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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 谈话后感想(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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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 谈话后感想(7篇)
2022-12-25 16:40:25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一

答:对于入党,初步印象是我爷爷,他是个老共产党员,从他身上我看到,要努力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对党组织忠诚,服从党和国家的安排,时刻记得自己是党员,为党和国家全心付出自己的力量,乐于奉献,我觉得很开心,也很骄傲。同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所以入党是自己一直以来的理想。希望能用自己的积极行动,努力学习工作,为祖国,为社会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可以实现个人价值。我觉得入党对我的人生来说是种鞭策,党员都是优秀的同志,和这么多积极、有理想的同志们在一起,我能够向他们学到各种我缺少的东西,提高自己,更好的适应社会,我想在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下,取得更大的进步,促进自己各方面的发展。

、2、27谈话

问:、如何理解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德治与法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是法治经济;同时,市场经济又必须贯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必然要求。而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必须以依法治国为保证。而依法治国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必然要求。

、5、18谈话

问:从入党积极分子的角度,谈谈如何在生活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答:起模范带头作用应该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在实践中探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一、思想政治上的表率。做到坚持真理,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党的理论、政策、纲领和国内形势政治,关心国家大事,主动联系群众,在思想政治上带动群众共同进步。

二、工作上的标兵。如果说,作为党员干不好自己的工作,那就无法在群众中树立起威信,无法服众,更不能有效承担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为此,我会明确的工作目的、端正工

作态度,不断拓宽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任劳任怨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生活上的榜样。会带头树立良好的生活作风,从身边的

小事做起,尽我所能去帮助他人。

、9、16谈话

问:你觉得入党积极分子和普通干部在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有没有什么区别?

答:有一定的区别,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什么事都冲在前面,要学会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要发挥一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用,严格用党章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时刻提醒自己用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要已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多参加培训班,自己多研读一些党的最新理论知识,多跟老党员交流经验,多向老党员学习优秀的事迹,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二

同志们,根据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对我们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首先,此次任前廉政谈话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廉洁勤政意识,使我们每一位干部,把握好自己新的人生航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开好头、起好步,在岗位上不掉队、走正路,做一名让组织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下面,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增强学习意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要增强学习意识,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在机关和学习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学习,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着力加强对经济、科技、社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且要把学习**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要增强自律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坚持廉洁自律,既是领导干部从政的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也是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要自觉抵制诱惑,模范遵守若干准则,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严格约束自己,做到“四慎”。慎初,坚决防止迈向腐化堕落的第一步,在廉洁纪律上坚决不破首例;慎独,在台下、在家里、在八小时以外都自觉管好自己,不论人前人后、明里暗里,都严守防线、矢志不渝;慎微,从小节做起,从小事防起,不能把吃点、拿点、收点不当一回事;慎交,警惕社会交往关系,净化社交圈,慎交友,交好友。要廉洁,讲操守、重品行、修美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三要增强公正意识,公正规范使用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用得不好,害已害人。我们要做一名诚实正直的领导干部,公正规范使用权力。公正出自公心,正派源于正气。要把正气作为修身立命之本,把正气看作是一种人品,一种修养,一种气节,做到以心正服人。公正规范使用权力,重点在于监督。一要敢于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二要加强自我监督,要时时想到自已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是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绝不能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带到工作中来,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不搞“一言堂”、“小圈子”,不搞个人说了算,遵循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做到办事不离章,行为不越轨;四要增强争先意识,争做优秀领导干部。

要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做好“五个表率”:

一是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做到身体力行,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是做爱岗敬业的表率,以更加勤勉的工作作风和更加敬业的工作态度干好本职工作,不畏难、敢创新、善突破;

三是做科学发展的表率,尊重规律、运用规律,确保作出的决策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四是做开拓创新的表率,不怕艰苦,锐意创新,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思想,以开放的思维,创新的理念,抓落实、抓突破;

五是做勇争一流的表率,在工作姿态上要争先恐后、精神状态上要奋发向上,做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保持一颗强烈的事业心,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官风”,做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不辜负组织和领导的期望。

同志们,廉洁从政是对一名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这次廉政谈话,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的一次廉政教育,是一次从政提醒,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更是对各位健康成长的殷切期望。刚才,我从四个方面与大家相互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要求,就个人而言,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次与大家交心谈心的过程,也是一次探讨如何做人、处事、为官的过程,更是一次相互勉励、共同提高的过程。最后,祝大家在新的岗位上工作愉快,事业有成。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三

按照《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市委第一交叉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将进行巡察面上谈话。谈话以问题为导向,请本着对党忠诚,对本地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1.镇党委在区委和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委班子成员真正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行动上。在广大党员、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在强化纪律意识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市、区委保持高度一致。

2.党委每年都坚持把执行“六项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作为核心内容,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党委在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学习上能够广泛宣传,以案说纪,但没有能做到以考促学,希望党委能够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进一步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筑牢抵制歪风邪气的思想根基。

1.党委书记从根本上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主体责任制全面落实。一把手牢固树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意识,紧抓“责任制”这个龙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贯穿于各项工作的一根“红线”,高位推动,狠抓落实。按照“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思路,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引导党员同志在各自工作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员真抓实干的精神感染带动周边同志。

2.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负责,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存在问题和不足,有时重视了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不够耐心和细致深入。希望:党委书记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认真践行廉洁从政承诺,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抓好以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廉政提醒谈话,教育引导干部守住小节、防微杜渐。

1.党委其他班子成员通过严格遵守各项制度,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特别是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日常工作中还不断健全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形成一套完整、行之有效制度。例如在经费使用方面,纪工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阳光操作机制,负责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监督,并参加、列席相关会议。在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要建立监督档案,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实行“一事一记”。

2.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核心内容,与业务工作同谋划有所欠缺。希望班子成员以身作则,认真查摆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拿出见人见事的过硬措施,一步一步地扎实整改。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督促其强化监管、健全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突出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其他科级干部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要求,牢记政治责任,强化使命担当,把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贯穿始终,把稳中求进、稳中有为贯穿始终,把镇党委的工作思路与工作目标贯穿始终,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清正廉洁的作风,为民服务的热情,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例如协助镇党委书记做好人民武装工作,不仅较为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征兵任务,同时还通过积极宣讲相关国家政策,解决群众普遍存在的关于政策方面的疑惑并普及相关知识。

2.其他科级干部在工作中未把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工作过得去就可以。希望盯住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重点事。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针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既检查调查研究、审批监管等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又检查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加强自身表率作用。

学深悟透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9·28”“11·21”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 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镇党委通过多次开展专题研讨、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行认真学习。

镇党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开展工作,扛实抓牢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亲自担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部署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层层传导压力,做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经常化,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常态化,坚决防止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生。

加强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定点帮扶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主动下访,及时掌握共性问题,认真研究,推动解决。主动跟进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扶贫开发新政策新举措,密切追踪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分析研判专项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工作措施。

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镇党支部带头坚持“三会一课”。以迎接建党99周年为契机,根据基层党员的特点和需求,依托“口袋书”、“家庭党校”等载体,开展各种具有实质内容和实际效果的组织生活。定期对下辖各村党支部组织生活进行现场指导、检查考核,对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支部进行了提醒和督促。

加强支部与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把握各党支部换届时间和程序,顺利完成对下辖党支部换届指导工作,配齐配强了支部班子。把好“入口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领域中发展党员力度。

抓住重点开展多元化学习。采用“三要”标准、“五与”原则和“九点”学习法推动镇整体学习成效,一是加强政治学习,组织全体党员全面深入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收听收看《我是党员》等专题片,进一步提升了政治素养;二是加强网络学习,通过辽宁干部学习教育网和学习强国等平台开展线上学习;三是积极参加各种专项培训。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四

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各个乡镇处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的机会,对各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既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再次动员,也是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解决存在问题的再次部署和要求。下面,我就坚决全面加强从严治党,做好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要坚定理想信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理想和信仰是政治意识的核心,也是讲政治的关键。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老虎”“苍蝇”,无一不是信念滑坡、信仰缺失,患上了“软骨病”。在座的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对精神之“钙”要常补、长补,始终保持政治定力,不为噪音所扰、不为歪风所惑、不为暗流所动,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政治立场,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二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在大局下思考行动。大局里有政治,大局里有品格,大局里有担当。“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各位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战略意识,对全面从严治党这个大局了然于胸,不要只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放下斤斤计较的小九九,精于谋划,善于统筹,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和行动。

三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政治合格。政治纪律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员干部讲政治,必须把纪律、规矩意识挺在前面,贯穿到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牢记“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做到心里时时有纪律、言行处处守规矩。要不断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始终心存敬畏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

四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时刻向党中央看齐。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体统一领导,严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绝对不能违反的政治纪律。中纪委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明确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核心、维护核心的权威是全党的最高利益,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全区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一是要增强政治觉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我们基层党组织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全区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紧紧抓在手上、牢牢扛在肩上。要自觉把主体责任融入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把从严要求贯穿于党建各环节,坚持把主体责任同落实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督促,着力在抓实见效上下功夫。

二是要狠抓责任落实。各乡镇处书记、委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做到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严抓严管,真正把从严治党责任抓起来、落实好。班子其他成员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和党内职务,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管事就要管人、管思想、管作风,全力推动分管领域责任的落实。

三是严格问责追责。要强化问责追责,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追,对存在管党治党不力、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切实以严肃的问责倒逼责任的落实。认真执行“一案双查”,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四风”问题多发、巡察整改不落实的,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严肃追责。

一要严守纪律规矩。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党章和党规党纪作为基本功,以“六项纪律”为标尺,真正把党章和党规党纪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模范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坚持“打铁自身硬”,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以更严的要求管住自己,切实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要严格遵守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决不允许擅做主张、越权办事。

二要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抓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要扎实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锐利武器,让正常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清洁剂,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督促中进步,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要实践运行“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单位必须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立健全提醒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提出告诫、提醒和引导,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一是要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健全党(工)委、党(工)委书记和班子成员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责任清单,要立足“常”“长”,对党员干部不但要建立常态化日常监督机制,也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抓起,通过多态化的监督检查,实现对细微的、苗头性的错误倾向和轻微违纪问题抓早抓小。二是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系统要强化纪律思维,主动履职尽责,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各个环节,对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归类到“四种形态”的具体层面及时进行处置,要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各职能部门要找准职责定位,发挥职能优势,形成践行“四种形态”的合力,党群工作部要强化对干部的组织监督,综合运用好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干部档案审核、干部考察等措施,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审计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充分发挥审计抓早抓小的预防功能,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及时函询约谈;发改局要在资金资产、招标投标、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扎实运行廉政风险防控事项,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一是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为抓手,突出抓好《党章》和“两准则、三条例”等党规的学习贯彻,真正把纪律刻印在党员干部心上。着力增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案例警示教育,注重以案释纪明纪,筑牢“不想腐”“不敢腐”的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在明确职责上下功夫。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工)委的监督是全面监督。党(工)委应担负起日常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跟踪问效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全局性的党内监督工作,使监督既有部署又有推进,实现全覆盖又突出重点。纪(工)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防在首位,加强对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负第一位的责任。党(工)委成员要担负起对直接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和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定期同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三是在以身作则上下功夫。党内监督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党员干部带头非常重要。党员干部尤其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两个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一要在敢于监督上作表率,发现问题后敢于碰硬,板起脸来批评,给党员干部以及时警醒、有力触动,促其醒悟;二要在自觉接受监督上作表率,要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经常向组织报告思想、工作、生活状况;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程和核心内容,只有作风有了根本好转,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防死守,正风肃纪。1月上旬,市效能办暗访我区发现有4个部门存在违反效能纪律的情况,区纪工委开启问责机制,对4个部门和1名干部进行了效能问责。今年我区继续开展“转作风、建机制、树形象”专题年活动,持续纠正“四风”,着力解决精神状态不佳、担当意识不强、创新意识不足等问题,持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怕担当、不负责等现象,高度警惕“庸懒散浮拖”问题。我们要以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推动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只有这样,才能继续保持和巩固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的氛围。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党风廉政建设须臾不可松懈。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全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五

被谈话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谈话人

记录人

地点

时间20**年7月26日

谈话内容:

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文件精神要求,今天和你进行廉政谈话,我们要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深刻查摆问题,剖析自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以达到查问题、促工作、改作风的目标,以促进林业工作的更好发展。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推进工作情况?

我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扎实推进自己所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落实上级和职责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林业发展积极工作。

2、对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和林业局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党的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制定了“十项规定”,林业局也对廉政建设防范机制做出了规定。我认真学习了这些规定,并和自身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改变自身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学习作风,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忠实履行好作为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六

谈话时光:20xx年xx月xx日

谈话人:王局长

谈话对象:李副局长、杨副局长、张副局长

记录人:唐主任

谈话内容:

一、依次听了3位谈话对象关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景报告。

二、王局长对3位同志提出三点明确要求:

一是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几年来虽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反腐败的形势严峻复杂,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就我县情景看,个别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规定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映时有发生;就我单位的情景来看,虽然没有出现违纪违法案例,但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在有关监管方面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不敢担责等方面提出了议见提议;部分服务对象对我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也提出意见提议。期望各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信中央从严治党、铁腕反腐的坚强态度和决心,坚持不懈打好攻坚战、持久战,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二是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根据党风廉政职责制要求,班子成员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协助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守土有责,对党负责。班子成要对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主要领导与单位班子成员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股所室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把主体职责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以身作则,切实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意识,模范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三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理解群众监督。一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州、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规定、文件,异常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论述、中央八项规定等,真真吃透其精神并将其贯穿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中;二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制度的笼子里,不是说让你不干事,而是要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对所办事情必须要负法律职责,所办事情必须要经得起时光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时该牢记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的,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人民、为了国家,绝对不能把权力作为个人的私有物,想怎样用就怎样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三是要慎交友,因交友不慎而落马的官员不在少数,工作生活中总有些居心不良之人想与你交朋友,套近乎,他们看中的不是你的人而是你手中的权,必须要擦亮眼睛,多与正直之人、讲诚信之人交往,不与居心不良之人交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应酬,要把精力放在推进工作和学习上;四是要慎独,习近平总书记在提到共产党员的修养时异常强调了慎独,要求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都不做亏心事、不做昧良心的事,有人无人一个样,八小时之内和之外一个样,自觉理解社会各界监督,严于律己。

三、谈话对象分别作表态发言

三位同志表示,今后必须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单位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为建设“美丽富饶新盈江”作出进取贡献。

主题谈话后写出心得体会模板及收获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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