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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 资金运作案例(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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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 资金运作案例(八篇)
2022-12-23 09:03:29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2) 账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

(3)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________________

(2)投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唯一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代理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

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投资人)与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于20__年月日签署于中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一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为新领域房产投资基金.

2)投资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3)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

4)投资行为:以合伙或股权参与形式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投资

5)结算年度:自申购之日起满一年之日止

第二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

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基金类别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2.3投资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漯河市井冈山北路商业街开发项目).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18个月,认购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a.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b.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2)人民币20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1份.

3.2基金的开户

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投资管理人(河南新领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复兴身份证号:410102x联系电话: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15号楼附10号

4.2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2)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3)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6)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8)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投资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所:

4.4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2)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3)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5)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对外投资

5.1投资范围

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本投资公司合作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房地产投资.

5.2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为房地产项目及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及商业用房等房地产资产.

第六条基金的融资

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为自申购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

7.2收益的分配

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投资人可选择如下支付方式:

第八条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3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九条退出机制

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封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0.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及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优先级投资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2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3因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免责.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各一份,专业律师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投资公司合同2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

4由甲方个人承担风险100%赢利后乙方分赢利的5%,乙方将甲方的风险控制在x30%左右,如果亏损达到30%乙方必须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许可再投资

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投资公司合同3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资金________万注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甲方帐户(资金帐户号___________)委托乙方全权管理。

委托管理细则如下:

一.委托管理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1.甲方帐户资金,在委托期内与乙方每月进行结算,增值部分当月进行利益分配。

2.甲方帐户资金增值部分,在委托期内达到或超过本金的100%,乙方可随时封盘,将其增值部分进行利益分配。

3.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资金在委托期间亏损如超过本金的2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议但乙方不负责亏损金额的赔偿。

四.在乙方管理甲方帐户期间,双方遵循以下细则:

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帐户密码,甲方可以对帐户进行随时监督。

2.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理财交易行为做干涉,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甲方帐户进行交易操作。

3.非第三款原因,甲、乙双方中途欲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须事先与对方协议并经由对方同意,方可终止协议。

4.在理财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划转甲方帐户资金或提取现金。

5.在出金时甲乙双方同意后,甲方应先把增值部分的______注入乙方指定的资金帐号。

6.签于期货投资的风险性,对理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的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投资公司合同4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

4由甲方个人承担风险100%赢利后乙方分赢利的5%,乙方将甲方的风险控制在x30%左右,如果亏损达到30%乙方必须告知甲方,获得甲方许可再投资

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对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___年___月___日由以下双方: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作为担保人的(下称“乙方”)在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一、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合同(下称“合同”);

二、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日起,期限的保函(下称“保函”):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在乙方开立保函之前,甲方必须:

1、向乙方提供下经协议双方约定选用下列项反担保方式。

(1)、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在甲方要求下正式向乙方签发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

名单如下:

企业法人:

自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

(2)、甲方按下列要求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_____________

交纳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交纳方式:________________

付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贷款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方)予以支付;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2、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的公司章程;

(3)、甲方全体现任股东(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甲方签署本协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甲方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甲方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甲方有法定的权利与受益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甲方完全接受乙方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甲方向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甲方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将合同项下乙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内的所有借款,用于,不得挪作它用;

8、甲方保证履行与受益人签署的合同;

9、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甲方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财务报表报送乙方,以后按度向乙方报送财务报表;

10、乙方不对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1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四、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向乙方索赔,且乙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规定,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垫款向受益人支付时,乙方对甲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1%(百分之壹)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五、保函的修改:

甲方要求乙方修改保函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受益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否则乙方不能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六、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签署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有关部门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计收,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

(2)、担保费按担保期限计算,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取。

2、滞纳金:

甲方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

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每天向甲方收取0.5‰—1‰的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乙方在对甲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甲方支付。

七、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面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八、其它:

本协议中手写部份与打印部份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共4页)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特别提示:

乙方已将本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协议中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下列两方正式签署。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合同书编号:_____________

第一条 __________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顺利完成________资金贷款贴息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项目执行期为自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月。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经济、技术、质量指标是:

1.总体目标: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万元。其中在项目执行期内,计划新增投资__________万元。合同到期时,项目达到______生产阶段,企业总资产达到__________万元,企业总人数达______人,并通过甲方的项目验收。

2.经济目标:在本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实现累计销售收入_________万元,累计缴税总额_________万元,累计净利润_________万元,累计出口创汇__________万美元。

3.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达到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项目产品达到的质量标准:

a.企业获得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项目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项目获得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

1.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字时乙方已为实施本项目贷款________万元。为支持本项目,乙方所提供贷款证明及付息的有效凭据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将安排为此贷款贴息________万元。甲方的贴息款拨付进度:

1.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

2.______年____月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除甲方首次拨款外的剩余贴息款,将视项目进展及验收情况,再行决定拨付金额及时间。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的规定时间内,按甲方所规定的格式,如实上报___________资金项目跟踪考核表;在项目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甲方所规定的格式,如实上报___________资金项目验收表。

第七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企业项目信息。

第八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需求,需与另一方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撤销或中止合同后,乙方应进行项目清算,并根据甲方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同时,甲方今后不再受理乙方的申请。

第十条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产业化的暂行办法( 年 月修订》及相应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mail:________________ -mail:________________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在煤炭贸易中购买原料煤缺乏资金寻求甲方共同合作并要求甲方提供人民币 壹佰叁拾万 元整(1300000.00元),甲方同意,乙方请丙方对甲方的投入资金和整个贸易资金流动安全性进行担保,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基本事项:

1、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2、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买卖原料煤贸易;

3、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签约后第一批3000吨原料煤买卖交易结算完成需45个工作日,乙方保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煤炭贸易的全部过程,并以现金方式收回全部货款到甲方指定账户,

2)、若第一阶段正常则开始第二阶段期的合作,第二阶段合作期限为第一阶段结束后的一年,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4、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甲以银行存款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合伙人乙以保证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二、 三方义务:

1、 甲方应当保证本合作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若因资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乙方需提供足值的自有固定资产抵押给甲方,并公证;

3、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针对万盛煤化的第一次3000吨煤购销正常前提下的随后一年内总计不少于30000吨的供货合作承诺,如果乙方不能实现承诺则视为乙方违约(详见附件

4、 乙方对所有贸易货物(本协议所指煤炭)的交易质量、重量、交货周期及货款的全额结算保证并负责,(保证每次货运随机抽查,第一次需亲到场自抽查,质量、重量、交货周期标准详见附件二,附件三),如果因本条规定内容无法达到的原因造成损失视为乙方违约;

5、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保证每次货款回款准时足额,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处理由乙方全部协调处理;

6、 在整个合作过程中,乙方需成立一个乙方所在公司(重庆格凯商贸有限公司)下的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事业部,并负责甲乙双方合作的业务,设独立账户单独核算,乙方保证本独立事业部与公司原有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及相关可能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事宜。

7、 甲乙双方需在合作过程中从共同利润中提取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保证金,此笔资金留存在共同管理的账户内作为双方的行为及违约保证,如需支出必需双方书面同意或者合作终止;

8、 丙方愿意以其自有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汽车、股票、债券等)为乙方提供担保。丙方保证乙方在履行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内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

9、 丙方对甲方的投入资金和甲乙双方合作过程发生的资金流出流入安全性及回款准时足额进行担保,出现差误丙方补足差额;

10、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均应3日内通知对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三、 三方权利:

1、 甲方负责所有财务管理(包括重庆格凯商贸有限公司下独立事业部专用账户使用),掌握实时资金流向, 每一笔流出款项必须得到甲方签字;

2、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者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责任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该视为权力的放弃或者对追求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该视为对对方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3、 在原料煤净利润低于每吨30元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可以决定终止原料煤购销。

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合作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将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归属于守约方;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故意违背本协议规定或者出现故意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时,过错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无过错方保留相关的法律权力;

3、 若乙方单方面违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期间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出资的保证金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归甲方。出现亏损的,不论亏损比例(亏损数额占本金的比例)多少,均由乙方在30天内补足出现的亏损,若规定时间内乙方没有履行补足亏损义务则由丙方补足,甲方可立即处置丙方做出担保的资产。

五、收益约定:

1、 资金收益的计算标准:资金收益=“当月资金余额”-“本金”-运行基本费用

2、 甲、乙双方每月收益分配为:甲方取得每月收益额的60%,乙方取得40%。

3、 乙方保证甲方资金的本金安全,本金若出现亏损,由乙方承担,不足部分由丙方补足,结算日在每月20日双方划清损益收益,次月10日前结算完毕。

六、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5、 如果有合作方出现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则视为违约,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七、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本协议三方友好商定同意公证机关公证。

合伙人甲: 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市财政局:

依据省市“”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文件精神,确定长岗村为20xx年xx镇整村推进扶贫村。

一、xx镇长岗村基本概况

长岗村位于洮南市北部,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利。全村耕地面积8,070亩,经济收入以传统农业种植为主,产业结构单一,发展后劲不足,自然灾害频繁,所有这些都是全村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20xx年,全村人均收入1,125元,其中,在1,000元以上的有20户,仅占8.8%。该村共228户765口人。无本专科毕业生,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总人口44%,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口38%。全村共有4个村民小组,有低收入户208户556口人,占总人口数的72.6%;其中低保户15户20口人,占总人口数的2.6%。

造成贫困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投入资金不足,效益不佳;二是人口素质低;三是群众家底薄;四是因灾、因病、因残贫困也是致贫根本原因;五是产业效益不明显;六是思路不明确。

二、xx镇长岗村20xx年建设项目及资金额度。

20xx年长岗村拟开发水稻种植项目,开发面积520公顷,需资金37万元购买水稻复合肥,20万元购买追肥,剩余款项购买微肥。

三、总投资额度和财政扶持额度。

总投资101万元,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扶持。

妥否,请批示。

有关资金案例剖析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_______国信 (xt)字第( )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地 址:

电 话: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 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 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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