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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 纪律法规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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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 纪律法规心得体会(8篇)
2022-12-20 01:38:26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一

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

甲方为完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为共同遵守。

一、本项目的基本内容

1.1 根据甲方与 公司的约定,甲方将为公司的改制重组提供改制重组方案的制作、改制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全程咨询等服务内容。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2.1 本项目中,甲方委托乙方的法律服务事项有以下内容:

2.

1.1参与关于本项目的有关会议。

2.

1.2根据本项目的进程适时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不包括向甲方外的单位或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3为甲方参与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

1.4 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甲、乙双方合作形式

3.1 经甲方指定,乙方同意委派律师完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2 乙方如需更换委派的律师,应当事前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如有更换乙方律师的要求,乙方应尽量予以满足。

3.3 乙方律师的工作地点主要在市。

四、工作进度安排

4.1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应当以确保甲方完成本项目总体时间安排为前提。

4.2 工作时间确定后,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精神确保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完成,但因甲方或其合作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延误,乙方工作时间得以顺延。

4.3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所有事项之日止。

五、律师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与相关费用

5.1 根据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和所需时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酬金为元。如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少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则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为公司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报酬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的比例乘以45000元。

5.2 上述法律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律师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市内交通、通讯、文件制作、资料查询等费用,但如需乙方律师在市外工作,则甲方应据实支付乙方律师的交通、食宿费用。

5.3 本合同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本项目结束、甲方收到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单位支付的报酬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第

5.2条的约定将剩余律师酬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

6.1 乙方对参与本项目中所涉及的企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在甲方对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2 如因乙方律师的行为、语言不慎造成上述保密信息的泄露,致使甲方的利益受损或遭致其他任何形式的麻烦和尴尬,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未经对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2 如乙方有前述

7.1项之情形,则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甲方有此情形,则仍应当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法律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项目无法实现,则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8.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本项目无法实现,则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酬金。

8.3 如因乙方指派的律师的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10.1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为生效。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二

( )甘公律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甘肃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

<>

1、对甲方已从事、正在从事或拟从事的业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分析和评价报告;

2、为甲方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3、应甲方的要求参与重大合同及项目的谈判及签约活动;

4、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

5、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律教育工作;

6、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7、代理甲方参与诉讼活动。

乙方提供以上除第7项以外的服务,其报酬已经包含在年度顾问费中,不再另行收费。

涉及第7项的收费按照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物价局下发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乙方以电话、传真或现场办公等灵活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执业律师提供相关业务的资料和文件,协助律师办理相关的事宜,乙方律师对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1、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月内支付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剩余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半年后支付。

2、乙方如果需要到甲方现场或异地办公,所需交通费及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

<>

甲方:            乙方: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小企业创业法律服务计划》,双方方就聘请创业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律师团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团队负责,专人联系”,律师团以一个团队承担本计划中的法律服务,保证任何一个企业案件,都有两个以上律师提供服务,使企业能及时有效的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目标: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通过参与甲方经营管理决策,努力将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工作职责

1、为企业草拟、制订、审查或修改合同,同时逐步健全企业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协议期限内免费)

2、通过解答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协议期限内免费)

3、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研究,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运作,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协议期限内免费)

4、对企业劳动合同及员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协议期限内免费)

5、当企业可能面临纠纷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协议期限内免费)

6、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依法举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除律师事务所基本受理费__________元外,费用按照律师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7、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应由甲方及时予以报销,诉讼、非诉讼活动中法院、工商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所收取的法定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为了使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甲方应将企业设置专人负责与律师团联系。

第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的课题研究,为课题研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服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条违约条款

甲方与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四

甲方:_______地址:_______

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

甲方为完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聘请乙方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为共同遵守。

一、本项目的基本内容

1.1 根据甲方与 公司的约定,甲方将为公司的改制重组提供改制重组方案的制作、改制重组工作的组织协调、全程咨询等服务内容。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2.1 本项目中,甲方委托乙方的法律服务事项有以下内容:

2.

1.1参与关于本项目的有关会议。

2.

1.2根据本项目的进程适时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不包括向甲方外的单位或行政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

2.

1.3为甲方参与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

1.4 甲方委托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甲、乙双方合作形式

3.1 经甲方指定,乙方同意委派律师完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2 乙方如需更换委派的律师,应当事前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如有更换乙方律师的要求,乙方应尽量予以满足。

3.3 乙方律师的工作地点主要在市。

四、工作进度安排

4.1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应当以确保甲方完成本项目总体时间安排为前提。

4.2 工作时间确定后,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精神确保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完成,但因甲方或其合作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延误,乙方工作时间得以顺延。

4.3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本项目的所有事项之日止。

五、律师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与相关费用

5.1 根据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和所需时间,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酬金为元。如公司支付给甲方的报酬少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则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为公司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报酬与公司与甲方约定的报酬的比例乘以45000元。

5.2 上述法律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律师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所需的市内交通、通讯、文件制作、资料查询等费用,但如需乙方律师在市外工作,则甲方应据实支付乙方律师的交通、食宿费用。

5.3 本合同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本项目结束、甲方收到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任何单位支付的报酬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第

5.2条的约定将剩余律师酬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

6.1 乙方对参与本项目中所涉及的企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在甲方对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2 如因乙方律师的行为、语言不慎造成上述保密信息的泄露,致使甲方的利益受损或遭致其他任何形式的麻烦和尴尬,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未经对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2 如乙方有前述

7.1项之情形,则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如甲方有此情形,则仍应当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法律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8.1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项目无法实现,则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8.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本项目无法实现,则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酬金。

8.3 如因乙方指派的律师的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履行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10.1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为生效。

十一、其他

1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2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五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2、土地转让

x7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x7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

3、诉前保全

x8年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

4、提起诉讼

x8年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x8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

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

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

四、关于本案还应当寻找和搜集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1、关于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借款3262,233元的资金去向、用途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的证据、材料和文件;

2、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3、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偿还预收的“全发 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4、关于永川全发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5、关于重庆盈月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6、关于永川全发和重庆盈月居之间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控制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文件、材料或说明;

7、关于与本案相关的,能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

特别说明的是,拥有上述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则应当依法提供,并且必须是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将会推断对拥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为履行公司(重庆盈月居)职务,但是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事后在处置自身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永川全发)后,被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由认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引发的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案。

2、本案偿还借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分析。

(1)关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在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时,是以运作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进行借款,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在原告吴氏兄妹的起诉状中,吴氏兄妹亦明确承认并载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在其开办的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等语,这亦完全证实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再依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吴氏兄妹借款的行为,属于为履行公司职务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由以王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盈月居来承担民事责任,与王浩先生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氏兄妹起诉要求王浩先生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是以公司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尽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浩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自身的私人用途;而且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亦无须出具任何授权委托即可进行职务行为。依据前条引述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重庆盈月居依法应当承担王浩先生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重庆盈月居还作为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并未载明属于何种担保责任,故此重庆盈月居应当为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混为一体,并无任何实际区别。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重庆盈月居还应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无论作出何种判定,重庆盈月居都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3)关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第三被告永川全发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合同主体,和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吴氏兄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的牵连和关系。在本案中唯一发生关联的是,永川全发受让了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受让了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

在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中,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亦没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原告吴氏兄妹以永川全发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只能认定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因为损害了第三人原告吴氏兄妹的利益而无效。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发受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个人并无返还永川全发所支付700万对价的能力,故而永川全发也不能返还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发依法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六、关于原告吴氏兄妹诉讼请求和相关背景的分析。

1、原告吴氏兄妹将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三者共同诉至法院,既有其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错误解读所致,亦有其诉讼技巧和策略的考虑。

原告吴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明显犯有“重大诉讼错误”,因为恶意串通并不会引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之间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从而达到将土地使用权从永川全发处返还给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从王浩先生处拍卖土地使用权追回借款。但是再结合前述第五条第(1)点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吴氏兄妹只能要求重庆盈月居承担法人责任,而仍然无法对王浩先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目的并无法实现。

依据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吴氏兄妹只诉讼请求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其债权将面临无法执行和收回的巨大风险。因为至目前止,重庆盈月居名下并无任何的资产,其名下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都已经转让给永川全发,而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是否有效,均不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财产。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重庆盈月居很可能已经并无任何资产,甚至已经达到破产的边缘,故而原告吴氏兄妹只能将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当中,也只能寻找一个牵强的“恶意串通”的理由。

2、原告吴氏兄妹在当地法院的背景关系分析。

原告吴氏兄妹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在本案中,其实并不符合“情况紧急”、“难以弥补损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永川全发名下,如此保全并无意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吴氏兄妹在当日提出申请,即获得批准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执行措施。

这些情况都表明原告吴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师和当地法院具体深厚的背景关系,已经获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显的法律关系中,该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大违法之嫌疑,原告吴氏兄妹将很可能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的分析。

鉴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试图与原告吴氏兄妹协商解决本案诉讼,因此关于法律上的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诉讼进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详细论述。

八、关于本案诉讼结果可能的预测分析。

1、法院判决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最合法的判决结果。

依照前述论证,本案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吴氏兄妹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发的财产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决王浩先生承担还款责任,重庆盈月居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对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法官依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很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原告吴氏兄妹动用资源,使法官违反法律,虽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4、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达成还款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此不予论述。

九、关于本案的诉讼前景预测实现分析。

关于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对贵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几点:

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雄厚资源和实力足以胜任本案诉讼。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以从事商事领域法律服务为主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跻身国内名列前茅的顶尖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

君泽君汇聚了二百余名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具有广博知识、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校,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的经历;许多律师还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司法系统和高教单位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多名律师参与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君泽君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安排交易、规避经营风险及创新增值服务。

专业化的分工和优秀的业务团队使君泽君律师得以全方位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君泽君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理财、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改组和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倾销、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2、君泽君的律师团队足以担任并胜任本案委托律师。

一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在重庆、北京和湖南等地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何如社会关系资源,有利于对抗和消除原告吴氏兄妹的司法关系资源,顺利实现本案诉讼的目的;

二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均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陈永福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法律观点和解决思路灵活而开阔,分析问题透彻而深刻,对于利益分析和诉讼行为成因判断独到而深刻,这一切均有利于本案法律问题的解决;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虽然复杂,但是并非重大疑难案例,对于判断、分析和解决本案纠纷非常有利;

四是:本案证据比较齐全,事实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时审判和防止法院违法裁判。

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应该能够顺利实现前条所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的预期结果,顺利的彻底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十、我们慎重提示并郑重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贵公司与吴氏兄妹“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事宜所提供,希望能够对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全面的分析与归纳,主要作为贵公司谈判、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之用;不代表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之观点。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时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利用。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义:

甲方包括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

二、工作方式

1、人员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乙方指派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 ”项目的法律事务。

2、固定走访式制度

为加强合作,乙方律师应二周内不少于一次到甲方走访,了解情况,

3、临时性走访制度

为及时、迅速协助甲方解决问题,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义:不论是节假日,还是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只要甲方有紧急事务处理,除乙方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脱身外,乙方律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现场,参与协商解决。

4、集体协作式制度

该制度指甲方的委托事项非顾问之所长时,乙方将以全所的强大律师团队为依托,指派其他专业特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甲方所托事项圆满完成

三、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提供与商铺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2)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协议范本;

(3)审阅、修改协议、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4)参与商铺所有者之间的商务谈判;

(5)与商铺所有者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6)提供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7)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针对商铺所有者的重大决策出具法律建议;

(8)应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9)经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0)应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1)办理与商铺所有者之间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2)其他委托事项。

2.针对与商铺所有者之间重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做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五、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9.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0.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11.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甲方一致同意本次法律服务费用为 元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

2、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收费。

七、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八、协议的解除

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限。违反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

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四、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七

今_________借给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圆整,即¥______元。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______圆整,即¥______元,全部本息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

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______圆整,即¥______元。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借条出具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法律与纪律的心得体会报告八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好,感谢你在百忙之中看完这封信,给我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我会不负你的期望,向你证明你的选择是对的。

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毕业生。大学四年,经历了各种磨炼、挫折和成功,养成了坚韧和自信的性格;在对生活和事业的执着追求中,我明白了人生的真谛:做一个踏实的人,认真做事,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在校期间,我立志奋进,各方面发展自己。学习刻苦,成绩突出,获得多项综合奖学金,国家一级奖学金。除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外,他还非常重视其他技能的培养,认真学习秘书学和计算机。现已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和全国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充分掌握文秘技能,熟练处理办公室事务。工作中多次在学校和学院做学生,曾在学生处做学生助理,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等。我在工作中认真务实,赢得了老师和同学的好评,培养了我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我的工作能力多次被学校层面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证明。很多成绩的成绩并没有让我满意而止步,而是继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学校活动,获得了很多奖项。另外,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多次在社会实践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几次在卖兼职中磨砺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我:一个开朗活泼,谦虚随和,专业基础扎实,社会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积极上进,踏实自信的大学生。

人无完人,不缺黄金。我的知识需要提高。我的英语水平不是很好,但我相信贵公司有眼光就能学到人才。我相信,凭借我的自信、热情和真诚务实的态度,我相信我能够胜任您对我的信任。

此致

敬礼!

求职者: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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