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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 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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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 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总结(五篇)
2022-12-24 18:42:46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不断扩大业务,顺利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

20__年是我科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这一年我院进行门诊综合楼及职工楼的建设,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全院尤其是我科的就医、办公环境,但由于院领导及职工同心协力,共渡难关,最终又明显地改善了我科就医、办公环境,使我科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年的业务收入达到24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2%;入院人数达1452人次、门诊人数达15560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1。6%和13。儿科住院医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8%,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二、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提某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自今年2月份以来,我科贯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从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来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从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查找不足,认真整改;通过义诊、下乡随访体检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职工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某服务的宗旨教育,并通过实施开展"诚信在卫生,满意在医院"活动、组织"展白衣天使风采,树某员形象"活动、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实施"医疗惠某工程"四项举措推动了医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全面提升了科室形象。

三、加强科室内部管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从今年1月份起,在全科广泛开展向社会服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室所有医护人员不接受病人的请客送礼,不为了创收而搞乱收费、乱检查、乱用药。把服务环境人性化、服务工作规范化、服务项目特色化、文明创建常态化、投诉处理快捷化、提高社会美誉度等管理理念落实到科室的日常管理中去。儿科住院医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落实医疗服务规范,落实周六、周日医生查房制度,设置医患沟通记录制度、建立"医患联系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年来,科室在坚持对病人实施个性化医疗、人性化服务,吸引了当地及周边大量患者来诊,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数明显增长,达到了历史水平。

四、规范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我科人员利用早班某时间、休息时间,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利用病历讨论,主任查房积累临床经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才队伍不断加强。

2、强化规章制度的落实

科内定期召开会议,每周一次,强调医疗安全,狠抓医生、护士职责执行情况;每月两次安全质量检查,对不合格表现给以彻底整改、彻底查办。

3、抓好"三个环节"的管理和监控

(1)入院时:详问病史、全面查体,严格用药;

(2)住院时:严密观察,安全护理,文明服务;

(3)出院时:交待事项,建立感情,定期随访。

4、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是保证科室业务开展的重要环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因此,每位职工必须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①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②定期对病历进行检查和评估。

③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评估。

最新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20__年的工作也将接近尾声。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紧张中伴随着充实,忙碌中伴随着坚强,团结中伴随喜悦。在院领导、科领导的正解带领下,在同志们的互相帮助下,圆满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述职报告汇报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热爱祖国,热爱医院,热爱科室,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加科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深入学习发展观。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涵养,完善自己的政治基础。积极参加科室组织的专科理论知识学习,认真学习做好笔记,为工作服务病情观察提供理论指导。

二、临床工作方面

作为一名年轻的党员、年轻的专科护士,无时无刻都在高标准、严要求自己,虚心向他人请教,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工作能力,提高专科护理知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提高护理操作技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岗位职责和护理理念。一年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工作认真负责,对领导尊敬服从,对同事团结爱护,对患儿呵护倍加,并克服一切困难,圆满完成科室指派的各项特护任务,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和认可。始终铭记‘细节决定成败’,工作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无任何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无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严格执行学生带教,全力配合科室带教任务。

三、不足之处及今后努力方向

(1)提高护理技术,争取做到‘一针见血’,减轻患儿痛苦;

(2)观察病情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全力配合抢救工作;

(3)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工作中不慌不忙,井然有序;

(4)认真学习专科知识,为专科工作提供理念依据;

以上是本人20__年的述职报告,希望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各领导、同志们对我的工作一如既往给予指导和支持,在以往的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给予原谅和理解。在新的一年里,我相信我会有更大的进步!

最新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输血治疗更是一个专业性强、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措施。由于目前病毒“窗口期”的存在、检测技术的局限,以及新病毒的出现和未知病毒的存在,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还不能完全杜绝。因此,即便是经过严格程序检验合格的血液,也可能会存在着病毒感染的风险和几率。此外,输血还可能出现过敏、溶血、发热、血小板输注无效、急性肺损伤、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等不良反应。20--年我们为了规范临床输血医疗行为,将输血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安全,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医务科科长,检验科科长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广元市产科急救用血管理规定》,对临床输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

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了临床输血安全。

二、加强了医务人员输血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

医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自己的专业知识,还应熟悉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医生应对相关的法规有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和安全输血。如果对输血相关法律和输血规范不了解,可能会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从而导致医疗纠纷。所以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同时,我院还先后派出3批8人,参加了由省卫生厅组织《临床采供血机构专业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有目前与输血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与提高输血安全有关的新技术。

三、加强了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不定期检查各临床科室“输血申请单”的书写情况和血样标本留取是否规范;检查“输血申请单”是否合乎输血指征,用血量是否经审批、签字后发出;检查月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宏观掌握节约用血及合理、科学用血情况;抽查各临床科室上交的经输血治疗病例的病历,检查有无“输血同意书”并作好记录。

四、监督了输血科的日常业务工作,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随着输血医学的迅猛发展,成份输血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许多与提高输血安全有关的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治疗中,对有效地

减少患者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定期检查输血科的各类登记记录本是否完备,存档保存是否齐全、清楚、是否可随时备查。不定期检查血液贮存管理情况,保证了临床用血安全。全年用血301人,输血病例都符合输血指征。其中红细胞悬液总计1758单位,血浆15100毫升,全血76000毫升,成份输血率80。2%全年未发生因临床输血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最新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在本次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期满时,作为一名x科医师,在考核期内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踏实工作、恪守敬业,并且在管理岗位上也认真负责,做好科室管理工作。现述职如下:

从医x年来,本人坚持以十x大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履行了一名医师的工作职责要求。

牢固树立为人*服务的思想,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恪守行医准则,牢记为人*服务的信念,在临床工作中热忱服务患者。忠于社会主义医疗事业,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守卫生局下发的各项行医规范,坚决抵制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做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不做损害医院的行为。

对待患者一视同仁,为患者多考虑,节约医疗费用,不开大处方、不开多余检查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合理用药,让患者得到的服务,为患者谋福利。

本人一贯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经常参加卫生局举办的学术会议,极大地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

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从而使自己能够熟练掌握多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技术和方法。

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

x年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从未发生一起差错事故。尽能力完成作为一个医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团结同事,尊重领导,对年轻同道真诚地对待,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遵守医院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

x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帮助和同道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要求相比还有差距,自己尚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实际服务的原则。

我决定,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学习,继续努力工作,努力克服理论上的不足和实际能力的不足,以期能够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最新临床执业医师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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