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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开题报告(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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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开题报告(优质11篇)
2023-11-13 03:15:48    小编:

撰写报告需要准确、清晰地陈述事实和观点,以便读者理解。报告应该突出重点,减少无关信息的干扰。范文包括不同领域和主题的报告,涵盖科学研究、商业分析、市场调研等方面。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一

(1)理论意义:世界自有民族以来,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乃至民族战争虽然接连不断,时有发生,但民族互动、团结和融合却是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多年的世界民族关系史证明了这一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在世界上掀起后,国际上xxx、民族纠纷以及民族战争危机又频频发生。

本论文研究过程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意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为理论依据,联系新疆的特殊形势和多民族地区维护稳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中华民族“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种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依据,以追求稳定、和谐为时代主题,以探索民族团结基础为主线,以喀什地区为例,较为详尽地论述了民族团结的基础,对怎么样搞好民族团结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2)现实意义。

世界发展到今天,在国际关系中,民族关系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看到,无论在美洲,还是在非洲;也无论在亚洲,还是在欧洲,尤其在中亚阿拉伯地区和南亚等地区,民族或族群在互动中的矛盾、冲突不绝。相比之下,中国民族团结的现实案例,无疑给世界各民族或族群树立了榜样,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xx年发生的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再一次证明民族关系在互动中既有走向和谐、团结的趋向,也会有冲突、整合的趋向。所以我认为,对乌鲁木齐“7•5”事件不必大惊小怪,将其放在中国乃至世界民族关系的大背景去看待、去评价,一切又在意料之中。

重要的是乌鲁木齐“7•5”事件从反面告诉我们:当下中国的发展正处在最好的上升时期,全国各民族正意气风发地发展经济、发展文化,人们最需要的就是安定、和谐,以实现强中国、富人民的理想。所以民族团结对于中国来说就如同生命一样重要,如果没有民族团结,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不会有边疆的安全,不会有国家的统一。类似“7•5”xxx事件,是曾经饱受忧患的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当下中国民族团结研究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此。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因此,我们应该像珍惜生命一样坚持民族团结,爱护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团结。

一、民族团结是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有序的xxx面的保障。

二、民族团结是增强综合国力和中华民族凝聚力,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民族团结是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四、打击三股势力的重要保证和前提。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二

姓名:

专业:it法律与知识产权方向。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职称:

论文工作的。

起止时间:

一、简表。

论文题目中文烟草业工程建设制度管理系统研究。

研究内容和意义。

摘要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写论文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主题词。

中文资金监管科技手段实时监督腐化风险防范。

二、选题依据。

包括项目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项目研究目的:

在烟草行业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评审机制。合理设定招标拦标价。建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设立工程建设共管专用账户。最大限度挤出了虚增工程概算和超标设计中的“水分”。初步破解“围标串标”难题。有效防止假借、伪造资质证明竞标,约束中标方严格按合同组织施工,实现监控重点资金支付,防止弄虚作假和非法获利。

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的监督工作思路和方式。引入科学管理理念,实施流程和痕迹管理。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近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烟草行业各企业加强了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技术改造力度,每年的工程建设投资都在300亿元左右,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腐化风险防范任务十分紧繁。

中央纪委惩防体系建设办公室、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联合调研小组开展了关于国家烟草行业创新制度破解工程腐化难题的调研。针对在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受利益驱使,超标准设计、虚增工程概算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将控制项目建设“虚增设计”行为作为行业工程建设“制度反腐”的第一环节,明确要求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必须认真组织与设计方同等资质且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对虚增概算部分一律剔除,对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腐化行为易发多发的“高危”环节,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为了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根据第三方的评审结果,合理设置招标拦标价,投标人均在拦标价以下竞标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实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通过民事约定,业主方和中标方都要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交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约定从中扣除对方的资金作为违约罚金。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共管专用账户措施。

针对不法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惯以停工要挟变更设计、施工方案、追加投资,以牟取非法利润的突出问题,烟草行业通过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共管专项账户和运行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不放过任何环节。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科学手段所具有的公开性、公平性、程序性、严密性特点,充分发挥了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预防和打击腐化行为具有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烟草专卖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作者:《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编委会编。

出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日期:01月

三、研究方案。

1.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子课题的设置及本项目的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

如何使用工程建设监管软件,以经济手段和信息技术手段对承包方进行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并通过计算机语言,使制度变为计算机程序,变为前后关联的'若干工作流程,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落实制度。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招投标腐化行为,如串标、围标和恶意竞标。以及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假借、伪造资质证明参与招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获利。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通过采购材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掉包替代、虚列支出、用巨额假的发票套取现金或工程进度款,降低企业账面利润、偷逃国家税收,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项目创新之处:

把“对工程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概算组织第三方进行审核”、“设置拦标价”、“设立履约保证金”、“设立双方共管专项账户”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落到实处,设计一套《工程建设管理软件》,使制度规则流程化、程序化,支撑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铁规”。按照“以合同为依据,以资金监控为主线,通过对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等重点监控,实现对在建工程有效监管”的工作思路,创新烟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制度。

四、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研究基础。

对烟草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以及烟草行业项目管理的各种知识。

工作条件。

平台技术为核心,结合我在烟草行业的经验,研发三层架构的应用服务,并提供简单易用的二次开发扩展功能,以及大量的api接口,使其更容易的与其它系统进行集成。

生命周期化项目管理流程:整个系统包括了投资管理、项目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资源管理、文档管理和综合查询共十大模块,包含了项目管理的所有内容,实现了项目管理的整体化。

使用基于b/s架构灵活、离散的系统。支持离散的办公方式,通过网络来进行业务数据的整合和管理。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三

1.阐述该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选题背景。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健全法制观念以及完善物权法体系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而占有保护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目的和重要内容,对占有的保护既可以稳定物的支配秩序和确认物的事实状态,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颁布的《xxx物权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内容略显简单。表明我国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很多理论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和盲点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研究意义。

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占有民法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进一步丰富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二是通过对占有之民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的细致研究,对占有之民法保护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质影响,一直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占有制度,《民法通则》中也只是简单规定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已,学术界关于占有制度相关且系统明晰的论文也不多。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为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2007年《物权法》在争议中颁布了,它的问世对完善我国的法律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未来民法典的颁布也将起到推动作用,重要的是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但是据此想用简单的五个条文来涵盖整个占有制度的精华,此举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而且,关于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即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占有的其他规则也极其简略。我国台湾民法的占有制度是集德、日民法之大成,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台湾民法在占有的保护上设置了占有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三项权能制度,其中尤以占有诉权最为重要。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的杨佳红在《民法占有制度研究中》对民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占有制度追根溯源,重新阐释了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内在联系和衔接配合。2007年,郑州大学的刘付鹏在参考了国外立法例及学者的观点上,粗略的论述了占有保护体系。2008年,苏州大学的李春丽通过对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中占有规定的比较,阐述了占有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对在实践中有很重要指导意义的占有种类进行区分,体现占有制度的价值作用,在占有保护方面,她重点分析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区分与冲突解决方法,以揭示占有制度独特的保护功能。同年,复旦大学的赵栋立足于我国的物权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占有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立法过程中相关理论,通过对比来探寻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以上研究对我国的占用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对占有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的研究仍尚待深入。所以,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学习研究。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他实际上应该是一种保护,应该把它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做法来拓宽占有制度的保护范围。一方面把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将占有制度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通过赋予占有诸多法律上的功能,使占有相似于所有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所有权,实现物权法对社会秩序、交易安全的调整功能,体现民法对本权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财产法的发展,特别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异军突起使得占有的重要作用受到质疑和冲击,便出现了国外的立法者及学者们对其讨论和研究的争议,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更应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使之具体明晰。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物权法》虽然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现有立法尚有许多的缺陷,对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本文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民法对占有提供何种途径的保护;能否构建一个完整的占有民法保护体系;。

(2)如何构建较为完善的占有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体系;。

(3)如何完善我国对占有保护的立法规定;。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四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民族团结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树立各民族的团结意识,是民族团结的基本保证。

(1)国外研究现状:民族团结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中国xxx制定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理论依据。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列宁十分重视民族平等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当时沙皇政府对非俄罗斯人民残暴的镇压和屠杀,列宁为了强调保护一切非俄罗斯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起草了《关于民族平等的法律草案》,还专门为这个法律写了说明,表达了对俄国遭受欺辱压迫的犹太民族的极大同情,这个说明便是《民族平等》一文,其中就论述到“工人阶级需要的不是分裂,而是团结”,“对异族人的压迫,是一根有两头的棍子,这棍子一头打击异族人,另一头打击俄罗斯民族”

(2)国内研究现状:把列宁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理论成功运用于中国的革命与建设实践中的光辉典范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她对促进各民族的当家作主、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各民族的团结合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984年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在总结几十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集国内外民族立法之结晶,成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部基本法。1954年,xxx第一部宪法颁布,宪法明文规定了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此后,许多政策文件和法规都有了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列*(xx年12月29日)。

国内关于民族团结研究概括为这么一下几个方面:。

1)有关民族团结理论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

b.论马克思xxx的民族团结思想及时代价值、刘红艳、【民族论坛、,(9)。

d.简论xxx“民族团结"的思想与实践、马莉娜1,姜勇、世纪桥、xx年第2期、

f.论民族团结思想、张春秀、学理论、,(28)。

g.民族团结理论新解---学习民族团结思想、于潜驰、黑龙江民族丛刊、,(2)。

2)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研究:

a.论高校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思维创新、蒙运芳、广西民族研究、xx年4期。

e.试论加强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唐黎、现代企业教育、xx年第二期。

3)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研究。

a.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毛乐燕、西北民族研究、xx年第三期。

b.广西当代民族团结进步的历史考察与现代意义、刘绍卫、广西民族研究、xx年第四期。

c.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黑龙江省民族法制建设30年、缪文辉、原波。

黑龙江民族丛刊、xx年第一期。

4)有关民族团结思想研究:

a.民族团结理论新解——学习民族团结思想、于潜驰、黑龙江民族丛刊、xx年第二期、

5)有关民族团结政策研究:

a.新中国60年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何叔涛、云南民族大学学报、xx年第五期。

b.我国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的发展、冯兰新,玛达尼亚、石河子大学学报、xx年第一期。

6)有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研究。

a.关于维护新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几点思考、张工、新疆社会科学、xx年第五期。

b.当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分析、段超、中国民族大学学报、xx年第三期。

e.试论加强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唐黎、现代企业教育、xx年第二期。

3)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研究。

a.各民族团结进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所在、毛乐燕、西北民族研究、xx年第三期。

b.广西当代民族团结进步的历史考察与现代意义、刘绍卫、广西民族研究、xx年第四期。

c.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黑龙江省民族法制建设30年、缪文辉、原波。

黑龙江民族丛刊、xx年第一期。

4)有关民族团结思想研究:

a.民族团结理论新解——学习民族团结思想、于潜驰、黑龙江民族丛刊、xx年第二期、

5)有关民族团结政策研究:

a.新中国60年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何叔涛、云南民族大学学报、xx年第五期。

b.我国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的发展、冯兰新,玛达尼亚、石河子大学学报、xx年第一期。

6)有关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研究。

a.关于维护新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几点思考、张工、新疆社会科学、xx年第五期。

b.当前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分析、段超、中国民族大学学报、xx年第三期。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五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

(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

(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专业:开题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参考文献等)。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导师组意见:

导师组组长签字: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六

新疆是中国最大的一个省区,新疆又是一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统一的具有战略地位的省区。在这个大背景下,新疆的民族关系不仅是新疆民族团结的关键和核心,也是中国民族团结的关键和核心。基于这样的战略背景,该文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民族团结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依据,从文章的开始叙述有关民族团结的理论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来阐述,并且依据调研资料展开叙述。

第一部分:略述文章的研究的背景、意义、技术路线和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理论,并分析民族团结的的内涵和,并结合新疆具体的历史发展趋势,阐述在新疆实施民族团结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来阐述,民族团结的6个基础也就是说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民族团结的精神基础、民族团结的和谐基础、民族团结的制度基础、民族团结的情感基础。

第四部分:通过对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喀什实施的现状研究,总结出民族团结政策在新疆喀什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思考对策提出建议。主要讲述搞好民族团结的对策。

1.突出强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的法治基础。

2.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强化民族团结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搞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第一资源。

4.国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团结发展;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xxx的行为。

5.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中,国家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五部分:结语。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七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为适应改革开放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19瑞士的民法典率先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151条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其后法国、日本等国也在其民法典中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当前,现实生活中包”二奶“、养小蜜、找情人等现象的出现,对婚姻家庭关系危害极大,社会急切呼唤立法予以规制。据此,新婚姻法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我国20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满足司法实务操作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也还存在缺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就不可避免的不尽完美。

本文试以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为例,阐述我国的立法规定,分析其不足,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通过对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的分析,以及参考同类案件,分析我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三个方面重点研究: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和法律适用。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3.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问题的解决。

三、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研究方法:

写作框架:序言。

第一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介绍和本案的概况。

第一节:离婚损害赔偿的介绍。

第二节:本案审理情况。

第二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第一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国外的比较。

第五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第一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第二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结语:总结。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观念越来越受到挑战,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养情妇”等现象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娇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不少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因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身心的严重摧残。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也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在西方国家亲属法中,早已普遍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受害方的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年我国新《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就如何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认,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该制度运行十余年来,确实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了过错方。可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制度设置的目的。但是,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重重困难,使得我们不能过分满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目前立法上取得的成就。相信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必将日趋完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作用。

参考文献:

1.林淑菁:《论我国离婚制度与妇女权益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第10期。

3.孙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刘秀、胡绵娓:《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第3期。

5.夏吟兰,薛宁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学研究动态》,11:10。

6.杨颖:“婚姻法实施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6月。

7.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

8.杨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大学,.3。

9.殷根生、王燕译.《瑞士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42页。

10.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出版第46一50页。

11.于东辉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3月第1版。

12.洪朱丹:《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3月第1版。

13.巫昌祯主编:《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八

论文选题意义、实践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国内外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论文写作提纲。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

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

1.2.1起因民间借贷。

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为。

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

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1客体。

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2.2客观方面。

2.2.1行为方式。

2.2.2行为对象。

2.3主体。

2.4主观方面。

2.4.1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

2、杨萍娟,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5月。

3、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4、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10月。

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204月。

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月。

11、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5月。

12浅析索债型非法拘。

现有理论基础。

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

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九

1、选题意义和背景。

首先、理论意义。

在今天,平等原则在法律文本上早己确立,但社会生活中仍广泛存在着性别歧视现象。这种法律的承诺与事实上的性别不平等一度引起了学者们对性别歧视问题的思考,但就目前查找文献资料的情况来看,国内学界关于性别歧视的研究多是一种基于歧视现状的实证研究和对策研究,就性别歧视问题本身较为系统深入的法理研究还存在不足,尤其是对反性别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评价标准及其具体适用等法理问题的讨论还不充分,而这无疑对于反性别歧视行动的成败意义重大。因此,关于反性别歧视的理论基础研究还留有较多的学术空白,有待于我们继续填补和完善。

也许是性别歧视的谈论己经太过平常,承认性别歧视的存在及其存在的不合理性己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问题的关键自然而然就落到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实践上。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将性别歧视视为一种客观实在和认知的既定前提,而忽视了对性别歧视问题本身的关注;将男女平等的朴素观念视为指导反性别歧视的核心价值指引,而忽视了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不平等的反复追问;将研究的重心放置于研究对策之上而忽视了对反性别歧视指导原则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深刻反思。当平等和禁止歧视被置为一种当然的认知前提,关于歧视的理论探讨则很容易被局限在平等的框架下而放弃了对平等价值本身的深入思考以及对平等价值之外其他重要价值的合理注意,由此可能造成平等原则适用的任意扩大化,甚至造成在特定的环境中对平等原则的不正当利用。在神话世界里,也许我们只要说声“男女必须平等”、“人人应当平等”之类的咒语,所有的祈愿就能够实现,但问题是我们并不生活在那样的神话国度里。我们需要一种可靠的思想和一套可靠的制度去建构合理的人间秩序,并且反复运用制度实践的结果来检验思想和评价制度,从而使思想日臻先进、制度日益完善、行动日趋合理。总之,我们需要不断反思、设计和改革制度。

其次、现实意义。

目前很多人对性别歧视问题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性别歧视对日常生活的渗透和影响下,每个人对性别歧视问题都形成了一定的个人主观见解,但每个人都无法断言其个人见解是一种理智的、可靠的进而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人与歧视情境关联性的强弱、个人的善感能力、个人的知识结构、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等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对歧视问题的判断,也致使每个人对性别歧视这一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社会就如何理解和把握性别歧视以及如何有效消除性别歧视的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也没有提出一种十分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路径。但是,歧视问题又与我们的生活这么近,与每个人在社会交往结构中可能取得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质量息息相关,与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紧密相连。那么,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己经存在很久了,人们却不能够充分准确地认识它和有效应对它,而且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它自身形式的发展和变化,人们将面临越来越难确切地认识它和把握它的风险,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它!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一)国外研究情况国外学者关注和研究平等和性别歧视问题的时间早于国内,目前主要有三大类书籍:第一类是教科书性质的,主要针对学生和执业人士群体,介绍了当前国际社会、欧洲以及主权国家国内反歧视相关的法律实践情况,表达基本的.法律观点。20第二类是理论性很强的学术着作,深入探讨和研究反歧视法涉及的核心概念、指导性原则等重要内容,以美国学者居多。还有一类是对反歧视法做比较性研究,主要是对国内外在反性别歧视方面的立法和政策作比较研究,如国际的、区域性的与国内的反歧视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比研究。此外,还有一种重要的研究趋势是研究反歧视理论,反歧视的目标、功能和基本原理。

(二)国内研究进展国内有不少学者研究性别歧视问题,关注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对中国社会面临的歧视现状给予了大量关注和描述,并对如何消除歧视,解决现实问题进行了制度性的对策探讨。但其中存在不足的一点是,己有的这些研究多是一种实证的和政策性的理论研究,而缺乏较为系统的深入的法理研究。很多学者倾向于将性别歧视当作一种既定的事实(客观实在)和既定的概念前提,把主要精力集中放在对不同情境下的具体歧视问题(如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年龄歧视等问题)做现实层面的探讨,而对性别歧视的概念、法律内涵及反歧视的理论指导等问题的研究仍存在不足。这表明性别歧视问题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对它的理论探讨还不充分,有待我们继续加强和完善。

3、参考文献。

国内着作及论文,中文译着,英文文献。

国内着作:

[1]白桂梅。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白志红。女性主义与人类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

[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公意的边界[m].上海人民出版社。.

[4]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蔡定剑。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6]陈明侠。黄列。性别与法律研究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陈方正。在自由与平等之外[m].北京大学出版社。.

[8]陈波。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权[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9]邓正来。转型中国的社会正义问题[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10]董云虎、张晓玲。西方妇女争取妇女人权的斗争[m].新华出版社。.

[1l]代水平。政府产权的理论逻辑及其边界约束[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12]段忠桥。为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辩护:g.a.柯恩的政治哲学追求[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13]冯祥武。反就业歧视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14]冯玉军。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

[15]付翠莲。在平等与差异之间:女性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4、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在盛行依法治国的当代,彻底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从根本上还必须诉诸于制度,一套具有可行性的完善的社会制度是切实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和实践权利坚实有效的武器,而制度的建设必须依靠法治。

这篇论文的重要目标在于进行反性别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基础研究。论文的主体写作主要围绕反性别歧视的价值目标(即反歧视应该树立怎样的价值观,平等还是自由,公平还是福利,尊严还是差异?不同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反歧视政策的制定者和行动实施者该如何权衡与取舍?)问题展开。换言之,我们必须对指导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的评价标准(也就是法律政策的价值导向)是什么加以明确,从而推动反性别歧视行动卓尔有效地实践下去,促进性别平等在价值层面和现实层面的切实实现。因此,文章在对传统的以平等为核心价值指引的反性别歧视制度规范评价方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效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对新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反性别歧视应该确立的价值观进行重新深入的思考,以期进一步阐释性别平等的科学内涵。

反性别歧视的价值观,从根本上来说,要解决的是在以推动实现性别平等为基本目标的反性别歧视过程中应该树立一种怎样有益于推动社会整体趋向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操作路径的问题。千百年来,无数伟大的思想工作者们都在孜孜不倦地探讨这样一个关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终极性命题,探索人类社会可欲的平等的样子27、社会不可逾越的不平等的底线2”以及可欲的平等在实践中可能的具体表现形式29,当今社会的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也在不断继续给出多方的回应,这些探索与回答共同构成了这一时代属于我们并支撑着我们去建构和发展我们生存其中的社会的思想宝库,也在等待我们从中分辨、择取并加以改造最终适用于本国国情和社会基本现实的思想精华,实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放眼看去,当代社会各种思潮风起云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功利主义、多元主义以及社群主义等理论思潮纷纷对如何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提出了不同见解以及多元的平等实现策略。我们在消除不平等、解决社会公平性不够的反歧视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平正义观念其实也是这些公平正义观念当中的一种。

而当前反歧视行动成效不显着也在不断提醒我们当前反歧视法律政策的价值指导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而西方社会这些多元的公平正义观确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吸收的精华。因此,论文重点回顾和梳理了当代西方社会具有代表性的这些重要公平正义观念中所包含的社会建构逻辑和建构路径、对如何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不同见解以及多元的平等实现策略,在对当代自由主义和另外几种公平正义理论的平等哲学进行系统阐释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找到了这些重要理论思潮背后所蕴含的共识以及争论的焦点,发现不同价值观念背后产生分歧的症结归根结底就在于其所持价值标准及价值目标的实现路径在认识层面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在推动实现人类社会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证成平等这种价值,对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差异与尊严这几组价值目标如何看待和取舍,从而厘定社会正义能够容忍的不平等限度。由此,进一步在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的情况下,对反性别歧视过程中遇到的自由与平等、公平与福利、差异与尊严这几种价值的冲突时如何分析和作为进行深入的法理思考,从中总结形成正确而全面的价值观念以及具有可行性的性别不平等解决方案用于指导我国社会进行反性别歧视。这种先进的价值观念为反性别歧视行动提供可靠而全面的价值指引,也构成了反性别歧视的法理内核。

5、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性别歧视就是这样一种基于性别因素而存在的不公正对待,这种不公正对待首先是对性别平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消解和破坏,其次是它的发生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平等恶化的结果。因此,性别歧视问题在本质上是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也是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子问题。这种歧视不仅使人的发展潜能在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受到严重抑制,阻碍了人类平等而自由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反性别歧视的根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消除不合理的性别区别对待,促进性别平等在实际层面得到切实实现。所以,反性别歧视究其本质来说是这样一个以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平等为主旨、与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可能取得的生存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对促进人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环境趋向公平正义的建构意义重大、根本在于推动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全面提高的重大社会平等课题。

6、预期的结果。

性别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平等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也是一个由社会决策者依托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群体环境之间的关系加以建构从而维持社会整体架构的稳定、和谐和高效,并使社会交往趋向大体公平正义的过程。

反性别歧视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性别平等进而推动社会平等,反性别歧视的实质其实也是这样一个社会性别建构的过程,通过反歧视的立法执法等制度措施对男人和女人失衡的社会性别关系进行重新建构,促进男女性别关系朝着健康、和谐和公正的方向进步,实现两性发展的均衡。如同社会建构的完成最终需要诉诸于正义的观念来对社会的本质和社会制度的品格进行评判,两性关系的社会建构最终也需要接受性别正义的检验。树立正确的性别价值观和找到一种有助于指导社会进行性别正义建构的先进的两性平等哲学无疑是相关理论研究者的重要使命。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十

1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1占有概论。

占有的历史考察。

占有的含义。

占有的性质。

2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占有的构成要件。

占有的分类。

占有保护的目的和制度价值。

3占有保护的理论构架。

占有的物权保护及其比较法研究。

占有的债权保护及其比较法研究。

4我国现行占有保护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其建议。

自力救济权之设立。

占有之诉之构建。

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保护范围之完善。

参考文献。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具体而言,在论述占有的性质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时将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意在对占有进行追本溯源以及分析其历史发展过程,以及在历史上对于占有的保护方式;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范围;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占有的不同保护方式;最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侵害占有后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研究。

法律硕士开题报告篇十一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摘要。

占有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占有制度不仅是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基础,而且善意取得、取得时效、债权效力的强化均和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关于占有的制度设计,而占有的保护更是其关注的核心,是整个占有制度的重中之重。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对占有制度设专章予以了规定,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占有制度的重视。同时也应当看到,《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过于简单,立法极为简略,法律条文仅有五条,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占有制度及其理论进行体系化梳理,通过比较研究,历史借鉴,系统分析,对我国现有占有制度的核心—占有之保护进行检讨,进而提出完善之建议。不敢奢求有突破性的见解与建树,只求对占有保护之见解合情合理,以期对将来之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主题词数量不多于三个,主题词之间空一格(英文用“/”分隔)。

中文占有保护检讨完善。

二、选题依据。

1.阐述该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选题背景。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健全法制观念以及完善物权法体系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而占有保护则是占有制度的核心目的和重要内容,对占有的保护既可以稳定物的支配秩序和确认物的事实状态,也可以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内容略显简单。表明我国学者以及相关人士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很多理论问题以及法律空白和盲点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研究意义。

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对占有民法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进一步丰富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从而进一步完善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二是通过对占有之民法保护的方法和内容的细致研究,对占有之民法保护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研究现状。

(一)国内的研究现状。

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质影响,一直未建立一套完整的占有制度,《民法通则》中也只是简单规定占有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已,学术界关于占有制度相关且系统明晰的论文也不多。的《物权法草案》为物权法的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物权法》在争议中颁布了,它的问世对完善我国的法律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未来民法典的颁布也将起到推动作用,重要的是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但是据此想用简单的五个条文来涵盖整个占有制度的精华,此举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而且,关于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只有一条,即对占有保护请求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关于占有的其他规则也极其简略。我国台湾民法的占有制度是集德、日民法之大成,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台湾民法在占有的保护上设置了占有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三项权能制度,其中尤以占有诉权最为重要。

西南政法大学的杨佳红在《民法占有制度研究中》对民法上的占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对占有制度追根溯源重新阐释了占有与相关制度的内在联系和衔接配合。20郑州大学的刘付鹏在参考了国外立法例及学者的观点上粗略的论述了占有保护体系。苏州大学的李春丽通过对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中占有规定的比较阐述了占有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我国建立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对在实践中有很重要指导意义的占有种类进行区分体现占有制度的'价值作用在占有保护方面她重点分析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区分与冲突解决方法以揭示占有制度独特的保护功能。同年复旦大学的赵栋立足于我国的物权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占有保护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立法过程中相关理论通过对比来探寻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以上研究对我国的占用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对占有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的研究仍尚待深入。所以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学习研究。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属于物权法的范畴,他实际上应该是一种保护,应该把它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在调整方法上,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做法来拓宽占有制度的保护范围。一方面把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开来,将占有制度成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通过赋予占有诸多法律上的功能,使占有相似于所有权,甚至在某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化为所有权,实现物权法对社会秩序、交易安全的调整功能,体现民法对本权的关注和保护。

然而,近年来,随着财产法的发展,特别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的异军突起使得占有的重要作用受到质疑和冲击,便出现了国外的立法者及学者们对其讨论和研究的争议,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更应加强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使之具体明晰。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物权法》虽然对占有的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现有立法尚有许多的缺陷,对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本文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民法对占有提供何种途径的保护;能否构建一个完整的占有民法保护体系;。

(2)如何构建较为完善的占有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的体系;。

(3)如何完善我国对占有保护的立法规定;。

2.主要参考文献(列出作者、论文名称、期刊名称、出版年月)。

论著类。

[1]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四辑:论占有》,法律出版社,。

[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著:《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三)》,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

[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6]谢在全著:《物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杨立新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8]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王泽鉴著:《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论文类。

[1]孙立峰:《占有保护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2]薛启明:《占有制度三题》,载《研究生法学》,(3)。

[3]林琳:《论物权占有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9(1)。

[4]余兵:《我国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

[5]刘付鹏:《民法占有保护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5)。

[6]王洪亮:《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载《清华法学》,2007(3)。

[7]张攀:《物权法的占有制度探讨》,载《法制与经济》,(5)。

[8]李玉英:《从罗马法中的占有保护谈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1(11)。

[9]廖新仲:《关于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载《法律适用》,2011(9)。

[10]孙晓奇:《占有之侵权责任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4)。

[11]张茜:《占有制度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0)。

[12]赵栋:《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

[13]杨娜:《占有效力研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

[14]李春娜:《浅谈占有的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

[15]张凌:《占有保护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16]孙立峰:《占有保护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10)。

译著类。

相关网站。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阐明文章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

绪论。

1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正文。

1占有概论。

1.1占有的历史考察。

1.2占有的含义。

1.3占有的性质。

2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2.1占有的构成要件。

2.2占有的分类。

2.3占有保护的目的和制度价值。

3占有保护的理论构架。

3.1占有的物权保护及其比较法研究。

3.2占有的债权保护及其比较法研究。

4我国现行占有保护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其建议。

4.1自力救济权之设立。

4.2占有之诉之构建。

4.3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保护范围之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具体而言,在论述占有的性质以及在社会中的作用时将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意在对占有进行追本溯源以及分析其历史发展过程,以及在历史上对于占有的保护方式;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构成和损害赔偿范围;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探讨占有的不同保护方式;最后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侵害占有后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研究。

四、工作进度的大致安排。

应包括文献调研、资料收集、内容设计及论文撰写等。

20xx年12月-20xx年1月:相关基本理论知识加以认真学习,阅读相关专家、学者的著作和论文并对文献进行分析整理,确定写作的主题和基本思路,形成开题报告。

20xx年1月-20xx年2月: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与导师协商交流,根据导师的建议形成写作大纲和详细纲目。在写作大纲的基础上完成论文初稿。

20xx年3月-20xx年5月:进行初稿的修改,形成终稿。

五、创新之处。

阐明论文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1)对占有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即从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和占有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两方面进行了体系化以及比较法上的探讨。

(2)阐述了占有人有自力救济以及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的必要性以及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

(3)详细阐述了侵害占有及损害赔偿的范围。

(4)对占有之诉之构建进行了初步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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