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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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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8篇)
2022-12-22 07:05:26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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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自己查找和其他同志提出的问题,共五个方面,22个问题,现已整改18个,尚有“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站位不高,纪律意识不强,干事创业精神不足”4个问题整改不彻底,需要继续长期努力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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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的精神不到位,政治站位不高意识不强。

1.理论学习不够。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理解不深不透,不系统全面,不能很好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科学方法指导工作。没能很好地把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国家大事紧密结合起来,如没有把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三城同创等工作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对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够。一是形式单一,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二是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坚持教师政治学习制度,学生读报课看新闻学时事制度;三是对政治课教师,政工干部的培训不够,没有安排专门的学习、研讨和培训;四是没有适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

3.对师生意识形态管控不力。一是党总支对意识形态重视不够,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判;二是对网络平台、qq群、微信群管控不严;三是对有不良言论行为的人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4.中心组理论学习未扎实开展,没有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自身工作之余学习也不够。

5.落实国家政策不力。一是扶贫资助中有错报漏报情况发生;二是控辍保学工作方法不多,措施不力,效果不是很好;三是对学生心理健康,特别是特殊家庭学生关爱不够;四是推进素质教育、高中新课改力度不够,有重分数轻素质的心理;五是对教育公平、均衡的重视程度不够。

6.改革创新的劲头不足。没有很好地根据学生的生源状况,创新育人模式,有举措,但力度不够,步子太小。

(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1.主题责任落实不力。一是廉政教育抓管不紧,没有扎实对党员干部,师生开展廉政教育进校园工作,传导力度不够;二是作为党总支书记“一岗双责”履行不够,对党建工作抓管不力,重视不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没有很好发挥;三是对基层党组织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有的支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流于形式,效果不好。

2.监督责任落实有差距。一是对班子成员中长期存在“重行政轻党建”的问题,没有应对措施,没有把党建工作纳入对干部教师的考核之中;二是对班子成员,重点部门人员约谈提醒不够;三是深入教师、学生之中了解一线情况不多,缺乏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导致有教师违背纪律和教师行为规范的事情发生。四是党总支没有建立起对支部考核评价的制度。

3.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发生。一是不厉行节约,违规报销交通费,误餐补助费,购买高档公文包,维修项目不精打细算,易耗物品缺乏有效管理(水龙头、电灯、扫把),水电浪费大;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时有发生,以会议贯彻会议,安排布置多,检查督促少,没有很好地调查研究,导致学校有的制度不合校情,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财务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力。一是对财务、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重视不够,业务要求不严,导致工作不精细,不严谨,出现有的发票签字不全就报销,未报销发票遗失;有的凭证内容和原始发票内容不相符,对复杂的事件没有提供必须的印证资料;多个细小维修项目,做账时,只写了部分项目,造成帐事不符。二是监督不到位,以至有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习以为常。如教师出差、车费定额报销不用车票,长期租用无营运资质的车晚自习后送教师,学生参加区的比赛定额发放误餐补助。三是财务工程管理惯性思维,没有与时俱进及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操作流程和修订相关制度。如维修改造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应多家询价和上政府平台。食堂自制单据入账,出纳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等(已整改)。四是自身学习不够,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如学生代收费,自愿订购的项目是否入账,是入学校行政帐或超市帐不明确。

(三)党组织建设和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1.党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不扎实。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教育以及政治学习等坚持不好,效果不明显。

2.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不好。有越级安排工作的行为发生,有应该上会研究而直接安排的时候,听取教师的意见建议不多,深入了解教学一线的情况不够,特别是对普通教师的思想状况了解不够。

3.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不到位。一是近十年没有培养发展年轻干部,造成干部年龄偏大。二是中干没有进行交流轮岗。三是调整工作岗位的三位中干行政会研究就决定了,没有按组织程序进行,缺少相关考察材料。

4.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校长办公会长期代替党总支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5.党建工作抓得不实。没有把党建和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没有把党建和教师考核、评职、晋级联合起来,没有把党建和师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形成“两张皮”。

6.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一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会前没有广泛征求支部部门,广大教师的意见建议,会后没有及时有效地整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二是经常性的谈心谈话,约谈提醒不够。对部门人员和教师中工作推诿,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没有理直气壮地提出批评。

7.对困难党员、老党员关心慰问不够。没有及时把党的关怀、组织的温暖传递到基层党员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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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主责意识不强

由于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系列讲话、《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自己作为学校党总支书记“一岗双责”的意识淡薄。

(二)规矩意识不强

由于学习不够和受以前思维方式的影响,没有很好地把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以至自己办事有时不按规矩、要求办,也放松了监督下属严格按有关制度要求办理。

(三)廉政风险压力缺失,监督不力

这几年学校接上级各种财务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没有出现问题,思想上麻痹大意,放松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对干部、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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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主题责任,深挖细查确保整改全面落实到位

根据巡察组反馈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巡察办反馈直属学校党组织共性问题,拟提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任务,认真自查、及时整改、落实并适时向全体教师公布、解释。

(二)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到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学笃用习近平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

(三)大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讲政治贯彻始终,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让党员干部在政治大熔炉中经受锤炼,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广泛调研,征求党员、群众意见,修订完善学校制度(已修改五个)。

(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切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为贤。强化党组织把关作用,建立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本期末对学校中干进行交流轮岗,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调整。

(五)强化党内监督

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以巡察为切入点,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党总支决策学校重大事项制度,保证做到末尾发言的要求。

(六)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牢牢抓住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根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八项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适时进行警示教育。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今年以来,县委巡察工作重点在探索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充实队伍建设上稳步推进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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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心部署,夯实巡察工作基础。

年初县委巡察领导小组研究拟定了《2020年巡察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巡察对象、巡察重点,对我县全年巡察任务做了部署安排。在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视下,结合我县巡察任务的实际,今年在原有的x个巡察组的基数上成立了第五巡察组,全年安排x轮巡察,以“一拖三”、“一托二”的形式开展巡察,完成县直xx个部门、xx个村、x个社区、x个国有企业、x所学校的巡察任务和x个单位的“回头看”任务,年底累计完成全县巡察任务总数的x%。协助筹备召开“五人小组”会议x次,听取x个巡察组对x个行政村巡察情况汇报,召开巡察领导小组会议x次,研究决定了第xx轮巡察任职授权及任务分工,为巡察后期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注重巡察工作实效。

在巡察对象上,突出重点“人”,主要突出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在巡察内容上,突出重点“事”,即重点了解落实各项扶贫决策部署、惠民政策、干部作风建设、顶风违纪等情况。在巡察前期,根据每轮被巡察单位的性质和职能,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内容、工作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纪律要求,列出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事项。在巡察当中,始终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综合运用听汇报、看台账、核事实和单独约谈等方式挖掘问题线索,带着问题开展谈话,开门见山切中要害;带着问题调阅材料,直奔主题锁定事实,对被巡察对象合理施加压力、形成震慑。截止目前已制定x轮巡察工作方案,完成了xx个单位、村、社区的巡察任务(其中重点对x所学校开展意识形态专项巡察,x个行政村、x个社区开展常规巡察)。计划月底向巡察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并筹备“五人小组”会议。

(三)探索方法,提高巡察工作质量。

紧紧围绕发现问题、印证判断,找准矛盾的聚焦点、问题的风险点、工作的薄弱点。一是精细摸排筛查。各组在巡察前根据单位的职能,学习相关政策规定,筛查出容易出现问题的风险点,并通过多渠道掌握了该单位的人员构成,亲疏关系,尽量做足功课,确保排查精细准确。同时,在常规巡察方法上拓展延伸,通过对“重点人”、“关键岗位”采取多次谈话、前后对照的方法寻找问题的突破口。二是每周“一碰头”。今年我们主要采取“一托三”的巡察方式,各巡察组同时进驻、同时撤离,每周各组长汇报巡察进展情况,相互交流巡察所遇到的问题、和值得借鉴的做法,巡察办对相关情况经行梳理汇总,提炼分析,通过每周一碰头节约了巡察的时间,少走弯路,有效的提高了巡察的时效性。

(四)强化监督,凸显巡察工作效力。

巡察工作结束后,首先向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巡察的重点问题和发现的线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经行综合整理;其次召开“五人小组”会议,移交相关的线索,建立巡察问题线索台账。县纪委将相关的线索移交各乡镇纪委、监委,采取先查先办;问题反馈给被巡察村级后,被巡察乡镇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并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巡察组将跟踪督查的方式逐项落实,从而凸显巡察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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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察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巡察队伍都是临时抽调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欠缺,也没有巡察经验,不会巡察的问题普遍存在,其自身也有这样那样的顾虑,致使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线索难以充分挖掘,存在工作简单化、表面化、应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察工作的成效。

(二)被巡察单位干部更换频繁。有些被巡察单位干部更换过于频繁,工作未做到无缝衔接,致使有些敏感问题相互推诿,增加巡察难度。

(三)巡察结果运用不明显。有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的问题不认真整改,整改措施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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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好巡察问题反馈、督办和整改落实等主要环节。

督促被巡察单位根据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制度上、整体上着眼,扎扎实实整改落实,通过整改落实解决问题、弥补漏洞、完善制度,达到整改一个具体问题,推动一批问题、一类问题解决的综合效果。广泛发动群众,做好巡察后监督工作,长期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信)等方式疏通信息渠道,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意见和反映。

(二)注重巡察业务知识学习,扎实做好巡察工作基本功。加强巡察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巡察人员的政治站位,重点把十八大以来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摘编、摘要,以及各级巡察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学深学透,还要学习党内的其他党纪党规条例等,提升巡察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三)加强巡察工作队伍的建设。在坚持“一次一授权”的基础上,大力探索巡察队伍专职化,特别是要把懂专业、敢监督、作风正的干部选拔到巡察队伍中来,将巡察结果与巡察组干部的工作绩效考评挂钩,不断提升巡察队伍的履职能力。在巡察中作用发挥突出的成员予以保留,对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成员坚决予以调整。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2018年1月25日至3月30日,市委第一巡察组对市直机关工委进行了巡察。5月11日,市委巡察组向市直机关工委反馈了巡察意见。市直机关工委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针对巡察反馈的4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严肃认真对待,做到立行立改,真改实改。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市委巡察组巡察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自身机关党建工作存在弱化虚化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专题研究自身机关党建不足”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年初制定计划。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工委机关党建自身特点,制定工委内部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加强标准化建设,突出自身特色。二是定期进行研究。每季度工委书记会设置1个议题,专项研究工委机关自身党建重点工作。三是进行专题部署。机关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相关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研究和部署相关专项工作。今年3月,召开工委机关党委党的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四是抓好督促检查。向各支部印发工委2018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机关党委定期检查各支部工作,督促做好台帐登记,抓好相关工作的部署落实。

2.针对“机关党组织建设缺失”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成立机关党委。2017年9月,经全体党员酝酿,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了工委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机关党委班子,成立工委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二是及时调整机关党委成员。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对交流轮岗的党委委员及时做好增补、调整分工等工作。

3.针对“机关党支部首次集中换届滞后” 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机关党支部。2017年9月机关党委成立后,相继成立工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企工部、群团部,以及离退休老干支部共6个支部,并选举产生各支部委员、书记。二是及时调整充实支部班子。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有关规定,对交流轮岗的支部书记及时做好调整、充实等工作,并向老干部支部选派第一副书记。

4.针对“组织生活开展不规范” 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落实按照“三会一课”制度。督促各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机关党委牵头做好工委领导带头上党课相关准备工作,要求各支部书记在本支部上党课,鼓励支部委员、普通党员上党课。做好“三会一课”记录,每季度督促检查各支部会议记录情况。二是制定“三会一课”工作指引。围绕市委组织部每季度下发的“三会一课”主题内容指引,组织各支部认真学习贯彻,开展相应主题活动。三是率先试行半专职党务干部制度。鼓励各支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各支部结合各自业务特点、业务需要,开展相关各具特色的支部活动,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党建生态。此做法得到市委组织部的充分肯定和推广。四是创新开展党员集体“政治生日”活动。每季度举办一次,通过建立一本党员政治生日台账、赠送一张政治生日贺卡、重温一次入党誓词、开展一次谈心谈话、赠送一本学习读物、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七个一”)“政治生日”活动,进一步强化党员宗旨意识,增强党员荣誉感和责任感。此项工作被市委组织部作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创新案例报省委组织部。

(二)关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市纪委相关要求,年初专题研究和部署自身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拟定本年度工委机关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制定2018年工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二是及时传达部署。今年3月,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省、市纪委有关全会精神。三是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制定《2018年工委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工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四是强化工作纪律建设。今年3月起,机关纪委牵头组织开展工作纪律大检查。组织签订《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报市纪委备案。在工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发送相关纪检监察信息,切实做好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

2.针对“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不够”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文件传阅。进一步规范工委各级来文拟办及阅示权限,分级分类确定来文传阅范围。让领导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关于从严治党的精神。二是创新党务工作方式。通过实行机关半专职党务干部制度,工委6个支部均设置1人为半专职党务干部,激发半专职党务干部的工作活力,实现工委自身的机关党建工作有专人专抓、专管、专落实。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范。针对人事任免、行政经费管理、党费管理等岗位以及审批流程,编制工委机关内部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四是提高党建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工委机关党务知识培训,尤其注重对支委及半专职党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党务干部自身业务能力。五是加强检查监督。机关党委定期指定学习内容,督促各支部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传达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3.针对“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个人事项填报一致率不高”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开展专项培训辅导。针对个人事项填报“一致率”不高的问题,2018年年初,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集中填报阶段,办公室组织集中填报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并加大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的初核,对一些易错易漏点予以及时提醒。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对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的惩处。2018年上半年,我委个人事项随机抽查2人、凡提必核1人,一致率为100%。二是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清查、出入境备案管理、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与机关党委共同做好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进一步熟悉掌握干部工作、家庭、生活等的基本情况,引导干部清理朋友圈。

4.针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制定《深圳市直机关工委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规范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相关程序等,形成谈话提醒长效机制。二是开展谈话提醒。今年以来,机关纪委共谈话6人次,其中,根据市委第一巡查组反馈的意见,确定谈话对象,开展提醒谈话5人次。三是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对干部提拔、岗位交流,苗头性错误,信访举报等情况下,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做好相关谈话提醒记录。

(三)关于“履行主业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不足”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规划性不强”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制定党建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按照《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工委系统机关党的建设实际情况,第一时间组织拟定《加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注重党建工作的整体性、规划性。二是明确年度工作要点。根据中央、省市党建工作要求,结合工委系统各单位党组织工作实际情况,年初部署下发工委系统年度党建工作要点。三是夯实党建基础。以支部建设标准化为突破点,突出6个标准,抓实党组织换届、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费管理、专题活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等。发挥支部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工作指引;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对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强化党建责任考核。进一步压实党组(党委)对机关党建的领导责任,开展年终党组(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督促一把手履行好抓党建的第一责任。进一步严格抓好机关党建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工作,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全面落实。落实《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五是突出制度建设。组织制定《市直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市直机关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市直机关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市直机关党组织党课制度》等4个制度,以制度化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六是加大党务工作实务培训力度。灵活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升党务干部专业化水平。加大对兼职党务干部的岗前培训。七是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专职党务干部配备情况的督促和检查,联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试行机关党支部设立半专职党务干部制度,加强日常党务工作力量。推动基层党务工作交流,激发党务干部创新活力,推动基层党建平衡、协作发展。八是狠抓重点主题活动。根据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每年设定一个主题,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主题活动,着眼于学习动员、鼓足干劲、提高能力、推动落实,以党建促服务中心工作。2018年开展“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2019年拟开展“提高政治引领力、强化新担当新作为”活动。九是进一步加强群团工作。打造“巾帼讲堂”等品牌,提升妇女素养,研究出台加强市直机关团组织建设若干规定。

2.针对“调研指导不足”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建立调研指导机制。工委组织部门对所管理的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拟定调研主题和调研安排,由工委领导带队组织基层调研,为各单位党组织党建工作提供指导,并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各区直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和交流,形成全市党建一盘棋的格局。二是强化调研成果应用。在深调研基础上,针对市直机关和驻深单位党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形成综合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大对外学习交流力度。每年拟定几个调研主题,分别由工委领导带队,赴兄弟省市单位调研学习先进经验。今年4月,工委调研组赴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和扬州市四地工委和当地部分基层单位,就机关党建工作和机关纪工委设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形成《关于赴上海等地调研机关纪工委设置情况的报告》《关于赴上海等地学习考察机关党建的调研报告》等2份报告,并分别呈市纪委张子兴书记、市委组织部郑轲部长阅示,推动完善市直机关纪工委工作机制,形成加强机关党建十大举措。

3.针对“监督检查不力”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狠抓督促检查。年末结合党建绩效考核、书记述职等,以书面自查、现场检查、书记述职等形式,重点就年初部署落实情况、标准化建设情况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督促检查全覆盖,并加大对检查结果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党建标准化指导,特别是“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日常随机检查与年度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标准化水平。二是深化党建质量指标应用。以季度或半年为单位公布一次,逐步形成集发布、分析、督促、评价等于一体的配套机制,推动各基层党组织通过党建创新指数,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点,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三是推进智慧党建应用。按照全市智慧党建系统建设统一部署,充分利用智慧党建系统信息化优势,实时掌握各基层党组织有关工作情况,做好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等有关工作等预警提醒和监督工作。四是开展“坚持标准打造特色”专题活动。今年6月,对驻深企业基层党支部中特色党支部活动进行验收。

(四)关于“党费及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管不到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1.针对“党费预算管理不够科学,结余过多”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党费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开展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提升党建质量标准,创建党建工作品牌为契机,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扩大党员教育培训覆盖面,强化工委服务基层、服务党员的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基层党组织工作力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和生机。探索根据工委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留存比例适当向基层党组织倾斜。二是修订《党费使用指导性意见及工作流程》。工委组织部近期将结合工委系统党费使用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党费使用范围,规范程序。三是加大党费使用力度。在解决结余过多的问题上,在严格遵照党费使用相关规定基础上,坚持党费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对一些困难企业基层党组织下拨党员活动经费、党员教育经费、基层党组织党建品牌项目支持、慰问党员、党组织表彰等方面加大党员支出。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强化服务基层、服务党员的责任意识,加大扶持基层党建工作力度;开展党员培训工作,扩大党员教育培训覆盖面;加大生活困难党员的补助力度。四是加大对重点党建项目经费支持。为加强机关党建阵地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

2.针对“存在超范围使用党费”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及时落实整改。参照其他单位做法,通过党费支出聘请组织员,负责基层党组织服务相关基础工作。2016年省委组织部在审查党费使用时,提出清查意见。2016年底,工委立即与在聘的3名组织员解除劳动关系,已经完成此项工作整改。二是重新修订《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制度》。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公平的慰问党员条件、范围以及慰问对象的推荐工作流程,将退休老干部的慰问工作整体纳入工委慰问工作体系。明确定期慰问与临时慰问的条件,扩大慰问党员的覆盖面,提高慰问金发放额度。

3.针对“党费使用报销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重新修订《市直机关工委系统入党发展对象培训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参考行政经费支出相关规定,严格党费使用支付途径。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入党发展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纪律进行抽查,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对下拨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三是修订完善《工委留存党费使用工作规程》。明确党费使用的具体范围,党费使用开支凭证具体明细;党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和报销流程;下拨党费的监管事项和工作流程等,加大党费使用的监管力度,堵塞党费报销漏洞。

4.针对“项目经费支出管理不严”问题的整改措施。一是加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无预算无请示不得开支的财务管理规定。二是加强对市直机关文体比赛、志愿服务集市等活动预支购买餐券的台账登记管理,做到每张餐券有登记、每次领用有签收,确保餐券台账登记账实相符。对此次巡察发现没有签收的餐券,我委将要求相关经办人补充办理相关签收手续。三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在制度规定上严格设置出纳和会计岗位,在执行环节要求经办人、经手人必须在两人以上,防止出现财务漏洞。四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针对巡察整改发现的餐券问题,机关纪委对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全体党员干部引以为戒。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20xx年10月22日至11月22日,县委第三巡察组对新滩乡党委开展了巡察。3月9日,县委第三巡察组向xx乡党委和我个人反馈了巡察意见,在肯定我单位工作的同时,指出了巡察中发现的3个方面30个问题,同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两个月来,我认真贯彻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牢固树立抓好整改是本职、抓不好整改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观念,认真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抓好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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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站位,高度重视。自巡察整改反馈会召开后,乡党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抓不好整改就是失职渎职的使命担当意识。把巡察问题整改工作当作一次加强党员干部党性锻炼的机会,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坚决拥护,反馈的问题照单全收,对号入座,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党委书记多次牵头召开专题会,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问题,提出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分析、评估,做到原原本本、一项不漏的抓好整改。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切实加强新滩乡巡察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为第一副组长,其他班子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改工作。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力亲为抓部署、抓落实、抓督导,分别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整改工作专题会议、整改工作推进会、整改工作动员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乡党委对照反馈的问题,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具体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在全乡形成了上下联动、合力整改的工作格局。

(三)研究措施,制订方案。一是召开专题会交办整改事项,我亲自召开巡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巡察反馈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把反馈的3个方面30个小项分解到每位班子成员手中。二是深入实际,对反馈的问题,我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汇报,要求班子成员对交办的问题撰写调研提纲,确定整改措施。三是制定详细的整改台账,在深入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党政班子会议,逐项研究具体的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并进行分类汇总,整改方案形成后,多次修改后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文件形式上报巡察办。

(四)建章立制,扎实整改。我多次强调,对待巡察反馈意见绝不能就事论事,敷衍了事,流于形式走过场。要自觉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工作中,构建长效机制,扎扎实实抓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的整改任务,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情况说明,对工作不力的进行追责,并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整改工作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在此次巡察中我乡以巡察整改为契机,力争构建遵规守纪、廉洁从政、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巡察整改方案要求,我乡建立和完善了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严明了工作纪律。二是从整治作风纪律上入手,集中整顿工作纪律,要求所有乡村干部按上下班时间到岗到位,乡纪委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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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整改反馈的3个方30项问题,现已全部整改完毕,巡察整改期间制定完善了相关工作机制,开展了督查督导、培训和专题活动。在整改过程中,警示约谈了2人,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了强调震慑,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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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滩乡党委将以此次巡察整改工作为契机,举一反三、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把巡察整改成果转化为推动我乡整体工作的助力器。

一是全面贯彻巡察组反馈意见,务求实效。对于巡察反馈的问题,我们必须深刻反思,主动认领,勇于担责,自己的问题自己买单,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持标本兼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扎进制度笼子,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制定的方案、措施,持续抓好巡察整改工作,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堵塞工作漏洞,突出查处重点,务求整改工作成效显著。

二是紧盯不放落实整改。乡党委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

三是充分利用巡察成果构建长效机制。严格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不折不扣抓好巡察整改落实,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需要持续推进的整改事项,严格按照整改工作方案要求,跟踪督查,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第一类问题: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和重大精神方面

问题1.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够深入。包括是不是学懂弄通做实了,是不是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了。一般来说,我们可能会认为专门印发文件、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全都做了就可以了。但其实真的不是,巡视巡察组还会查你安排上述工作的时间是不是及时、培训时间累计够不够,还会查相关的精神有没有在其后的工作部署中有所体现。在这个基础上,还会找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进行访谈,看看他们是不是真的了解了,如果一问好几个不知道或顾左右而言他,那就是学习效果不佳,没有“入脑入心”。

问题2.贯彻落实本系统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不够到位。和第一个问题类似,主要查是不是真的落实了。会查中心组学习记录、党委会、行政班子会、工作例会,以及相关领导人员笔记等,比如说上级机构年度工作会的报告,看你单位中心组学了没有,相关会议研究讨论部署了没有。即便会上有部署,会后有没有落实方案或分解大表;即便下发了落实方案,也都分到了具体部门具体人,那么中间有没有过程监督,落实了之后有没有反馈以及相应的公示。再看你们基层单位的工作,是不是与其对应,基层支部书记、党员是不是对上级部署都了解等等。

第二类问题: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方面

问题3.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不够有力。主要查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是否有效融入,党建年度工作要点、工作部署与中心工作是不是步调一致,在执行上有没有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通过查阅相关记录以及与相关人员的访谈,基本上能够看出来党建工作有没有层层衰减,是不是和中心工作“两张皮”。

问题4.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不够及时。在上级党组织安排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相关工作后,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对不同性质法人企业的界定是否准确,以及对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有没有及时跟进完成相关工作。

问题5.落实党组织决策程序不够彻底。主要查是否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在这方面主要看的就是党委会、班子会等会议记录,查清楚改上党委会的事项是不是上了,有没有把党的会议和行政会议简单合并、混淆程序等等。

第三类问题:反对“四风”方面

问题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不够彻底。常见的包括办会数量是不是多、会议时间是不是长、会议是不是解决了实际问题,会议召开地点是不是在五星级酒店或风景区。还有发文的问题,印发文件的数量是不是真的减少了,有没有通过其它形式(非正式印发、不设文件编号等)来发文,是不是真的减轻了基层负担等等。在此类问题中,较为常见的是在之前的巡视巡察中早已指出了办公室超标、用车超标、办文办会等过多,那么,指出了之后是不是真的整改到位了,这个也应该写进去。

第四类问题:党建基础工作方面

问题7.基础工作不够扎实。这方面的内容比较庞杂,包括党组织是否健全,行政机构改革调整之后,有没有及时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党费使用是否严格,程序履行对不对,有没有以答题或竞赛之名购买福利性质礼品的行为。从事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没有非党员或非正式党员的情况;发展党员把关是否严格,考察时间够不够、外调材料全不全、会议程序履行没履行等;基层换届选举是不是按期进行了,基层党务人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对换届条件、选举程序是不是清楚。(此处提示您一下,诸如《党支部工作手册》之类的基础工作材料,您千万要及时填写别为了检查而后补,因为后补的一眼就能看出。让后补资料、资料造假成为一条问题的话,得不偿失。)

问题8.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党组织工作规则、班子议事规则、学习教育制度等是否建立,有没有完整的党建制度设计。诸如上级党组织印发了《党支部工作细则》等重要制度之后,如明确了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组织的制度,那么是不是按要求落实了。

第五类问题: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方面

问题9.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不够到位。党员领导干部或班子成员,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是不是达到了规定的次数。巡视巡察组会重点检查《党支部工作手册》,看看领导是什么时候参加的什么类型的组织生活,他都说了什么,党课讲稿怎么写的,会议程序都有什么等等。同时,也会看党员领导干部是不是对分管领域的党建工作也进行了指导,别光说有,证据拿来。

问题10.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巡视巡察组会看民主生活会的全套资料,包括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个人的对照检查材料、手写的会议记录、会议准备情况报告等等;重点看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不是浮于表面;有没有对照检查材料过于简单、查摆问题不疼不痒(如用提希望来代替提意见、查摆问题多年不变等)、互相批评蜻蜓点水等问题;有没有会前没有谈心谈话、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没有把关等问题;以及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有没有上党委会研究等等问题。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七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根据能源集团专项巡察工作要求,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开展专项巡察。现就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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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决策部署和能源集团第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聚焦“五个领域”,整治“四种行为”,开展专项巡察,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推动集团公司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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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巡察,发现和纠正问题,通报案例,问责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建立健全防范、纠正、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制度和规范,切实推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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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声势。要加大巡察工作力度,主动发现问题,形成声势。既盯紧老问题,又关注新动向;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

(二)常态落实。既要边巡边改、立行立改,又要推动系统内监督、日常监督,把工作放在平时,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强烈信号。

(三)标本兼治。要注重巡察成果的转化运用,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形成从“发现问题到推动整改再到源头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巡察利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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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机关部室及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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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紧盯“十种表现”

1.执行决策方面。有的权属单位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组织集体研究,应付凑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不力。有的机关部室对权属单位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存在领导、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2.调查研究方面。有的搞形式、走过场,没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指导性不强;有价值、有分量的专项调研分析成果少,发挥决策参谋助手作用不够;有的存在多头、重复检查调研现象,增加基层接待负担;有的调查研究不深入,走马观花;有的机关部室常年不到基层调研,对基层工作掌握不全面,对基层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少。

3.服务群众方面。有的权属单位服务群众不能从基层生产和管理实际出发,不能有效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化解具体矛盾。

4.项目建设方面。有的权属单位对集团公司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研究不够,效果不明显。

5.召开会议方面。有的权属单位和机关部室热衷于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开会等于落实、发文等于做过;有的会议内容假大空,会长、会多、会虚,光开会不解决问题;有的机关部室组织会议效率和质量不高;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召开的视频会议偏少,牵扯基层单位及人员精力较多。

6.改进文风方面。有的机关部室文件、简报“满天飞”,没有实质内容,只注重形式和数量;有的上级文件仅作转发传达,穿靴戴帽多,官话套话多;有的机关部室起草文稿机械照搬照抄,结合实际制定措施任务少,可操作性不强。

7.责任担当方面。有的权属单位过于计较个人得失,畏缩不前、迷茫无措、等待观望,不敢闯、不敢试、不敢创新;有的凡事都要上级拍板,避免自己担责;有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措施上出现的偏差,不敢面对,不能及时协调解决。

8.工作实效方面。有的权属单位和部室对工作不重实效重包装,只讲成绩,不讲问题,讲成绩夸大其词,讲问题蜻蜓点水,虚工做的多,实事干的少,急功近利,短期行为。

9.履行职责方面。有的权属单位热衷层层签订“责任状”,没有跟进考核措施;有的对领导班子副职安排的工作任务重视不够,存在不落实、落实慢问题;有的对基层工作业务指导不足,存在“能力危机”。

10.对待问题方面。有的权属单位对身边不正之风和违规问题态度漠然、知情不报,以致“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的对待问题不讲真话、不说实话,报喜不报忧。有的机关部室对需由几个部室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影响工作进展。

(二)聚焦“五个领域”

1.政治生活领域。主要检查以下问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够到位,精力投入相对不足,“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压力层层递减;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不坚决;党的领导弱化、党建缺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民主决策流于形式,发扬民主不够;“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违规选人用人;党内无原则“一团和气”;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不落实,学习教育、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建材料造假,敷衍了事、应付检查;违反组织程序发展党员、组织选举。

2.履职担当领域。主要检查以下问题: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重点工作落实无具体措施;工作遇到问题只从客观找理由,不从主观找问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流于形式;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风险防控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信访案件办理、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

3.改革发展领域。主要检查以下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力度不够;“两金”占用清理、账款清欠不及时;推行内部市场货币化、划小核算单位工作不规范;落实“十项协同”“无浪费企业创建”“用户满意年”活动不力;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不够,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对上未反映、对下未提醒、后续未问责。

4.惠及职工领域。主要检查以下问题: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保障措施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历史遗留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办理而不办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

5.服务基层领域。主要检查以下问题:履职效能差、刁难基层;工作不主动、不尽职,不敢动真碰硬、秉公办事,专业管控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管理服务不透明、不规范,拿原则送人情,业务长期被动、问题频发复发;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水平、质量不高。

(三)整治“四种行为”

1.不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拍板不拍板;回避矛盾问题,拈轻怕重、瞻前顾后;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斗争。

2.假作为。不从实际出发、不顾民生民意、不顾企业发展长远利益,搞“形象工程”,玩“花架子”;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行动少落实差,虚张声势不干活。

3.乱作为。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待职工群众态度恶劣、吃拿卡要;讲排场、搞特殊、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违规为亲友调动或安排工作。

4.慢作为。对上级安排部署贯彻不及时、落实打折扣、搞变通;墨守成规、安于现状,精神萎靡不振;对集团公司确定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缓慢、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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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自纠。各权属单位、各部室要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逐项列出清单,制定整改措施。

(二)个别座谈。听取单位和部室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查验资料。检查单位和部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职尽责情况。

(四)民主测评。对考评对象进行责任担当、管理水平、敬业实干、工作业绩、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测评。

(五)征求意见。通过现场了解和问卷调查发现问题。

(六)受理信访。巡察期间,接受职工群众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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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党委成立专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兰春忠任组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周勇,办公室主任潘立强,纪委副书记高荣惠,行政监察部部长张辉为成员;专项巡察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纪委),高荣惠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巡察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综合协调、情况汇报、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分级开展巡察。集团公司党委在年内开展的巡察工作中将重点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权属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专项巡察列为2018年内部巡察重要内容,集团公司有关部室要将专项巡察与专项督导统筹结合,进一步增强工作实效。各权属单位、各部室每月按时向集团公司专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成果运用。巡察成员部室要严格履行职责,研究业务工作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巡察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销号,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切实发挥巡察监督作用。要开通移交线索“绿色通道”,集团公司纪委将定期公布各单位问责追责情况。

有关巡察督察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八

尊敬的xx组长、巡察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xx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xx交叉巡察组于2019年x月x日至x月x日,对我院开展了常规巡察。巡察期间,交叉巡察组全体同志深入我院各部门、基层法庭和结对帮扶村,听取民意、指导工作、参与会议、查阅资料,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建议,更重要的是帮助我们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体现出了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为我院全体干警树立了很好的榜样。今天,巡察组的各位领导再次来到我院,专题反馈巡察情况,这是集中体现巡察成果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认真总结、反思问题、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巡察组反馈意见,提出的建议,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对我们坚定政治立场,严明政治纪律,理清工作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对于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建议,我们虚心接受、照单全收。今天的会议精神,院党组将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并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认真制订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一落实整改,同时,把落实整改的过程与具体实践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我院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代表院党组作如下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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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作为不同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以上率下,带头整改。全院干警一定要从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贯彻落实巡察整改意见,作为一次深刻自我反省的机会,一次切实加强党性锻炼的机会,一次全面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机会,一次强力推动法院审判事业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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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党组虚心接受,全部认领,逐项整改,并且要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坚持点上的问题面上改、别人的问题对照改、自己的问题精准改。在今天反馈会议后,我们会再认真对照反馈意见,结合我院具体工作深刻反思,认真研究分析,认真谋划部署。由党组负总责,明确各级的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本人亲自主导整改工作,亲自跟踪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党组成员要按分工各负其责,责任要到每个庭室、到个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整改落实。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包干负责整改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结果,坚决做到不落一项、不丢一条。坚决杜绝以材料代整改、以会议代整改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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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我院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巩固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重点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督查问责力度,通过抓作风,务求抓出干部队伍的“精气神”;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坚持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取得实效;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审判执行质效;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服务发展大局结合起来,提高服务大局能力和效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促进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充分调动广大法院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坚持把落实整改与党建队建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法院队伍。

最后,我代表xx法院党组再次郑重表态,我们坚决接受x交叉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巡察组各位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下,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报告反馈整改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示。真正把巡察工作的成果运用到推动法院审判事业发展上来,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是我代表xx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的公开表态,也是公开承诺。承诺就要践诺,恳请交叉巡察组全体领导和全院干警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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