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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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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4篇)
2023-01-01 20:43:05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已经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处的阶段,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证券行业特点是对于信息技术的高度依赖,因此,作为证券市场支撑的证券行业信息系统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才能更好地支撑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

2.1 运营工作量大

由于我国证券行业交易量大,行业相应的运行系统每日的运行工作量较大,而证券行业特点是对于信息技木高度依赖,过大的工作量一旦导致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中断,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承受的。

从信息系统的角度来看,分散式多交易节点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工作量要比单节点的集中交易系统的运营维护压力增加几倍。同时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当数量呈现倍数上升时,其故障点以及发生故障的可能也随之上升,降低大事故的好处将会带来小事故数量的增加。

2.2 运营准确度要求高

现代交易系统的一大要求是故障容忍度较低区别于我国曾经使用过的书面交易系统,电子化交易本身就对管理运营维护进度要求较高。由于证券行业的交易性质影响,每日承担着以数字为主同时数额较大的成交量,对于信息系统运营准确度要求自然较高。同时,我国证券相应监管层对于证券交易事故零容忍的监管要求,对于我国证券行业的信息系统运营准确度要求更是提升到了一个十分严苛的程度。

2.3 在创新压力下系统更新要求严苛

中国的证券资本市场于90年代才开始创始和发展,整体上仍未成熟,从本质上还是处于向国外学习先进资本市场经验的阶段,近年来进行的几次业务创新也是以国外发展为主要参考。然而,由于整体资本市场差距较大,国内不断高涨的资本市场投资热情又促使国内证券市场不断引入新的业务品种和交易规则,整体不断更新的数据众多。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市场较短,在短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的业务创新频率较高。根据20xx年的统计,我国的证券系统在业务创新要求下,相关的业务系统变更数量多达近百次,基本上每周都需要有较大的系统变更。

2.4 系统的整体运营维护工作促使管理难度增大

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业务丰富,每个业务都由相应的系统相掌控,因此整个证券行业信息系统需要运营管理的系统相当复杂,主要包括qfii系统,集中交易、融资融券、cif、crm、网上交易、资管系统、新意系统、三方存管系统、ib系统等。在此基础上,分布式交易节点以及沪深多个交易中心的存在,更加使整个交易系统的复杂程度倍增。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日常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要求较高,如何做好运营维护工作,特别是整合运营维护,是日常工作的重点。

2.5 信息系统的备份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

在实际调查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证券公司中只有少量证券公司建设有?较为完善的异地灾难备案中心,多数证券公司所用的证券系统仍然以同城灾难备案中心为主,因此一旦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时,整体业务系统就立马不能使用,证券系统没有满足应对重大灾难的要求。另外从近几年的行业安全事故通报可以发现,在一些故障发生时,未能及时响应备份切换,业务连续性受到严重影响。其次是主要系统和备份系统都采取同样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应用系统程序代码缺陷最终导致技术故障不能完整切换。最后,从证券行业的当前情况来看,整体对于系统备份能力这一应急性措施的重视不够。

3.1 建立完善的配置管理数据库

证券行业信息系统应该建立相应的配置管理数据库,在数据库中记录相关的软硬件信息、配置,作为整个系统运营维护的技术基础,另外将整个公司的设备、系统进行数字化存档,通过排查、打标签、建档、归档,最后记入配置管理数据库。在日常工作中,要保持相应数据库的数据更新。

3.2 制定完善的系统流程

在当前证券行业系统包含多个模块的同时,首先应该熟悉系统中包含的各个模块的含义和关系,明白系统之间的前后顺序;然后重新制定合理的系统运营流程,并对员工加以培训和执行。不了解整个系统的话制定的流程只能流于宽松,最终缺乏执行的动力,这是提升系统执行水平的重要纽带。

在此基础上应该建立故障事件的自动触发流程,规范的事件根据流程以及计算机运营维护的关键流程,通过三个流程的监控良好地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营。

3.3 规范员工日常维护行为,明确关键流程

在完整制定了流程之后,需要准确对于各项表单进行定义,通过表单来规范和约束运营维护人员的行为,最终目的是与已有的管理目标的相符合。同时分配的日常表单管理任务较为明确并且简洁可行,保证达到管理目的的同时,也不给运营维护人员增加额外的负担。

再次,我们需要建立故障和时间处理的跟踪流程,利用表格工具等方案记录故障及其处理情况,最终建立起运营维护的日志,并定期回顾从中辨识和发现问题的线索和根基。这样的标准则要求在建立规范的事件跟踪流程中,严格强化运营维护的执行力度。

3.4 建立自动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平台

建立计算机的运营维护的自动化监控和管理平台是对于证券行业信息系统进行革新的重要部分,采取相应的监控工具才能有效约束用户操作规范以及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在对于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化的过程中应该包括服务器、中间件、数据库、存储备份、安全、网络、机房、客户端和业务应用相应内容。在自动监控管理系统的帮助,故障和问题可以进行综合处理和集中管理。

3.5 加强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整体规划,完善备份体系建设

由于证券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特点所影响,相应的核心系统要求不允许出现故障以及停机现象,备份能力必将会成为证券行业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证券行业信息系统的优化方案中,应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信息系统的备份能力体系,将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作为证券行业信息系统优化的重要部分。在证券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中加入备份能力建设方案,在适当的时候设定专门的岗位,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负责进行公司信息备份能力的整体规划以及确立相应的备份能力等级,最终达到提升生产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的重要目的。

另外一方面,加强对灾备中心和灾备系统建设的重视,从设计规划以及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地选择灾难后备机房场所,提升运行和管理能力;做好灾难预警,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恢复以及备案预案,细化和优化相应的操作流程。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资本市场也吸引了国内较多资金的进入。而证券业是信息技术应用最广、最复杂、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当前证券行业信息系统运营工作量大,运营准确度要求高,同时当前证券行业信息系统存在备份能力低,应对事故能力较差,日常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相关问题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引导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建设,对于证券行业信息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证券行业信息系统应该建立完善的配置管理数据库,制定完善的系统流程,规范员工日常维护行为,明确关键流程,同时建立自动化的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和加强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整体规划,完善备份体系建设等,最终达到证券行业信息系统满足证券行业日常工作的主要目的。

2022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阅读我的辞职报告。从毕业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了,在这三年多里,我成长了许多,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让我受益颇深,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长期对我的栽培、关心、支持和帮助。

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此时我选择离开,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这个职位上,公司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目前,我觉得自己在工作上有些力不从心,不能全心全意投入工作,缺乏刚进公司时对这个行业的热情以及学习的兴趣。如果再这样混下去,是在拖公司的后腿,也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对公司、对自己都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不起那些关心和指导我的同事们;再则有亲人在老家帮我找了个工作,父母年纪大了,不想我在离家太远的地方工作……所以我决心离开,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相信公司可以找到比我更合适的员工来接替我的工作。

在公司这段时间里,我学到很多也得到了很多,这些宝贵的经历和经验都会伴随我终身,这里的同事们也都对我很好,大家相处很融洽。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同时我也很感谢大

家在工作上给予我莫大的帮助和信任,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人生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我会努力做好辞职前的各项工作,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最后,真心地祝您和公司全体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也祝公司基业常青,欣欣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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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 2月27日

2022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尊敬的领导:

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为便于我司办理工商、税务等年审年检业务提供出本司合法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现提出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方案,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及法律法规介绍如下: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性事业,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社会保险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比例与金额如下:

社会保险受益人是社会保险的对象(即员工),社会保险资金由企业和员工方面按国家相应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缴纳实行保底封顶的政策,即缴纳基数下限不低于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目前阜阳市社保缴费基数为2391元,以最低参保基数为例,每月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

员工个人承担缴纳部分为:267.16元。 企业为员工承担缴纳部分为:704.78元。

方案一、员工普及法 :

入职员工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在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至一年为期,由企业为员工(未毕业的实习生、临时工、或其它公司外派借调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并按当地最低参保基数定期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自行转移原社保至社保局,不同意转移的,不缴纳社保。截止至20xx年3月18日,利属本司管理的正式员工有360人,其中参保员工有126人,即每月企业为员工承担缴纳部分为:126*704.78=87392.72元。

优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及公司相关证照年审年检的需要,扩大了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的群体,体现了企业的人性管理,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加员工的归属性及稳定性,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缺点: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会较高。

方案二、职级及特殊岗位方案:

1、经理级(含副经理)以上员工,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至一年为期,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截止至20xx年3月18日,利属本司管理的副经理级(含车间主任)以上员工34人,其中参保员工有28人,即每月企业为员工承担缴纳部分为:28*704.78=19733.84元。

2、入职满一年表现优秀的办公室人员及车间技术骨干人员,这类人员需提交社保申请单,经审批后,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截止至20xx年3月18日,利属本司管理的入职满一年的技术骨干人员共147人,其中参保员工60人。即每月企业为员工承担缴纳部分为:704.78*60=42286.8元。

若两项均缴纳,每月费用共应支出62020.64元。

优点: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明确,易于操作 ,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会较低。

缺点:覆盖范围小,参保人员少,不利于基层员工积极性的发辉,且易受生产及人员调动影响。

方案三、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与员工签订《自愿不够买社保的协议》,现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最低基数个人需支付267.16元,建议可支付300元费用给员工作为不购买的社保的补偿。

优点:部分员工不需要支付费用,公司可以减少较多支出。

缺点:日后存在纠纷风险,但届时可依据员工签订的《自愿不够买社保的协议》证明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若员工提出仲裁,实务中是员工再返还给单位这部分钱,单位再补缴,单位不会受行政惩罚。

以上方案,均可单向或多向施行。

妥否,请领导批示!

2022公司防腐反贪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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