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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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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 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2篇)
2022-12-29 02:19:37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一

1、注重协调。我不仅对前台的业务流程有了提高,而且对前台工作人员的职责有了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业务方面,除了正常的收费、办理业务等工作外,接待用户、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咨询、受理投诉等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营业员工作职责方面,高水平的业务和协调工作的能力、较强的责任心、谦虚的工作态度、团队作战的精神、服务的热情等是衡量前台优秀员工的基本准则。

2、爱岗敬业。在解决营业和解答客户题目方面堆集了很多经历,能够实时切确的为客户供应对劲的处事。事项中严厉要求自己,贯串毗邻很强的责任心,审慎的事项立场和精采的心态。一直加强营业进修,全力进步营业水安然安祥和谐手段。事项中,热情处事,做到以诚相待、以心换心;靠一点一滴的过细事项博得客户相信。爱岗敬业,珍惜集团声誉。有着很强的团队精神,跟同事相关融洽,获得了年夜家的信赖。在公司的处事明查暗访中多次取得优越的成效,在市公司明列前矛为公司博得了声誉。积极介入公司构造的培训进修。吃苦研讨,全力进步营业水平。在公司构造的岗位常识比赛和营业考试中也取得了优越的成效。完成义务和营业量列公司第一,被评比为营业明星,收成富厚。

3、善于总结。总结是一个很好的习惯,人的一生当中如果每天都花一点时间去总结,那就可以把生活与工作都改善得越来越好。在工作中,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新东西,因此总结显得尤为重要,每天下班回来,我都会坚持做心里思考、口头总结,希望自己的收获更多、更持久,事实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正因为有了总结,我才让自己对电信的业务有了更多的了解,更深的感悟。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拓展电信业务。结合客户的消费行为,深入发掘增值业务的发展重点。由于客户群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人对新业务的喜好程度、喜好内容都有所不同,因此根据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与他们相符合的业务显得至关重要。

2、及时反馈信息。在中国向信息化社会迈进的今天,电信电话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通信工具,它不仅能够满足人们语言沟通的真正需求,还能满足人们娱乐、休闲、商务、学习等更多层次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营业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业务功底,还要及时的向公司反馈信息,根据客户的需求,满足他们更高层次的需要。为此,我经常看有关方面的信息,了解新形势,掌握新动向,在业务不忙的时候,也和客户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

3、加强实体渠道、电子渠道的推广,并从多方面开展体验式营销。体验式营销是提高客户对新业务认识的最重要的感性渠道,但目前大部分客户的主动性不够,那么需要我们主动采取一些加强主动体验的措施,如开展娱乐活动、设立新业务促销员等。

最后,感谢公司为我提供这么多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感谢在这期间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作为一名新人,在这个精锐而充满活力的分公司营业厅,我的人生之路才刚刚开始,只有不断地经历风雨的洗礼,紧跟前进的步伐,才能为公司明天的再创辉煌贡献自己的一份薄力。

关于电信物联网讲座心得体会报告二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 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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