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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 人工费用如何分配(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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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 人工费用如何分配(8篇)
2022-12-31 11:46:54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结构类型:

4、结构层数:

5、建筑面积:

二、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报价所涵盖的承包范围为本工程图纸设计的所有钢筋工程劳务(不含二次结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技术核定单、技术交底等范围内的所有钢筋分项和为完成工程而需进行的辅助工作及配合其他专业分包队伍的配合工作。

三、承包方式及内容:

1、采用甲方负责项目管理、材料和大型机具机械,乙方包人工、包辅材、包中小型工器具、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交工验收的一揽子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

2、钢筋工程的内容包括:配料、制作、绑扎、下料、工地内所有相关材料装卸车、转运,绑扎柱墙的脚手架搭拆,不得有50c以上的废料(材料损耗率不得超过2%),废料清理堆码,搭接电焊,对焊,垫块制作,机械安拆,钢筋后浇带除锈等所有钢筋工程相关的施工内容。

3、辅材辅机包括:电焊条、扎丝、钢筋定位卡、垫块、石笔、粉笔、铅笔、钢筋剪钳、鸭嘴钳、切割机、切割片等所有相关辅材;钢筋调直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剪断机、车丝机等,还包括电渣焊、钢筋转运、焊接,自带焊机、夹具、电源电缆,包焊剂、二级箱以下的的电缆电线等。机械连接(套筒安装)、马凳的加工,止水带的安装,钢筋收料,领料、卸车。

四、工程结算及合同条款:

1、主楼地下室(含夹层、基础):元吨,按实际钢筋吨位结算。

2、标准层(含屋面):元㎡,按建筑面积结算。

3、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含基础):元吨,按实际钢筋吨位结算。 注:以上单价均包含所有人工费用,机械费用,辅材费,电渣压力焊等费用。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提交5万元工程保证金,在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扣除罚款后一次退还。

2、按施工形象进度分阶段办理结算与付款,出177;0.000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

3、以后每完成四层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主体封顶后____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年内付清。

3、乙方每次付款前应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工资表、施工人员的领取签字记录(注:必须为真实记录)。

4、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收据且必须提供每个工人签字的工资表和相关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要求:

1、由于本工程标准为优质工程结构重点工程,不仅代表乙方形象,也代表我们整个施工队的形象,为保证工程工期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及验收规范。

2、因工序搭接期间和其他因素的待工现象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3、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程序签字验收,上道工序未经现场监理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否则每次按500元罚款。

4、梁柱节点处钢筋布设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箍筋加密区间距的留设符合标准图集规定。

5、同一截面的钢筋接头率满足规范要求、钢筋搭接长度、锚固长度须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图集规定。

6、结构中的预留孔洞处需按设计布设钢筋。

7、钢筋下料准确,型号、规格、间距符合图纸或设计变更,间距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绑扎符合要求,严禁跳绑。

8、悬臂构件和板负筋位置安装正确,悬臂构件负筋因踩踏等原因发生变形、位移的,发现一处处100元罚款。

9、钢筋制作、安装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若有违反,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10、钢筋安装需一次到位,保证一次验收合格;安装后的钢筋保证横平竖直、分布均匀、整齐美观,保护层厚度均匀满足设计要求。1

1、若乙方个别工人无法达到甲方管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____日内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人进行无条件调整。1

2、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窝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认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

2、乙方进场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甲方和公司质安人员的指挥,做到“三不伤害”,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二

公司领导:

兹有我xx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揭阳潮汕机场助航灯光、场务维护维修项目,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从20xx年15日开航进场以来至今20xx年10月31日,我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条款,兢兢业业按时完成工作量。

现因贵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机械设备和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作量,使我公司投入大量费用,大大超出我司前期预算,我司从各方面精打细算、合理安排仍无力继续承担高额亏损,现恳请申请增加人工费用(合同的23﹪左右)。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每年割草植被共4次以控制植被草高,植被草高要控制在30cm以内。今年雨水量充沛,植被草生长率快,为植被草高要控制在30cm以内,保障机场正常运营和安全,从进场至今,一年不到的时间内,我司已经割植被草共7次,今年预估还需1-2次,每次割植被草工作人员为6人,工期为25天。大大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工作量。

二、 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我司需配备二名机动车驾驶员。但因种种原因有如下情况第一、场务车辆多,目前所有的车辆设备如下:割草机两部、洒药车一部、挖掘机一部、划线车一部、压路机两部、急抢修车一部、照明车一部及驱鸟车二部。第二、从安全起见,我司规定员工不准疲劳上岗,特别是驾驶人员;所以配备两名机动车驾驶员人力严重不足,现在我司配有十名机动车驾驶员,每班配备机动车驾驶员五名,且驾驶员工资比普通工人工资多出500-800元/月,严重超出了我司人工费用预算。

三、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在飞行区域的非紧急维修作业,我司必须安排在航班结束(约01:00)以后至次日航班开始2小时前(约06:00)进行。从20xx年6月份开始,航班结束是02:30以后,使我司正常维修及作业时间缩短,为了保障机场的正常运作,我司必须增加人员,按时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

四、按合同的约定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配备二台扫地车,要求我公司必须在第一航班起降前半个小时完成跑道及滑行道的清扫。从进场至今,两台扫地车还没有到位,我司必须采取人工清扫,每天清扫人员为8人,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保障道面清洁,不留影响飞行安全运行的异物。

五、按合同的工作内容范围不包含监管其它施工单位入场施工,按业主的要求,我司从20xx年2月20日至今监管其它施工单位入场施工,并附监管记录,这也无形增加我司的人工成本。

现因我司支出的高额费用已经不能满足正常运作,特恳请增加相关费用(合同的23﹪左右),我公司真诚希望和贵司继续合作共赢,望贵司考虑,特此期盼中。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三

我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为了实现明年的计划目标,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人才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没错,先制定出销售人员个人工作计划并监督完成。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我们现在的一个重点。在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销售团队应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销售管理是企业的老大难问题,销售人员出差,见客户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公意识。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成熟业务员的档次。

也就是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市场情况,对我们公司产品的卖点,消费体,销量等进行适当的定位。

就是找出适合我们公司产品销售的模式和方法。

根据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把任务根据具体情况分解到每月,每周,每日;以每月,每周,每日的销售目标分解到各个销售人员身上,完成各个时间段的销售任务。并在完成销售任务的基础上提高销售业绩。

就是对一开发的客户如何进行服务和怎样促使他们提高销售或购买;对潜在客户怎样进行跟进。根据我以往的销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约好的客户突然改变行程,毁约,使计划好的行程被打乱,不能完成出差的目的。造成时间,资金上的浪费。我希望领导能多注意这方面的工作!

我坚信在自身的努力和公司的培训以及在工作的磨练下,自己在各方面一定会有所成就。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四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一、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合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

二、由甲方负责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三、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四、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五、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二、工程款拨付与结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三、本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技师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10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15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15天内,工业建设20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九、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二、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行协议。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 )项处理:(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

三、招标工程,按《______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附件)

三、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四、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五、有关协议:

六、有关补充合同: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工单位(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五

尊敬的中铁隧道集团三处各位领导:

我公司(武汉市兴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配合南昌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八标盾构机如期进场,我公司工人不畏烈日、暴雨,披星戴月、努力奋战于七月中旬盾构机顺利到场,为此,我公司因临时赶工及雨季施工而增加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了配合贵公司盾构机提前进场,加上南昌地区五、六月份雨季时长超出常年,导致工程进度吃紧,本公司为了不影响盾构机进场时间特采取多投入材料(钢管、木方、竹胶合板)而增加费用。

二、深夜赶工措施及临时外调工人进场,因此增加费用。

三、因赶工,工人疲劳作业致工伤三起而增加治疗及病休补助工资及工伤补偿等费用。

四、为了适应南昌地区工程验收,增设施工缝收口网拆除再凿毛措施而意外增加费用。

五、因配合项目部将下翻梁砼壁改为砖胎模而增加费用。

六、因区块十段污水池池身下部位于水位线下而增加降水井安装费用。

七、支架搭设及拆除单价.5元/立方系20xx年度市场价,而本年度市场价为30元/立方,因此额外增加每立方17.5元/立方的费用开支。

八、因每周不少于两次文明施工检查而增加施工现场清理、清扫、覆盖等措施费用。

九、五月份、六月份四度大暴雨、导致基坑洪涝而增加人工清理已绑扎好的底板钢筋下面泥浆及冲水洗筋而增加费用。 以上九项费用清单见附件 恳请各位领导核准,给予批复!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六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及安装费用

一、工程名称: 消防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编号: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

建筑面积 ㎡,消防工程施工内容:

按图纸设计完成以下:三期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2#地下车库a段b段-1层-2层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安装工作。

(1)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主管及支管、支吊架件制作安装;管道密封、清理、防除锈、刷漆保护,湿式报警阀安装,交工验收)等全项工程工作。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主管及支管、支吊架件制作安装;管道密封、清理、防除锈、刷漆保护,消防栓、消防箱、交工验收)等全项工程工作。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心控制柜及组件、信号线、线管预埋及敷设、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非消防电源强切、防烟排烟系统联动控制、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加压系统、调试运行)等制作安装全项工作。

(4)管道的(包括但不限于穿墙穿楼板及地埋地沟坑道水泥层、套管预埋、开凿、钻孔、挖土、余料及垃圾清理)等制作安装全项工作。

(5)消防主管道及支管道地埋防锈防腐等制作安装全项工作。

(6)消防给水加压系统组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泵组件、持压阀、减压阀、闸阀、安全阀、防震软接、压力表、控制柜、水泵接线及相关部件)等制作安装全项工作。

(7)所有有关消防配套设备的安装(包括但不限于水带、水枪、灭火器箱及灭火器的摆放)

(8)以上各系统的制件安装工作有未尽之事宜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

(9)工具及各层电箱以后的施工电线及配附件等自理。手枪钻及冲击钻头、劳动防护用品等自理。

五、工程期限

(1)按规定工期 (日历) 天。

(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情况以土建施工进度为准

(3)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情况以土建施工进度为准

六、工程人工费按照大包干价人民币大写: 元正(¥ )结算,不作增减。

七、乙方投入施工工种及人数水工7人,电工2人。(提交施工人员的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为附件ii)

第二条付款方式:

一、工程进度安装至30%,按进度支付¥ 元安装费。(乙方在领取该款项前必须提交第一条第七款所指之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程进度安装至70%,按进度支付¥ 元安装费。

三、工程进度安装至100%后,按进度支付¥ 元安装费。付至本工程款的70%既累积支付到¥ 。

四、验收后,乙方提交有关本工程所有(以第一条第七款所指之人员名单为准)施工人员全部工资结算支付所领取签认的工资结算表复印件到我司后付至本工程款的95%既累积支付到¥ 。(如甲方审计结束付到业主工程的95%工程款,那甲方应付乙方本工程款的95%。如果甲方未审计结束付到业主的95%工程款,那甲方应在验收后的二个月内付到工程款的95%)。

五、本工程预留工程款的5%既¥ 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7天内全额退还。

第三条工程质量及质保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致使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二、本工程有质量保修期,保修期计算以甲方与业主签订之合同的保修期为准。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之日后2天内必须派人维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派人进行维修,令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指派其它人员进行维修并扣除工程预留的全部保修金进行赔付,乙方不得异议。

三、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安全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附件i详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规定),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安全协议规定,而造成的责任和事故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的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住宿问题,包括临时用房、用水、用电等生活需用之粮食、油类,均由乙方自理,一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有提供任何与乙方生活有关之责任及义务。

第六条分包工程人工费及发放管理

一、单位工程分包施工工人工费,有乙方自己安排,但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

二、单位工程分包施工工人工费价格中,已包含承包范围内各项用工工资、医保,劳务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劳保用品、及文明施工等费用。

三、为确保落实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每次结算完后甲方发放的施工人员工资乙方必须发放到位,甲方有权监督和管理乙方施工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并将有工资领取人员(以第一条第七款所示之人员名单为准)签认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交我司项目部保管。假如乙方不按规定给工人发放工资,使工人罢工而令甲方造成损失,情况属实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工程款。

第七条材料供应管理

一、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管材、构件、五金等专项用料的限额领料手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应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战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施工机具及辅材

一、工程需要使用的大型工具,手持操作工具等,必须保证使用需要。并由乙方自行负责。

二、对甲方负责供应的相关工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工作标志,不准协议外人员出入现场

四、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赔偿。

二、协议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协议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协议,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期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2%的逾期违约金。如甲方原因拖延工期,乙方不用承担责任。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由拖欠方偿付给被拖欠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所商定的协议视为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协议附件及有效期

一、协议附件:附件i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奖罚规定,附件ii本工程施工人员资料。

二、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甲方单位:(签章)

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乙方单位:(签章) (身份证复印件)

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七

1.深化转变护理观念,在思想情绪的护士加强管理,做到重点交待、重点督促。切实做好护理安全工作,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隐患及患者的不良投诉。自身努力加强急危重病人、卧床病人的护理,协作护士长不定期的进行护理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从自身原因进行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提出防范与改进措施。

3.努力加强护理理论知识及护理操作技能的学习。自身严格要求,不断深化细化学习消化专业护理理论知识,更新知识面,提高层次。希望在护士长的带领帮扶下,加强护理抢救操作技能的学习锻炼,更好的掌握中心静脉压测定,人工气道,呼吸机应用等等的护理操作技能。并且完成护理部科室要求的操作技能考核。在实际工作中,与低年资护士一起学习进步,为患者更好的服务。

4.积极参与院内院外的各项培训,继续教育学习,望有机会参与消化专业护理专科知识的培训,更好的掌握内镜下各种手术的术前术后护理。

5.作为本科室带教组长,已拟定好书面带教计划,努力做好护生实习期间的带教及管理工作,保证护生安全,不断加强护生护理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动手能力及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学习,一起成长。

6.作为本科室品管圈组长,在辅导员刘护士长的领导下,在从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好主题活动,精心安排好每周计划活动内容,认真组织好每节活动。在活动中,让幼儿在实际操作中学习,使幼儿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在获得全面、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得到个性的发展。

1、从生活抓起,培养幼儿良好的常规习惯。本学期,根据班级计划中我班的几个弱点,着重开展以下活动来促使班级常规良好风气的形成:对进步的幼儿及时表扬,对落后的幼儿给予鼓励;在活动中,我有针对性对个别幼儿进行教育,做到三轻即:说话轻、拿玩具轻、玩玩具轻。

2、每天保持幼儿户外体育活动时间,带领幼儿认真开展各项体育活动、锻炼身体。在每周计划活动中,根据幼儿的现状情况,合理设计好每日的户外体育活动内容和运动量。一个学年以来,孩子们的身体素质逐步上升。

3、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中班幼儿的`学习途径是从游戏中学习,我注意到发掘每一个活动的游戏价值让幼儿在有准备的游戏活动中得到自我发展。通过改变传统的方法,在每次活动中,我先在教室里布置一些与主题活动有关的知识内容图片或其他环境的创设。让幼儿在环境中学习,通过与环境、与材料的互动中,使幼儿得到发展。

我深刻地认识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教育教学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革,我十分注重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己,解剖自己,分析自己,正视自己,不断为自己充电,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园里组织的听课、外出学习等活动让我在工作思想和教育行为上得到了很多的启示,而且我也体会到在幼儿园这个团结、向上的群体中,进步是一种需要和必然;我利用空余的时间翻阅一些有关幼教方面的书籍,从中了解最新的幼教动态,学习幼教杂志上的文章,了解幼教改革的新动向,同时向有经验的老教师请教,干中学、学中干,不断积累经验,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有所提高。在业务学习中使我知道了观察了解在先,介入指导在后,这样才能够使每个幼儿都有所提高,有所发展。

这个学期我与家长们相处得很愉快,工作得到了家长们的认可。我创设的星星榜受到了家长的欢迎。班上的各项活动需要家长支持时,家长们都给予了最大的支持。

1、在下学期的工作中力争做到今日事今日毕,避免因自身懒惰思想造成的拖拉现象。

2、工作中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能力和科研能力。

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孩子。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用心去爱每一个孩子。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争取更大的进步。

推荐人工费用分配心得体会简短八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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