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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 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题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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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 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题目(六篇)
2022-12-30 12:06:45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二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三

现在大家已经来到了北京的远郊昌平区,那即将进入的就是十三陵景区。利用这段时间,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十三陵的历史背景和说明。

明朝永乐皇帝朱棣在1420xx年派了一些风水术士到北京选择“吉壤”,其实就是吉祥的土地,准备修建陵寝。当时这些人找了很多地方,但是都不成功,开始他们选在了口外的屠家营,可是皇帝姓朱,与猪同音,犯了地讳。然后又选在了昌平西南的羊山脚下,可是后面有个村子叫“狼口峪”,这样岂不是更危险!后来选过京西的“燕家台”,有与“宴驾”同音,太不吉利了。最后直到明永乐七年,才选定了现在的这片天寿山陵区,在周围有蟒山,虎峪,龙山和天寿山。这里正符合了阴阳五行中四方之神的所在位置,就是东青龙,西白虎,南朱雀,北玄武,还有温榆河经过这里,真可以说是风水宝地。从此可见当时皇帝要为自己修建一个陵寝要耗费多少精力啊。随后,就开始修建了长陵,经过四年终于竣工了。那明朝历代的皇帝,也陆续在这里修建了陵寝。而且从1409修建长陵一直到1644年明王朝灭亡,这200多年间,明十三陵的营建工程从来没有间断过。在这方圆40平方公里的范围,埋葬了明代十三位皇帝,二十三位皇后,还有许多的妃子,太子等等。可是这里也没能够完整的保留下来,在清兵入关以后,为了报复金人将清太祖的祖坟毁掉,所以就将这里烧了。后来在乾隆五十年的时候,为了笼络汉人,就下令修缮陵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这里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并且开放了的长陵、定陵和昭陵,其中定陵的地宫已经被发掘了。现在这里已经成为了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世界上保存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现在大家可能在想:明朝不是有十六个皇帝么?怎么在这里只有十三个皇帝的陵寝?其实原因很简单,明太祖朱元璋因为建都南京,所以他的陵墓当然就在南京啦,也就是明孝陵;而明朝第二个皇帝建文帝,因为被朱棣夺取了皇位,尸骨下落不明,所以这里就没有他的陵墓;在明朝第七代皇帝英宗的时候,他曾经被宦官王振怂恿,率军亲征,后来在河北怀来的土木堡被瓦刺军俘虏,这个事件称为“土木之变”,一国不能无君,所以他的兄弟就被册封为景泰帝,而后又上演了英宗重新夺取皇位的“夺门之变”,所以在十三陵中没有景泰帝的陵墓,他以亲王的礼节被安葬在西郊的金山口。这样一来,大家一定都明白了为什么这里叫做十三陵了。

现在大家沿途看到的这一个石牌坊,就是陵区的标志,是嘉靖年间制造的。这个牌坊是5间6柱11楼,高有14米,宽达到了28.86米,是现在国内保存下来最大、最精美的石牌坊,上边的图案装饰也都是云龙图案,反映了皇家建筑的特点。

大宫门就是陵墓区的正门儿,也叫大红门。门是南向的,分三洞,在这个门里边就是陵墓区。在门两侧都有刻着“官员人等至此下马”的下马碑,因为当时规定这些人进入陵区都是要步行,否则可是要治罪的。而且这里也是禁区,不是一般老百姓可以随便进入的地方,严重的是要被斩首的。而进了这个门儿,也就走进了贯穿陵园南北,能够直接通到长陵陵门的神道,明朝的神道,也是我国历代修建的帝王陵中神道最长的,其实他的主要作用就是让皇帝灵魂通过的地方,全长有7公里。

我们一边走着,就可以看到前边有一个碑亭。这个碑亭是重檐歇山顶的建筑,里边有赑屃驮着巨碑,这个就是长陵的神功颂德碑,正式建立于1435年,正面就是永乐皇帝的长子朱高炽写的颂德碑文,有3000多字,而背面则是在乾隆五十年撰写的《哀明陵三十韵》,里边详细记录了陵墓的破损情况。碑身的东面是清政府修缮陵墓的花费,西侧则是在嘉庆九年论述明王朝灭亡的原因。

过了碑亭,我们继续沿着神道行走,会发现在神路两侧,都有很多石雕。其实这里一共有36座石雕,叫做石像生。紧挨着碑亭后边的是两根石望柱,接下来就是狮子、獬豸、骆驼、大象、麒麟、马,各有四匹,按照先卧后立的顺序排列。然后是武臣、文臣和勋臣各有四人。修建这些,都是为了体现帝王生前的仪仗和死后的尊严。所以体积都非常大,雕刻的都非常精细。而且这些也都象征着皇帝在生前可以得到尊崇,到了死后也是同样得到尊崇。,各方神圣和文武百官还是要为我独尊。

再往前走,就可以看到一座棂星门,也叫龙凤门,取天门之意。在这个三门六柱的门中央位置上,有三个火焰宝珠,所以这里也被叫做火焰牌坊。

我们其实一直都是沿着神道来前进的,来回顾一下,先是石牌坊,然后到了大宫门,现在我们就要已经进入了长陵了。碑亭,石象生,过了龙凤门,还有一段路程就可以到达长陵的陵门了。而我们所说的整个陵墓群的中轴线其实也就是这条贯穿陵园南北,全长共7公里的神道。

说到长陵,它是明十三陵中的第一座陵,始建于1420xx年,在1420xx年全部建成,是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和徐皇后的合葬墓。朱棣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第四个儿子,当朱元璋死后,朱棣就以靖难为名,从北平发兵攻下南京,并且从当时的皇帝朱允文手中夺得了皇位,改年号为永乐,这件事历史上称之为靖难之役。朱棣是一位很了不起的皇帝,当了皇帝以后仍然为了巩固明朝的统治而连年征战,并且在1420xx年做出了迁都北京的重大决定。在他所统治的明朝年间,国库充实,政局稳定,而且还命人写作了《永乐大典》这部我国历史上最大的类书,派郑和七下西洋,发展了各国之间友好关系。而他的贤内助徐皇后,也就是明朝开国元勋徐达的女儿也是一位有中国古典美的女性,她曾经编写了《内训》和《劝善》用以化育人心,在用了五年的时候病逝了。值得一提的是葬入长陵的第一个人并不是朱棣,而是徐皇后。长陵共占地10公顷,中轴线由陵恩门,陵恩殿,明楼,宝城和宝顶共同组成。陵墓共有三进院,第一进院是从陵门道陵恩门,可以看到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小碑亭,但当时上面都没有文字,现在的文字是清顺治皇帝写上的。陵恩殿坐落在陵墓的第二进院落中,在1412,明永乐十四年建成,是供奉牌位和举行祭祀活动的地方。它面阔九间,进深五间,是重檐庑殿顶的建筑,殿内有60根楠木柱,中间的四根直径都达到了一米以上,是国内最好的楠木殿。原来陵恩殿中陈列有大佛龛,现在已经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后人制作的永乐皇帝坐像,大家可以绕道坐像的后边来看一下,可以看到椅背上刻有一条龙,而龙头则正对着万历皇帝的头部,这象征着皇帝是真龙天子。而四周则是出土文物的展览。

咱们从殿后的门一出来,就到达了第三进院落,每座陵墓的标志——明楼就在这里。大家可以看到这里也有一个碑亭,石碑上刻有成祖文皇帝之陵,因为皇帝姓朱,所以碑身也都是用的朱砂红色。

由于长陵的地宫没有发掘,所以我们在长陵的游览就先告一段落。不过大家不用着急,接下来我们将要去的定陵,就可以让大家参观到古代皇帝的地下宫殿了。

定陵是明朝第13位皇帝神宗万历朱翊钧和孝端、孝靖两位皇后的合葬墓。朱翊钧是明朝在位最久的皇帝,他的为人和永乐皇帝朱棣可以说成为了鲜明的对比。他非常贪婪懒惰,在他九岁即位的时候,由于有大臣张居正的辅佐,国家发展的还算比较稳定,可是后来张居正病逝,他便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选择了陵地,花费了800万两白银,用了六年时间,建了工程质量最好的定陵,而他居然因为陵寝修建的非常满意,而在地宫当中举行了盛大的宴会,真实一位让人苦笑不得的皇帝。而他不仅如此,在他在位的48年当中,竟然有20xx年不理朝政,导致国家处于瘫痪状态。后人评论,其实明朝灭亡的命运,在万历皇帝朱翊钧时就已经成为定局了。他有两位皇后,其实在开始的时候孝靖皇后身份低下,可是与他有了一个男孩,就是后来的“一月天子”朱常洛,母以子贵,她就被封为贵妃。但是她比朱翊钧早死了九年,并没有葬在定陵里,直到后来追封她为太皇太后的时候,才与万历皇帝朱翊钧,孝端皇后共同葬入陵寝。朱翊钧的另一个皇后孝端与他没有孩子,在她去世后不到百日,朱翊钧也去世了,所以他们是同日葬入定陵的。

一进入定陵陵区,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个碑亭,里边就是神功圣德碑,也称为无字碑。碑顶有云龙交盘,下端雕有海水纹的图案,碑座也是龙九子之一赑屃。在十三陵中,除了长陵以外,其他的陵碑都没有字。这是因为原来在献景裕茂泰康六个陵门前没有碑亭,当然也就没有碑文一说,可是后来这六个碑亭相继建成,碑文理应有当时的嘉靖皇帝撰写,可是他忙于炼丹成仙,根本没工夫理会,所以导致六个碑空空如也。在永陵之后的陵墓,因为祖宗的墓碑上都没有写字,所以怕冒犯祖先,也都没有撰写碑文,这样就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景象。定陵的这个碑背面有一个满月型的痕迹,所以俗称月亮碑,传说它还有灵性,能随月亮阴晴圆缺而发光,可是后来陵园着火,就失去了灵性。

过了碑亭,我们所看到的两座高石台基就是定陵陵恩门和陵恩殿的遗址。这里原来也叫享殿,它是举行祭祀典礼的地方,当时面阔七间,清兵入关的时候曾经遭到破坏,到了乾隆年间,对这里进行了修复,但是后来又遭到了破坏。

在往前走,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陈列室,这里陈列展出的都是定陵的出土文物,是在地宫挖掘之后兴建的。展室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南侧主要陈列地宫出土的万历皇帝的随葬品,北侧则是两位太后的随葬品,都非常精美,各位尽可以一饱眼福。

现在来到了明楼,它也是定陵陵墓的标志。明楼为石结构建筑,是定陵地面保存最完好的建筑,始终没有遭到破坏。在明楼黄色琉璃瓦顶上,镶有一块高大的石榜,刻有定陵二字,在明楼内的碑额上篆有大名二字,而碑身上则刻有神宗显皇帝之陵七个大字。它与宝城相连。宝城是一道用城砖垒起的圆形大墙,墙上有垛口,城墙高7.5米,上厚下薄,周长800米,在它围绕的中间有一个人工堆成的大土丘,其实就是皇陵的坟头,叫做宝顶。

咱们现在正从左侧的通道走入地宫。定陵地宫的挖掘工作是从1956年5月开始的,在1958年结束。最开始,工作人员是发现了宝城西南侧墙上露出了一处券门,于是就正对着券门开了第一条探沟,到了底部发现了用城砖砌成的隧道。在三个月以后,沿着隧道的方向在明楼西面开了第二条探沟,在这条探沟的挖掘过程中,碰到了刻有“此时至今刚墙前皮十六丈、深三丈五尺”的石碑,从而得到了关于打开地宫的正确方向。工作人员沿着这个方向,又开了第三条探沟,最终找到了石隧道,并且发现了金刚墙,打开金刚墙,里边有一个方形的石券室,在西侧正中有两扇汉白玉的石门,从里边顶着“自来石”,而工作人员只用了铁丝和木板,不到五分钟,就将沉睡了337年的定陵地宫打开了。

地宫深度是27米,总面积达到了1195平方米,整个建筑的用料都是砖石,可以说是地下的无梁殿,礼制上是仿明堂的“九重法宫制”,分为前中后左右五个殿堂由七扇汉白玉门连接,最大的一扇高3.3米,宽1.7米,重达4吨,看上去很笨重,其实设计非常的合理。石门的重心偏向门轴,所以开关自如;门扇上横着设有防止倒塌的青铜扇管,重量大约是10吨;在门正面雕刻有乳状门钉和衔环铺首,背面与之相对应的地方有一个凸起的部分,关门以后,自来石就承托在这里。

在地宫前殿和左右两个配殿中没有任何的陈设。而现在到达的中殿高7.2米,宽6米,地面是金砖铺地,据记载,这种砖会越擦越亮的。殿中陈设有汉白玉石宝座,它的样式和皇帝生前宝座是一样的,在前边也就是孝靖和孝端皇后的宝座雕有凤头,而万历皇帝的宝座靠背和扶手都雕有龙头。原来宝座的陈列是呈品字形的,后来为了方便游人参观,才改变了陈设。在三个宝座之前,设有祭祀用具黄琉璃五供,包括一个香炉,两个烛台,和两个香瓶,和嘉靖年间的青花云龙大瓷缸,这个缸中原来是盛有香油,里边放有灯芯的,叫做长明灯,但是由于关门后地宫缺氧,所以这盏灯并没有长明。

在中殿后面的就是后殿,它是地宫中最大的一个殿,高大9.5米,长31米,宽9.1米,地面上铺设的是磨光的花斑石。在后殿中设有白石镶边的棺床一座,中央有一个长型方孔,中间填的是黄土,也就是选择墓穴时的第一铲黄土,叫做金井,它是整座陵寝建筑格局的基本点。在棺椁四周和棺椁内放有玉石,或者在死者口中含有玉石,称为玉葬。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古人认为金井可以沟通阴阳,交流生气,而玉葬能够保持尸体不腐烂。金井玉葬在明清两代是最高等级的葬礼。当然这些都是古人的理想而已,没有什么科学根据。在棺床的上安放有万历皇帝和两位皇后的棺椁,还有装随葬品的26个木箱。

按照皇帝陵寝的规置,后殿只是安放皇帝棺椁用的,那为什么两个皇后的棺椁也出现在这里呢?这个现象在史料中是没有明确记载的,可是根据专家推测:在万历四十八年的时候,先是孝端皇后病逝,接着七月就是万历皇帝去世,而他的儿子朱常洛也在即位29天死于红丸案,在这短短百日之内,死了两位皇帝,一位皇后,还有孝靖皇后还要迁葬,这么巨大的任务都压在了刚刚即位的皇帝朱由校身上,所以准备工作十分的仓促。而且当时正好是雨季,安放皇后的配殿不方便打开,于是皇帝皇后的棺椁就都从正门进去了。可是到了地宫发现配殿的甬道太窄了,皇后的棺椁进不去,所以只好将它们一并放入了后殿当中。现在大家可以明白地宫中棺椁的摆设呈这样是怎样一回事儿了吧。那好,现在就请大家跟随我走出地宫。

随着参观定陵的活动结束,我们今天的明十三陵之行也将近尾声了,相信大家一定都为这座巨大的帝王陵墓群而感叹,随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开展,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修缮明十三陵,这座规模宏大的帝王陵寝也将被永久的保存下去。同时,我也希望各位游客能对这里留下美好的印象,欢迎各位下次再来参观。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四

明朝建立于1368年,结束于1644年,统治时间长达277年,期间先后有16位皇帝在位,除第二位皇帝朱允文因‘靖难之役’战败,下落不明没有陵墓外,其他皇帝均有陵墓保存至今,经考古专家们的考证,明代帝陵共计6处18座,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北钟祥市--嘉靖皇帝父亲朱佑元兴献帝的显陵)、江苏(江苏南京钟山--明太祖朱元璋的孝陵,江苏盱眙--祖陵,朱元璋祖父朱初一的实葬地,曾祖父,高祖父的衣冠冢)、安徽(凤阳--朱元璋父母,兄嫂,侄子的明皇陵)、北京(景泰帝陵,明十三陵)四省市,下面来看一下我们今天参观的明十三陵。

明十三陵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寿山脚下,领域面积120平方千米,四边群山环绕,由于山水的常年冲刷在这里形成了一个占地40平方千米的广袤盆地,山间明堂广大,风景秀丽,历代帝王大都认为帝业的兴衰多取于祖先墓地的好风水,所以十三陵的卜选历时2年的时间。明代的风水术士们,非常注重龙砂穴水向的相配关系,龙即指主山;砂是指由主山派生而出的其他山脉;水有界止龙气涛涛流逝的作用;所以又有‘大水横其前,小水夹左右’的说法。我们看到十三陵全景图上,温榆河的支流自西北直泻东南,每座皇陵前都有汉白玉的石桥,桥下流动的月牙河水即是小水,每座皇陵就掩映在这青山绿水中。1992年,在“北京旅游世界之最”的评定中,专家学者对十三陵的判定语为“世界上保存完整、埋葬皇帝最多的墓葬群”。20xx年7月,明十三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明清皇家陵寝的扩展项目。《世界遗产名录》对它的评价如下:“明清皇家陵寝依照风水理论,精心选址,将数量众多的建筑物巧妙的安置于地下。它是人类改变自然的产物,体现了传统的建筑装饰思想,阐释了封建中国持续了500余年的世界观和权力观。

这十三座陵分别是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康陵、永陵、昭陵、定陵、庆陵、德陵、思陵。明十三陵的形成前后经历了235年,埋葬了明朝自永乐皇帝开始的13位皇帝和23位皇后,1位皇贵妃和数十位殉葬宫人,及7座妃子坟和1座太监陪葬墓。

十三陵是明成祖朱棣最早开始修建的。朱棣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第四个儿子,明朝初期,被封为燕王,镇守北平,朱元璋死后,其孙朱允文即位,朱棣打着清君侧的旗号发兵南下,史称‘靖难之役’,4年后攻占南京,并且从当时的皇帝朱允文手中夺得了皇位,改年号为永乐。朱棣是一位很了不起的皇帝,当了皇帝以后仍然为了巩固明朝的统治而连年征战,在他所统治明朝的20xx年里,国库充实,政局稳定,他下令迁都北京,营建故宫,修筑长城,编纂《永乐大典》,以及派郑和七下西洋,都是他的卓越政绩。最后死于征战途中,可以说还是一位比较贤明的皇帝,虽然也犯过错:靖难之役,设置东厂。他的贤内助徐皇后,也就是明朝开国元勋魏国公徐达的女儿,是一位有中国古典美的女性,她曾经编写了《内训》和《劝善》,40岁病逝。长陵始建于1420xx年,在1420xx年全部建成,是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和徐皇后的合葬墓。值得一提的是葬入长陵的第一个人并不是朱棣,而是徐皇后。

为什么在北京建陵呢?政治方面还有战略方面(清朝的时候对明陵的保护)见书96页(1)

长陵修建的时间过程 见书96页(3) 参考

长陵的布局:是十三陵中规模最大,营造时间最长,保存得也最好的一座陵。

“前方后圆”的形制。见书102页(1)

长陵裬恩殿,是明代诸陵中唯一一座保存至今的裬恩大殿,也是我国木构建筑的珍贵遗物和杰出代表。裬恩殿是谒陵祭祀的场所,总面积为 1956平方米,可与故宫的太和殿相媲美。裬恩殿的主体建筑是六十根不加粉饰的金丝楠木大柱,高约十三米,直径一米左右,承托着重檐庑殿顶。殿内所有木质构件均为金丝楠木,地面使用金砖铺地,使宏伟壮观的金丝楠木大殿呈现出神秘的色彩。殿内有楠木立柱60根,其中32根为金丝楠木明柱,最大的直径1.17米、高14.3米。梁、柱、檩、椽、斗供等构件,也用楠木制作。历经500余年,仍牢固如初。这样宏伟的楠木建筑物,在我国已绝无仅有。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五

合同编号:134219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_____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_____,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_____机制》(以下简“《经营者_____机制》”)。该《经营者_____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_____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描写十三类问题心得体会精选六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二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八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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