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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防范讲座心得体会范本 如何对工程风险进行防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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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风险防范讲座心得体会范本 如何对工程风险进行防范(2篇)
2022-12-30 04:33:59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工程风险防范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一

国有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是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源头,也是廉洁风险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前,抓好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防控,对确保国有建筑企业投资安全和全面实现复工复产达产尤为重要。

国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廉洁风险的成因探析

通过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当前国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问题,主要集中在分包管理、物资设备采购与管理、财务管理、招标管理等方面,这些风险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党风廉政建设与项目管理融合不够。一是思想理念融合不够。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未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生产力”的理念,片面地认为只有抓施工生产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工作浮于表面。二是责任落实融合不够。一些项目部门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一些项目相关领导“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制度融合不够。一些工程项目虽然开展了廉洁风险排查、形成了防控手册,但并没有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贯穿到项目日常管理制度之中。有的在查找廉洁风险点和制定防控措施时,没有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等深入梳理和分析,使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与业务工作脱节。

工程项目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是项目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项目党组织负责人重业务轻党建,在抓业务和抓监督的部署落实上用力不均。一些企业没有从顶层设计和制度层面明确项目党组织和纪检机构负责人“两个责任”清单,没有健全完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二是业务环节的流程管控严重不足。一些工程项目片面强调人员的精干高效,关键岗位人员身兼数职,在生产环节没有对相关职务进行必要的管控分离。三是对项目管理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惩处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对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怕被问责追责,对相关人员仅在内部“一处了之”。此外,由于利益输送、内外勾结等性质的案件具有很强隐蔽性,一些企业纪检机构审查调查手段有限,一些亏损背后的腐败问题得不到深挖查处。

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一是工作作风不实。一些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走马观花,发现一般性问题多、分析深层次问题少,关注程序性问题多、揭露实体性问题少,很多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致使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二是履职担当不够。一些职能部门总认为管理的薄弱环节是自身业务的“短板”,不愿自揭伤疤触及痛点,很少向企业纪检机构主动移送问题线索。三是督促整改不到位。一些职能部门只热衷于报告发现了多少问题,没有沉下心来督促整改落实,或者在整改验收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日常教育和管理抓得不严不实。一是日常教育不到位。只注重业务培训,不注重理想信念提升,警示教育开展不多,没有充分挖掘反面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有的甚至没有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警示震慑效果远远没有达到。二是“一案双查”不到位。一些企业只注重对直接违纪者的追究,没有从管理角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导致有些问题在同一单位反复发生。三是“以案促改”不到位。一些企业只注重面上的惩处,不注重从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导致管理痼疾长期存在。

扎实推进国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廉洁风险防控

切实加强政治监督。政治监督从来都不是抽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建筑企业各级纪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政治监督。要重点监督国有建筑企业是否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落实到工程项目管理之中、是否对工程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是否一以贯之将严的要求贯穿到工程项目管理各方面各环节、是否实现包括廉洁风险在内的经营风险的有效防控等方面,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工程项目的落实。

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层层落实。要通过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国有建筑企业通过开列工程项目管党治党责任清单、做实党建考核结果运用、及时开展工作约谈、加强现场调研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压实各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管党治党责任,督促项目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项目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督促推动健全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优化主要业务管理流程,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中去。要督促项目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规党纪、廉洁从业警示教育,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警示,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切实改进监督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建筑企业纪检机构要注重改进监督方式,以问题为导向把监督的主要精力放到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来,把监督的重点放到问题线索的延伸处理上来,由“重在管事”向“重点管人”转变,由“注重过程”向“注重结果”转变,由“综合性监督”向“定点突破”转变。要善于把握再监督再检查的重点,着力强化对职能部门是否正确及时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存在应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对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不督促整改现象,是否对发现并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督促整改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从严惩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国有建筑企业深入排查的廉洁风险,要突出惩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违规采购物资设备、侵占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违法经营等问题,深挖项目亏损背后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不断加大追赃力度与惩处力度,持续开展领导人员亲属及特定关系人与企业业务往来的专项治理。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坚决不彻底以及有关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工程项目党组织和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注重从违纪违法案件中总结分析,通过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开展警示教育、督促落实整改等方式,推动项目管理环节、制度建设、流程管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效。

推荐工程风险防范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和律师为甲方与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有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解读]1、全风险代理的案件,仅有壹审是不能结案的,有可能发生贰审、再审及执行。因此,不论风险代理的案件实际发生几审,对有可能发生的审理和执行作出约定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委托人在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甚至在壹审阶段随意更换代理人,势必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如此约定以后,虽然委托人仍然可以甚至仍然随意更换代理人,但如果委托人这样做的话,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委托人要为其违约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2、如果不是全风险代理,则应据实约定代理事项。

3、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曾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了一起几千万元工程款纠纷案。在该案贰审时,因代理律师发高烧紧急入院治疗而未出庭,委托人因此拒付律师代理费。诉诸法院时,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扣减了三分之二代理费,二审法院则驳回了诉讼请求。律师虽负有代理义务,但律师也是人,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紧急情况,应对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代理义务作出约定。从公平合理角度,律师事务所应将紧急情况通知委托人,而委托人授权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其他律师接替。

二、双方同意,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可由乙方指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解读]《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了代理律师之后,代理律师之外的人从事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代理工作,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方不会以违约相责,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将陷于不利的合同境地。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业务相对繁忙,要求每位律师对诸如领送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之类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亲历亲为,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因此说,将此类工作交由助理人员去完成,并不违背《委托代理合同》的本意,也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属违约行为。有鉴于此,做出第二条约定不是多余的,是必要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解读]有时委托人与委托事项中诉讼主体并不一致,也有时在委托时一致,在诉讼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为了防止委托人以此为由对委托关系提出异议,做此约定。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解读]这两条是最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是律师的基本义务,本条款未做改动。如果签合同时并未收取费用,“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则应去掉。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分或没有收取代理费的,自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标准收取或补足。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标的或法院、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立即支付代理费,而不再按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解读]这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条款,是双方均为关注的条款,也是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条款。此条款表达以下几层意思:

1、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合同的,退款并赔偿,事前未收费的,则不必约定退款事项。

2、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已收代理费的不退;收取部分代理费的,按合同约定补足;事前没有收取代理费的,立即全部收取。

3、违约情况下如何收取代理费这是《委托代理合同》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也恰恰是风险代理中最易发生的问题,本条款对此给予了高度注意。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固定的金额,则按约定金额如数收取;如果合同约定的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收费,因委托人已终止合同,不可能再按收回金额付费了,此时则改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百分比立即付费。

4、风险代理中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的支付,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为委托人收回财产,只有收回财产,才能从收回的财产中按固定金额或一定比例提取代理费。委托人在条件还未成就时就终止合同,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依照《民法典》视为条件成就。因此,在风险代理中,委托人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后,立即按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判金额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是完全合法的。

5、本合同项下的代理是风险代理,委托人一旦终止合同,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此种损失如不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是难以计算的,而难以计算的损失又是难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因此,在合同里约定此种情况下代理费的支付不仅是合法又公平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6、第五条是委托人违约情况下代理费支付的不同情况的一般表述,此种表述不能直接写进合同,而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选取一种具体表述形式。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

[解读]此条是最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本条款未做改动。诉讼阶段的特别代理,民诉法司法解释有规定。而执行阶段的特别代理没有法律规定,需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建议风险代理情况下约定特别代理。当然,律师事务所在行使特别代理权时,应遵守特别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不能因此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八、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的规定,双方采取协商收费的形式,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按甲方实际收回现金的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实物财产,则以评估价值计算。

乙方在代理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复制资料、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读]风险代理案件中,委托人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情况较为普遍,应就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时间作出约定。风险代理的,差旅等费用应由谁承担也应作出约定。如果委托人收回的是实物财产不是现金,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准。

九、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因乙方工作量及代理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鉴定。

[解读]委托人逾期支付代理费,还应支付违约金。需特别说明的是,委托人有时需按律师事务所工作量付费,而双方就工作量又不能达成一致,甚至分岐较大,就此作出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鉴定,不失为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双方同意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代理费的支付按第六条办理。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4、相关证据材料。前三项诉讼法律手续,应在乙方办理完起诉或应诉手续向乙方发出请求之日三日内提供。第4项资料应乙方要求随时提供。

[解读]委托人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处于种种不便于直接告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因素的考虑,不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律师事务所无法开展代理工作,这实质上是委托人的一种违约行为。针对委托人的此种违约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终止或中止代理。终止代理的,还有权按前述委托人违约情况下代理费的支付条款请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

十一、双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代理事项签订任何协议,甲方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

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

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费用必须转入乙方帐号,并由乙方开具财务票据,否则,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必须依约立即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应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解读]此条从合同上防止了律师私自收费。虽然律师私自收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对此负有过错责任,但律师事务所事前告知委托人并在合同里作出明确约定后,委托人执意如此作为,则属违约行为。此种情况下不免除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义务,不仅是对律师事务所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委托人此种行为的一种预警,使委托人不敢私自付费给律师。私自付不付费给律师个人,不论律师个人请求与否,主动权都掌握在委托人手里,委托人完全可以做到不向律师个人付费。

十二、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在未出现乙方违约或违法、违纪、违德及不能胜任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否则,视为甲方终止合同,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无论甲方是否指派人员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响合同第八条代理费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托第三方律师,也不通过乙方,而是自己办理委托事项,甲方仍应按合同第八条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解读]

1、风险代理中的风险有多种,主要有三种,其一是败诉。其二是胜诉后无法执行,收不到财产。其三是委托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单方直接或变相终止合同。

2、委托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本条款约定了三种情形:其一,另聘他所律师。其二,自己办理。其三,虽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但以自己指派人员提供配合为由,要求相应扣减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其实,委托人在不同案件中终止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情况也是形形色色的,本条款也是约定了主要的情形。

3、解除合同另聘律师是委托人的权利,律师事务所无权限制。但委托人已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特别是风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随意另聘律师则是违约行为。对此种情形下委托人的违约行为做出约定,并不侵害委托人的权利,也不违法和不违反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为财产和证据保全而提供的财产担保均为复印件,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方直接提供。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解读]丢失委托人证据材料原件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之责,实践中也多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因此,合同里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人的原件。如办案需要,由委托人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供,控制了律师事务所这方面的风险。

十四、甲方因诉讼发生并由法院等有关部门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金、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不得向乙方经办律师交现金代为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解读]因诉讼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交纳,律师不以现金代委托人交纳相关费用,避免丢失及乱收费问题。如果双方约定风险代理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则不必再约定此条。

十五、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后,甲方拒不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费用,导致方无法开展下一步代理工作的,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处理,关于代理费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解读]委托人拒不交纳相关费用的,按委托人终止合同处理,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第六条关于终止合同情况下的代理费支付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防止委托人随意终止合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十六、执行过程中甲方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应就代理费支付事宜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执行和解情况下的代理费按此协议办理。

如果甲方在执行和解前不能就执行和解的情况下的代理费支付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甲方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金额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解读]委托人和其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前和解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委托人的一项权利,律师事务所对此也无权予以限制。但委托人毕竟就本案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风险代理关系,如果在合同里不就此作出适当的约定,有可能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更有甚者,因为委托人与其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

解,双方由诉讼对手变成了和解伙伴,有可能恶意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条约定,和解前委托人应就和解情况下如何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委托人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按委托人的诉讼标的百分比或原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支付代理费。

十七、双方往来文书可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直接送达以对方签收为准,传真送达以传真机上切下的表明传真结果的记录为准。前两种送达方式无法使用的,也可在《海南日报》上公告送达。合同尾部注明的传真、地址是本条表明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的传真与地址,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对方。

往来文书中需对方明确表示意见的,收到方在5日(公告送达的为30日)内应明确答复对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意见。往来文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解读]委托代理期间,相互必有较多法律文件往来,约定送达方式是必要的,以划清是否送达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界线。特别是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上需对方答复时,如不约定“视为对方同意”条款,则往往以一方为对方设定义务为由不予保护。合同一旦做出约定后,对方对一方的请求不予理采,便是对方放弃权利的表现,从而依约应支持履约方。在合同尾部,应注意填写双方的地址及传真号码。

十八、关于裁判文书的领取,双方特别约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法院,由甲方亲自到法院或相关单位领取。乙方仅负责领取代理律师应领取的裁判文书入卷存档。

[解读]因委托人没有或不及时领取裁判文书导致其相应权利丧失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如此因律师事务所原因造成,律师事务所则应付赔偿之责。委托人因裁判文书的领取而将律师事务所诉诸法律的,也时有发生。在合同里特别约定由委托人直接领取法律文书,将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约定为告知委托人领取,则化解了相应的风险。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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