王胜利、王红莉采用一房多卖的手段,诈骗他们现金200万元。

王胜利和妻子王红莉都是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人,王胜利为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红莉任公司监事。经过侦查,登封市公安局发现王胜利、王红莉自2003年以来,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息做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众存款数千万元,遂以王胜利、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一步侦查。

2007年11月21日,登封警方以王胜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红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登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牵涉人员多,数额巨大,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8年3月21日,该案再次移送到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胜利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未经银监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回报作诱饵,在登封地区内,伙同被告人王红莉或单独先后非法吸收王某、温某、宋某等不特定社会群众资金共计4461.3万元,并出具相关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为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2006年5月,王胜利注册成立郑州胜利房地产公司,因缺乏注册资金,王胜利要求注册会计陈某负责办理相关验资事宜。2006年6月,在王胜利没有提供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陈某以个人名义,从自己朋友处筹集资金1000万元,存入王胜利的验资账户,为王胜利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导致王胜利注册的郑州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登记,为其以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登封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胜利和王红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胜利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湘西非法集资案。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湘西州多家企业长期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吸纳民间资金,涉及集资户数万户,吸收资金100余亿元,大量政府官员参与集资。2008年年中,部分参与集资的政府官员获知信息,提前支取本息,引发集资链断裂。

此后,不到半个月内,湘西州府所在地——吉首市一些融资企业被取走资金至少达10亿元,大多融资企业资金链断裂。因担心本金难收回,9月以来,万余集资者几次聚集围堵湘西州政府。

湘西集资事件发生后,湖南省纪委组织专案组赴湘西,对涉案的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展开调查。10月中旬,湖南省政府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湘西地区已有113名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参与集资,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党政官员相当多。而湘西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滕万翠在这113人中职位最高。

湘西非法集资超百亿。

湘西大规模的民间集资始于2002年,至2008年,非法集资达到白热化。据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支行2008年7月份公布的分析报告,到2008年6月末,自治州民间借贷规模近70亿元,占该地区金融机构同期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

目前,湘西州政府已经派驻工作组,对非法融资较大的12家企业实行清盘摸底。一位参与非法集资调查的警方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保守估计,非法集资总金额可能超过100亿元。

富盛实业公司非法集资,董事长畏罪自杀身亡。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岳阳富盛实业总公司是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长姚某曾在多家区街和市直轻工企业担任过厂长,自1993年12月开始创办、经营富盛公司后,在企业内部并私下面向社会非法集资6.89亿元,到1997年7月案发时未兑付余额12327万元,其中本金10225万元,涉及集资者6800人,包括干部、职工、农民、个体户、离退休人员等。该公司非法集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高息诱惑。非法集资年活期利率15-20%,定期利率25-30%不等,且存期可长可短,所得利息可取可存。二是通过地下网络相互串联。该公司高息吸存消息的传播,主要靠参与集资者相互转告扩散。如姚某的两个女儿所在单位税务局和邮电局集资金额巨大。由于集资利率高,加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连年亏损,根本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更不可能偿还本金,因此只得采取“寅吃卯粮”、“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对集资款实行“以进养出”,直至无力维持下去。案发后,姚某服毒自杀身亡,后经地方政府干预,变卖公司资产后兑付了41.65%的集资款本金,利息分文未付,参与集资者后悔莫及。

60岁嫌犯5年集资诈骗1.7亿服农药自杀现代金报2008年04月30日。

从去年至今,先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7.2亿余元的“富姐”吴英,后有绰号“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集资诈骗7亿元,浙江省的金华、丽水先后曝出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集资达1.7亿余元的案件,虽然看起来从金额上和上面两起大案没法相提并论,但是隐藏在背后的案情却让人不能不深思。

今年4月24日,平阳县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徐某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帮助的,就是整个非法集资事件的真正主角,今年60岁的周某。徐某在1996年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温州益正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徐某认识了同为经营橡胶业务的周某。在周某的授意下,从2003年开始,徐某以公司的名义和周某等人签订了虚假的编外采购员协议,多次帮助周某出具虚假的橡胶经营利润证明,从而帮助周某以经营橡胶的名义向他人吸收资金。

2006年,周某出资成立了温州国正橡胶有限公司,并聘任徐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总经理。之后,徐某利用相同手段,继续为周某向他人非法吸收资金。2007年9月份,因为实际上橡胶生意没做几笔,入不敷出,周某资金周转有了问题,难以及时支付所谓的分红。当月24日,一个曾介绍朋友借款2000万元的受害人,要求提前还钱,周某一再推托。一天后,几个借款“大客户”在温州找到徐某问出真相,才知道被骗,随即向平阳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7日上午,周某在温州某宾馆终于被找到,可已服农药自杀。据调查,到去年9月26日为止,周某共向几十名受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741亿元,并将其用于还本付息、期货投资及个人挥霍。

分红仅1.75%凭借虚假利润吸收巨额借款。

以往那些非法集资大案中,往往都是犯罪分子利用非常高的利率(即返利,高的能达到月利率10%)来吸引受害人争先恐后地借款给他们。而记者了解到,周某每个月给出的分红只有1.75%,就是说投入1万元一月才分红175元。那么这起案件中,吸引广大受害人的又是什么呢?原来,借款的人也是慢慢投入,虽然看回报不是特别的吸引,但由于周某很会做表面功夫,利用那些假的利润报表,欺骗他们投资橡胶行业利润颇丰;此外,周某还每年带一些借款“大客户”等人到徐某家拜年,促进其他人更加相信他生意做得很大。

由于周某每月及时分红,于是受害人也就慢慢地加大投入。据悉,几个借款“大客户”中,一个人就借款给周某5000万元,而其他那些受害人,最少的也有五六万元。

新闻分析这么多人为何上当。

受投资实业的幌子蒙蔽了。

由于许多媒体的报道,再加上利用高利息集资诈骗的手法特征明显,群众是比较容易辨别的。记者了解到,由于2000年前后,平阳和其他温州地区曾发生多起集资诈骗案件,所以当地群众对高利息集资诈骗倒有警惕;但由于2003年以后投资房产、投资煤矿的比较多,一片利好,因此群众对投资实业比较信任。同时,由于周某的利息比较低,更让人觉得他是正经做生意的,而不是集资骗钱的。

而一些市民对于那种打着投资实业进行集资诈骗的缺乏辨别能力,这正是记者所担心的。据悉,在这起案件中,由于银行职员、政府公务员也参与到“借款大军”中,普通市民就更加放心去投资了。

法官对记者表示,目前想要鉴别假投资越来越难,一是市民的求富心理很强;二是那些犯罪分子伪装得又特像,还灌输给他们投资总有风险的思想。提醒市民,必须要在参与他人的经营项目前,进行严格的考察、审查,正确判断,确定真实性,并以合法的形式出资经营,才能确保资金安全。

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2000多万一妇女自杀身亡。

中国赣州网。

2008年7月25日。

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2000多万元无力偿还虔城一名六旬妇女跳楼自杀身亡。

7月22日凌晨3时30分,一名六旬妇女从赣州市青年路一宿舍楼4楼跳楼自杀身亡。章贡区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初步查明,该妇女涉嫌诈骗和非法集资2000多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事件发生后,章贡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当即从政法委、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好所涉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

经查,这名妇女姓姚,今年62岁,生前性格外向,交际广泛。从2004年起,姚某以购买店面、招标公共汽车、从事农资生意、承包春运班车为由,采取高息分红、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手段,从其朋友和邻居处诈骗、集资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不少上当受骗人员仅凭姚某一张字据就将现金打入姚某指定的账户。今年7月,部分没有分到红利的集资户发现上当受骗后,于21日晚找到姚某家要其退还集资款,姚某向其老母亲交待相关事宜后跳楼自杀。22日上午,陆续有27人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报案。24日,公安部门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五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六

居民朋友:

您好!

家住青山湖,平安就是福。为了您的平安,为了我的平安,为了青山湖区的平安,让我们共同参与到平安青山湖创建活动中来。

平安青山湖创建活动正在全区如火如荼开展,为了全面提升公众安全感,从现在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后将开展一系列活动:一是区公安分局正在开展“社会治安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黄赌毒”、抢劫、偷盗、销赃电动车(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安装视频监控探头482个基础上,扩大视频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织密治安防控网络。二是深入开展三官(法官、检察官、警官)、四员(司法调解员、公证员(律师)、综治特派员、民政助理员)进社区,为村(居)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和转办急事、难事。三是治安巡防队、和谐平安服务队正在加大辖区巡逻防范工作力度,利用“110”巡逻警车、警用电动车和警用自行车强化巡防工作,加大辖区主干道路面巡逻频率,提高街面见警率,做到“白天见警力,晚上见警灯”。四是区消防大队正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加大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五是区教体局正在开展“保障学生安全,创建平安学校”活动,学校、家庭、社会联手保平安。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提升公众安全感,创建平安青山湖”需要您的广泛参与、积极参与、共同参与,广大居民要看好自家的门、护好自己的.院、户户搞联防、邻里相守望、矛盾齐化解、平安共创建。

公众安全感是辖区居民对民意调查部门电话测评的一种综合评价。为了全面提升我区公众安全感,我们盼望您的良策,我们期待您的参与,我们需要您的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创建平安青山湖!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七

产品介绍。

麦族探索:

积木宇宙神奇涂涂麦族梦剧场:

蝴蝶公主故事我的动物园妙妙京剧安全智多星深海大世界宠物乐园:

我的宠物ar宠物vr看世界:

vr动物园。

恐龙历史博物馆。

招商代理。

链接到官网招商代理页。

用户服务。

产品试玩下载。

客户常见问题总结。

功能需求。

小熊尼奥微信公众号内容。

产品系列。

神笔立体画链接到神笔立体画宣传彩页口袋动物园。

链接到宣传彩页口袋交通。

链接到宣传彩页app下载。

小熊尼奥旗下产品下载页免费试玩。

各个项目免费试玩图。

立即抢购。

天猫旗舰店。

打开给出一个空白页面,给出一个浏览地址,并没有直接链接到天猫客服电话。

点击后公众号给发送一个电话信息招商加盟。

点击后公众号给发送一个电话信息授权查询。

链接到官网中的授权查询淘宝众筹。

打开给出一个空白页面,给出一个浏览地址,并没有直接链接到淘宝。

熊迷福利。

发布会直播。

链接的一个它们发布会页面。似乎一直都是已结束现状态微信打印。

1从本地相册或者照相机选择一个图片2打印图片枕边故事。

有声故事,配合小熊尼奥口袋动物园玩法观看动画。

调用爱奇艺搜索,里面都是小熊尼奥动画视频绘画大赛。

链接到一个官方举办的绘画活动。

产品介绍:ar魔法学校ar涂涂乐涂super神奇语言卡ar小百科。

招商代理:

联系我们,弹出个微信二维码。

用户服务:总结用户使用中可能用到的问题。

公司介绍产品试用招商加盟联系我们常见问题。

房地产(名字孙杨)。

麦族心探索麦族梦剧场乐拼学院。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八

生命只有一次,让安全的意识常驻我们心间,让生命的绚烂闪耀四周。下面由本站小编向你推荐公众安全感测评讲话,希望你满意。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众安全感调查紧急会议,主要是针对当前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刚才,xx同志通报了我办事处在市公众安全感调查中的结果,希望各社区、村、各有关部门切实对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加大“平安zz”建设力度,努力为我办事处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存在问题。

大家都已经知道,我办事处在此次市安全感调查中得了黄牌警告。我们应从惨痛的教训中吃堑长智,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要全力以赴,迎头赶上,变后进为先进。

不到实际情况。

二、提高意义认识。

公众安全感调查不仅是对稳定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全面考察;不仅是对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宗旨的全面考察。搞好公众安全感调查,提升公众安全感是政法综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公众安全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

(一)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提高zz形象的基础工作。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事关综治考核,事关绩效考核。因此,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对创建和谐zz平安zz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政法综治工作要坚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根本标准,把评判标准交给人民群众,放手让老百姓评判社会治安状况,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要通过夯实基层基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系、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断提高社会建设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彰显zz交通、区位、优势,让更多的人来zz投资创业,加快集聚高素质要素,从而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迅速抓好落实。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建设“平安zz”的工作大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工作的满意率和知晓率。

(一)领导力度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社区、村、市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治安满意率和平安知晓率排名靠后或名次有下降的更要加大领导力度,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切实找准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要根据“平安创建”宣传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健全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三)打击力度再强化。公众安全感的提高不是靠通过我们打电话就能打来的,而是基于我们治安环境有了切切实实的好转,和谐安定的局面得到切切实实的巩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和科学的社会治安形势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精确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对现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效果。要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对称霸一方,危害社会、坑害百姓的流氓恶势力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通过开展对治安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治,以有效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4/5页。

抢案件的发生。筑牢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要大力发展保安队伍,进一步规范其日常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平安建设再推进。建设“平安zz”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扎实推进。根据上级关于“平安建设”活动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目标,总结典型经验。要抓好机制建设,落实责任。要按照建设“平安zz”工作的实施意见,尽快建立与创建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责任和考核体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科学、奖惩兑现、激励有效的工作机制。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把创建工作的好坏与干部任用奖惩挂起钩来。对在“平安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实行末位警示,重点帮扶,督促整改。

同志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希望大家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志们:

今年下半年全省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两项民意调查近期将全面启动;省委、市委、县委部署的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前也正在深入推进之中。今天,我们召开推进会,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部署如何迎接好这两项民意调查,同时就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再动员、再部署。刚才、两位分管领导分别就提升公众安全感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作了说明和解读。县委、县政府对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今天,县委第九督导组肖明忠组长等各位领导出席会议,全程督导我乡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县政府邓卡昕副县长在百忙中亲临会议指导,并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就我乡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暨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乡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广大干群,奋勇拼搏,真抓实干,实现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较快发展。去年先后获得乡镇工作考核进位奖、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招商团、美丽乡村村点建设三等奖、信访工作“四无”先进乡镇、项目包装提报先进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工作先进单位、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先进乡镇等22项荣誉。自来水、加油站、渠道斩杂清淤等惠民生的一件件实事好事相继办成办好。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全乡党员干部、社会各界人士、“两代表一委员”和广大群众的关心呵护和鼎力支持,是全乡上下齐心协力、合谋共为的结果。

风清气正好扬帆,凝心聚力促振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系统工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是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的创新之举,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检验。其调查结果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整体工作状况,考量的是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的情况,直接关乎我乡对外形象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准确评价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省纪委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一年两次以电话访问的方式开展不定期民意调查。下半年民意调查将从10月份开始,省民意调查专线号码为“0791-12340”,希望大家在接到电话之时,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有利于维护**乡对外形象出发,耐心接听,积极评价。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评价综治工作绩效,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好坏和辖区居民综合素质高低的“晴雨表”,它反映的是民心,体现的是民本,蕴含的是民生。可以说,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公众安全感提升工作,既是检验我乡廉政和安全感现状,更是衡量我乡广大干部群众的心态和民风淳朴的一个现状。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公众安全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建设和谐平安现实需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提升公众安全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针对现状,及早部署、查漏补缺、明确重点、综合施策,确保今年两项测评取得好成绩。

二、转变作风,夯实基础,倾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在刚才罗书记的工作部署中,以及印发的文件中,就提升廉政满意度明确了具体的形式、载体和方法,然而抓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落实。现在,距全省新一轮电话测评已经进入倒计时,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压力很大。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家要集中精力,加大宣传,勇于承担工作重任,出实招,求实效,树立新形象。

一是要在落实领导责任上出实招。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做好社会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一把手”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社会评价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党支部和乡直办主要领导要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布局,周密安排,逐项落实。要从上到下逐级分解责任,实行领导干部分片把关,每个村委会、村小组都要明确责任分工,责任终端要延伸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居民、每一个干部职工,杜绝任何一个责任盲点。乡党委将成立3个巡回督导组,对各村委会、乡直办各单位社会评价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社会评价满意度低的,严肃追究责任,决不手软。

二是要在做好宣传引导上鼓实劲。在9月18日前,各村要召开村“两委”、党员和村小组长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正确引导群众客观公正地评价。采取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干部包户的方式,进行拉网地毯式走访,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要通过深入走访,让每个人都知道省统计局民意调查电话号码为0791-12340,知晓访问内容和受访要求,积极接受和配合电话调查。大家要一户不漏地认真发放《传承庐陵好风尚共建幸福新家园》宣传折页,耐心细致地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要利用宣传长廊、宣传橱窗、宣传栏张贴廉政宣传图片、廉政漫画、公开信、民意调查问卷等宣传内容;要在交通要道、广场、圩镇和单位院落等人口密集处悬挂公益广告和宣传横幅;每个行政村至少悬挂2条宣传标语,每个单位至少张贴2张宣传图片;要利用短信平台,不定期向所有手机用户发送党风廉政建设动态信息;中小学要采用“廉政讲堂”,宣传廉政知识,传递正能量。

三是要在解决群众诉求上办实事。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党员干部、村民代表的作用,深入一线摸清基层实情,把准民生脉搏,建立“民情台账”,实行销号处理,帮助基层群众解决一些生产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要把生活困难群众和贫困学子、孤寡老人等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让群众感到温暖、看到希望,点点滴滴累积群众信任。要突出重点,主攻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做好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重点事件的工作,确保全乡个体工商户和普通群众不漏1户,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两代表一委员”不漏1人。尤其是乡直办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正面疏导,有效化解干部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等问题中存在的消极情绪,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支持、配合、接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

四是要在改进工作作风中求实效。要想在民意调查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就必须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在为群众办实事、为客商服务上下功夫。各村各乡直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信访接待,经常深入挂点的村,深入基层群众,倾听民声、体察民情、集聚民智,认真协调落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积极为老百姓解决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坚持“治庸问责”常态化,下决心整治“吃拿卡要”等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三、打防结合,务求实现,大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

社会公众安全感测评实质是社会公众心理、心态的大调查,也是对党委、政府工作的大测评。影响其好坏的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有社会治安、干部作风、民生工程、心理期待等各种问题,涉及到每个阶层,所以提升公众安全感必须要全面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在今年第一、二季度全县的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我乡排位靠后,为此,我们深感压力大、责任重。为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发展局面,全乡上下必须精诚团结,合力共为,积极排查,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公众安全感测评满意度达标。

一是大宣传,确保人人参与。要以“反盗窃,双提升”百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以展板现村组、电视进家庭、广播进村庄、网络连世界、手册入万家、退赃惠民生等活动为载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确保群众人人参与。在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在遏制盗窃等侵财性案件发案态势上做文章,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更加安全,人民群众更加安居乐业。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坚持把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作为提升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的首要任务。把影响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占比重较大的盗窃案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打击和整治的重点领域,切实打出成效。重点对入室盗窃犯罪、“三车”盗窃犯罪、街面违法犯罪、盗窃农资、农产品和民生基础设施的犯罪开展打击整治,坚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形成打击合力,营造全社会打击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二是大走访,摸清百姓诉求。前一阶段,由分管领导带队,各组织派出所民警、巡防员、驻村干部、以及村“两委”干部对辖区内的所有固定电话用户、盗窃案发生户和上访户等进行逐户上门进行了走访,并收集了意见建议,加强了政策宣传。但形势依然严峻,走访工作要实行常态化。走访时要善于沟通,善于听取群众诉求,善于疏导群众情绪,善于导向宣传,既要把群众的声音收集上来,又要让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各村、乡直办各单位,就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因事大而难为,不因事小而不为,不因事多而忘为,始终把百姓记心间、把群众放心上。

三是大排查,化解群众矛盾。在全面走访的基础上,在全乡范围开展新一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着力排查化解一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并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号督办,及时化解一批社会矛盾,解决一批上访问题,赢得基层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走访中收集的意见建议,指派专人进行梳理,并在大会上由主要领导进行交办,落实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实行每周一汇报、每月一督查、季度总点评,确保群众诉求有人听、有人管、有人帮,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本乡。

四是大巡防,确保和谐平安。加强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充分发挥治安巡防员的作用,经常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治安巡逻,并做到全覆盖。同时,积极协调**派出所加强指导,由干警带班,加强集镇街道、偏远山村和县乡交界处等敏感地区的巡逻防控力度,切实减少偷盗案件的发生。加强科技防控。我们投资近5万元,对“天网工程”原有的6个摄像头进行升级改造,并且新增3个摄像头,下步对县道沿线的村口将加装摄像头,进一步提升技防水平。加强社会联防。充分发挥“十户联防”、综治“大喇叭”的作用,健全“红袖标”队伍,组织各村群众夜晚自发加强巡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营造人人都是治安员、处处都有警戒线的社会治安氛围,确保居民安全无忧。

四、明确责任,多措并举,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乡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开局良好。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成果,着力解决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和去年专项治理发现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我乡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班子成员和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和相关责任人,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切实部署和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二是宣传发动,舆论监督。党员干部要深入村组广泛宣传和动员,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三是严格要求,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专项治理活动开展,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和整改提高等步骤方法进行全面摸排,发现问题、查找原因、落实任务。领导干部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项目问题的,要立即终止,并于10月31日前主动退出,主动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动将不当利益上交廉政账户。根据方案精神,在**年11月1日前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其中,对个人谋利数额较小且能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如数上交的,可免于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四是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充分把握时间节点落实专人,全面落实有关要求,并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领导,严格奖惩,下功夫确保两项民意调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成立机构,高位推动,切实解决有人管、有人抓的问题。各村、乡直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工作职责,要把这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制定。

工作方案。

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要完善奖惩,加强考核,切实解决有制度、规范抓的问题。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奖惩,强化考核。第三季度开始,专门组建了由纪检、综治、统计等部门的测评工作组,共同组织开展全县公众安全感测评,并加强测评结果运用,将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与乡镇评先评优挂钩,公众安全感达99%以上且未发生重大案事件的予以表彰,公众安全感不达标的,取消当年综治评先;公众安全感不达标且居末位或年度内发生重大案事件的,综治考评不达标,并取消当年综合考核评先。同样,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不力的,乡里也采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甚至调整职务等措施。

三要加强调度,强化督导,切实解决有人督、出实效的问题。乡党委、政府组成3个巡回督导组从现在开始至明年3月底在全乡范围内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工作常态推进。工作组将经常深入村委会、乡直办各单位,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相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予以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凡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全县公众安全感测评的,坚决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志们,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和第三季度公众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是人民群众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晴雨表”,是民心民意的“风向标”。我们要以维护**乡的荣誉、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重,加倍努力、恪尽职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肯定,为今年再上一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同志们:

在全县县乡村三级换届和人大换届选举紧张进行之际,经请示县委陈书记同意,决定召开这次全县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在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测评活动即将启动的关键时期,动员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强化措施,大干当前,全面提升我县公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为特殊时期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群众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刚才,王主席通报了各地公众安全感测评结果,石主任领学了《全县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实施方案》,郑劲松同志就迎接全年公众安全感测评作了具体部署安排。等会儿,何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请大家按照要求,抓好落实。下面,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公众安全感调查作为老百姓对政法综治工作的评判权,已越来越被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已被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任期责任目标。近年来,我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通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我县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打击与防范力度进一步加大,平安创建水平进一步提升。应该说,成绩是有目共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发展有成效。全县范围内有力防范和打击了各种敌对势力、“”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确保了政治安全;坚决遏制和减少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在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亲力亲为,广大干部积极努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化解矛盾,调解纠纷,没有一起激化为影响大局的事件;坚持不懈地加强交通、消防、火灾和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类重大节庆活动、重大项目建设安全无事故,民生保障不断加强。二是平安创建有提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平安示范村”、“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县没有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等邪教组织等滋事事件,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涉及校园和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事)件。“两排查”等一批综治工作经验在全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创新十户联防,深化四个关照”等社会管理创新做法得到省市肯定。三是攻坚克难有突破。一方面始终保持了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八类案件”稳中有降,连续多年“命案必破”,在全市领先;做好了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全市;另一方面扭转了信访维稳工作被动局面。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机制,成功化解稳控了一批纠缠多年的老、大、难信访问题,坚决杜绝了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有力遏制了越级上访、进京非访,积极妥善处置了一批比较棘手的问题。四是队伍建设有成效。英山政法部门执法质量在全市、全省一直位居前列,县委政法委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分别受到省市表彰或全县“十佳服务单位”,还涌现出“全国优秀司法所长”张明棠等一大批先进个人,全县政法系统干警无一人违法犯罪。如此等等,充分彰显了英山的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经验弥足珍贵,发展态势良好,成绩有目共睹。应该来讲,在黄冈市乃至全省都是有相当明显的比较优势地位,在全省公众安全感测评中,应该保持在较好排位。20xx年度全省公众安全感电话暗访测评,我县公众安全感电话测评安全指数为91.52%,全省103个县市(区)排名16位,黄冈市第一位。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公众安全感指标动态化特征突出,工作稍有松劲,就会下滑。今年上半年的全省安全感测评中,我县公众安全感指数为75.758%,治安满意率为72.349%,在全省排名有大幅度的下滑!主要原因,是在6月下旬至7月份上旬进行的,在此期间,恰逢我县相继发生了三起非正常死亡案件,负面叠加效应,直接影响了我县公众安全感。另外还存在全省共性问题,如街头“小混混”不时露头,“两抢一盗”犯罪活动时有起伏,“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等。从刚才通报的各地群众安全感看,这种影响还远未消除。加之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党和政府的企盼也越来越强,对政法部门的期望也越来越大,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治安防控相对薄弱、干部作风能力又有待提高,有的甚至把其他问题也错误地归于社会治安。人民群众或有不满,就把公众安全感测评当做了发泄渠道。

现在,省对各地下半年公众安全感调查测评将于11月初开始。测评不好,将会影响英山的整体形象。因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想方设法改变安全感排名与我县实际治安状况不相符的状况。通过扎实的工作,正确引导,塑造良好的形象,来赢得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及早部署、查漏补缺、综合施策,确保即将开始的全省公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测评中取得好成绩。

二、突出重点,强化举措,着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众安全感,反映的是执政能力,是履职实绩,是形象资源。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坚决与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按照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好每项工作措施。总体要求是:集中时间和精力,打一场“提升进位”的整体仗,确保全省测评中,我县公众安全感和治安满意率在全省排位明显前移,努力回升到高于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的应有位置。我们要围绕这一目标,具体要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要抓打击,严惩违法犯罪,提升公众安全感。公安政法各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作为提升公众安全感的首要任务,紧紧围绕“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掀起以“扫黑除恶”为主的严打高潮,特别要加强对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伤害、侵财性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决不让其坐大成势;对“两抢一盗”案件要快侦快破;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坚持严查严禁,决不让其形成气候;对各类诈骗、敲诈勒索、制假贩假等坑害群众、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防结合、从重从快从严惩处。要按照省、市综治委的部署,扎实开展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专项工作,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努力提升群众安全感。

二要抓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群众满意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民怨、顺民心作为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推行“三调联动”工作,着力排查化解一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对重大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历亲为、挂号督办。要继续抓好“两排查”集中专项行动工作,下大力气化解“急、大、难”矛盾纠纷,千方百计防止矛盾激化。要妥善处理因企业改制,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换届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使他们从内心理解和支持政法部门和综治工作,从而进一步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率。要继续实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五包”责任机制、涉法涉诉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四长”联合巡回接访机制,及时化解一批社会矛盾,解决一批上访问题。县直政法各部门要继续做好“四进四访”工作,对涉法涉诉案件开展全面大排查、大走访,做到上门入户、逐个见面、了解情况,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以实际行动,赢得基层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全县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治安事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事故等案件的发生。

三要抓防控,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居民安全无忧。一是加强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各乡镇、村各类治安巡防队伍要切实开展巡逻防范活动。从现在开始,温泉和各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指导,干警带班管理,切实加强集镇街道、小巷里弄、商业网点的巡逻防控力度,提高街面见警率,减少偷盗抢劫案件发生,县公安局要专门检查考核;二是加强科技防控。要全面启动“天网工程”,发挥统一监控、覆盖全程的视频监控体系功效,遏制违法犯罪,守护百姓平安;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物防措施,配备“三铁一器”,对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居民小区,有关部门要督促业主安装防盗设施,做好应对措施;三是加强社会联防。各居民小区要组织保安队伍进行巡逻看护;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内保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广大农村地区要加强“十户联防”工作。营造人人都是治安员、处处都有警戒线的社会治安氛围,确保居民安全无忧。

四要抓服务,密切干群关系,增进干群之间感情。各地和政法各部门要以这次公众安全感调查为契机,组织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所需所盼,特别要深入那些生活有困难的群众中,理顺情绪,化解怨气;政法各部门要狠抓户政、基层派出所、法庭立案庭、信访室、司法所等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接待群众来访中,要坚持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坐,一杯开水暖心,一片真诚办事,一句好话相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件登记,耐心解答,急事急办。各基层派出所要定期实施上门办理身份证,送证到家等便民服务活动,法院要继续推行“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实行送法上门、在群众家门口开庭等亲民举措,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政法服务的热情。政法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通过开展政法干警“四进四访”活动,定期向群众通报工作,增强群众对政法各部门工作的支持与认可。

五要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提高政法工作的公信力。围绕“安全是责任,安全是资源,安全是形象”这一主题,迅速落实两手抓:一手抓上门入户。组织千名干部,带《致全县人民的公开信》(要彩纸打印)和《征询意见表》深入千家万户做宣传工作。主要任务有四个:摸清辖区内所有固定电话底数;对所有固定电话用户的宣传进行包干负责;组织机关干部每人包干十部固定电话进行宣传;向各中小学生下发宣传资料,要求其带回家中进行宣传和普及。宣传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第一,宣传和谐平安建设及政法部门的工作成效。要让居民知道,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提高公众安全感,我们做了些什么,是怎么做的,下一步还要做些什么。第二,征求居民特别是“两代表一委员”对政法部门工作、对提高公众安全感的意见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上门回访等形式集思广益,问计于民。让大家明白,搞好提升工作安全感工作,作为党代表是“讲党性”的体现,作为人大代表是“讲责任”的体现,作为政协委员是“讲形象”的体现。只能维护,不能拆台。第三,指导居民开展自我防范。比如,房门要安防盗门、装防盗锁;房屋出租要登记,房客走了要换锁;陌生人进村多询问,可疑人来小区多警惕;尽量避免深夜外出,僻静小巷结伴行;有事拨打“110”等等。同时做好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排除化解工作。第四,让群众知晓为提升公众安全感,我们一直在努力,以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信任,不断释放居民的情绪,排泄群众的不满,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引导群众正确回答电话调查测评。尤其要让群众深知,接到电话调查测评,回答“感觉很安全(安全)”、“很满意(满意)”,是为英山形象叫好,是为英山发展环境叫好。另一手抓营造声势氛围。县政法委、综治委即将开通面向“两代表一委员”的短信宣传。请县委组织部带头利用已有平台,向全县所有党员干部发两条宣传短信。各地各单位还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横幅、墙报等,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氛围浓厚,成效明显的提升公众安全感的宣传工作,提高政法综治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政法各部门要在电视台开办专题节目,介绍政法机关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帮扶助困新亮点、治安整治新动态,着重要对政法部门破案、打击违法犯罪取得的实效、政法综治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并通过每周双休日的街头法律宣传服务普及法律知识,给人民群众营造一种切切实实的安全氛围。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公众安全感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全省全年公众安全感调查(电话暗访)测评马上就要开始。抓好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县委、县政府希望各乡镇、县直政法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高度,经受检验,忠实履行好“第一责任”。

1、加强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切实负起主要责任,把提升公众安全感、增强群众满意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这里强调,在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亲自组织,亲自部署,做到“三个必到”:动员部署会议必到,重大案事件现场必到,“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议必到。

2、精心组织。为做好提升全县公众安全感工作,县里已制发了方案,做出了明细安排,分级、分部门明确了任务,压实了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乡镇、本部门迎接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做到人员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宣传发动到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抓打击、抓排查、抓防控、抓服务、抓宣传等各项具体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使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提高。

3、认真履职。各乡镇、政政法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已明。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提升公众安全感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村(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和每个干部身上,确保工作不漏一个对象。这次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责任落实促进工作落实。

4、严肃问责。各地要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层层落实到位。县领导小组将实行领导责任分工,按照“治庸问责”工作要求,对安排部署的各项规定动作采用分项分片方式检查督办。这里强调:县组织分乡镇进行“公众安全感测评”(调查问卷)的结果,将结合省电话测评和相关完善动作,作为各乡镇公众安全感指数,纳入今年综治目标考评。安全感、满意率在90%以下乡镇将不评先授奖,不达80%、在全县平均指数以下的一律给予黄牌警告乃至一票否决;在全省电话测评中,哪个乡镇、哪个单位出了问题,将一追到底,问责到底、整改到底!而且要建立长效机制,长期管理,常抓不懈。

同志们,提升公众安全感和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让我们迅速行动,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确保省市测评中我县有一个好的成绩,以实际行动,为英山科学发展、进位赶超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九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不清。

可以这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司法界争议较大的罪名,特别是各地法院在审判中也是观点不一。大城市与小城市、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审判观点都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审判显得很混乱。但从孙大午案件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逐步朝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观念发展,从而显见中国审判制度在不断进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关系的有机整体就是金融秩序。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管理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金融关系。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二)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五)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六)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其中第(一)项将帐外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不宜作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金融活动表现为资金的流动,因此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也表现为量化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扰乱金融秩序”,既可以作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量化的标尺,同时也是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性质的说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正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有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实施的违法吸存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能构成本罪,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与执法依据,而中国的行政法规仅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所以不能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一

1、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共同参与综治办平安创建活动。

2、只要公民遵纪守法,就是参与了平安创建。

3、儆守法的公民,积极参与所在街道综治办的平安创建活动。

5、防盗、防抢、防火,就是参与了平安创建活动。

7、严防自己的财物被盗,也是参与了平安创建活动。

8、当您接到0771―12340调查电话,请耐心客观地回答问题。

9、没有“太家”的安全,哪来“小家”的幸福!

10、请你为海城区的平安创建活动注人正能量!

11、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全力维护公平正义,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12、严打“黄赌毒”,净化社会环境,创建平安家园。

14、深化平安建设,构筑和-谐全州。

1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积极调解矛盾纠纷,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16、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共同参与平安创建。

17、只要公民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就是参与了平安创建。

18、创建平安社区,建设美好家园。

19、向遵纪守法的公民致敬,警民携手共创平安全州。

20、扎实开展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21、揭发检举违法犯罪有奖,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必究。

23、广大群众勇于揭发检举,政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24、手拉手参与平安建设,心连心共建和-谐家园。

25、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积极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大力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

26、一心一意谋发展,真抓实干保平安。

27、抓基层打基础,保稳定创平安。

28、创建平安社区,建设温馨家园。

29、幸福你我他,平安靠大家。

30、共同创建和谐家园,携手打造平安桥圩。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二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大致有:

(l)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体外循坏”又称“绕规模”,通常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内放贷,而以帐外吸收存款、帐外发放贷款的违规操作法存贷。通俗地说,体外循环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规模“体”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贷给谁。此种体外循环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损失”者,也属本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用帐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行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种情况下,吸收存款人为了不从帐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违规操作情况,往往采用在存款人前来存款之际,直接从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帐上为存款人划出一笔款项、作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补偿结存款人,从而在事实上抬高了存款利率,并以此高利手段来吸引存款人前来自己所在银行或金融单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的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质,仍然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情节严重者,必定扰乱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例如有的金融单位以向存款大户提供若干台豪华轿车的方式吸引存款;有的期许存款人人款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计算机xx台等等。

(5)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来非法招揽存款。例如有的银行长期免费提供房屋使用权给该行存款大户头单位,等等。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这也反映了立法上对本罪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打击的意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对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实践中,有的存款大户头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挟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求其尽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项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给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台汽车或房屋使用权等等。一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效益或“口岸”较差的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额度,不得不就范。对于这种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处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第二,存款方定性为索贿罪、吸收存款方因为被索贿而“行贿”无罪。

第三,双方均定罪,但将双方设定为对合犯。亦即双方虽仍属共犯,但不是构成同一罪种的共犯而是互为犯罪对象的会合共犯中的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此种会合共犯中,各方所触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本罪的场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索贿人款方则犯了单位(或个人)索贿罪。

对此三种定性方式,我们认为按第三种方式,定性较为合理合法。因为:

按第一种方式处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为特征,事实是索贿存款人并没有任何帮助吸款人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帮助行为。

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若对因存款人索贿而非法吸收款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因为,非法吸收存款的实质在于以贿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据本法第393条规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贿者,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才不构成行贿罪。以此对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存款,竟不惜“出卖”国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变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来获取大户存款,这种“利益”完全没有正当性可言,因而,此种场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无罪辩护,充其量能据此对行为人作罪轻辩护而已。

(二)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与处理。

目前一些银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户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够决定本单位存款人处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运作管理人员的子女)进银行工作等方式招揽存款;对子女已经就业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则进一步以将其子女调入本行工作为招揽诱饵,等等。以此类方法招揽存款,当然属于“非法”吸收存款行为,但对此行为是否一概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为,尚有商榷余地。这是因为,本罪的行为要件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须有较为严重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为,当然也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与抬高或变相抬高国家利率的行为、以及与假冒享有吸收存款权限的金融主体的行为来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较,后二者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显然更为直接和严重,因而将后二者设置为犯罪、对其科以刑罚方法来处罚理所当然。对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等方式来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尚须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再予解决。

(三)对以“体外循环”方式非法以贷吸存行为的处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贷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者,其行为本身,又触犯了本法第187条规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如此,行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牵连犯特征,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相对更重,因而对此行为,可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酌定为非法发放贷款罪,并根据187条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四)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

(2)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

(3)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六)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情]。

孙某因其公司急需周转资金50万元向银行贷款,又因诸多原因未果,便以个人名义分别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及熟人以高息(1.5-5分不等)筹措资金,总共借取资金50万,所有借款均以个人名义分别打下借条。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借款均未能偿还,受害人向司法机关举报。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孙某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虽然以高息向他人借取资金,但孙某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即判断一种借贷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所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应当是指包括近亲属(民法意义)在内的所有人吸取资金的行为,但应当将直系血亲的近亲属排除在外。也有人认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所熟悉的以外的人,亲朋好友不应当包括在内。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吸取资金的方式来界定其内涵。即当行为人意在指向社会不特定人,而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书面或口头),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均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行为人没有要约邀请行为,而是向分别向借款人单独去协商借款,就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取资金,无论借款人与行为人是否相识。因为原来的“社会不特定对象”由于行为人的要约行为而转变为特定对象。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有要约邀请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本罪的立法本意。当初本罪立法本意,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抢占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没有雄厚资本金的主体开展存款业务,给社会带来太大风险。银行吸收存款与一般民事借贷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银行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如果行为人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就可能会抢占银行业务,并且由于行为人通常没有足够资金保证,会造成吸收的存款无法兑现;二是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具有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吸收存款的要约邀请行为,才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威胁,从而才有科以刑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社会不特定对象”,才能解释清楚民间借贷与银行吸收存款的区别,才能找到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否则,就难以避免这样一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的机械推理的局面——对一个人或或单位向十个人借款甚至向一百个人付息借款,按民间借贷处理,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其向更多的人借贷却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也正像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著名的法学家江平说所说的那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我向20个人借行不行?有没有一个界限?现在看没有。如果我向50个村民借贷是不是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方元特约记者耿明军通讯员吴琼报道:案情。

法官认为,王世林、王开华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18.6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王世林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官认为,王世林以借款名义,许以高出银行利率的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众多对象吸收存款,且造成存款人90余万元无法偿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民间借贷。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关键看“怎么借”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而自然人犯罪则是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对于单位犯罪的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按个人犯罪论处;如果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罚,因此,对于某些利用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是逃不脱法律制裁的。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恰当扩张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象,甚至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混为一谈,抹煞两者间的区别,导致罪与非罪不分,使从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受到不当的刑律追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因此,厘清两者区别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值得人们深思的案例(2008年某刑初字第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于某省某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某县某镇村21组。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0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以开孵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县某镇、某某镇、孙某镇等地的周某、李某、韩某等31人以年利率10%、15%、20%等不同的存款利率,并约定6个月、1年、3年等不同的期限分别借入360元至50660元,合计人民币349840元,相关出借人发现王某某不能支付其存款本息后,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7年7月20日对被告人王某某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08年7月3日晚,安徽省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某市屯溪区铁路新村10号豫昱旅社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某县公安局以其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7月8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月22日逮捕。同年8月23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借款的形式,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是一起由借贷不能偿还,而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赶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先,必须明确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认定有效,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合同法第八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节共有十六个条款专门作出规定。民事法律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出发,均认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合法民间借贷。

其次,在我国吸收公众存款的只有银行是合法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五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国家(主要是人行)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贴现政策等货币政策与手段来调节市场的货币需求与供给,实现货币的供需均衡,进而达到稳定物价,控制通货膨胀,保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境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金融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危及国家安全。有鉴于此各国对金融业务实行特许制度以及最严格的监管,在我国金融业务由国家公权控制,货币经营须国家特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该条确定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务院在刑法颁布后于1998年以第247号令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国务院《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了具体的解释,从其解释看,此种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客观外在表现十分相似,都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的特征,借贷这种的合法民事行为,但在1998年7月《取缔办法》中就可能变成了非法,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能说明,有效的借贷行为,为何个人借贷累计到20万以上或30户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就会成了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构成了犯罪,试问,犯罪是从第几笔借贷开始?是否是从有借贷行为开始计算。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到《取缔办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留下法律之间冲突与竞合。

个人以为,借贷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在吸收来的存款的用途。借贷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没有经营货币的意图,也是没有经营银行业务的目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等特定的急需,在时间上,不具有长期性与连续性,数额不是很大。“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存款显然不是行为人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将吸收而来的存款“贷”出去,从中收取利差,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也就是说,考察该罪的核心是,用吸收的资金干了些什么?如果其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方法集资,那就是集资诈骗;如果其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三

尊敬的居民朋友:

您好!

平安是社会的根本,法治是稳定的前提。贵城街道位于贵港市中心城区,管辖17个社区,行政区域面积40.02平方公里,辖区人口约21.5万人,是繁华的商业中心城区,人员流动性强,治安形势复杂,稳定与发展的矛盾尤为突出,街道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贵城街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排查整治,维护大局稳定。回望辉煌历史,20xx、20xx年分别荣获自治区“五个好”乡镇党委、“广西区最佳乡镇”、“广西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广西区文明镇”等殊荣,20xx年又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荣获“中国100个最具竞争重点城镇”称号;20xx年被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三级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20xx年至20xx年连续七年荣获贵港经济社会发展“十佳乡镇”,为平安贵港、和谐贵港、美丽贵港做出了积极贡献。

贵城街道综治队伍积极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以“树立两个并重理念,完善一个创安机制,构建一个协同新格局”的工作机制,在“严打严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街道群众工作中心20xx年、20xx年连续两年被评为贵港市“维稳基石工程”五星级群众工作中心,为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我街道社会治安很安全,社会治安壮况较往年有明显好转,出现矛盾纠纷有人来调处,出现的治安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街道综合治理单位如同群众工作中心、司法所、计生站、财政所、企业办、农业站、农机站等,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广大群众通过“法制进社区”、治安联防、见义勇为等方式广泛参与。街道大力加强综治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群众对综治队伍执法工作非常满意,干群关系密切融洽。

“家和万事兴”,贵城是我们共同的家。作为家庭中的成员,让我们多一些包容、少一些狭隘,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误会,多一些和谐、少一些怨气,多一些建议,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建设平安贵城、法治贵城!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四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一.概念: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处罚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五

——话说中秋节——。

中秋节,又称月夕、秋节、仲秋节、八月节、八月会、追月节、玩月节、拜月节、女儿节或团圆节,是流行于中国众多民族与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中秋节当天,自古便有祭月、赏月、拜月、吃月饼、赏桂花、饮桂花酒、等习俗,流传至今,经久不息。中秋节以月之圆兆人之团圆,寄托着思念故乡,思念亲人之情,祈盼丰收、幸福,成为中华民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民间中秋赏月活动约始于魏晋时期,之后每逢中秋,便摆出果品,赏月畅谈,把酒问月,庆贺美好的生活。此外,我国很多地方还有祭月、拜月的习俗,《礼记》中就记载有“秋暮夕月”,即祭拜月神,向明月寄托对未来的希冀。

吃月饼月饼原本是祭月时供品的一种,以后成了民间互相馈赠的礼品。如今,中秋吃月饼更是成了很多人必选的项目,取团圆之义。

中秋观潮的风俗由来已久,早在汉代枚乘的大赋名篇《七发》中就有了相当详尽的记述,汉以后,中秋观潮之风更盛。苏轼写的《八月十五日看潮》中提到:“定知玉兔十分圆,已作霜风九月寒。寄语重门休上钥,夜潮留向月中看。”

——外地学子话中秋——。

@一条会飞的鱼:第一次独自在外的中秋节,外面阴雨不断,但是的的确确的格外地想家...吃完饭,回寝室,不知道做啥,心里空空的。

@可耐的胖纸:第一次中秋节离家这么远...今天终于明白什么叫想家,同学送的月饼真的是很贵重的礼物,想起以前在家过中秋,月饼一堆堆的不想吃,可是来这边,怎么那么想吃啊...想家。

@秦时明月:在千里之外,化作一份乡愁,一份思念,一份鼓励。抬头望远方,家,就在那里。

@圆圆的园:中秋节分外想念千里之外的你们,看着朋友圈的朋友各种秀月饼,亲戚在群里各种发祝福,但我却知道没自己的份...做兼职的时间到了。

——致可爱的你——。

中秋佳节,特别的祝福,在特别的时间给特别的你:在阖家团圆的时刻,恭祝大家2017年中秋快乐,新福美满!

公众安全感调研报告篇十六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众安全感调查紧急会议,主要是针对当前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增进共识、明确责任、迅速行动。刚才,通报了我办事处在市公众安全感调查中的结果,希望各社区、村、各有关部门切实对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整改,加大“平安zz”建设力度,努力为我办事处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存在问题。

大家都已经知道,我办事处在此次市安全感调查中得了黄牌警告。我们应从惨痛的教训中吃堑长智,坚决杜绝再次发生,要全力以赴,迎头赶上,变后进为先进。

不到实际情况。

二、提高意义认识。

公众安全感调查不仅是对稳定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全面考察;不仅是对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工作的专门调查,更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践行执政为民宗旨的全面考察。搞好公众安全感调查,提升公众安全感是政法综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公众安全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

(一)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提高zz形象的基础工作。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事关综治考核,事关绩效考核。因此,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做好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对创建和谐zz平安zz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政法综治工作要坚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根本标准,把评判标准交给人民群众,放手让老百姓评判社会治安状况,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公众安全感调查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要通过夯实基层基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体系、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断提高社会建设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彰显zz交通、区位、优势,让更多的人来zz投资创业,加快集聚高素质要素,从而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迅速抓好落实。

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建设“平安zz”的工作大局,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工作的满意率和知晓率。

(一)领导力度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社区、村、市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和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亲自抓、负总责,治安满意率和平安知晓率排名靠后或名次有下降的更要加大领导力度,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切实找准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要根据“平安创建”宣传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健全见义勇为保障机制,形成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三)打击力度再强化。公众安全感的提高不是靠通过我们打电话就能打来的,而是基于我们治安环境有了切切实实的好转,和谐安定的局面得到切切实实的巩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针对各个时期刑事犯罪的特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和科学的社会治安形势评估机制,努力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针对性、精确性和实效性。要加大对现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效果。要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对称霸一方,危害社会、坑害百姓的流氓恶势力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通过开展对治安重点难点问题的整治,以有效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确保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

第4/5页。

抢案件的发生。筑牢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要大力发展保安队伍,进一步规范其日常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平安建设再推进。建设“平安zz”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扎实推进。根据上级关于“平安建设”活动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目标,总结典型经验。要抓好机制建设,落实责任。要按照建设“平安zz”工作的实施意见,尽快建立与创建工作目标相适应的责任和考核体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科学、奖惩兑现、激励有效的工作机制。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把创建工作的好坏与干部任用奖惩挂起钩来。对在“平安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实行末位警示,重点帮扶,督促整改。

同志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希望大家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再接再厉,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