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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论文(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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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论文(大全17篇)
2023-11-22 04:30:10    小编: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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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篇一

20xx年是全面推进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一年,我县在市局的正确指导下,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人居生活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理”的原则,扎实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污染防治,严控涉重金属行业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等新增污染。紧紧围绕市局要求严排严查,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一定成效,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

制定了《方正县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了环保、农业、粮食和教育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强涉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防止污染耕地。系统梳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同时结合环保督查、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确定全县需开展排查的重点区域。20xx年开展了土地污染详查和企业用地初步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方正富硒大米、方正银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重点耕地及重点企业周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通过排查梳理未发现涉镉等重金属行业。

2、开展“一瓶四废”综合整治。

在强化城乡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我县科学有效回收处置农药瓶、废油漆桶、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简称,一瓶四费)。促进资源有效利用,逐步提升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改善城乡人民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协调城管、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有效的宣传活动。组织学校学生以“小手拉大手”活动,从每个家庭做起,带动家长形成垃圾分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垃圾分类良好氛围。

由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学校落实“小手拉大手”活动,主要的废旧电池进行收集,保持废旧电池结构和外形完整。由城管局牵头,对收集的废弃物进行暂存。商务部门对废旧家电回收以及收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城乡回收体系,将废旧家电电器转运到有资质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废旧电子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提高再生利用水平。依托全县67个行政村已建成的垃圾分类收集站做为油漆桶、农药瓶和废灯管集中存放。共收集运输废弃电池6200节,废弃灯管180节。

3、加强危废监管。

突出抓好医疗垃圾集中处置,实现医疗垃圾的定点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20xx年新增7个乡镇医院,使医疗垃圾转运单位数量增至14个,实行严格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垃圾全部交由国环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规范化处置。全县30家加油站已有25家完成双层罐改造任务。

4、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建立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要求。我县建立了26个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到2020年底,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链,通过监测数据显示,我县无疑似污染地块。在黑龙江省环耕站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深入落实农业三检工作,制定了工作计划,20xx年全县落实“三减”任务面积33万亩,22个示范基地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达58万亩。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

二是部门工作职能不清晰,之间的相互衔接还有漏洞,未能数据共享;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加大对群众宣传的广度和政府部门需要掌握的深度,全民参与,扩大宣传范围。

土壤污染治理篇二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我县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委、县*对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常务会、专题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xx县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xx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x县20xx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xx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xx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县环保局多次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文件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多次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批示。县*分管领导经常带领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县环保、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行高频次督导。

(二)强化宣传教育。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二是煤烟整治方面。督促位于城区的金蓼磁化肥有限公司1台2蒸吨工业燃煤锅炉实施了煤改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使城区彻底告别了燃煤锅炉,也彻底解决了因扰城区多年、群众反映强烈的燃煤锅炉烟尘污染问题,群众拍手称快。完成9家城区大型餐饮单位油烟治理并进一步加大了县城区露天烧烤污染整治力度,初步划定了县城区露天烧烤禁烧区。

三是扬尘污染整治方面。加强s343霍陈路扬尘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对运载施工材料车辆进行覆盖,遇有四级以上风时停止土方施工,施工区域内道路安排专人清扫,且在沿线施工路段定时洒水以降低扬尘。开展了砼搅拌站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共完成11家砼搅拌站、10家物料堆场和4家渣土公司扬尘污染整治。

积极提升城区道路扬尘治理能力,购置负压式清扫车2辆,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作业面,确保道路清洁。加强城区绿化,新增绿化面积达公顷。

四是加油站油气回收整治方面。全面完成我县51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五是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工作方面。县*多次召开黄标车淘汰工作会议,从*、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3个督查组,对各乡镇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督查。目前,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已圆满完成,共淘汰黄标车1769辆,全县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达100%。

六是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方面。5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6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全部完成。

七是秸秆禁烧方面。我县坚持疏堵结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全年禁烧实现“零火点”。

经监测,我县农村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城区空气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为,二氧化硫年均值为,二氧化氮年均值为,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

(四)强化监管执法。

一是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能耗高、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引进,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充分发挥环评审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防火墙”和“控制阀”作用。

二是认真解决环境难点问题。针对秸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县*坚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推进秸杆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联动机制和包保制、保证金制、督查巡查制,采取日查和夜查相结合,日常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强化责任,严防死守。同时,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拓宽秸秆出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三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涉气企业现场监察频次,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同时,及时处理大气污染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大气污染环境*案件结案率达100%,切实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1.继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促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化环境人人受益”的环保理念深入人心,人人参与到环保事业建设中来。

2.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督促*切实发挥主导作用,落实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推进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3.全面推进《xx县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严格控制铁矿采选、废石加工、道路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进一步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

4.加强对各单位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程序,特别强化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的突击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查出,绝不姑息。

5.建议尽快开展重点行业项目建设布点规划,推动实心粘土砖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新型建材业腾出空间,并尽快制定优惠政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利用尾砂生产新型建材、环保设备制造等环保产业予以扶持。

6.发挥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作用,会同气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土壤污染治理篇三

摘要:随着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土壤污染越来越收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别介绍了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和清除土壤中污染物、增加土壤容量三类防治土壤污染的方法,除了采取技术措施修复受污染土地外,同时应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的管理。

土壤污染是指当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含量、速度和毒性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时,土壤自身无法消除这些污染物的影响,引起土壤质量恶化,进而对植物的生长起阻碍作用,并可能通过其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过程。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土壤开发强度越来越大,大量的污染物被转移到土壤中,土壤的污染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土壤污染会影响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从而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农产品品质,破坏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同时会导致大气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其它次生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的健康。目前,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据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000万hm2,有机物污染农田达3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1]。

根据不同的标准,土壤污染有多种分类方式:根据污染源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等;根据污染物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物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根据环境中的污染物的种类可以分为单一污染、符合污染和混合污染。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已经从局部蔓延到区域,从城市郊区延伸到农村,从单一污染扩展到复合污染[2]。

相比其他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且一旦被污染将很难恢复[3],所以治理土壤污染的关键在于控制和消除土壤的污染源。目前土壤污染主要由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肥料、农药和农用地膜等造成,所以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需要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的排放,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3.2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

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在避免其情况进一步恶化的同时,还需要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者控制土壤中的污染物的迁移转化。目前对于土壤中现存的污染物主要采用生物清除、改变耕作制度、客土深翻、施加抑制剂、控制氧化还原条件等方式等措施消除。近年来,利用生物来清除土壤中污染物的方法就是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不同针对性种植相应植物,利用植物的生长吸收、转化、转移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与传统的物理、化学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加经济、有效且对环境影响小,所以这种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此外,还可以采用工程措施治理土壤污染,工程措施最为彻底、稳定、治本的治理方法,但其投资大,所以仅适于小面积的重度污染区,常见的工程措施有隔离法、清洗法、热处理电化法等。近年来,其他工业领域污染治理技术的引入也为土壤污染治理开辟了新途径。

4

总结。

与讨论。

相比其他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且一旦被污染将很难恢复[6]。由于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土壤污染的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确保土地安全已成当务之急。土地污染的防治必须以防为主,在对已被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同时,更应该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的管理,健全土壤保护的法制和管理体系、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科研力度等。

参考文献。

[1]熊严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0,08:294-295+297.[2]郭硕.生物修复技术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的应用[j].哈尔滨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2012,02:69-72.[3]顾远红.土壤污染治理方法[j].北京农业,2013,15:252.[4]陈德敏,薛婧媛.中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解读[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93-97.[5]廖治平.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及治理措施[j].河南科技,2011,08:4.[6]陈德敏,薛婧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法律责任问题初探[a].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兰州大学.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三册)[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兰州大学:,2007:5.

土壤污染治理篇四

4.1.1液体储存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液体储存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液体储存。

装试168厂房煤油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2

液体储存。

装试168厂房地表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泄漏检测设施、普通阻隔设施。

定期检查泄漏检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3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地表储罐(接地储罐)。

单层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淬火油。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4

液体储存。

供应链195#地下油罐(20个)(地下储罐)。

位于阻隔设施(水泥池)内的单层钢制储罐。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5

液体储存。

叶片102#振动间沉降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6

液体储存。

叶片102#喷丸沉降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7

液体储存。

铸造164#厂房荧光废水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8

液体储存。

铸造164#厂房酸洗污水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9

液体储存。

铸造165#厂房坩埚清洗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0。

液体储存。

热表104#厂房次氯酸钠储罐(接地储罐)。

多层玻璃钢制储罐、普通阻隔设施。

次氯酸钠。

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1。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淬火水槽(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2。

液体储存。

锻压163#厂房油水分离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污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3。

液体储存。

事故应急池。

防渗池体。

废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14。

液体储存。

计量理化113#厂房综合处理池(地下储存池)。

防渗池体。

废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4.1.2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2散状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装试煤油管道运输(地下管道)。

单层管道。

定期检测管道渗漏情况;根据管道检测结果,制定和落实管道维护方案。

2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装试2号台、3号台、6号台管道运输(地上管道)。

防渗和阴极保护设计的管道。

3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供应链195#油库装卸区。

防渗阻隔系统,且能防止雨水进入;

溢流保护装置;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

定期开展防渗交果检查,设置有清晰的标识牌;日常维护。

4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供应链195#油库煤油管道运输(地下管道)。

单层管道。

定期检测管道渗漏情况;根据管道检测结果,制定和落实管道维护方案。

5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国际业务106#厂房管道运输(地上管道)。

防渗和阴极保护设计的管道。

404-水机清洗剂。

6

散装液体转运与厂内运输。

计量理化113#厂房抽水泵(传输泵)。

防渗阻隔系统;溢流收集装置。

废水。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4.1.3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表4-3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区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热表105#厂房(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汽油、酸、氰化物、酒精。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2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装试试车油封工段、分厂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3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工装166#厂房杂油间(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机油、汽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4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机加161#小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5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锻压163#厂房压力机工段、制造部(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油漆、抗磨液压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6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铸造165#厂房(固态包装货物和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化学品、油类。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7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供应链111#厂房危化品存放(固态包装货物和液态包装货物)。

防渗阻隔系统,且能防止雨水进入;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油漆、酸碱盐、剧毒品等。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8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供应链195#油库(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杂油。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9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计量理化(一厂、三厂、四厂、十八厂)(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渗透液(荧光染料)。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10。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计量理化(一厂、四厂、十八厂)(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防渗托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显影液、定影液。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11。

货物的储存和传输。

钣金车间油料间(液态包装货物)。

防滴漏设施(滴油盘);货物采用合适的包装(自带原厂包装)。

定期清空防滴漏设施;目视检查。

4.1.4生产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生产区。

热表105#厂房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2

生产区。

热表104#厂房镀铬槽、酸洗槽、氰化电银/铜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槽体设置在二楼;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有防渗的地下水道)。

酸碱、铬金属、氰化物。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3

生产区。

工装166#厂房四工段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4

生产区。

锻压163#厂房自由锻工段、压力机工段(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润滑油。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5

生产区。

锻压163#厂房热处理工段淬火油槽(开放式设备(液体物质))。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围堰)。

淬火油。

定期开展防渗效果检查;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6

生产区。

铸造164#厂房脱蜡釜及其附属设施(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废水接入排污管道)。

废水。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7

生产区。

计量理化113#厂房机床(密闭设备)。

防渗阻隔系统(车间内有防渗);渗漏、流失的液体能得到有效收集并定期清理(滴油盘)。

废油。

制定有检修计划;定期对系统做全面检查;日常维护。

4.1.5其他活动区。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活动区隐患排查情况见下表。

序号。

涉及工业活动。

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

现状描述。

现有预防或管理措施。

是否存在隐患。

结构描述。

有毒有害物质。

1

其他活动区。

机匣103#厂房北荧光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由北京四院设计施式的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2

其他活动区。

热表104#厂房电镀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各个调节池、反应池均有防渗措施。

电镀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3

其他活动区。

叶片102#厂房荧光间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由江苏迅达设计施工的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4

其他活动区。

钣金车间光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荧光污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5

其他活动区。

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水系统)。

各个调节池、反应池均有防渗措施、防渗及其它防护措施齐全的污水处理站。

生活污水、处理后的生产废水。

制定并落实了检修计划,确保正常运行;日常维护。

6

其他活动区。

危废暂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

危废暂存库为混凝土硬化防渗,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类储放,各个储存区均有防渗漏托盘。

废油、废乳化液。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日常目视检查;日常维护。

7

其他活动区。

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采用防渗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采用防渗措施建设。

/

定期检查防渗、密封效果;制定有紧急事故管理措施。

土壤污染治理篇五

20xx年,xx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委、市*的高度重视和省、市环保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xx县*与市*签订的《xx县20xx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县城主城区、各类开发区等)、重点领域(扬尘、烟尘、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工业废气治理、秸杆焚烧、矿山粉尘等),切实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较好改善。我县秸秆禁烧和燃煤小锅炉、黄标车淘汰工作在全市环保重点工作调度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市*20xx年下达我县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为:县*所在地城镇pm10浓度年均值不超过90微克/立方米;全面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围绕上述目标,我县制定和实施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3月12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大会,以县委办、县*办印发了《20xx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要点》,5月8日召开了全县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大会,全面部署和落实20xx年度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别县城空气质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经xx县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表明,县城建成区pm10浓度75微克/立方米,控制在90微克/立方米责任目标以下。

(一)狠抓县城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强化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16家建筑工地除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1家停工外,15家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督促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搅拌站及物料堆场结合自身实际,改造和新建除尘设施39套,并采取了封闭、道路洒水等多种粉尘治理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整治餐饮油烟污染。严格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审批。24家规模较大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确保正常运行;对县城城区及主次干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摊点开展清理和取缔。三是加强道路扬尘治理。每天2次对城区道路开展清扫和洒水降尘;出城口实行硬化、绿化;规范渣土车管理,县*印发了专门的文件,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对零散小户进行整治,购置封闭运输车辆,并配置gps。四是县*划定了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印发的《xx县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中划定县城城区三里河路以南,南环路以北,鹿起路以西,万佛路(含四条路两侧30米范围内)以xx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县城清洁能源深入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率大幅提高,规模较大的10台城区生活燃煤锅炉、大型宾馆厨房、新建居民小区使用了天然气。督促淘汰禁燃区内餐饮、浴池等45家服务业单位54台生活小锅炉拆除及改造任务,改烧燃气、电等清洁能源。4家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的6台锅炉按要求淘汰了4台,2台改为生物质燃料。

(二)狠抓农村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严禁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城区和集镇清洁工随地焚烧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达90%以上。二是秸秆焚烧力度空前。县*及时召开了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动员大会,印发了实施方案、巡查方案、宣传方案和禁烧通告。组建了4个昼间和1个夜间巡查组;安排96个县直单位对全县14全重点乡镇(开发区)共200个行政村进行包保,利用短信*台每天通报巡查督查情况。国家卫星和省、市巡查组在我县均未发现火点。通过大力推广秸秆还田、饲料化、基料化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三是实施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20xx年的基础上,上报的31家加油站,目前完成26家,5家因道路改造停业,正在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三)狠抓工业废气处理。一是减少颗粒物排放。20xx年,结合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削减颗粒物的排放。二是规范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华润雪花啤酒(xx)有限公司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脱硫和除尘升级改造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xx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了验收监测和在线比对监测,并顺利通过市环保局验收,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大幅下降。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严控有机气体排放。督促安徽跨宇钢结构、xx诚信印务、安徽汇联机械、安徽光世门业、xx安泰塑料、安徽省中欣印务、安徽省益农化工等8家完成废气治理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减轻了有机废气污染。

(四)狠抓机动车尾气治理。一是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开展了县城主城区“黄标车”限行工作。规范建成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并投入使用,机动车尾气监测与控制得到加强。二是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县*及时印发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他“冒黑烟”车辆和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20xx年完成淘汰黄标车1377辆,淘汰20xx年底前注册营运的所有黄标车。

20xx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省市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围绕“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到20xx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xx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较大幅度改善”这个总目标,以《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方向,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努力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

(一)巩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督促20xx年新建成和原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发挥良好的削减作用,努力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

(二)强化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全面推进《xx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任务的落实,强力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扬尘污染控制,抓好餐饮油烟和城区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扫尾工作,全面整治工业有机废气排放,集中整治渣土车。

(三)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事业单位全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城区及农村环境空气质量。

今年以来,xx镇党委、*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提出要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我镇党政班子领导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进行,取得较大实效。现将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直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定了节能专职联络员和能耗统计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党政办。制定了全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及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一个日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常抓不懈,积极开展了公共机构节能检查和指导。

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以来,在*机关的带动下,全镇各公共机构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共悬挂横幅6条,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节能降耗的政策规定3次,组织开展绿色出行活动1次,绿色办公活动1次,通过政务短信*台发送相关短息200余条。通过这些形式,广泛宣传了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了机关干部和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普及了节能知识。现在全镇干部职工都能自觉做到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升油、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养成了勤俭节约、爱惜公物的良好习惯。

一是控制空调系统开启温度。我镇*机关和其他节能单位一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做到了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并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了每个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带头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确保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并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二是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提倡在全镇公共机构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三是节约办公设备用电成本。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做到了随时关闭;在长时间不使用以及下班后,及时切断了电源,减少了待机消耗;在办公室无人时,关闭饮水机电源,并严禁在办公大楼内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等大功率耗电设备。四是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对电器设备实行定时开关制度,在夏季下班时间实行拉闸限电。同时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各公共机构办公区及办公楼公共场所照明实现限时开启、间隔开灯,关闭了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我镇*机关对水设备施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对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等进行了节水改造,并在用水区域内设置了节约用水标识;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了“长流水”现象。

为切实做好节能工作,我镇加大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力度,对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推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了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在集体公务活动中,进行了集中乘车;在非紧急情况xx区范围内外出尽量步行,不使用车辆,大力倡导和鼓励步行上下班,杜绝了公车私用现象。

土壤污染治理篇六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土壤环境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制订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合理设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域全覆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

(四)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以及各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陕南林地、陕北草地、关中地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周至县等16个县(见附件2)作为全省重点,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其他县由各市负责完成划定工作。产粮(油)大县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省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实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5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各市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市、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8年起,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见附件3),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五)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见附件4),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六)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在西安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关中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咸阳市旬邑县、渭南市澄城县、延安市洛川县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在咸阳、渭南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在咸阳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新增完成42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市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开展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前,开展5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3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同时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市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引进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多途径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七)促进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市、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省级、各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四十二)开展先行区试点。2017年底前,潼关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县自行开展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五)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三秦环保世纪行”“秦风热线”等作用,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六)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6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参与)。

(四十九)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土壤污染治理篇七

20xx年,按照县*要求,园区以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扬尘污染问题,改善园区空气质量。现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逐级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与园区4户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级级有责任、层层抓巩固的长效机制。

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发放宣传资料80余份,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

开展以治理扬尘、油烟污染防治、燃烧污染等问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其责任主体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避免对环境产生影响。

一是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园区严格按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园区硬化道路接口的卫生整治力度和在建工地的监管力度,对企业周边的`道路加强整治,强化辖区扬尘治理。

二是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

三是加强对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四是加大巡查力度,掌握大气污染最新动向。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园区的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巡查,掌握最新动向,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部门反馈。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还任重道远。一是园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困难;二是企业坚持环保优先,自觉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还有待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园区将进一步今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做好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环境保工作“一岗双责”制;三是做好园区企业节能减排,完善排污监管档案。

土壤污染治理篇八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尤其是耕地污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6亿亩,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农业用地正在被矿业用地和工厂排放的砷以及其他重金属污染,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导致粮食减产达1000多万吨,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亿元。粮食因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但是,现行的有关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已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一是上述法律法规分散且不系统。土壤与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通过某种途径进入土壤。因此,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整体、综合的法律保护对策。二是现行立法缺失基本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如缺失土壤污染区域分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土壤污染整治费用的承担等,从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有效展开。三是原有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现有规定并没有针对土壤污染的上述特点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使得这些规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不尽人意。四是在土地污染防治工作中操作性低。如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只是原则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对于如何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如何对已污染的土壤进行整治、修复或改良,并未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这些条款无法得到具体实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防治土壤污染的专门性法律,以满足现代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耕地的需要。

(二)立法进度。

早在2006年,环境保护部即着手启动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编译了日本、德国、瑞士、加拿大、比利时、美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召开了立法专题研讨会、专家讨论会和国际研讨会等。2013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

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已启动了前期工作。陆浩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着手法律起草。目前,由环境保护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已经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于2015年年底上报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环资委组织协调各方意见后,再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一)土壤污染监测、评估和报告制度。土壤污染监测、报告和评估是了解土壤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的依据,也是进行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提。

(二)土壤污染监督和管理权限制度。主要涉及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环保局、质量监督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土壤污染都有监督管理权划分。

(三)土壤污染的整治和修复制度。如针对事故对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或者对污染土壤焚烧和土壤置换措施。

(四)土壤污染治理经费制度。习惯做法是谁污染谁付费治理,但是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找不到责任人时则由政府买单。这是和农发行业务关联度最高的部分。

(五)土壤污染责任制度。主要涉及土壤污染与修复治理中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相关立法建议。

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保护土地尤其是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其中保护耕地不受污染与粮食安全是最为重要的。如何保证耕地资源安全,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是《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这个方面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与农发行密切相关。

具体来说,土壤污染治理的实践表明,足够的治理资金是污染土壤整治的保证。如果大气和水受到污染,切断水源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就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土壤一旦污染,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往往很难恢复,有时需要用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长。例如在美国,恢复一片污染场所的平均费用高达2900—3500万美元。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尤其是农村耕地污染的治理是履职的需要。因此,农发行在土壤污染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围绕这一问题,我们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如下:

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巨额资金,成本投入成为摆在各方面的一大难题。我国目前的土壤修复项目主要由国家财政买单,资金压力巨大。

建议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付费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情况,应确立具体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污染者付费”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弥补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缺口,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壤污染治理。

(二)专门规定专项基金。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都规定有专门的治理基金或者保险,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等。据相关专家分析,未来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可以考虑由以下来源组成:政府的财政支出、征收的排污费、污染责任者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专门规定建立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同时,考虑到耕地污染治理基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特征,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定位具有很强的关联度,有利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发展,建议将该基金设立在农发行。

(三)专门规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

据了解,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专门有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政策性贷款,以促进性贷款的名义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建议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土壤污染治理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土壤污染治理篇九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以农业生态环境为视角,通过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寻保护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方法,从而为我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水资源短缺及污染严重。

水资源是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一项资源。尽管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但我国的水资源仍然呈现出极度匮乏的状态,根据统计,我国人均用水量是世界*均水*的1/4。同时,我国的水资源分布极为不*衡,尤其在我国西部地区,水资源匮乏现象较为突出。此外,季节也是影响我国水资源分布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夏季为雨水多发季节,冬季则相对干燥。

耕地资源逐年递增。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仍不够完善。在我国目前仍持续发展工业的情况下,我国的耕地用地区域呈现出明显的紧张态势。如果这种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会进一步恶化,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化发展。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现阶段,影响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来源于工业。在进行工业生产同时,会不可避免地排出一定的废气、废水等,尤其是部分工业单位为了缩减成本,没有将废水、废气加以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导致我国农业资源的进一步恶化。在工业生产污染物的影响下,我国的农业土地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我国农业环境生态破坏。在这样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不仅其产量和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其产品还有可能会影响人体健康。此外,部分农户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对农业土地资源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化发展的战略要求。

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相关职能单位需切实做好对社会企业的规范整治工作,做好临近农业区域的社会工厂检查工作,针对污染物超标、净化方式不合理的企业,必须暂停作业,进行整改。同时,*还需面向广大农户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帮助其合理、科学的进行生产作业,确保其在化肥、农药的使用上做到张弛有度,最大程度上避免因人工原因造成的农业土地资源破坏,从而更好保护好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任何工作的有效、规范开展,都离不开其完善的体系建设,农业生产作业也不例外。所以,相关的区域*职能单位,需要深入分析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的指导和监督体系。通过对范围内的农业区域进行划分和指导,驱动各农户以更智能化、科学化的方式进行生产作业。同时,区域*职能单位还需高度结合教育与农业生产,驱动更多的科研单位加大对农业生产研究,切实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贡献出力量。只有衔接好教育工作,提升我国农业生产的知识水*,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

积极保护耕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是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最为核心和基础一环。所以,*职能单位需要将保护耕地作为所有农业生态保护过程中的重点项目,深入分析我国的农业生产用地,明确其作用和价值,严禁社会单位将耕地用作其他用途。针对滥用我国耕地资源,非正常恰当使用农业用地的个人和单位,需要重拳出击,加以严肃惩治,才能确保我国的耕地资源切实使用在农业领域,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化发展战略要求。

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尽管我国针对水资源的使用。

与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水资源的短缺仍然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制约。所以,我国必须不断加强对水资源污染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每一个社会企业单位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都没有对我国水资源造成较大污染。同时,相关的职能单位还需深入分析和研究,找出造成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原因,深度分析处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

土壤污染是由于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质或过量的植物营养元素进入土壤而导致土壤性质恶化和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介绍土壤污染的危害内容如下。

土壤污染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身体健康,土壤,是无声无息的杀手。所以说,我们一定要。

保护环境。

保护土壤。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二

近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方案明确规定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江苏版“土十条”正式发布明确土壤防治时间表。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在宁正式发布。省环保厅给出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土十条”中指出,下一步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底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将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土十条”中明确提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牵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五年内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据了解,生活垃圾对土壤污染的棘手问题在“土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建厅牵头,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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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不仅为未来30多年江苏土壤改善规划了时间表,也完成了国家对大气、河道、土壤三面治理的蓝图。方案中提出了土方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本次江苏省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对这十条细化为40项措施,也体现了我省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记者了解到,与省内“水十条”、“气十条”注重谈污染治理措施不同,江苏“土十条”更加注重谈管理体系建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薄弱、家底不明,更加强调全方位、立体式的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强基固本。主要工作内容有:土壤污染详查、推进地方立法、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联动监管、强化科技研发等。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土壤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种明确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时间表。2017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另外《方案》中规划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方案》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为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两个领域分别设计食品安全、居住环境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四、五两条:“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两个标题充分说明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的思路。文件第(十二)、(十三)项提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核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三

当前国内外对农田土壤重金属镉污染调查研究较多.科学家们已就土壤中镉污染的`来源、污染水平、镉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控制措施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本文就这些研究工作做一简要介绍.

作者:黄进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化学系,江苏,淮安,223300刊名:科技经济市场英文刊名:kejijingjishichang年,卷(期):2007“”(11)分类号:x5关键词:镉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四

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2016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由中国人才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

(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有害成分的含量高于土壤原有含量,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土壤资源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关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规定。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矿山、煤炭、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监督检查。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每年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对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九条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土壤污染治理篇十六

记者注意到,江苏“土十条”中对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提出“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弥补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等方面的短板,彰显注重法制思维。另外,江苏“土十条”在总体要求中就指出了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第二条“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对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条“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对严控和减少工矿、涉重金属行业、农业、生活污染逐一做出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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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生态省建设,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是指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财政、发展改革、水利、海洋渔业、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应用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对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提高污染治理成效,做到污水与污泥同治、废气与废渣同治,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行监测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土壤环境监测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适时公布调查信息。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农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五年调查一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及整治结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科研单位,根据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和矿业污染等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记载企业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等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土壤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五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向开展业务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评估、土壤污染修复等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八条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包含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征求意见。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农用地应当划分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

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的残留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从事皮革生产、电镀、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制造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和废石等污染或者破坏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石油企业在石油冶炼、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经营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从事放射性物质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第二十八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及渗滤液处置设施应当采取耐腐防渗等处理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九条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遗撒和扬散污染土壤环境。

鼓励从事废旧工业产品拆解、处置及再制造活动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并应当采取先进的拆解、处置和再制造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

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按规定定期对其用地的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林业等主管部门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的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国土资源、住建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修复地块名单,并按照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优先修复名单。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污染地块列入修复地块名单,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四条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活动,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竣工后,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委托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行监测,编制监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将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监测达到修复工程方案目标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修复工程完工公告;未达到目标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继续修复到目标完成。

第三十七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的,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活动。

第三十八条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第三十九条应当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怠于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或者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怠于实施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土壤污染修复或者控制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发生突发土壤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疏散人员,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的活动,移除污染源,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依法审批项目造成土壤污染的;。

(三)不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违法违规使用土壤污染防治经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列入从业信誉不良的征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壤污染评估结论失实致使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或者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

(七)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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