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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 如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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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 如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篇)
2022-12-28 13:08:4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一

×人民法院:

你院在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写明申请暂缓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写明申请暂缓执行的期限)。本人/本单位自愿提供保证。如被执行人在你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你院可以直接执行本人/本单位的财产。

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制定,供执行担保人向法院提供保证时用。

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对于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二

合同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5.4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5.6 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7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5.8 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展期等)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9 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5.10 无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顺序,甲方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放弃在甲方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对实现债权的顺位甲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5.11 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对于乙方的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

(3)乙方发生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5)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 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电子邮箱

8.2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8.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第九条公告催收

对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十条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10.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0.3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0.5 其他约定事项: 。

10.6 特别声明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对于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三

为了保证森林防火安全,按照学校防火的要求,为防止火灾发生,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我保证做到:

1、保证不玩火、不携带火种,没有家长的陪同,不私自进入林区玩耍。发现火灾迅速拨报告家长或打火警电话119。发生火灾一律不参与扑火。

2、劝阻家人上坟不烧纸,不烧田埂。

3、不在野外烧废纸杂物,不将火种倒入或扔进垃圾道内。

4、不燃放烟花爆竹。

5、爱护消防设施,不随便动用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6、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7、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8、不玩弄电器设备。不利用电器或灶塘取暖,烘烤衣物。

9、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10、不在重要通道口等处堆放杂物,要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xx中心小学

xxxx年xx月

对于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心得体会范本四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x银行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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