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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 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范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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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 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范文(七篇)
2022-12-30 03:26:10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一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招标文件要求,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采购清单及价格(此表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可附后)(注:如以上空格不够,可另接或另附采购清单)

二、 质量及技术要求: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产品,符合国家检测及出厂标准,并提供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

三、 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若延期交货,须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安装调试,承担运费。

四、 验收方式:开箱检验,并安装调试合格。

五、 随机备品及配件:

六、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 元整。若延期付款,须经乙方同意,否则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合同总金额%的余款即 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保证金,若产品使用运行正常,质保金在产品验收使用一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七、售后服务:乙方负责按厂家承诺内容及期限对所供产品提供维修、保修和包换服务。对非甲方人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厂家承诺包换的,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相应费用,若乙方不能调换,则按不能交货处理。

八、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及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罚。

九、纠纷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由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指定的单位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为终局的双方应当接受。鉴定费根据鉴定结果分别由甲方或乙方支付;因合同争议所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它约定:

十一、签约地点: 。有效期为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二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人(全称): 某某 宾馆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__.7.1-20__.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 2 %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 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 竣工审计决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三

甘肃省省委、省政府:

由全国友协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中国-中亚合作对话会于7月6日在兰州圆满落幕。该对话会是我会与甘肃省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主席“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深化我与中亚等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务实合作与文化交流而共同举办的重要多边国际论坛”。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影响广,反响热烈,成果丰硕,达到了预期目的。

贵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话会的举办,专门成立组委会,精心设计,积极部署,提出高标准工作要求,调动全省上下各方力量,为对话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王三运书记、李小林会长和刘伟平省长的亲切关怀和亲自部署下,尽管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活动密集,贵省与我会工作人员精诚协作,怀着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沟通协调,及时有效应对处理复杂事物,克服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确保对话会成功举办,赢得了各级领导和中外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在此,我会谨对贵省省委、省政府对我会举办本届对话会给予的全力支持表示感谢!对贵省全体工作人员的倾心付出致以崇高敬意和亲切慰问!期待贵省省委、省政府给予我会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与关注!

值此中秋佳节来临之际,谨恭祝各位领导、同仁节日快乐!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四

赣统征字〔200〕号

征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甲方征收现属于乙方位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条文”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收土地面积___________公顷(计_______亩),其中___________亩,______亩,

______亩,_______亩。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四至:______详见征地图。

图号为_____。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为:万元。

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其中:1、土地补偿费:______万元。

2、安置补助费:______万元。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______万元。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购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机构):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甲方的_________(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预算投资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所需资金已经落实。根据《_________》,现就上述内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方式采购。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本次采购。为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日起至采购合同签订为止。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计划完成采购时间

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下列各项委托乙方实施: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报名、制定评标办法、组织实施采购程序等。

2.2计划完成采购时间为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3.1向乙方提供委托采购项目的标的品目表,作为采购的依据。内容包括详细分项清单、技术参数或规格、相应服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资料。同时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书》。

3.2有权指派专家、技术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甲方参与采购活动,出任评标小组成员。

3.3协助乙方编制采购文件。甲方应派人协助乙方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应对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审核并签字确认,以形成正式的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

3.4与确定的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4.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的委托,精心设计和组织采购工作,及时向甲方通报采购计划和进度,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

4.2在甲方的协助下,负责编制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或谈判、询价)文件进行解释。

4.3负责及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向潜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4.4根据《_________市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规定,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下会同采购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4.5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组织采购小组编写采购报告。

4.6负责收取报名费,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等费用。

4.7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采购文件送采购人存档,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与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5.1甲方接受乙方经合法采购程序产生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2政府采购合同由甲方与供应商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5.3甲方应在签订合同_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等资料送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双方的共同责任

在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和采购活动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评标情况以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其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委托,不得拒绝确认评标结果,否则应当赔偿乙方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7.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委托履行其责任和义务,若违约或合同未到期之前擅自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2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报_________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政府采购计划执行书》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六

甲方: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根据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编号为szdw20xx-g-008号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此次确定的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保险事宜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或单位。

1.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5“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采购单位。

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9“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本次采购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苏州市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2投保实施时间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3.合同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 本合同书;

3.2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3.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3.4 中标通知书;

3.5 投保人的投保材料;

3.6 投保单、保险单及批改申请书、批单;

3.7 保险人应提供承保及赔案处理情况月报表;

3.8 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4.1.1 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客车、货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1.2 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质。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四、六、七):

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原则上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五个险种,特种车辆及采购单位有特别需要的的另行协商处理。

4.3.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投保车辆具体情况而定。

4.4保险费率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条款附件);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标准费率发生政策性变化,未生效保险单经投保人提出书面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4.5保费优惠率

4.5.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除外)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70%,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乙方承诺对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新车保险商业险保险费的固定优惠率为95%,即实收保险费=标准保险费×固定优惠率,并及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4.5.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苏州保险市场机动车辆保险优惠比例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按新的优惠比例计收保费。

4.5.3固定优惠率同样适用于进口车辆。

4.6保险期限

4.6.1保险期限由具体保险采购单位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期限最长为壹年;

(2)起保时间与车辆初次登记月份一致。

5.组织实施

5.1 甲、乙双方、具体采购单位等合同当事人应该为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5.2 甲方通过新闻媒体或文件通告等形式将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及相关情况传达给各职能部门,并督促落实。

5.3 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

6.操作流程

6.1投保

(1)中标的保险公司持证人员根据投保资料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并完成核保与出单事宜,并在收到投保单且保费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2)对新购置车辆,中标的保险公司应按投保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投保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交正本)且保费到账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各投保人。

6.2保费结算

由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乙方按规定方式结算保费。

6.3.理赔

乙方应保证政府采购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必需程序完成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上门服务方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切实遵守其在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7.相关服务

7.1乙方应严格按照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理赔服务”履行职责,江苏东吴保险经纪公司全程监督并定期进行抽查。

7.2乙方每季度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承保清单,由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按区域建立健全客户档案资料库,供甲方参阅。

7.3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根据各区域投保情况,定期走访参保单位,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汇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通知乙方,责令进行改正并提高服务质量。

8.违约责任

8.1若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违约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违约二次,全市通报,即在苏州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扣除履约保证金7000元并补缴履约保证金10000元,;违约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后续的中标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失信行为并经政府采购部门认定,将按照苏财购字〔20xx〕3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8.1.1收到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或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投诉,经查情况属实;

8.1.2检查发现投保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承保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3检查发现理赔服务手续偏离基本服务要求中的“理赔服务”部分任何一条,经查情况属实;

8.1.4乙方未按时向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上季度的承保、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或上报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8.2乙方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3甲方会在本保险年度内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履约情况,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保险合同条款》和本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内容的违约行为的,则除投保单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将自动失去本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资格,此行为列入不良记录,取消乙方下次参与苏州市政府公务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

8.4保险具体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向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8.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乙方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9.不可抗力

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0.履约保证金

10.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并经双方无异议后,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凭收款收据取回(不计息)。

缴款账户名称:江苏东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交 款 帐 号 :890607

11.保密条款

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2.合同的解释

12.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2.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2.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3.争议的解决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4.合同的终止

14.1本合同的终止以合同期内所有签发的机动车保险单的保险责任结束为限。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4.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4.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3.1乙方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4.3.2乙方有权拒绝保险具体采购单位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并可视情节轻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14.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5.法律适用

15.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7.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7.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7.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通知

18.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9.合同修改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9.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转让

20.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合同附件

附件一: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8)

附件二: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9)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附件四:乙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附件五: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附件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暂行办法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政府殡葬改革心得体会总结七

元月4日,县长主持召开了xx年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县人大、政协、人武部、总工会领导应邀参加,

会议纪要:县政府会议纪要。现纪要如下:

一、审议了县政府办草拟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该《报告》,会后,由县政府办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意见,按照“准确、朴实、精炼、感人”八个字的要求,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送周崇明、杨瑞良等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或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县发展计划局(重点办)汇报了 县xx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建议计划和重点建设计划(草案)。会议决定: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负责,县经贸、农业、统计、乡企等部门参与,结合省市要求、 实际、周边县区情况以及xx年我县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再认真细致地研究测算,重新提出我县xx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建议计划,并由杨瑞良同志牵头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再进行讨论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同时,要全面做好市上对我县xx年综合考核的各项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如实客观反映 xx年的工作。

三、审定了县经贸局所提《 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会议决定:1、原则同意县经贸局和西北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中心编制、并经省市规划评审组评审通过的《 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范文《会议纪要:县政府会议纪要》。会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并上报市政府批准认定。2、同意成立“ 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由杨瑞良同志任主任,何祥君、周崇明同志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由衡智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所需人员在县经贸局内部调剂,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县编办按程序向市上报批。3、县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工业集中发展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4、关于申请认定县域工业园区所需的有关要件和资料,由县经贸局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予以办理。5、县经贸、发展计划等部门要将我县工业园区建设作为重要工业项目,抓紧向上申报,积极争取上级的项目和资金扶持,确保在xx年取得明显进展和效果。

四、县供销社汇报了关于将供销社机关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关问题。会议决定:1、执行上级政策,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同意将县供销社机关纳入参照推行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县人劳社保局负责,界定核准县供销社现有在编人员的身份;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供销社的非税收入、账务以及相关欠账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县财政对其拖欠县社保局的15.8万元职工养老金进行专项研究处理。3、县政府办、人劳社保局负责,将体制调整后的县供销社纳入县政府相应序列管理。

五、县交通局汇报了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占用地及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会议认为,制定一个全县范围内乡镇公路建设占用地及苗木补偿的统一标准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在制定出台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合法。具体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按程序把关,确定是否属县政府的事权范围,若不属县政府的事权范围,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要符合实际。乡镇公路建设是地方公益事业,应区别于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当地实际和项目建设实际;三是要便于操作。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县交通局所提关于调整农村公路建设占用地及苗木补偿的标准,会后,由黄朝谦同志牵头,县交通局负责,按以上意见尽快操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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