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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 公安服务意识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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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 公安服务意识心得体会(6篇)
2022-12-21 04:45:57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公安民警个人 剖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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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本人在个人作风方面一直比较严谨、务实、坦诚、清廉。具体表现在:

一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升素质本领。在日常工作中,本人能够做到戒骄戒躁,踏实苦干,不弄虚作假,不欺下瞒上。能够及时且合格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待人热情,与人为善,能够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二是站稳立场,坚持原则。本人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努力执行党的各项重大决策,始终保持端正的思想;在工作中能够做严禁端正,维护党和青年群体的合法利益。三是生活作风良好。

本人始终秉承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始终保持积极健康的业余爱好,生活习惯良好有序,无不良嗜好。注意节俭,吃穿有节,消费有度,不奢靡,不消沉,不堕落。四是廉洁自律,维护青年群众利益。本人在工作中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运用好、发挥好共青团联系和凝聚青年群体的桥梁纽带作用,自觉做到以群体利益为先,切实为群众谋福利,坚决杜绝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虽然都能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钻研本领知识,但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四风”要害,结合“两学”、“三对照”、“四查找”的要求和标准,自己在思想觉悟、纪律意识、工作作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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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上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虽然平时也比较注重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有时只注重与青年工作有关的内容,对经济理论、社会科学及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理论与实践有些脱节,不能有效地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此外很多时候,只注重表面学习,只满足于片面地引用个别原理,没能深刻地准确地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这对于自身的发展和工作的促进都是不利的。

政治敏锐性不高,学习思考和洞察力待加强。对当前世界形势的发展变化了解不足,对国家方针政策的领会思考不全面,思想上的重视程度显得被动和滞后。存在只求做好本职工作,不主动抽出时间去多了解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从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己的思想,难以扩展见识、开拓眼界、创新思维。工作作风还需要更加扎实,有时存在急于求成的情绪。在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首先考虑怎样做到最好,导致工作中产生了一些急躁情绪,影响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创新意识不足。对新知识、新事物的学习上热情不够。表现在工作作风上有时有松懈现象,工作标准上有时不够严格,只求达标,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有时认为只要完成好领导交给的任务和本职工作就行。

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时过于强调原则性,没有从基层单位和服务群体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导致有些工作或活动因考虑不周而出现盲点或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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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真剖析和总结,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对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开拓进取精神仍然不足;三是个人修养不强。今后,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不懈地抓好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警醒

自身“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勇于担当,勇于奉献,努力使工作有更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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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心通过这次对照检查,找准问题,抓住产生问题的根源,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虚心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帮助,弥补思想上和工作上的不足。

加强政治理论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加强本职岗位知识学习的同时,不断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政治理论以及新知识、新事物的学习,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确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广泛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修养。

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要求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将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考生服务的水平,努力丰富自己的阅历,锻炼自己的各方面能力,树立勇于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增强实效。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和大局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在科学

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围绕全市新战略实施的发展规划目标,认真贯彻和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在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质。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请教,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以弥补自己的缺陷,改变守旧的思想观念,认真审视自己的缺点,努力克服一些不足之处,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在思想上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在工作作风上吃苦耐劳不畏艰险,始终保持蓬勃朝气,以不排斥任何工作的态度,在本职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一些优势,体现自身价值,提高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以饱满的热情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去体现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先进性。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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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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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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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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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20xx年,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县局党委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围绕县委“创平安乡镇、建设平安大足”为目标,强化职能、优质服务、与时俱进、创新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严打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维护了一方稳定和平安。

一年来,我所受理刑事案件50件,破现行案33件,破隐积案10件,打击处理13人(其中逮捕6人、直诉4人、劳教3人),治安拘留3人,解决纠纷40起。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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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教育训练,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今年伊始,我所民警在所领导的带领下,全面贯彻实施“五条禁令”和“大练兵”活动,使队伍思想、业务、身体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我们还以人为本、科学考核、团结协作,建立健全大练兵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还狠抓宗旨爱民、执法执纪、反腐倡廉、爱岗敬业、警风警纪五项教育。

2、规范管理,营造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我所结合贯彻《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应公安工作要求。今年5月,按照县局内务统一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我所花大量的财力、物力让所内的内务焕然一新,还强化了内务管理,将内务管理作为长效机制来抓,跟民警们的思想素质考核挂钩,使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目前,工作热情高、学习风气浓、责任意识强,已成为队伍状况的主流。

3、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队伍内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加强宣传工作,开展“与时俱进、品牌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今年,我所继续深入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和警民共建,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所担任校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民警今年为辖区学校师生上法制课3次,还配合县局各科室到辖区搞法制宣传4次,这不仅为辖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还为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开拓了新思路。

5、加强民警公仆意识,努力搞好窗口工作,优质服务,以“人民满意”为宗旨,对待群众求助积极主动,热心解决;对待群众报案责任心强、快结快处,杜绝“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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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打高潮迭起。根据县局安排部署,我所结合本地治安实际,先后组织开展了严打整治专项行动。(1)春节期间和“五一”节前的专项行动,这两次行动为确保我辖区春节、长假的治安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在“反盗、打抢”专项行动中,建立特情人员,根据特情人员提供的线索破获了诸多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使辖区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发案呈下降趋势。

2、案件侦破查处战果显著。今年共立刑事案件50起,破案33起,现行案件的破案率达66%。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在积极侦破现行案的同时,对隐积案件积极攻坚,对辖区外的报警和协查案件不推不拖,对隐案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深挖细查。今年来共破刑事案件33起;查处治安案件4起,解决纠纷40起。

3、一批犯罪嫌疑分子受到惩处。一年来,我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7人。在6月连续破获6起抢劫案,犯罪分子全部落入法网。追回账款、账物,为老百姓挽回了经济损失。

4、执法质量考评又上一个新台阶。从今年一月起,我所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学习。在每周三的“大练兵学习日”中,我所业务精的同志,为民警门讲授专业知识和执法办案程序,使每个案子办成“铁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老百姓满意。从今年的执法质量看,我所的执法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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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警力少、辖区面积大的情况下,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辖区无重大火灾、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剧毒物品中毒事故,重大节日和活动安全无事故。

1、构建打、防、控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我所由副所长林安普、民警何兴林承担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治安隐患的检查整改,采取打、防、治相结合、落实层层责任制,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预防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开展经常性的清查、检查工作。我所对辖区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三级防火单位和民爆安全进行了每月的不定期的抽查,清查。下发了安全隐患整改书20份,确保了重点单位安全无事故。

3、强化管理整治。今年我所加强了对校园、幼儿园等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有效的维护了校园周边的秩序环境,确保了广大师生的安全,为校园师生营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4、加强政治重点人口的管理,认真搜集信息,全面掌握敌、社情。面对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治安形势严峻,我所正确对待敌、社情的搜集、上报工作。通过基础工作提供的情况,搞好辖区“”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所内还安排了一名所领导抓此项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员、联络员工作制度,随时掌握动向。做到心底有数,有力的杜绝了上访滋事的事情发生。

5、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防范控制能力,预防、减少各类恶性案件和灾害事件发生。今年3、4月,在县局和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根据辖区的治安形势,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适时大力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有力的打击了石马一带“恶霸”李平、李春、李敏等人的嚣张气焰,为辖区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6、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理登记,依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搞好“三证”的查验工作,以及出租房屋的“四有”:《出租房治安登记证》、《治安责任书》、“租赁房屋”标志牌、《外来居住人员花名册》。同时严格审查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五种”人员发通报协查函达100%。今年一年共办暂住证102人,清理房屋租赁40户,通过对居民身份证和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有效的防止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事例发生。

7、我所始终把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派出所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我所的实际特点,制定了方针、政策。在所领导的指导下,倾全力抓户籍工作,严格执行户口政策,对手续不全的,坚持做到“把关严”。户籍民警进一步掌握辖区人口情况,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下一步制作“二代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8、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好辖区党政部门、金融单位、重点企业等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警卫工作,确保无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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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服务群众的能力,用实际行动践行“青少年维权岗”的承诺,为下一步再创“青年文明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充分发挥快速反应的特点,着力提高打击犯罪和控制社会治安的能力。今年来,我所共接警128起,有效报警118起,其中刑事方面50起,治安方面56起,救助10起,交通事故2起。我所充分发挥快速反应的特点,有警必接、接警必出,接警后做到快查快出,有效的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稳定。

2、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一年来,我所民警为民排忧解难,做好事达40次、27件,解决纠纷40起。春节、“五.四”青年节等节日,我所民警带上猪肉、水果和慰问金到贫困户中送温暖,把爱心带进小学校园等等,这正是我们践行“为民服务”和“四走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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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队伍建设还根不上要求,基础工作不扎实;

2、民警素质还跟不上公安工作的需要,硬件建设有待于提高,科技含量不高;

3、个别民警的进取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

4、驾驭社会治安的综合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工作打算:

坚持“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宗旨不变,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争创国家“三级派出所”。

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整治治安突出问题。以“破案打击”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深挖犯罪,广辟线索来源,提高破案率,提高打击绝对数,以打促稳定。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的同时,建立健全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和调解组织,加强警民联系点建设。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各种群防力量的作用,加强社会面的控制,减少发案,特别是减少可防性的侵财案件的发生。

2、加强公安工作的自身宣传报道,加强与新闻媒体、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勾通和联系,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派出所的工作。

一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下一年的工作,我所民警会更加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尽心尽职,努力拼搏,开拓进取,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而努力奋斗,力争实现即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公安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公安局开展了以“强素质、树形象、鼓干劲、争一流”为主题的队伍建设活动。局党领导委站在全局的高度,科学谋划,部署实施“四个强化”,以求真务实、严谨细致、敢于拼搏、狠抓落实为保障,以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弘扬正气,凝心聚力,使我局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方向更明确,主线更清晰,重点更凸显,举措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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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队伍建设目标要求,我县公安局把从严治警始终贯穿到执法实践和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我局要求全体民警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民警“创一流工作业绩,树xx公安形象”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对“五条禁令”、省委“十个严禁”、省政法委“四条纪律、九项规定”等内容的学习,组织开展纪律作风建设大讨论活动。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局通过采取每周五单位集中学,其余时间民警自学的方式,将此次学习活动贯穿到年底的各项工作当中。在认真分析当前民警队伍工作、学习、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为期两周的纪律整顿。通过实实在在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使民警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得到明显改观,树立和保持了公安队伍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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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足实际、着眼实用、贴近实战,结合警种实际,在抓好“三项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为期三周的岗位大练兵活动。活动中,注重抓细节、抓环节、抓症结,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不脱离实际,我局主要领导亲自谋划安排培训内容,亲自协调调度,亲自督导落实。重点强化民警做群众工作能力、执法办案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治安防范能力的培训,培养民警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宏大气魄。全体民警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学带干,以干促学”,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全面提升了民警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为公安队伍建设培养出更多的执法办案业务能手和高层次专业人才夯实了基础,实现构建高素质民警队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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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围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以关注民生、服务发展为中心,进一步巩固大走访和“五民”活动的成果,结合“村警工作机制”,组织全体民警深入辖区,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社会治安形势状况,努力构建适合该县社会形势发展的治安防范体系,切实减少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同时,公安局各窗口单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回应社会新期待、回应人民新要求”的总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对前来窗口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语言得体,服务周到,切实让人民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去。通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局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为民意识得到强化,牢固树立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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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以行风评议为龙头,以加强公安队伍宣传为抓手,强化公安队伍亲民、为民、便民、惠民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深化“公安民警大走访”、“五民”等活动,深入辖区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老案。在全面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广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基础上,该局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主线,强化打防结合,连续开展了一系列严打整治斗争,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公安队伍形象进一步提升。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近日,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会,会议组织集中观看了习近平总书记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仪式,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热潮,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讲话精神;

宣读并下发了《xx市公安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方案》。通过学习深入查找我认真剖析原因,明确改进努力方向与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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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方面。

一是存在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强的倾向。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效,开拓创新少,墨守成规多,缺乏创造性地推进系统服务工作举措。如:平时服务全局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站在全局角度谋划思考自身工作,也没有立足自身实际来有效服务全局;还存在惯性思维,工作中习惯“按部就班”,“差不多就行”,存在为了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的现象,没有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二是缺乏主动担当的意识。作为一所领导担当意识不强,该拍板的不拍板,该推进的不推进,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敢大胆突破。

(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

能够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坚决抵制“围猎”腐蚀等各种不正之风。但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还不够坚定自觉。一是规矩意识还有待提升。有的事情不能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矩办事,“八小时以内”自我约束严格,但“八小时以外”自我要求有时却不严谨。如出现过曾经共事过的同事、朋友偶尔邀请吃饭叙旧,虽有推辞,但不够坚决,有时也就去了。

(三)关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形式主义方面。

一是政治学习不够深入。突出表现为思想上重视不足,制度上没有很好的落实,联系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学习不够。有些集中学习流于形式、浮在面上,实际质量不高;

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学习领会仅停留在认识层面,没有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制度不力。有些工作事先严格布置、细致要求,但事中事后监督流于形式,对没有按时完成或按要求完成的人员没有提出严格批评;

工作中缺乏效率观念,紧一阵松一阵,比较拖拉,比如在各种节点或敏感期间能严格要求下属,但是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就比较松懈。还有些制度停留在纸上,跟踪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官僚主义方面:作为基层派出所负责人,不同程度沾染了一些“机关病”。如安排工作指令性多,与民警协商不够,有时布置工作任务太主观,没有充分体谅民警任务重、工作量大的难处,今天安排的事情明天就要结果,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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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前面查找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理想信念没有在心底牢牢生根。

作为派出所所长,总觉得只要以实干为本,只要扑下身子埋头苦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年底考核取得好成绩,就会得到大家的认可。其实更主要的是理论学习不到位,没有把学习作为增强本领提升素质的主要途径,没有把学习摆在首位,学习效果不明显、不扎实,学习很多时候停留在学过的层面上,导致自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不能活学活用。开拓进取精神不足,缺乏迎难而上开创新局面的干劲和勇气(二)工作标准不够严格,有时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遇到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任务,降低了工作标准,攻坚克难难的举措不够。

工作中缺乏力度,工作中习惯于上面的部署,机械式执行,上级部门和领导安排什么就干什么,不能主动出击,不能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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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通过不断加强学习领会,把理想信念印在思想深处,切实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时刻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另一方面,不断锤炼党性意识,增强党性修养。时刻牢记、经常反思,对照先进模范人物,查找思想上的差距和不足。

(三)强化自我约束,始终做到清正廉洁。

作为派出所所长要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有关纪律,学习研究好《准则》和《条例》,坚持勤俭节约;

始终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顶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

进一步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管好配偶、子女和所内全体民警,为他们树立模范榜样。

以上对照检查,可能查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也不一定全面到位,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自查,端正态度,加强学习,履职尽责,担当实干,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公安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作风保证。

对于公安服务时代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往往公安内勤都是集各类秘书工作于一身,既要完成内部勤务工作,同时还要发挥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参与和辅助领导进行决策,促进工作健康发展。如何做好公安内勤文秘工作,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提高。

一、努力实现2个转变。

(一)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办文办事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日常工作和基本职能,包括文书处理、会务工作、资料保管、信访接待等,并要随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这些工作琐碎而繁重,但又十分重要,必须办好。

(二)从单纯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内勤文秘人员是沟通上下左右的桥梁和纽带,每天获取的各类信息情况多而杂,有的是有用的、有的是无用的,如果一味地将这些获取的信息不加梳理和筛选就直接传递给领导机关的话,势必会造成领导机关对信息的错误研判和决策。

二、准确把握3性特点。

(一)事务性。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掌管事务”。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来文、情况、信息、材料、实际上,办事才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最主要工作,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二)中介性。内勤文秘人员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将来自上级的、下级的、外部的、内部的各种信息传输到它们应该上传下达的地方。

(三)、机密性。内勤文秘人员经常有机会参加各种会议和传阅管理各类文件材料,而公安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些会议和文件内容的保密性,是不能随便泄漏出去的,所以这就需要做为公安内勤文秘人员的保密意识一定要强,嘴巴一定要严。

三、积极加强3种能力。

(一)参谋能力。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是内勤文秘人员的两大基本职能。增强参谋意识,具有参谋能力,对于内勤文秘人员更好地实现参谋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写作能力。写作能力是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功,一个称职的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如:具有语法、修辞、逻辑知识,具有公文和应用文文体知识,掌握常用字词和标点符号应用等,同时,还要熟悉掌握公安业务文书的写作,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等。

(三)听知、口语表达能力。内勤文秘人员每天都有接待来访、接洽事务、处理问题、多方联系等基本事务,这就要求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的听知、口语表达能力。一是掌握多种听知能力。如:有听电话、听取他人意见和对领导指示意图“心领神会”的听知能力;二是在口语表达上要语言得体、切忌官腔。

四、牢固树立一种精神。

牢固树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精神。

五、始终坚持2项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公安部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和国家专政工具,其工作内容不但涉及国家机密,而且涉及各类重要的敌社情动态信息,公安工作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百姓的安危。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公安工作的内勤文秘人员,肩头的责任更为重大,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安全保密纪律,并将其具体落实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二)准确无误原则。内勤文秘人员的工作大都是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细节的准确性决定了工作的质量,如果出现大的差错将会给领导工作带来直接的后果。

六、自觉提高两种素养。

1、是政治道德素质。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树立正确的荣辱观;3、具有严明的法纪观念;4、实事求是的思想品德;5、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6、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7、公而忘私的献身精神;8、细致保密的工作作风。

2、是知识文化素养。1、基础知识,如:科学文化知识、马列理论、法规基础等;2、专业知识,如:秘书专业、公安业务等;3、相关知识,如:自然科学、社交礼仪、心理学、伦理道德、管理等;4、保持稳定、乐观、健康的心态。如:确定适度的抱负水平、博览群书开阔胸襟、培养广泛兴趣和爱好、学会调节心理压力、克服不良嗜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等。

七、切实加强三个服务。

“三个服务”是内勤文秘工作和内勤文秘人员的指导思想。即: “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要加强和提高为本部门领导服务的工作水平,确保部门领导对内勤文秘工作的满意。

八、充分发挥3大作用。

(一)桥梁纽带作用。内勤文秘人员不但是领导的参谋助手,也是沟通上级和下级、领导与群众、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一座桥梁和纽带。

(二)沟通协调作用。协调是内勤文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内勤文秘人员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内勤文秘人员位处部门中枢,要经常注意了解各种动向,本着从整体大局出发,照顾具体情况的精神,密切各部门各人员间的关系,解决矛盾,消除误会,实现相互间的密切配合。

(三)参谋助手作用。内勤文秘人员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在部门和领导进行决策时的参谋助手作用。如: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时提供建设性的工作意见和帮助领导完成某项具体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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