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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案件 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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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案件 心得(7篇)
2022-12-28 08:00:40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一

1、 乙方因项目建设缺乏资金,并获知甲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获知乙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委托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甲方接受乙方委托。

2、甲方应尽力为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借、赞助、投资等合法方式与乙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委托甲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甲方接受委托时乙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乙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甲方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乙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乙方应配合甲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甲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2%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乙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七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甲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乙方签署出资合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可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承诺

1、甲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乙方不应要求甲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资本运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优势互补、立求双赢的原则,为保护双方各自的利益、维护双方信誉、明确各自履行的责任,经友好协商,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会员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双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1、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唯一主办单位;

2、甲、乙双方平等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维护对方的名誉及权利;

3、甲、乙双方严格保守双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利用其专业免费为乙方会员提供贷款业务咨询及量身订做各种贷款方案,甲方在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为乙方会员办理贷款业务;

2、甲方综合考虑乙方提供的会员公司及个人具体情况,并根据甲方有关业务办 法规定来确定乙方会员贷款利率及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

3、甲方为乙方会员提供相应贷款业务的同时,协助乙方做好乙方会员维护服务工作,乙方予以相应成本补助,具体以附件为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乙方会员的基本信息,并保证会员来源的合法、合规;

2、乙方组织宣传与甲方单位合作的唯一性、合法性及合作的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如工作证、名片、介绍信等;

第三条 其他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 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长期合作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 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三

原告:

住:

代表人:

第一被告:

住: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二被告: 男 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 手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承担所欠利息 、逾期息 和复利 元 (暂算至 年 月 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若第一被告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请求依法拍卖、变卖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房产(权利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拍卖、变卖第二被告所有的房产(权利证书:号),由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描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违反合同证据确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年x月 x日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四

20**年2月份,本人通过面向全国公开选拔获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分管综合处、银行保险处,并负责招商引资、政(行)风建设和挂村帮扶工作,协助主任抓好策应扶持工作,联系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一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立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本人始终坚持重德立德,严格遵守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奉献意识,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带着良心和责任去做好每一项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寻求解决“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新思路、好办法。不断加强自身品行修养,提升思想境界,保持良好心态,正确对待升迁去留和名利得失;坚持公道处事,友善待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本人始终坚持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提升政治理论素养、提高领导水平和增强履职能力的重要抓手。一年来,本人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观,重点学习贯彻党的xx大以及市委四届二次、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不断充实银行、保险、证券、投融资等金融业务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金融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主动为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一)贷款余额突破千亿。20xx年末,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002.9亿元,比年初净增242.9亿元,增长32%;比20xx年多增102.9亿元,增长73.5%;净增贷款额超过淮安和连云港;贷款余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实现历史性突破。同时,积极引导银行拓展表外融资业务,年末银行机构表外融资余额为279.6亿元,新增105.2亿元,增长60.32%。

一是抓规模争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全力扩大在宿贷款投放。二是抓投放进度。按旬通报各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按季组织召开全市金融形势分析会,不定期组织召开贷款投放会办会,督促扩大信贷投放。三是抓考核奖惩。按季对市级各金融机构贷款投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加大银行机构贷款与财政性存款挂钩考核力度,通过考核促使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四是抓协调服务。积极组织银企项目对接会,帮助培育、包装项目,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及提款等有关工作。

(二)招商引行成效显著。一是引进两家市级分行。积极招引浦发银行、苏州银行来宿设立分支机构,全方位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加快银行筹建开业步伐。9月28日,浦发银行宿迁分行开业运营,这是我市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2月18日,苏州银行宿迁分行正式挂牌,这是苏州银行首家异地分行。二是支持市内银行机构增设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市交通银行等银行机构进一步拓展服务网点,延伸服务范围,到县区及重点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并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20xx年,全市共新增银行分支机构16家,其中13家已开业。三是推进苏州在宿银行和村镇银行到重点乡镇设立支行。20xx年,苏州银行设立洋河支行,沭阳、泗阳、泗洪、宿豫东吴村镇银行分别设立胡集支行、临河支行、双沟支行、大兴支行,为激发全市农村金融市场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强大动力。

(三)政银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末,省开行、省进出口银行等未在宿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银行在宿贷款余额为60.6亿元,比年初净增19.98亿元,增长49.49%。一是加强与省级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对接,争取更多扶持政策。积极策应省级金融机构扶持,争取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相继出台金融扶持宿迁发展实现更大突破专项政策。

二是加强与在宁金融机构沟通合作,扩大在宿贷款投放。2月27日,市委、市政府在宁举办宿迁经济金融发展汇报会,邀请40多家在宁省级金融机构领导参加,市政府与省交行、省再担保公司现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一年中,市政府先后与平安信托、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省建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促成多项金融合作。三是扩大“南北金融合作”成果。3月12日,市政府在苏州举办苏宿金融合作座谈会,进一步扩大南北金融合作成果。20xx年末,苏州在宿银行机构贷款余额为53.56亿元,比年初净增21.58亿元,增长67.5%。

(四)小贷公司规范发展。一是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积极向省金融办争取指标,加快小贷公司发展步伐,全年新设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10家,其中开业1家,获批筹建6家,上报待批3家。二是贷款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12月末,全市已开业小贷公司贷款余额36.13亿元,新增贷款3.94亿元,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50亿元,客户超过1万户。三是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通过现场检查和网络监管,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严格按照省金融办“监管十二条”的要求,建立健全小贷公司监管机制,建立监管员制度,加强非现场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查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贷、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责任和义务,确保规范运行,促进了小贷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保险机构稳步发展。一是超额完成保费收入目标任务。20xx年,全市保险机构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0.27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8.11%。二是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20xx年末,全市共有保险机构28家,其中当年新引进3家。三是创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出台《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20xx年,全市共为181户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小额保证保险贷款7856万元。

(六)金融环境持续优化。一是稳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大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力度。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居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杜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的意识。稳妥做好民间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二是深入开展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全年新增信用乡镇(社区)5个,总数达到70个。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民间借贷阳光机制,支持小贷公司开展“开鑫贷”业务,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四是积极做好银行不良贷款和企业融资问题化解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本人始终注重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一年来,我重点学习经济金融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结合自身分管工作,重点学习银行、保险、小贷公司、民间借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并坚持学以致用。工作中,始终自觉遵法守法,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涉及民间借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稳当做好有关案件查处工作。不仅自己在工作中依法、依规办事,同时要求分管处室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在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时,能够做到依法办事、公开透明、树立形象。

本人始终坚持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克已奉公,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自尊、自重、自警、自励。生活中,严格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严格执行《廉洁准则》各项规定,并严格做到以下各方面:

1、无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收受干股等行为,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2、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3、无利用职务便利互相请托,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4、无“跑官要官”行为,以及借提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5、未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无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7、无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公车,借(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等行为;8、从未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9、从未违反规定在本办或下属单位设立“小金库”;10、本人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无违反规定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存在“吃空响”现象;11、从未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论坛活动;12、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1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种情况。

述职人:出国留学网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五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口泉乡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__年12月31日到期。20__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__年自动撤回起诉。20__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相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大同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996年4月4日,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年11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明,口泉乡煤矿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20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口泉乡煤矿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二)对于口泉乡煤矿所称的偿还200万元,口泉乡煤矿提供1996年4月16日的山西煤矿装备总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1996年6月24日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从口泉乡煤矿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口泉乡煤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口泉乡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刘崇理

审 判 员杨立初

审 判 员刘慧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金焕

书 记 员张静思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金融借款合同”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

1996年4月16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建行也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口泉乡煤矿的主张,对于1996年6月24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口泉乡煤矿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口泉乡煤矿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口泉乡煤矿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六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常年金融顾问的宗旨及目的是: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委托方公司的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乙方保证将指派资深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甲方提供金融证券市场的咨询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咨询、投资组合咨询服务;

3.设立fsi顾问专线电话,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每天9:00-17:00),随时接受会员对证券市场有关问题的咨询;

4.每年为会员公司管理人员免费提供两人在fsi进行不超过一个月的研修(食宿自理);

5.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市场融资、战略发展等方面的方案策划服务;

6.向甲方提供服务年度内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年度研究报告、定期研究期刊和其他研究成果。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特殊委托,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其具体内容由特别委托合同另行约定:

1.依据特别委托为有会员资格的甲方提供在_________的公关策划、公关运作和公关服务;

2.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企业重组、公司购并等方面的具体运作服务;

3.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提供证券金融市场的专项分析、专项咨询和专项服务;

4.依据特别委托为甲方研究特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专项服务。

第五条甲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合作;

4.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常年金融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5.每次的进场或会议通知,应适当提前,以给乙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6.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有义务随时提醒甲方注意其与有关当事人及在各种事务中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4.乙方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应服从总体工作安排;

5.按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最新研究成果;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

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

第九条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金融顾问(vip服务),每年一次性收取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本年顾问费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书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顾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年度的金融顾问费,甲方应在顾问期满前一个月内交付,逾期不交,本合同将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如乙方应过错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如数返还所收费用;如甲方违反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乙方不再承担完成约定义务的责任,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

第十三条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推荐金融腐败案件心得体会总结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

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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