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 科研学风建设(四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2-29 17:33:43 页码:8
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 科研学风建设(四篇)
2022-12-29 17:33:43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一

(一)年初落实负责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经费,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我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总负责、镇长为组长的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抓好日常工作。为了让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拨出专门工作经费用于此项工作日常开支。

(二)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人员到位。

3月10日镇党委书记、镇长主持专门组织召开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镇所属机关各村、社区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要求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主观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共同配合,全力推进,工作中要管理细致,及时发现问题,落实具体整治措施;并多次深入社区、村主要公路沿线等处调研,提出具体整治方案,要求所属机关、村(社区)积极落实整治措施,力求成效。会上与村、社区签订了环境整治目标责任书。强调了梨花节间卫生整治工作。

以“四城同创”工作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工作。由镇上工作人员负责包干各段清洁卫生,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进入移民安置点、机关、学校、企业、村组、社区、各商业住户、家庭发放环境整治宣传资料10000余份;进行模拟文卷调查11107人次,积极组织镇、村、组干部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活动,切实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确保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人人参与。

1、加强整治镇村、城区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工作。按照党委、政府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地处国道108线周边、县城城区实际,特别对国道108线(公路沿线、库区沿线)城区背街小巷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整治社区院落、道路,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和保洁员管理。全镇已对移民安置点、机关、学校、企业、村组、社区、各商业住户、家庭签订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保洁员进行了重新确定,卫生区域进行包干、定标准、定任务;明确了保洁员的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加强了对垃圾清运车辆和清运人员的管理,确保全镇范围内各垃圾房(点)的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快速的清运、处置,根除积存垃圾的危害。

3、坚持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确保了城乡环境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在综合整治工作中,我们以“治脏、治乱、治差”以及集中治理“五乱”为重点,集中开展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等专项整治。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了城乡面貌的提升。

(一)城区居民、农村村民环境卫生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城区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加大督查力度。

(三)加强保洁员日常工作管理。

(四)工作经费不保障。

继续加强108“沿线”(公路沿线、库区沿线)城区卫生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县整治办考核措施,确保辖区内卫生得到进一步提升;加大对环卫设施的配置,配合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布放垃圾桶,杜绝垃圾积存,确保垃圾日产日清落到实处。上广大市民有一个干净、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创建省级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奠定基础。

主题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二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宣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县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坚决遏制一般事故,切实提升我县燃气安全水平。

2020年6月至12月

全面排查我县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倒气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1、重点督促瓶装液化气企业规范设置下属瓶装气配送点,各经营企业要对城区及各乡镇现有配送点进行整合,合理布局,缩减数量,并逐步予以取缔。到2020年底,各乡镇力争只保留一家瓶装气配送点,整合后暂时保留的配送点内不得再存放有气气瓶,配送点必须设置单独瓶库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瓶装气配送点一律予以取缔,加强对配送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

2、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燃气运输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掺假、销售瓶装燃气等活动,坚决遏制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打击非法充装、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排放残液和修理改造拆解钢瓶等危险行为。

4、加大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食堂和流动商贩、烧烤摊、农贸市场等)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超期气瓶、报废气瓶等行为。

5、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6、加大燃气设备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2.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3.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4.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2、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3、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下属配送点的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但要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采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交通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福利机构、旅游景点、医疗机构等领域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各乡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液化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督促整改;负责排查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液化气的,要及时处置和上报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做好企业“点供”燃气自备站(lng)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点供”用气治理、取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10日前)。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全县范围依法开展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依法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请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乡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主题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三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全镇农业生产环境,进一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影响,根据《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内容及相关要求,现制定镇农业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方案。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绿色发展理念和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精神要求,以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生产和人居环境为目标,全力打造干净、无污染的绿色农业生产模式。

一是政府引导,大力宣传。通过宣传层面、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引导,加大对农业环境卫生的整治和宣传。让广大种养户自觉形成农业绿色发展、洁净发展的理念。

二是多措并举,严格防控。完善各类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注重项目示范引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控农业生产垃圾的产生。

(一)日光温室蔬菜秸秆和尾菜得到有效处理。通过对日光温室蔬菜秸秆和尾菜的有效处理,减少在日光温室周边堆放废弃蔬菜秸秆和尾菜的情况,提升全镇日光温室生产形象,提高全镇设施蔬菜整体竞争力。

(二)设施养殖动物粪便得到妥善处理。切实改变村庄周边及个别巷道内动物粪便乱堆、乱排,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的问题。

(三)地膜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有效解决废旧地膜直接翻入土地、焚烧处理等方式对土壤和环境造成的污染。

(四)玉米秸秆青黄贮得到大力推广。解决玉米秸秆饲喂牲畜利用率不高,在村庄周围和巷道内乱堆乱放造成的火灾隐患等安全问题。

(一)建立设施农业生产台账。建立全镇日光温室蔬菜种植品种、定植时间、拉秧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动态生产管理台账,全面掌握各村日光温室种植茬口,为督促统一集中处理打下基础;全面建立对人居环境和地理环境有影响的没有建设化粪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户台账,掌握好各村养殖户养殖动态,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养殖户督促进行整改。

(二)加大设施农业生产产生废弃物处理力度。在日光温室集中拉秧的时间一方面动员群众通过饲喂牲畜,发酵堆肥还田等方式加大对尾菜的处理利用力度,另一方面引导群众通过生物质能利用、沼气能利用、集中堆放统一处理等方式逐步提高蔬菜废弃秸秆的利用率;动物粪便主要通过修建化粪池的方式进行处理、病死畜禽通过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全镇规划好设施养殖可建区和禁建区,建立避免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积极协调区畜牧兽医局、区环保局对规模养殖户进行畜禽粪便污染处理专题培训,在培训后规模养殖户积极做好粪污处理,对不配合处理的养殖户,协调区环保局依法查处。

(三)提高地膜利用及回收率。一是推广一次覆膜使用两年的“一膜两用”免耕技术,提高地膜使用率。二是全面推广使用方便回收的高标准地膜,方便捡拾。三是配合工商、安监加大监管力度,对农资地膜经营单位开展检查,禁止销售厚度小于0.01mm的地膜。四是提高全镇地膜回收率,积极发动有意向的个人或合作社申报区级相关项目建立废旧地膜回收点,各村成立一个废旧地膜回收点,由专人负责回收和捡拾,动员回收点参与开展“交旧领新”、“以旧换新”等活动,并由回收点负责对辖区内农民未捡拾干净的地膜进行清理回收。

(四)提高玉米秸秆青黄贮。推广(引进)使用玉米秸秆青黄贮加工机械,向广大养殖户宣传青贮技术,提高养殖户对青贮饲料利用价值的认识,动员牛羊养殖大户积极建设青贮池进行青贮,小规模的养殖户利用袋贮的方法进行加工贮存饲喂。

(一)建立台帐阶段x年10月底前)。摸清全镇日光温室集中拉秧时间,摸清全镇未建设化粪池和干粪堆积场的养殖暖棚,尤其是靠近村庄影响人居环境的和直接排污的养殖户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x年11月至x年6月)。全面对日光温室秸秆、尾菜、无化粪池的养殖棚、玉米秸秆、废旧地膜进行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x年7月至8月)。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探索形成开展此项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所有农口干部为成员的农业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根据涉农站所的业务分工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涉农站所根据自己的业务要求,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农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由农技站和农监站牵头做好日光温室蔬菜秸秆、尾菜处理、废旧地膜利用的技术指导;由畜牧站和农机站牵头做好设施养殖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玉米秸秆青黄贮的技术指导;农口其他站所根据工作和集中整治时期的需要做好此项工作。

(三)充分发动群众。农业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在发动群众方面,严格按《镇全域无垃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七个带头”的内容进行,即,村组干部、军属家庭、低保家庭、干部家庭、代表家庭、妇女要带头做好农业生产中环境卫生的保洁整治。

(四)积极申请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区上尾菜处理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农机补贴、生猪调出大项奖励、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等相关项目和补贴,为开展好全镇农业环境卫生整治提供保障。

主题整治科研作风学风心得体会四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铁岭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