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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实用 挂职 感悟(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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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实用 挂职 感悟(2篇)
2023-01-01 11:09:07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关于健康养老专业挂职心得体会实用二

现如今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留守儿童数量也随之增加。调查发现多数留守儿童有不同的心理问题,我县农村留守儿童20xx年底已达30194人,这个数字仍在逐年增加,已经形成一个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群体。同时,据调查显示,农村儿童的心理障碍检出率高达19.8%,几乎每5个孩子中就有一个存在心理问题或行为异常。另一项调查显示,有55.5%的留守儿童表现为任性、冷漠、内向、孤独等性格特征。如果这些心理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不仅会对留守儿童造成心理伤害,带来不稳定因素,也会给和谐社会构建带来隐患,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与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志愿者的我,更应该把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时刻记挂在心,努力寻求解决办法,帮助他们茁壮成长!

通过听胡义秋老师的《青少年常见心理障碍及其防治》和朱佳老师的团体辅导之后,我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理解为:这些孩子在成长中因为长期缺少父母的关注和呵护,情感丰富而脆弱,

依赖性和独立性、冲动性和理智性、自觉性和任性并存,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以及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

这些孩子在年幼时便与父母长期分开,家庭环境的不稳定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从而带来较强的孤独感。他们由于缺乏感情依靠,性格内向,遇到一些麻烦事会显得柔弱无助,久而久之变得不愿与人交流。长期的寡言、沉默、焦虑和紧张,极易使这些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封闭的心理。这样的儿童在人际沟通和自信心方面自然比其他的孩子要弱。

留守儿童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正处于身心发育时期,情绪欠稳定,再加上意志薄弱,容易造成情绪失控和冲动。他们还容易对周围人产生戒备和敌对心理。这种敌对心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攻击行为。有些儿童总感到别人在欺负他,一点小事就斤斤计较,对教师、监护人、亲友的管教和批评也易于产生较强的逆反心理,严重者往往还有暴力倾向。

多数留守儿童认为家里穷,爸妈没能耐,才会出去打工挣钱,由此产生怨恨情绪和偏激想法。有的孩子在父母回家后疏远他们,导致情感隔膜。他们难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未来感到茫然。多数儿童进取心不强,纪律涣散,再加上家里无人辅导,学习成绩普遍较差,逐渐逃学、辍学,以致过早地流向了社会。

1、家长要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为了留守儿童能够像其他儿童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要完善家庭教育环境,加强父母与子女的沟通,搭建他们能够见面的桥梁,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使孩子能够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

2、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充分发挥监护人的教育作用

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需具备一定的素质,要能够及时发现孩子的不良行为,给予及时的教育与引导;真正担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严与爱结合;要定期与留守儿童进行思想交流,了解其需求及心理状况。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父母应与孩子经常保持联系,要注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心理沟通,使孩子形成正确的生活观。

作为留守儿童所在地的教育机构,学校应该尽可能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建立一个轻松、和谐、积极向上的环境,使学生能在平等、关爱和合作互助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1、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发挥学校的育人功能

各中小学要建立起学校和家庭对留守儿童相互支持的培养模式。对家长及监护人进行培训,使其端正教育观念,掌握跟孩子沟通的方法与技巧,探讨并推广先进的家庭教育经验。定期开家长会并与家长经常联系、家长回家及时进行家访等方式,建立学校和家庭教育沟通的渠道,让家长协同学校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组建留守儿童之家,在留守儿童之家中,他们可以分享彼此之间的快乐,理解彼此的烦恼,交流和讨论他们成长过程中的困惑和疑虑。

2、学校对留守儿童进行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对教师的心理教育培训,各科教师在平常的教学中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心理健康教育日常化。教师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特点和独特的教育方法。学校请经过专门培训的心理辅导教师对科任教师进行系统的培训,这样使留守儿童教育科学化。学校要开设心理健康活动课,开设心理信箱,电话咨询,信函咨询、视频通话等方式,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办心理健康专栏、板报,使心理健康教育常规化。

3、学校加强留守儿童自身素质的培养

留守儿童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烦恼,其实都可以认为是缺乏对现实的正确的态度和内心不平衡所致。父母外出务工是一种现实,他们应以健康的心态,正视现实、面对现实。在改变不了父母外出的现实情况下,能让他们学会调整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适应能力。应该让他们学会自信、自立、自强,把父母不在身边的现实看成是对自己的锻炼和考验,为自己树立目标,培养各种兴趣,端正学习态度,多与老师、同学接触,勇敢面对和克服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政府加大投资,完善社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工就近就业的机会;各级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兴建打工子女学校,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益。从政策上保证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打破户籍限制,打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绿色通道”;政府应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或私人创办民工子弟学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相对较大。关心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下一代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责无旁贷的行动起来,关心、关爱和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守护他们每一颗成长的心,为了国家的未来和明天,共同营造一个幸福、安康、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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