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 法律案例实训总结报告(七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5 06:36:40 页码:11
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 法律案例实训总结报告(七篇)
2022-12-25 06:36:40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合伙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委托代理内容:______

2、委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委托代理期限:______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和/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担任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㈠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权,及时向甲方通报代理情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并妥善处理,

㈢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㈣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受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㈠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如果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注;此处应详细订明金额、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差旅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下列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㈡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禁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情况知会甲方:

㈠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㈡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㈢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服务费达成补充协议。

㈣甲方故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纠正。

依据本条第㈠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其所收律师服务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约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服务费。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服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㈣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㈤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故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督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认真填制《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约定代理事项的结束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委托事项法律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一并签收;前两项为待填文书,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

本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模板法律服务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该公司的____________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代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___________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方案

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____日之时再行支付___________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方案

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或者连同

一、二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____日历年度(___________天)不高于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万元。

2.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

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

第三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生效和文本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 份,每方各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挂: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挂: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办法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7)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8)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和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文件;

(9)为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制作相关文件,提供有关咨询;

(10)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1

1)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1

2)审查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定条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1

3)协助境外金融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1

4)代理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处理期货法律事务;(1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1

6)办理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2、配股、增发新股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配股、增发新股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提供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7)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8)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9)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10)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1

1)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1

2)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1

3)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1

4)办理配股、增发新股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3、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及公司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文件;

(4)分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6)办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7)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4、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专项法律服务

(1)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

(2)提供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起草、审查、修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各项法律文件;

(4)协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相关程序;

(5)协助制定股权转让及并购的具体实施方案;

(5)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

(6)办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并购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式

1、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3、甲方填报工作记录表交予乙方,乙方律师处理后交回甲方存档。

四、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募股资金进入甲方帐户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3、如果乙方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照乙方根据本合同

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五、其他费用的负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六、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

今有×××向×××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1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8)永民初字第20xx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7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7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2、土地转让

x7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x7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

3、诉前保全

x8年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x8)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

4、提起诉讼

x8年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x8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

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

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

四、关于本案还应当寻找和搜集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1、关于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借款3262,233元的资金去向、用途和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的证据、材料和文件;

2、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向其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3、关于永川全发已经代替王浩先生偿还预收的“全发 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4、关于永川全发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5、关于重庆盈月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股东、投资人资料的证据、文件或材料;

6、关于永川全发和重庆盈月居之间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控制人关系的相关证据、文件、材料或说明;

7、关于与本案相关的,能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其他所有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

特别说明的是,拥有上述相关证据、文件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如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则应当依法提供,并且必须是提供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将会推断对拥有上述证据的单位或个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三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为履行公司(重庆盈月居)职务,但是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事后在处置自身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永川全发)后,被债权人以逃避债务为由认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所引发的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借款及保证责任纠纷案。

2、本案偿还借款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分析。

(1)关于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在向债权人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时,是以运作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进行借款,因此该行为应当属于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在原告吴氏兄妹的起诉状中,吴氏兄妹亦明确承认并载明“被告王浩因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在其开办的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等语,这亦完全证实王浩先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再依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王浩先生向原告吴氏兄妹借款的行为,属于为履行公司职务的经营活动,依法应当由以王浩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盈月居来承担民事责任,与王浩先生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主体毫无关联。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依法并不承担本案的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吴氏兄妹起诉要求王浩先生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王浩先生向吴氏兄妹进行借款,是以公司开发需要资金为由,不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尽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王浩先生),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个人自身的私人用途;而且王浩先生是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的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亦无须出具任何授权委托即可进行职务行为。依据前条引述的《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重庆盈月居依法应当承担王浩先生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还款责任;而且重庆盈月居还作为还款义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并未载明属于何种担保责任,故此重庆盈月居应当为借款行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但是基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混为一体,并无任何实际区别。

综上所述,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法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使王浩先生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但是重庆盈月居还应作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无论作出何种判定,重庆盈月居都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3)关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第三被告永川全发并非是本案借款合同及担保的合同主体,和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及原告吴氏兄妹之间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的牵连和关系。在本案中唯一发生关联的是,永川全发受让了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受让了第二被告重庆盈月居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

在上述经济往来活动中,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之间并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的故意,亦没有实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原告吴氏兄妹以永川全发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明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尤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退而言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只能认定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因为损害了第三人原告吴氏兄妹的利益而无效。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那么在本案中,即使永川全发和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是永川全发受让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王浩先生,但是有可能基于王浩先生个人并无返还永川全发所支付700万对价的能力,故而永川全发也不能返还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第三被告永川全发,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并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第三被告永川全发依法并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六、关于原告吴氏兄妹诉讼请求和相关背景的分析。

1、原告吴氏兄妹将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三者共同诉至法院,既有其对于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的错误解读所致,亦有其诉讼技巧和策略的考虑。

原告吴氏兄妹的诉讼请求明显犯有“重大诉讼错误”,因为恶意串通并不会引起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两者之间完全风马牛不相及。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依法确认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从而达到将土地使用权从永川全发处返还给第一被告王浩先生,再从王浩先生处拍卖土地使用权追回借款。但是再结合前述第五条第(1)点分析,因王浩先生借款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吴氏兄妹只能要求重庆盈月居承担法人责任,而仍然无法对王浩先生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任何权利,其诉讼请求目的并无法实现。

依据前述分析,假如原告吴氏兄妹只诉讼请求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其债权将面临无法执行和收回的巨大风险。因为至目前止,重庆盈月居名下并无任何的资产,其名下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都已经转让给永川全发,而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是否有效,均不属于重庆盈月居的财产。而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重庆盈月居很可能已经并无任何资产,甚至已经达到破产的边缘,故而原告吴氏兄妹只能将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当中,也只能寻找一个牵强的“恶意串通”的理由。

2、原告吴氏兄妹在当地法院的背景关系分析。

原告吴氏兄妹在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向法院提起了“诉前财产保全”,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在本案中,其实并不符合“情况紧急”、“难以弥补损害”之情形,而且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永川全发名下,如此保全并无意义。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原告吴氏兄妹在当日提出申请,即获得批准并作出裁定,而且即日就采取了执行措施。

这些情况都表明原告吴氏兄妹或其委托律师和当地法院具体深厚的背景关系,已经获得了法院充分有效的支持,支持力度非常之大。因为按照司法实践,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几乎很少获得法院支持,尤其是在本案非常明显的法律关系中,该诉前财产保全具有重大违法之嫌疑,原告吴氏兄妹将很可能承担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的分析。

鉴于第三被告永川全发试图与原告吴氏兄妹协商解决本案诉讼,因此关于法律上的诉讼应对技巧和策略,在目前的诉讼进程中并不重要,故而不予详细论述。

八、关于本案诉讼结果可能的预测分析。

1、法院判决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要求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最合法的判决结果。

依照前述论证,本案应当由重庆盈月居承担还款责任,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吴氏兄妹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案外人永川全发的财产明显错误,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王浩先生私人借款,判决王浩先生承担还款责任,重庆盈月居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吴氏兄妹对永川全发还款的诉讼请求。这是法官依据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很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3、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原告吴氏兄妹动用资源,使法官违反法律,虽不合法但亦有可能判决的结果。

4、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达成还款协议或其他约定。在此不予论述。

九、关于本案的诉讼前景预测实现分析。

关于本案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如果委托本所代理本案,对贵公司有利的因素共有如下几点:

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雄厚资源和实力足以胜任本案诉讼。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在北京成立,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以从事商事领域法律服务为主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跻身国内名列前茅的顶尖级律师事务所,在全国排名第八,在上海、深圳设有分所。

君泽君汇聚了二百余名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具有广博知识、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法律职业人员;他们绝大多数都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法律学校,半数以上律师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海外留学的经历;许多律师还具有政府部门、金融证券、产业投资、司法系统和高教单位等双重或多重工作阅历;多名律师参与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君泽君律师能够充分运用所拥有的专业技能、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安排交易、规避经营风险及创新增值服务。

专业化的分工和优秀的业务团队使君泽君律师得以全方位地向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君泽君拥有一大批深刻理解金融、投资、贸易等行业特点的法律专家,并在金融机构理财、信托业务、金融机构改组和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外商投资、反倾销、海商、税务、诉讼与仲裁、房地产、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2、君泽君的律师团队足以担任并胜任本案委托律师。

一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在重庆、北京和湖南等地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拥有丰厚的人脉资源何如社会关系资源,有利于对抗和消除原告吴氏兄妹的司法关系资源,顺利实现本案诉讼的目的;

二是:本所陈永福律师团队均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陈永福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办案经验非常丰富,法律观点和解决思路灵活而开阔,分析问题透彻而深刻,对于利益分析和诉讼行为成因判断独到而深刻,这一切均有利于本案法律问题的解决;

三是:本案法律关系虽然复杂,但是并非重大疑难案例,对于判断、分析和解决本案纠纷非常有利;

四是:本案证据比较齐全,事实清楚,有利于法院及时审判和防止法院违法裁判。

综合上述因素,无论贵公司是基于谈判、协商、调解还是诉讼解决争议,都应该能够顺利实现前条所分析的第一种判决结果的预期结果,顺利的彻底的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十、我们慎重提示并郑重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贵公司与吴氏兄妹“借款合同及担保纠纷”事宜所提供,希望能够对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作出全面的分析与归纳,主要作为贵公司谈判、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之用;不代表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之观点。

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时我们所获知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书面以及口头资料信息;本意见书仅供收件方就题述事宜进行参考之用,除非获得我们的许可,否则收件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或意图,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者利用。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商务信函等;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6)处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

(1)采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列席甲方相关法律事务会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草拟、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审核、论证、谈判、签约等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各类合同的签订及有关活动提供律师见证;

(7)根据甲方的授权,以代理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等活动,收费方式参照“费用及支付方式”第(2)条。

(8)甲方要求的其他有效工作方式。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经甲方同意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完税发票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参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七、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八、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十二、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三、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甲方因 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 电话: 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法律案例分析实验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信息查询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就信息查询服务事宜,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信息查询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信息查询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甲方查询所需信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查询结果以文本形式送达甲方。

三、甲方对于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在使用信息时,不得妨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公章后生效,复印,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