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简短(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7 07:57:03 页码:10
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 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简短(二篇)
2022-12-27 07:57:03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在“四个意识”牢不牢方面。

当甩手掌柜,不亲力亲为。在日常工作上,觉得班子成员定了就行,只要求工作人员自觉完成,没有亲自检查过问,致使一些工作完成不达标。比如:在今年的全省单位基础工作考核中,由于平时的马虎大意,没有及时跟进基础信息工作进度,导致莲城单位基础工作排名靠后,没有取得应有的工作成效。至今仔细想来,这些都是自己执行力不强的体现。没有从理论联系实践、指导实践的角度出发,局限于掌握了解这个层面,运用于实际工作不够。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上做得还不够,工作中对一些同事妄议中央的言行作斗争不够,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大局意识不够强,习惯于紧盯自己分管内的工作,对全局的工作参与不够,建言献策不够。

(二)在“四个自信”有没有方面。

对“四个自信”理解认识不深刻、不全面。对道路自信认识不深,对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学习不透,缺乏对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系统学习。在文化自信方面做的不够好,对西方文化和价值观的渗透重视和警惕不够,对西方错误思潮的抵御不够,有崇洋媚外倾向。对“四个自信”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的学习和认识仅停留在抽象性、概念性的层面上,对它的提出背景、内涵、具体内容、发展意义、优势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研究。文化自信不扎实,“欲人勿疑,必先自信”,对中国传统文化学习不够、理解认识不全面,导致在文化自信方面做的不够好,有时不能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思潮的侵袭误导,对西方的文化艺术、生活思维方式、商品、教育等方面过于盲目崇拜和认同。

(三)工作作风实不实方面。

工作浮面上,不求实效。平时对工作安排得多,跟踪落实不够,督促指导得少,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帮助同志理清思路和解决他们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只是安排了之,导致一些推进乏力,效果不佳。比如:在单位民警接警处警监督工作方面,没有实时跟进,导致民警接处警时着装存在不规范,处警不规范现象等等,这些问题是自己考虑不够全面而自己却一安排了之,又没有追踪落实,给下一步的单位工作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在仔细想来,这就是自己作风不实的体现,重安排,轻落实。总认为自己干了多年基层单位工作,经历丰富,办法多。在召开所周会例会商量工作时,听到不满意的意见和与自己思路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及时去反思,去采纳合理意见,就想方设法说服对方,服从自己的观点。现在认真想起来,是自己决策不民主的体现。

(一)理想信念弱化。

对照中央、省、市、区、镇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要求,自己在精神上学习不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差,常把工作和学习当成硬任务来完成。因为精神上的不思进取,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地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持续改造,对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得不彻底,工作中为了落实而落实,口号吼得响,场面铺得大,没有真正想清楚“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

(二)党性锤炼不高。

觉得当个支部书记不会有什么大发展,工作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主动干事的时候越来越少,对民警的要求也越来越低,只求不违规,觉得开会不守时、讲点小话等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没有切实令行禁止。

虽然学习了很多先辈先进的事迹,但没有真正做到学深、学透。平时学习松懈,思想上有所滑坡,党性修养不够扎实。

(一)强化理论武装。

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学习和工作的基石,强化学习,将终生学习当作人生追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珍惜各种学习培训机会,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抓好集体学习。

充分利用远程教育、道德讲堂、上党课等方式,带头抓好单位党员干部的集中学习,切实提升大家的知识储备和个人素养,着力增强为民服务的自觉性。

(三)强化党性锤炼。

自觉对照党章,以焦裕禄、文朝荣等先辈先进为榜样,提升党性修养,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党支部活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团结带领全村党员建设好村集体。

以上对照检查,可能查得不全面、不准确,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也不一定到位,恳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指正,我一定正确对待,虚心接受,认真整改。谢谢大家。

关于公安凝聚巾帼力量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