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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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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模板10篇)
2023-11-20 11:37:35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总结不仅要总结过去的经验,还要展望未来,提出自己的规划和目标。以下是一些别人写的心得体会,但是每个人的心得都是独特的,仅供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成为了影响每个人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大问题。污染防治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下面从个人角度出发,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繁,都显示了环境保护的紧迫性。过度开采、排放等人类的行为,在挣取眼前利益的同时,我们也为后代子孙留下了巨大隐患。认识到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是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的前提。

第二段:形成环保意识,从小事做起。

环保宣传工作有些时候呈现得十分突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只有真正形成了每个人内心深处的环保意识才会更加有效果。个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从小事做起,比如:分别投放不同垃圾桶、选择环保包装、尽量少开车等,真正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将环保意识植入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

第三段:重视科技与环保结合。

科技发展与环保紧密结合可以实现更加高效的污染控制与防治。例如:城市空气的PM2.5检测设备、室内空气净化器、新能源汽车等,都是目前融合科技与环保产物。我们应该重视科技的作用,支持与发展更多科技产品,在环保工作中更多的引入先进技术,从而达到更加全面的环保效果。

第四段:注重科普宣传。

科普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污染的形成与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治方法。如今社会上已经有很多公益组织和政府部门都开展了科普宣传的工作,普及公众环保知识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我们也可以在朋友圈、社交软件、个人博客等平台上传一些环保知识或者宣传新闻,使得科普宣传的界面更为全面。

第五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对于环保事业的进一步推动,一个人的力量极其有限,但是如果多个人联合起来就可以发出更强大的声音。我们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组建保护野生动植物协会、义务植树等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和责任,将自己的一份力量贡献给环保事业。

总之,环保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放下自己的利益和想法,去运用科技手段、注重科普知识、增强环保意识、通过行动宣传环保等方面,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环保事业中,让我们共同呵护这个美丽的地球家园。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污染防治的第一条是依法依规。在污染防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摒弃易于妥协、随意应变的做法。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监管,打击所有违法行为。此外,在制定和实施环保法规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让广大民众共享公众环境资源,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保法规社会认同度,为污染防治工作注入更多生命力。

第三段: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污染防治取得重要进展的有力支撑。现代科技手段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有重要作用,各项环保技术的创新在污染防治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加强对环保高新技术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环保科技领域。全社会应当提高环保科技应用水平,推广污染防治技术,让先进的科技手段在广大市民中得到普及,揭开新的环保科技应用面纱。

第四段:加强沟通,形成共识。

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协调配合。政府、企业、社区、公众应当形成强大的联合战线,促进信息共享和互动,创造更好的协同效应。政府有必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积极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良好的生态合作关系。在污染防治职能部门与各企业之间,更应该强化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最终,沟通和合作的利用能够带来各方面资源和资本的共享,创造环境可持续发展与共赢。

第五段:从我做起,从现在开始。

污染防治的最终目的是协助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作为个人,污染防治也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实际行动。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资源,改变自身的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比如,我们可以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购买环保产品,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等。同时,公众应该主动参与污染防治活动,积极发声,举报违法行为,扮演良好的社会角色,为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

污染防治事业是一项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并采用合理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才能建立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生态环境。这样的环保工作,必将带给我们健康、可持续和美好的未来。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污染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它危害着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健康。为了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加大了对污染防治的力度。通过参与到污染防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污染对环境和人们的危害,这让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减少污染源。

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减少污染源。对于人工污染源,人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或者减少它们对环境的污染。比如,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尽量减少使用塑料袋和纸张,这样可以减少废弃物的量,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且,应该鼓励人们使用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比如使用环保型的清洁用品和植物盆栽,这些都可以帮助减少人工污染源。

第三段:改变自身行为和习惯。

污染防治不仅仅是政府行为,个人行为也非常重要。改变自身自己的行为和习惯,可以有效地减少个人造成的污染。我们应该养成养成环保的生活方式,节约能源、节约资源。比如,出门前关掉冰箱、电视、空调,出门时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如何分类垃圾等等。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很多小事情。这些小事情,说起来是小事,但是实际上它们累加起来所产生的效果是非常大的。

第四段:了解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污染,国家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了解这些政策法规,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怎样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也能够指导我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权益。只有了解政策法规,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的环境权益。

第五段:共建绿色家园。

每个人都是共建绿色家园的参与者和贡献者,我们应该共同致力于减少污染源、改变自身行为和习惯、了解政策法规来保护自己、保护环境。我们需要共建绿色家园,让自然和环境得到保护,更好的生活和工作。

结语:在这个时代,污染防治成为了每一个人都需要关注的话题,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建美丽的绿色家园。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五条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七条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二条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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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2、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3、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4、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5、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创建生态宜居城市。

6、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7、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8、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9、大家小家是一家,爱护环境靠大家。

10、整治城乡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11、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新风。

12、养成良好习惯,共享美好人生。

13、做文明市民,建美好家园。

14、垃圾不乱扔,城乡更卫生。

15、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大气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到环境、经济和健康等多领域。因此,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呼唤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参与和努力。

第二段:分析大气污染的成因和主要污染物(约300字)。

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人类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农业等,这些活动都会排放大量的污染物。例如,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以及交通工具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物质,都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同时,自然因素如火山喷发、风沙等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从技术和管理角度出发,有着多种途径可以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对于大气污染,采用“治污与防污并重”的方法,在治理“污染源头”的同时必须更广泛地进行“防污利器”的配置工作。例如,节能减排和采用清洁能源,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管机制,采取生态修复、植物净化等方法,都是有效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的手段。同时,国家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和政策支持,为治理污染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例如,减少使用非必须的塑料袋、节约用水、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等都是个人行为能够减少大气污染的举措。我们需要的是集合每个人在行动和心态上的力量,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

精心处理好大气污染防治,“清洁饮食”、“美丽家园”,我们才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我们需要重视和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任务,从我们个人的生活做起,到国家和全球范围的合作,让整个社会共享清新的空气,建设美好的家园。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防治大气污染既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治大气污染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校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师生人人行动”活动,尽己所能,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

1、要高度重视防治大气污染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科学防治,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2、成立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本校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3、遇到污染天气时,学校相关领导通讯设备要24小时畅通,学校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要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要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任何人在遇重污染天气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发生的情况。

二、加强宣传。

一是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师生对重污染天气的知晓度,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防治能力。二是统一召开“防治大气污染,从我做起”主题班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升旗仪式、黑板报、手抄报、班会等不同宣传途径,动员师生关心、支持、参与中小学校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的环保责任感。

三、强化落实。

2、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硬化、亮化”工程。

以“绿色学校”创建为抓手,开展“美丽校园我有责”、“环保在行动”等主题活动,彻底整治校内影响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努力做到“四净三无”(路面净、墙面净、绿地净、设施净,无垃圾乱堆、无污水横流、无砖头瓦块)。

4、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广泛开展低碳环保宣传工作,在学生中倡导采用步行、骑车等绿色环保交通方式上下学,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尽量不用私家车接送孩子;鼓励教师低碳出行,减少开私家车上下班。

在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可减少学生户外活动。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可等待天气转好后再补上体育课。

大气污染防治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它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环境、预防污染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旨在分享个人在污染防治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污染,意识防治。

污染并不是一件遥远的事情,它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需要时刻关注,认真对待。在环保教育方面,我们需要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时刻关心环境变化。比如,洗车时选择专门的汽车美容店,更加注重洗车水的处理;在日常生活中节水安装触发式水龙头,分好家庭垃圾并投入指定垃圾桶,避免乱扔垃圾;饮食方面,减少食物浪费,注意食品安全等都是环保的具体行动,这些小习惯的培养可以形成习惯并对环境负责。

第三段:积极参与环保。

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环保的参与者,积极投身其中。可以参加志愿服务、环保公益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人了解环保的意义和环境污染的危害。我们还可以参与环保组织,与绿色环保法规相关的社会组织合作,制定环保举措。

第四段:提高环保技能。

提高环保技能是为了实现更好的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比如学习污染监测的方法,在家里及公司可使用空气检测设备,监测出室内的环境质量;可以学习环境治理技能,加强对废弃物的处理与管理,并学习化学品的合理使用和垃圾分类技能等,加强自己的环保意识。

第五段:总结。

总体来说,参与环保需要一定的实践,需要大家努力探索,多互相借鉴,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和能力。而在防治污染过程中,关键是每个人都必须做好自己的本分,这样才能真正控制好污染。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环境、为自己、为下一代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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