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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评审系统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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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评审系统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二篇)
2022-12-28 20:31:51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财政评审系统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一

平时工作中,我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件重要事情来做,力求通过学习,深刻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确保工作生活不迷失方向。积极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了规定篇章,撰写了心得体会,通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剖析,找到了今后工作中努力的方向,真正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性。

积极响应市局创建学习型机关的号召,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取得了自学考试本科文凭,通过了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计算机中级考试,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提高。积极响应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参加镇财政集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岗位竞争,使自身得到了锻炼。日常工作中尽量挤时间,多学习,勤思考,始终让自己的观念、意识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避免工作中疲于应付。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镇财政职能转变的问题,及早理顺思路,从旧的收支管理职能中跳出来,以服务经济、培植壮大财源为着眼点,通过加大园区投入和做好客商服务,促进了我镇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大幅提高,经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1、带好队伍

平时,注意发挥好群体的作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能团结同志,关心职工,始终让财政所这支队伍保持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势头。

2、制定落实好各项制度

为保证财政所高效运转,本人注意抓好所内分工,落实好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好各项制度。几名所长既有分工,又相互牵制。本人分工预算管理工作,能亲自参加各项活动。今年来税收收入保持30%左右增幅,各项支出均序时实现,保证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镇财市管、部门预算均扎实推进,并得到市局好评。

3、当好领导参谋,做好服务工作

作为一名财政所所长,本人在组织好财政收支的基础上,更注意立足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求发挥好镇财政引导调节作用。积极配合推进好部门预算管理,正确理顺政府与部门的分配关系,强化部门自求平衡的职责,努力克服部门等靠要的思想。实施一年来,不仅正常运转经费能及时保证,还更大的激发部门寻求发展的热情。财政所、土管所、计生办、文化站将相继迁入新址办公,外部形象大大提高。筹化好税收收入征管工作,沟通好国税、地税部门的关系,努力保证税收收入有序增长。定期分析财政税收形势,及时向领导回报,在保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尽量挤资金,确保重点项目资金需要。近年累计投入1000多万元,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培育了新税源增长点。顺应政府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办理好土地证照。累计为近30家企业办理土地证,资金流动量近5000万元,无一家企业因土地证照延误而受影响,为搬经招商保姆式服务尽了自己一份努力。

平时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所内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财政干部“十不准”,加强内部牵制和审计稽核制度的落实,做到资金使用集体讨论,保证透明公开。坚持按预算办事,对预算之内的支出尽量序时予以安排,对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待按正常程序追加指标后,才予以列支。工作中尽量减少自由支配权,避免资金分配中的不公正现象。能管好自己,逢年过节坚决拒收礼品礼金。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拉帮结派,不参加任何小团体活动,真正做到勤政廉政。

以上是本人今季度来工作学习中的一点做法和体会,对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决策能力尚待提高。往往是思考得多,实施得少,取得的成效少;二是组织协调能力需要进一步锻炼,在个别事关全局的大事上,往往还需要主要领导出面才能协调处理;三是有时还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收入征管方面还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财政管理涵盖的范围还比较窄。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身定位,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工作中的不足,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关于财政评审系统培训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县、名牌强县之路,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延津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县长质量奖”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工业局、县质监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三)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三年经县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亏损及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县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县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延津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县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县电视台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省财政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1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同时,县财政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支出,评审经费列入“质量兴县”专项经费,由县财政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努力为我县经济协调健康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企业或组织在其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经济效益下滑,出现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县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县长质量奖”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获得“省长质量奖”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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