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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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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汇总14篇)
2023-11-19 05:21:42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不足和提升的空间。写心得体会时要关注读者的需求和感受,力求写出一篇有启发性和引导性的文章。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一

企业经营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在这些环节中会签定大量的合同,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企业必须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益改善,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的共识。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谈一些认识。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当事人资格不当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判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签约时,法律人员必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必须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文本必须能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坚决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杜绝使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应尽可能选用我国颁发的通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具体按照实际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双方谈判的真实结果来起草。否则会发生理解上的错误和歧义,导致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或引发争议。比如有些单位的合同简单地用“合作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命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条文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3.合同条款有漏洞

定事项”等项目,按理说实际没有涉及其他约定,在此栏就应该注明“此项空白”或“无其他约定”等字样,但恰恰是忽略了这样的细节,造成了欺诈行为有机可趁。

4.合同属于无主合同

双方仅签订了从合同而并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有着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体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有主合同有着才能够得以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质保合同、风险抵押合同等。如果没有主合同,从合同是不能够单独有着的,是无根据的合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合乎常理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5.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故意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上也是用“合法”形式去刻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实质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的无效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履约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书函没有得到及时发出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足和障碍必须要及时地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合同管理的需要,是督促顺利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避开风险的一种措施。

2.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变更事宜是经常的,这都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签订合同的修改、补充、改善,使合同更能够顺利履行和特定目的的实现。但往往有些负责督促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关注及时变更的意识和法律常识,结果错过了变更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3.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有效的证据,必须是原件的、与案件有关的、有公章和亲笔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没有超过法律时效期限的。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资料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反面证明作用。

4.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不足更难解决。

5.违约没有得到及时诉讼

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就是放弃债权主张,也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如物资管理单位拖欠贷款较多的情况下,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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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定的,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其远期交割的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同时,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合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例如fidic条款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的,承包商得不到补偿。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可归类为工程变更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时效风险等。虽然在示范文本中,从合同条件规定看,业主在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较多,但在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

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其次,合同谈判或投标时,施工企业在对发包人详细了解后,认为可以承担这项工程时,才能进行合同实质性谈判。对投标工程要对合同条款认真研究,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实持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条进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够承诺。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要依据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示范文本合同,往往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施工单位的巨大损失。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可以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在人员配备上,让熟悉业主知识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加,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因此承包人必须有精干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利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第三,加强合同履行时管理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第一项工作,施工企业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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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三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中国三十多年的企业史,企业家落马无数。这些落马的企业精英,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屡建奇功;他们曾经率领企业问及巅峰、兴盛一方;他们崛起的路线图不尽相同,但他们却走向了相同的悲剧。

比如南德集团牟其中、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正毅、上海褔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等等,他们哪一个不是商场上的精英,哪一个不曾风云一时、赫赫有名,可是他们却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其实他们并不是缺乏创业精神和商业智慧,但他们频频发生触礁事件,却凸显出了企业家严重缺乏“法律风险”和“法律边界”意识,结果他们走过的每一步都可能成为他们以后路上的一个地雷。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在近阶段,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普遍的增强,能够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存在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想起法律,才知道找律师,想起要用法律维护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深入,假如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时候补救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话,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了。

其实,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熟悉,对各种法律风险也没有足够的人是很防范,直到出现问题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的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陷入恐慌中,企业也随之瘫痪甚至倒闭。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防范法律风险,而是任其发展。

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途径可以选择:定期聘请有关法律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措施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且可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或者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让律师帮您防范法律风险。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纷纷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家首先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并了解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方法。

专利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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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四

第一段:引言(100字)。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个方面,它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降低风险,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在此,我分享一些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心得体会和总结,以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

第二段:了解法律风险(250字)。

面对法律风险,首先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就能更好地评估风险程度和风险来源。其次,要关注新的法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工作中应当积极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

第三段: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300字)。

要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预防和应对恰当。预防措施首先体现在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坚持诚信原则,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体系,明确责任和权益,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包括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沟通,收集和保留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等。

第四段: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300字)。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要求个人和企业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正确认识和重视法律风险,意识到风险对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潜在威胁,是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前提。只有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在遭遇法律风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作为企业或个人,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环境的敏感和关注,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段:结语(150字)。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全面了解法律风险、优化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培养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法治社会下,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从点滴处落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五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发生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刑事责任,依法接受刑事惩罚。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效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提高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决策者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前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保证;抓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是重点;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有效途径;建立以专兼职结合的、以法律顾问牵头的合同管理机构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合同项目的启动阶段是关键环节。只有积极的风险监控措施才是化解、缓解风险,并规避或削减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六

成立于2017年,总部位于上海。点击律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点击律成立至今,已有多个部门,公司有市场、运营、技术等,并在北京、南京、南通等设有办事处。

北航科技园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标志工程之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引,在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开展了较有成效的一系列工作。

点击律钟总曾在7月1日受张江高科孵化器邀请在泰创空间为孵化器入驻企业进行了法律培训,获得了到场企业代表人的一致好评。北航科技园会后遂发出独家邀请,希望钟总能够为更多的张江企业进行培训。

点击律ceo钟康应邀,于8月12日在张江集电港为到场的企业人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的演讲。

演讲伊始,钟总阐述了创业维艰的那些事。他坦言,一旦扛起了创业的大旗,企业负责人总是面临着各项挑战,传统对于产品、运营、推广都较为重视,却忽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然而较多负责人防范法律风险相关知识是缺失的,术业有专攻,不具有法律专业能力其实无可厚非。但是钟总强调,企业运营者应学会具备法律意识,开始试着将防范法律风险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关于注册资本,钟总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许多企业人的认知误区。因为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践过程中很多人误以为,反正不用实缴,就把注册资本写大,1千万甚至1个亿!注册资本越大,显得公司越有实力。但是,要知道“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自己先缴足;在公司被追债时,法院也会要求创始人补足认缴资本,到时候创始人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是可以执行其个人资产来补足这些的。点击律平台的几个用户在融资和员工持股方案时都碰到了这个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大家都知道近两年资本也已经回归理智,如果碰到这种问题,搞不好已经谈好的投资款都打水漂了。

另外还有一类误区存在对融资协议的认识里,投资协议作为“霸王条款”的存在,“对赌”、“回购”几乎成了眼下vc投资协议的标准条款,早已不会令人讶异。但是创业者多数没什么资产,顶多也就个中产,一旦创业失败,连本带利还几千万,创始人以个人、家庭的房、车、存款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也许要背一辈子的债。根据点击律平台的数据来看,因为对赌协议造成的'诉讼非常多。

何为商业秘密?钟总阐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型,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商业秘密本身种类繁多,所以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受保护。保密得当,保护期限远超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其它知识产权也有所区别,例如作品完成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完成后只有公开才有价值,因此必须公开,公开后便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企业负责人在实际运营中最为关心的一项,钟总对此也给予了一些具体建议,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包含技术秘密的资料需专门保管,借阅需登记、往来涉密信函和邮件需加密等。如果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有民事和刑事两类。如民事责任普遍为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培训讲义中用图文的形式生动地展示了何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权。钟总以京东商标的故事和点击律自身为例阐述了商标的重要性,并强调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学会怎么样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类活动等。要善于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商标信息,显示使用时间。或者预留其他辅助证明证据。比如有关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商标信息等。比如合同中,在适当位置或页眉页脚放置商标图。

最后,钟总表示作为企业掌舵者的创始团队需要具有保护自己,保护自己企业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非常复杂、专业的体系,创业者如果能够具有做任何重大决定前,都先了解下相关法律风险的意识,那么在创业的路上也会少一点坎坷,躲过一些纠纷或者诉讼,而这些诉讼或纠纷,可能是我们创业企业轻易所不能承受的。 点击律法律服务平台,愿意为张江的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张江的创业企业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破解创业者在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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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七

二手房买卖价款巨大,事关购房者重大利益,很多购房者甚至倾其毕生积蓄方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购买二手房应十分谨慎。而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售房者及代理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二手房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二手房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是否齐备且能正常使用、室内环境质量是否合格、二手房验收及交付程序、二手房过户登记、交易税费承担、商品房维修基金过户、商品房保修权利转移、与二手房有关的单证和资料的移交、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一般购房者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调查手段及对二手房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对这些问题很难准确把握。

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购房者如果对上述问题不能准确把握而贸然签约、付款,可能会导致如下法律风险:(1)与不具备售房资格的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者无法获得二手房的所有权,甚至可能被诈骗钱财;(2)购买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二手房,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者购房目的同样落空;(3)合同条款不完善,欠缺必要条款,一旦售房者交付的二手房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种种问题,由于没有合同依据,购房者往往索赔无门。

一看售房者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

判断方法:

(1)要求售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对照,以核实售房者提交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如果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或者售房者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两证上载明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同,或者售房者持有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就不应购买。不存在上述问题后,应将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留存。

(2)聘请律师或者由售房者陪同,到两证颁发部门查询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真实性,如果不真实,不应购买。

(3)上述证件核实无误后,应注意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否则单个售房者无权擅自转让共有房屋,应在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已婚售房者,如果所售房屋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哪怕《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售房时,还应提交其配偶同意售房的证明文件后方可购买,否则合同无效。

二看售房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

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售房,还应要求该代理人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如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则要求出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注意与原件核实。如果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者代理人不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代理人持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则一般表明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有问题,购房者就不应与该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款。但在代理人能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情况下,由于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难以判断真假,故售房者一般不宜与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办理。

在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中介赚取买卖差价,增加买方的负担,在确定转让价后,买方有必要与房屋所有权人联系,核实真实转让价。

三看所售房屋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下述二手房不具备转让条件,不能购买: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例如夫妻共有房屋,未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5、已出租房屋,承租人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

6、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7、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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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八

由于银根的收紧以及审核的严格,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受到广大居民的青睐,但由于借贷双方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够,导致纠纷频发,现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以及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经验,对如何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作几点探讨,以期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

一、核实借款人身份,确保签名真实有效

借款人身份的核实与否涉及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未来催讨是否能顺利进行等问题,因此,借款人身份的核实显得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笔名、小名、曾用名、绰号等名字,而这些名字往往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有些企业老板名片上的名字往往也是为了生意之便所起,亦并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如果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所签的名字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将会导致无法确定借款人主体身份,进而令催讨无法进行。因此,出借人在向别人出借款项时,首先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如果是个人的,应核对其身份证,确保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真实有效,同时应要求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写上身份证号码,并取得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诉讼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只持有借条或借款合同,但并没有借款人的身份资料,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无从知道,而在诉讼中,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资料,如果身份证号码等资料无从确定,将可能导致无法查询确定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无法进行立案,令通过诉讼途径催讨的方法无法顺利进行。特别是有些借款人是外地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查询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必须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如果没有借款人身份资料,原告如想通过诉讼途径催讨,必须到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查询其身份资料,这将会增加诉讼成本,进而增加出借人的负担。如果是公司企业的,应取得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可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查询。

如果借款中有保证人的,对保证人的核实亦应按借款人的要求进行。

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在现实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采用的是借条或借据形式,但由借条或借据的内容有限,对相关事项的约定并不全面或明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借款合同,并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如果自已无法起草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以减少纠纷的产生。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借条与收条、欠条在法律含义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收条、欠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作用,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如果采用收条、欠条形式,会加重出借人的举证责任,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无法收回借款,因此,笔者建议出借人不要采用收条、欠条形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自出借人给付借款时才生效,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还要向借款人给付借款,现实实践中,如果是以现实形式给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如果是银行转帐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保留银行转帐的相关证明。如果是采用借条形式的,除非在借条中已明确了借款已经给付,否则也需要取得借款已经给付的证据。

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近来高利贷的盛行,以及虚假借款的存在,法院在审理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借款事实的审查非常严格与详细,因此,如果是大额的借款,笔者建议最好以银行转帐形式给付借款,并保留转帐证明。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出借人往往约定的是现金给付,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是现金给付,但借款人如果提出异议,则法院会严格审查借款资金的来源以及借款人的情况,以确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而这样将会增加借款人的诉讼风险,并影响催讨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担保意识,充分采用各种担保方式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般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但由于时过景迁,很多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会发生变化,无力在借款期限到期时偿还借款,因此,为了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出借人应强化担保意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实践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及房产抵押。对于保证方式,操作比较简单,在这里不再多述。对于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借款人采取房产抵押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出借人必须注意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要给付借款,应待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结后再予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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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九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鉴于此,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十点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对策,供参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律师建议: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律师建议: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律师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律师建议: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律师建议: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律师建议: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

随着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银行放贷越来越谨慎,审核越来越严格,企业和个人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却并未因此而减弱,这种资金供求上的矛盾,使得大量的民间资本开始在借贷市场上活跃起来,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不仅影响对民间资本的合法使用,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下面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笔者作一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民间借贷双方规范借款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借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但在借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使用借条和收条时比较混乱,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条和收条,有的借条包含了收条的内容,有的收条包含了借条的内容。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拿着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条来主张返还借款,最终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在只写收条或借条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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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一

近年来经济转型,很多企业都遭遇困境,不少创业多年的企业家都纷纷倒下、跑路,这里面固然有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跟法律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欢迎借鉴参考。

企业融资不外乎两种途径:向银行融资或者向社会融资。这两种融资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向银行贷款是传统的主流融资渠道。早年间,由于不归还银行贷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因为那时刑法只规定了一个“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贷款企业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证明难度较大。但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欺骗手段”,骗用了银行资金(包括银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就构成犯罪。

何为“欺骗手段”?以财务账册为例,企业大多有两本甚至三本账,至少有对银行的一本帐和对税务的一本帐,给银行的报表跟给税务的报表不一样就是“欺骗”。可怕的是,银行放贷时明知道企业提供的报表不真实,甚至有时候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但到贷款还不了时,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还是一告一个准。

更可怕的是,司法解释对这个罪名的规定是只要骗用过贷款,即使贷款还了也可以定罪。再比如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必须要提供。

购销合同。

发票等交易背景资料,而这些交易往往是虚假的,这样就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犯罪了。

(2)信用卡诈骗罪。

向银行融资,除了常见的贷款和开承兑汇票,还有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刑法专门规定了一个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就是针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并且恶意透支只要超过1万元钱就可以定罪。所以,对于银行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注意透支的额度和期限,不能随意透支,也不能无视银行的催收。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贷来的钱不能随便用,尤其不能转借给别人,真要转借也不能贪便宜赚利差。那些专门做资金生意从银行贷款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用多说,还有一些企业并不专门放贷,但有时候如果把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给别人,并且在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再加多点利息,这样就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司法解释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是说赚了的利差有10万元以上,就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当年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曾轰动一时,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死刑,最后到最高法院才保下一条命。根据最高检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批捕、起诉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已达到去年一年的量。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案件之所以多发,主要是因为社会融资的利息很高,动辄两三分月息,没有多少企业能有这样的利润去支付如此高的财务成本,最后大多数企业只能是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一旦企业失信,不但集资对象会去告,担保人也会去告,因为只要公安机关对集资人刑事立案,借款人是非法集资犯罪,担保人就可以不用承担或只承担一小部分担保责任。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稳定问题,给政府带来麻烦,那么公安就很可能出手,以这个罪名把老板控制起来,给公众一个交待,老板最后人财两失。

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从民间借钱,如果把握不好,都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要考虑资金周转偿还能力,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边际内,不能盲目扩张,“借鸡生蛋”很可能会“鸡飞蛋打”。企业融资负债要保证自己资金链不会破,这是关键。

企业结算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开票问题上。企业对外销售或者采购原材料都要跟对方企业进行结算,通常要凭票结算。企业要有发票进成本才能少交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因此企业结算便会涉及到发票问题。发票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涉及刑事责任风险,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个罪名是一个高压线,起刑点低、判刑重。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没有真实交易开票、部分真实部分不真实开大头小尾发票、交易真实但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都属虚开。

对于真实交易下开具发票方与供货方不符的这种情形很多人不理解,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理论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就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就不能抵扣税款,开具这种发票抵扣税款就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帮别人开发票这种忙不能随便帮。

(2)虚开发票罪。

这个罪名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属于涉税犯罪。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责任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责任的则有所增多,且这种案子往往是一查一个准。

虚开发票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一样,也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还是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

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如果严重违法违规,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风险、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生产型企业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贸易型企业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走私罪、逃避商检罪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企业经营破产的还可能涉及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下列罪名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都可能涉及的罪名。

1.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犯罪。

行贿犯罪。行贿包括两个罪名,向国家干部行贿是行贿罪,向非国家干部行贿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个罪名一般的定罪量刑标准差别不大(向非国家干部行贿量刑相对较轻,对国家干部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或许也会放宽,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对行贿是从严的——以前对行贿犯罪政策上有一个口子,即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是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但新刑法规定是不能免除处罚了,包括罚金刑等都会从重。所以,在涉嫌行贿被调查时,务必要注意讲清楚是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行贿、领导干部是不是有索贿情节等。

受贿和挪用侵占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或者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民营企业主涉及到的主要是三种情况:一种是多股东合作的公司企业,股东间出现矛盾纷争时会产生利用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经营企业的股东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企业被其它企业并购,并购的企业认为被并购的企业有问题,也会告到公安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原企业主是否存在受贿和侵占挪用犯罪的问题;第三种情况是纪委和公安司法机关因某种原因,包括企业倒闭给政府造成麻烦,都会去查企业主是否有这方面的问题。

在目前经济下行、利益之争越加复杂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此类风险的防范。一方面,和其它股东合作包括和其它企业并购时,务必把财务问题考虑交待清楚,以免被抓住把柄。另一方面,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一定要程序到位,尽可能要有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用钱的书面依据,防止在股东间产生纠纷时其它股东不认账,被构陷个人侵占挪用犯罪、蒙受不白之冤。

2.合同诈骗和串通投标犯罪。

合同交易是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经营行为,招投标也是非常典型的合同交易方式,因为合同交易而被控合同诈骗罪、参与招投标触犯串通投标罪是企业多见的刑事风险。

合同诈骗犯罪。很多时候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界限并不清晰,要避免合同诈骗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刑法法条明确规定的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的事不能做。刑法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都是合同诈骗罪。

其次,一定要注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尤其是合同的签订。只要合同订好,一般有问题也只是合同欺诈的问题。合同要订得周密,合同标的有什么瑕疵、合同可能有不能履行实现的问题,都提示到。就像今年发生的“青岛大虾”案件,小饭店老板在长长的菜单下面标注了“按个计价”几个字,尽管被曝光后闹得沸沸扬扬,但最终就是个价格欺诈的问题,谈不上是诈骗或者敲诈犯罪。

串通投标犯罪。目前很多重大交易都通过招投标完成,参与投标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就会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进行串通。在诸如公路、铁路、地铁、环保等重大工程领域,这已成为半公开的潜规则。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串通招标案,是金华的一个环保工程项目,杭州一家行业内知名的拟上市企业,人家找他串标,他就配合,最后人家中标,他分了点好处费。但后来其它未中标的企业举报了中标企业,他也被牵连了。笔者给他辩护,从检察院到法院一路努力下来,最后法院给他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才总算不影响企业的上市。

根据刑法规定,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人和其它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比较多的就是所谓“围标”,但少部分投标人之间串标同样也构成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犯罪的门槛很低,要避免风险就不能主动去跟招标人、其它投标人串标,即便别人和你串标互通信息你也不能去分取好处,否则就涉嫌犯罪了。

1.“心中有法、敬畏法律”,“人之所畏、不得不畏”。

懂不懂法不是关键,关键还是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马克思有一段。

名言。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这话有些夸张,但确实很有警示意义。商人逐利无可非议,但如果眼睛只盯着利润,心中无法,那就会铤而走险。所以,心中有法、敬畏法律才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要树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底线思想,多想想犯罪的成本和代价,绝不能有侥幸心理。

2.要有个好的顾问律师,尤其是懂刑事法律的律师。

好的顾问律师就像企业的保健医生,能够帮助企业在目前这样险恶的环境下平稳发展。一旦犯罪,企业主和企业都会面临灭顶之灾,因此顾问律师懂刑事法律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笔者不专做刑事法律业务,但每年都不间断做些刑事案件,以持续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把握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笔者办理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不少在出事前都有律师顾问,笔者接手案件以后,发现有的案件其实在老板出事前给他一些提醒或者建议,做一些处理,就不会犯罪或者不会被定罪,但由于老板没有得到懂刑事法律律师的专业提示和建议,其犯罪交代真的是“满纸荒唐言,一把心酸泪”。

因此,企业需要一个懂刑事法律的律师,专业人做专业事才能有效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3.要及早应对,尽可能及时化解刑事风险危机。

企业的刑事风险,重在日常的防范,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的刑事风险事实上已经产生,在特定情况下就会引发危机转化为真正的刑事案件。从刑事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有一个引发危机转化的过程,及时正确地应对可能就能化解危机,不致演变成刑事案件。

像有两类常见的刑事风险即行贿和非法集资,很多时候在危机刚刚显现时都还有一个可以进行危机处理的时间。以行贿为例,很多案件都是领导受贿先被查,领导再交待哪些企业也有钱送给他,而领导被查这样的消息通常很快就会传出来,此时送过钱的企业家就应该及早进行危机处理,包括是否考虑到办案部门主动自首交代,争取得到办案部门的理解和宽容。如果一味消极等待,等到办案部门对他进行立案调查,那是怎么样也要被斩一刀了。

所以刑事风险危机的化解非常重要,“罪与非罪”都有可能,就要看你有没有意识、有没有能力去化解危机。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二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的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承接美国投资方开发项目中的数据开发,因此其60%以上的业务来自美国。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包括如下录用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虽然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免不了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王某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王某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其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的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的录用条件,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同意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

【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对英语方面提出的要求仅是“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王某应聘软件工程师,其工作就是数据编程,对于编程中使用的英语其完全可以胜任。公司以其不能与外籍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予以解除,王某认为与外籍员工沟通不属于编程工作的一部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风险防范】 “录用条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它没有设定或设定有瑕疵,势必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约条款难以适用,加大解约难度,浪费用工成本。在设计“录用条件”时,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一,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评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也应有明确要求,切忌带有模糊性的或歧义性的条件,保证录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发布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证明公司已经在聘用之初已经告知应聘条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及时对新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同时收集考核结果信息,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必要时应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经其签收,在证据上做到万无一失。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小明2017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恢复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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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三

第一段:引入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挑战(字数:200)。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面临的风险,合理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合法经营者的责任。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给人们的经营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然而,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获取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重要性(字数:250)。

在面对法律风险时,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只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法律,才能合理预判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字数:250)。

除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还需要完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流程。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合规制度,加强对合同、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此外,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加强风险的评估、分析和预警,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通过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四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字数:250)。

良好的合规文化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要求每一位员工都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引导员工依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字数:250)。

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防范法律风险。然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的风险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改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未来,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个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总字数:1200)。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如何写篇十四

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各个行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成为了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的工作经验中,我认识到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并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企业要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营,就必须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深入研究了解,才能够做到对外的合法运营,并且在面对法律风险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对法律的认知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订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并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只有做好内部管理,才能做到运作规范,从而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再次,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企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该及早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咨询其专业知识。法律顾问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进行决策,从而尽量避免陷入法律风险的困扰。与专业的法律顾问保持密切的合作,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此外,合规风险管理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规审查,风险解析和预警,以及对合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只有在建立了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法律风险。

最后,与业界和社会开展良好的合作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条件。企业应该积极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变化,并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与业界和社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及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支持。

总而言之,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建立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与业界和社会开展良好的合作,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的挑战。只有做到全方位的防范,企业才能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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