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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壤污染心得体会范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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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壤污染心得体会范文(优质8篇)
2023-11-19 05:04:19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记录下自己的成长轨迹,以便今后回顾和检验自己的进步。如何在心得体会中有效地展示自己的思考和成长?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涉及各个领域,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考角度。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一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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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二

历时3年、易稿50余次,应对环保“三大战役”的最后一部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靴子落地。日前,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全面战略部署。

“土十条”有哪些值得期待的“动作”?能否让污染土地“解毒”?《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为主,有机污染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11.4%。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主任王夏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已开展过的相关调查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初步掌握了我国土壤污染总体情况,但调查的精度尚难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为此,“土十条”首要任务即“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具体如何治?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通常可分调查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阶段。具体方法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有时需要综合运用。

“土十条”明晰,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这样的治理思路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等特点不无关系。与大气污染、水污染不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研究才能确定。而且,土壤中重金属难以降解,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有关专家曾指出,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约几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约几百到几千元。土壤污染治理成本由此可见一斑。鉴于此,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这不是一场投入几万亿元的“大治理”,而是合理分类、妥善评估后进行的风险管控。对此,王夏晖深有同感。“在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思路。”他说。

在王夏晖看来,土壤污染防治应“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切断来源、协同治理”。其中,预防为主是必须坚持的优先策略。根据欧美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

土壤污染防治谁来管?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统筹协调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未来将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初步考虑,成立由环保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组成的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齐抓共管。

以往,光说不干甚至为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的现象亦有发生。对此,“土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根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相关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土十条”还特别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县*关于创建省级文明示范城市的各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有效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优化生态发展环境。现将我县施工扬尘治理现状分析,开展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作如下汇报: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监股、工程管理股、行业股、质监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股,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职责。

2、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并对2014年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项目进行了责任细化,落实了包保人。

3、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进行,安监股按照工作分片包干,具体为包保辖区内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整治,明确要求2014年新开工项目必须制订防尘治理专项方案,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该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1、规范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扬尘,施工、拆迁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的监测和监控工作。

2、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实行封闭施工,设置不低于米的围墙,围墙外侧整洁美观,施工场地隔离外墙外不得堆放任何建筑物料;建筑场地出入口管理规范,工地出入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正常使用;建筑工地硬化加绿化加覆盖率达80%以上,建筑工地内渣土运输车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无扬、撒、托挂和污水滴漏。

3、施工过程中,袋装水泥、石膏粉、腻子粉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库内存放。室外临时露天存放时,必须下垫上盖,严密遮盖防止扬尘。

4、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任何杂物,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5、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至少每4小时进行1次湿化作业,减少建筑扬尘。

6、建筑工地内建筑材料堆放整齐,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做到场内无暴露垃圾堆放。

7、配合县城管局进行渣土外运、防尘工作。

8、县城建筑工地重点工程已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按省厅要求逐步推进使用预拌砂浆,减少建筑水泥拌合污染;同时将加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水泥尘排放。

1、我局向全县在建工地转发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并要求各在建工地对照文件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并写自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报我局安监股。

2、我局对在建工地进行了全面检查,截止到2014年3月5日,我局检查了55家次,下达文明施工防扬尘专项整治限期整改通知55份,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项目施工企业对防扬尘专项整治重视程度不足,未制定防扬尘专项措施。

(2)场区硬化率偏低,绿化加覆盖基本未实施。

(3)部分工程在做前期土石方*整工作,由于被当地村民包揽工程,责任主体不明,管理困难、地面覆盖防尘难推动。

(4)部分工程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三区分离、材料堆放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单位对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严,管理人员存在脱岗,车辆未覆盖及冲洗即出场。

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在我局的督促整改下,部分工地已进行了整改,

(一)根据企业反映,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需有防治费,不纳入工程预算难以得到落实。因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施工单位具体工作是承担治理。

建议:*要求建设单位在上级未下达治污费标准文件的时候,承诺待文件下发后追补,要求施工整体先行治理扬尘污染。按要求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管理,住建局只仅是将此项费用单列专用帐户进行监管,掌握动态。具体拨付发放由项目部分阶段向监理和建设单位申请申请,严禁未建设文明措施项目拨款的现象发生。

(二)临时建筑和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农房建筑、挖塘填土修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建议由综合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负责。

(三)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且具备施工许可手续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建议由住建局负责。

(四)对未办理用地合法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项目,由国土部门依土地法进行查处。

(五)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项目,由综合执法局查处。

(六)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审核审验、收费及监督管理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联合交警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重、超载、撒漏污染现象及扬尘污染行为。

(七)拆迁拆除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建议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和各乡镇人民*负责。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了解土壤污染的状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调查。通过这次调查,我对土壤污染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且得出了一些关于土壤污染的总结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发现农业是导致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大量农田中使用农药和化肥的现象。这些农业生产的输入物质,如果不加以正确使用和处理,就会对土壤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以及人们的健康。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对农药和化肥的管理,控制其使用量,并且鼓励农民使用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其次,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如工业废水的排放、工地建设中的乱倒垃圾等。这些行为不仅污染了土壤,还对周围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严禁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增加植被的覆盖面积,从而减少土壤污染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发现了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了土壤修复技术的重要性。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土壤修复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修复技术的成本较高、修复周期较长等。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力度,寻求更加经济高效的修复方法,以更好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通过与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交流,我们了解到许多人对土壤污染的认识还不深刻,甚至有些人对土壤污染问题存在一定的误解。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的意识和认知,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改善土壤环境。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关于土壤污染的调查,我们对土壤污染的形成原因和防治措施有了更多的了解。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土壤修复技术是关键的方向,并且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打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态环境。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五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适时修订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7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江苏、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国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部牵头,农业部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

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

报告。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技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科院等参与)。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2016年底前,在浙江省台州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韶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和贵州省铜仁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

方案。

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可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区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方案。

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

计划。

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省(区、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

计划。

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参与)。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六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七

摘要:我国耕地资源十分匮乏,近些年来还在加快减少速度,此外,我国土壤问题更加严峻,并且已经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制约,因此采取检测手段治理污染对于保证人民身体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土壤污染概念及危害,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关键词: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检测手段。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植物生长在陆地表面的疏松表层就是土壤,也是地球生命积极活动的前提条件。从生态学角度分析,土壤是分解物质的重要场所,是物质循环的重要部分。从环境污染角度分析,土壤不但是污染场所,也是减缓污染的场所,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积极治理具有战略性意义。

(一)土壤污染概念。土壤不仅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支撑能力,还将水、肥、气等肥力要素提供给植物促使其生长发育。近些年来,由于人口增长速度惊人,工作发展迅猛,土壤表面不断被堆放与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废水迅速渗透到土壤中,汽车废气、大气有害气体和飘尘利用雨水在土壤中降落。逐渐提高的农业化学水平,在环境中散落了大量的化学肥料与农药,造成土壤越来越多的受到非点源污染,在水土流失与风蚀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大了污染面积。因此,只要是对污染正常功能进行了妨碍,减少了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利用粮食、蔬菜等对人体健康间接造成影响的物质都可以称为土壤污染物质。

当土壤中存在较多的有害物质,已经超越了土壤自净能力,造成土壤发生了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抑制了微生物活动,在土壤中有害物质及其分解产物不断累积,利用一定的方式被人体间接吸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即是土壤污染。

(二)土壤污染危害。1土壤受到病原体污染之后能够传播多种传染病,这些传染病的病原体通过人与带菌者的粪便以及洗涤他们衣物用品的污水对土壤造成污染。经过雨水的渗透,病原体又会进入地下水中,进一步产生暴发流行这些疾病的水型。2土壤受到有机废气物污染之后,出现了大量繁殖传染病的媒介蚊蝇与鼠类。有机废气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之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土壤之后,间接对人们造成影响,具体是利用农作物、地面水或者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影响。在磷酸钙生产工厂附近,土壤迅速增加了砷与氟的含量。在土壤任意堆放的有毒废渣,经过雨水冲刷都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引起人、畜中毒。4土壤被放射性物质进行污染以后,利用发射性衰变形成射线。这些射线对人体组织进行穿透,导致机体出现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不但致使机体形成外照射损伤,还利用呼吸或者饮食进入人体,形成内照射损伤,使人头晕、乏力、增加或减少白细胞等。

(一)隐蔽性与潜伏性。在土壤中污染物长时间积累的过程便是土壤污染,其后果主要是通过人体或者动物长时间摄入土壤污染生产的植物之后的健康情况体现出来。因此,土壤污染凸显出了隐蔽性与潜伏性,人们没有办法轻易感觉到。日本的痛痛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60年代在神通川流域出现这一疾病,直到70年代才找到原因,是当地居民食用了铬废水所污染的土壤生产的硌米,这一过程大概20年。

(二)不可逆性与长期性。当土壤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之后,其会自行发生迁移与转化,同时还会结合土壤形成物质产生相关的吸附、置换作用,这一过程大部分不可逆,最终污染物在土壤中产生难溶化合物。很多有机化学污染物的降解时间很长,因此,一旦污染了土壤,恢复工作十分困难。例如在沈阳发生的灌溉区污染,通过大概十年的努力,利用了很多方法,才实现了部分生产力的恢复。

(三)难治理性。假如大气与水体受到了污染,将污染源切断之后利用稀释与自净化也会造成污染问题持续逆转,难降解污染物在污染土壤中不断积累将很难利用稀释与自净化有效消除。一旦出现土壤污染,只是借助切断污染源的手段极难进行恢复,有时还需要采用换土、淋洗土壤才能对问题积极解决,其他治理技术收效很慢。因此,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通常需要极高成本,治理时间很长。

(一)气相色谱法。气象色谱法是一种采用冲洗法的'色谱分离技术,还可以称为气象层析法,它对于分离化工成品十分适合,工作主要原理是在色谱中气相和固定液之间不同的成分拥有不同的分配系数,当成分被气化之后会在整个色谱柱中运行,经过气化处理的组分会被反复多次进行分配,由于各个组分溶解程度不同,我们可以科学分析它们在色谱柱中的不同运行速度。所以该技术可以对各种农药残留物进行采集与扫描,在检测农残物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高效液相色谱法。在典型液相色谱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高效液相色谱创新分离技术,高效液相色谱法在检测环境中逐渐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监测方法,具体是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进行分析,可以对有害种类进行监测,包含了残留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

(三)原子荧光光谱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的技术优势综合了原子吸收与原子发射光谱的特点,是一种优秀的痕量分析技术。其优点是构造简单的仪器、较高的灵敏性、检出限低、对气相干扰很少以及可以快速分析多元素等,当前广泛应用在环境检测中。

(四)其他方法。在对土地生态系统积极处理的过程中,不同环境中的氧化还原也会影响各种污染物的存在情况、转化原理,进一步对处理效率带来直接影响、对氧化还原环境积极了解并且科学调控,能够有效提高去除污染物尤其是n及有机物的效率。热重分析法是通过热天平控制程序温度,对物质质量和温度关系有效测量的一种热分析技术,优点是操作简单、准确度高、迅速灵敏以及仅需微量样品等。研究环境关系到改善生态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意义。tg-ms联用技术利用在线监测化学转换,可以积极对形成污染性气体的原理进行分析,进一步为它们避免与可控转化提供宝贵经验。

结语。

目前国内外已经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分析环境中土壤污染情况和检测手段,为我国环境检测提供重要参考,从检测开始,认真做好保护环境工作。

参考文献。

[1]房豪杰.我国环境中的土壤污染及检测手段的研究进展[j].上海电气技术,2010,(2).

[2]陈海英.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泥浆生物反应器处理技术研究[d].北京师范大学,2010.

文档为doc格式。

土壤污染心得体会篇八

摘要:土壤重金属污染是当今最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越来越受到相关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及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金属污染问题,一直是环境问题的难点。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关注的是生物毒性较为显着的铬、铅、汞、镉、铜5种重金属以及类重金属砷[1]。土壤重金属污染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还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本文分析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来源和危害,着重探讨了当前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以期为科学研究者提供参考。

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分为自然来源和人类活动来源。自然来源包括2个方面,一是土壤自身的来源,土壤成土母质中重金属元素含量不同最终形成的土壤环境背景值也有差异,如矿床附近形成的土壤,其背景值要远高于普通土壤;二是大气尘降,森林火灾、火山爆发等过程产生的重金属灰尘漂浮在空气中,随着雨水等最后沉降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活动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3个来源,一是工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开采矿、冶金、炼油、电子制造等产生的工业“三废”对土壤带来的严重的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以及农业废弃物也带来了较大的重金属污染;三是交通运输业带来的污染,交通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含有重金属的粉尘和气体,最后逐渐转移到周边的土壤中造成污染[2]。

土壤重金属污染带来的危害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对农作物的危害。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如果吸收了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会对植物细胞膜系统造成损坏,表现为植物生长受到抑制,从而导致农作物产量降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重金属污染导致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而受污染的粮食总量高达1200万t,共造成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二是影响农产品品质。过量重金属元素会降低植物体内sod、cat等酶的活性,造成植物生理生化过程紊乱,最终表现为农产品感官品质降低,甚至出现异味,腐烂易坏,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三是对人类健康的危害。重金属元素通过皮肤、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并不断累积,会降低人体新陈代谢作用,最终损坏人体生理器官,从而导致各种急慢性疾病。四是引起其他环境问题。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物在自然条件作用下会逐渐转移到大气和水体中,造成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3]。

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可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积极进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二是严格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首先要严格控制工业“三废”,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其次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尾气排放污染;最后是合理使用农业物资资源,如农药、化肥及农用地膜,加强污水灌溉管理。三是积极修复受污染地区,加大土壤治理力度。针对受污染地区污染物特点,合理使用土壤修复技术,改善和提高土壤质量[4]。

4.1工程修复技术。

工程修复侧重于物理化学原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工程量较大,主要包括热处理、动电修复及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等方法。其中,热处理方法主要适用于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污染土壤,通过加热方式使重金属元素挥发,然后进行统一回收处理。此法工艺较为简单,但使用成本高,且只对易挥发重金属污染土壤有效果。动电修复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方法,具有工艺简单、修复彻底、成本较低等优点,其原理是在电化学作用下重金属污染物发生氧化还原反应,逐渐富集到电极区域,然后通过特定的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去除。此法对于交换态重金属的去除率较高,但是对于成分复杂的污染物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去表土、客土、换土、翻土是传统的工程修复方法,通过转移受污染土壤或者将未受污染土壤与之混合等方法减少土壤污染程度。此法对于污染面积较小的区域具有较好效果,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5]。

4.2生物修复技术。

4.2.1植物修复。

植物修复的原理是通过绿色植物转移、转化或者吸收土壤中的污染物从而降低危害程度,具有修复成本低、二次污染小、不破坏土壤生态环境等优点。修复方式主要包括植物提取、植物挥发、根系过滤以及植物固化4种途径。植物提取是利用十字花科类等超累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吸收和转运,此类植物对多数重金属元素均有较强的富集能力。植物挥发则是利用植物的生理机能促进土壤中砷、汞等易挥发性重金属转变为可挥发态,从而达到修复的目的,但是由于污染物最后转移到了大气中,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其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植物固化是利用植物产生的特殊物质将污染物转化为危害程度较小的物质,从而降低危害风险。如部分植物能够将六价铬转化为三价铬,从而降低铬污染。根系过滤是利用植物发达的根系对污染物进行过滤、吸收和富集,最后将植物进行收获处理。有研究发现,蓖麻苗对镉、铜、铅等元素具有良好的根系过滤去除效果[6]。

4.2.2微生物修复。

微生物修复是通过微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活性物质对某些重金属的'富集、吸收以及氧化还原等作用,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研究表明,硫酸还原菌、蓝细菌以及部分藻类代谢产生的糖类物质对重金属有较好的富集作用;革兰氏阳性菌能够有效吸收铅、镉、镍等元素;许多异养微生物通过氧化还原作用能够改变重金属元素的价态,降低其毒性。

4.3化学修复技术。

4.3.1原位钝化修复技术。

原位钝化修复技术是目前较为经济高效的土壤修复技术,能够实现边修复边生产,极大保证了土壤的利用率,降低修复成本,目前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原理是根据重金属污染物的特点,加入特定的重金属稳定剂,通过矿化作用、共沉淀反应、氧化还原反应以及分子键合反应等化学作用使土壤中重金属的形态发生转变,从而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阻止其产生纵向迁移,减少土壤重金属含量,达到修复的目的[7]。

4.3.2土壤洗脱修复技术。

土壤淋洗修复技术工艺简单,对于铅、镉等重金属污染治理有良好的效果。其原理是利用洗脱剂将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洗脱出来,洗出液还可以通过淋洗装置进行再生利用,能够大大降低使用成本。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淋洗土壤重金属元素的去除率高于60%,效果非常显着[8]。

5结语。

目前,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积极探讨更加绿色、环保和生态的新型修复方法,努力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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