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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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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精选9篇)
2023-11-23 06:59:19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不断成长的必经之路。总结的时候,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重要的内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从中汲取一些写作的力量吧。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近年来,集装箱消防安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集装箱是国际贸易中最广泛使用的物流载体,在海上、陆上、铁路上积极参与货物运输,方便快捷。但是,在集装箱物流领域里,火灾风险是一大隐患。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后果将十分严重,极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后果。因此,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集装箱消防安全,提高防火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段(阐述集装箱火灾的原因和危害)。

集装箱火灾是由于集装箱内摆放的货物长时间存放、摩擦、油污等发生过复合反应,热量逐渐升高,导致灰尘、纸张、布料等物品着火。集装箱内的火灾一旦发生,极易引发连环事故,造成范围广、速度快的危害和后果。首先,火灾会渐渐吞噬集装箱内的货物,给商家带来物质损失。达到一定规模后,火势难以控制,可能延烧至其他集装箱,造成货物损毁。其次,火灾产生的火焰、浓烟和热量是导致人员发生伤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多数船舶、码头等狭小、密闭、通风条件不佳的集装箱工作环境下,更容易造成火灾后果严重的后果。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必须遵守和落实各种集装箱消防安全规定,以免发生火灾。首先,准确识别集装箱货物的火灾危险效应、行为、表现、潜伏期和启动条件。其次,对于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规范,保持集装箱的干燥、通风和清洁。不同种类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等级和防护措施分类运输。此外,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枪、消防泵、热成像仪等先进的灭火系统,以应对不同类型、不同时期、不同几率的火灾。

四段(阐述提高消防安全的技巧和经验)。

提高集装箱消防安全的要义在于预防。为了提前预防火灾,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集装箱货物的管理,避免火源,提高物品存储温度和湿度等方式来优化消防安全。另外,在平时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集装箱关键部位的维护。通过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全员培训,养成预防意识,提高集装箱管理者的防火素质。

五段(总结文章内容及建议)。

综上所述,集装箱消防安全是固有的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任务,我们必须力求把消防安全工作做到极致,掌握预防、处置和救援等技巧,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最后,建议集装箱从业者在进行集装箱管理时,应切实遵守国家《集装箱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集装箱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和危害,确保集装箱的安全运输。这样才能为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作为国际物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集装箱运输已成为现代航运业发展的主流,而拉集装箱作为货车司机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能,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曾经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承担过拉集装箱的工作,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技术要点。

拉集装箱需要掌握许多技术要点,如正确的刹车,灵活的转弯,正确的货物托盘规范等等。其中,刹车技术尤其重要,因为拉车的重量非常大,尤其是带着装好货物的集装箱,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机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刹住车,避免发生事故。因此,司机需要反复训练,熟悉刹车和车速掌控的方法。

第三段:注意事项。

除了技术要点,司机在拉集装箱时还需要注意许多事项。首先是货物稳定。一旦货物发生倾斜或移动,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因此,在行驶之前,司机需要通过托盘扎实固定货物,检查集装箱密封状态和锁具是否完好。其次,司机还需要熟悉行车路线、拥堵路段和交通规则,避免在路上浪费时间、损坏货物或危及生命安全。

第四段:目标与取得。

作为一名司机,我的目标始终是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到目的地。为此,我去进一步了解了集装箱运输的各种要素,掌握更多的技能,每天都努力提高自己的熟练程度,同时不断寻求改进和创新。结果,我成功将货物高效而安全地运送到了指定地点,并赢得了公司和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第五段:结论。

总之,拉集装箱是一项非常复杂和挑战性的工作,但只要我们全心投入、持之以恒地学习和锻炼,掌握各种技术要点、注意事项和目标,我们就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机,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希望我的这些经验和体会,能够对其他司机和想要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人有所帮助。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第一段:培训概述(150字)。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贸易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因此,集装箱操作的技能也逐渐成为许多从事物流和贸易行业的人员必备的能力。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操作技能,我所就安排了一次集装箱培训。这次培训不仅帮助我们了解了集装箱运输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流程,还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训中,我们点击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到了专业知识(250字)。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学习了关于集装箱运输的基本知识,包括集装箱的种类、规格和结构,以及船舶和码头设施等。通过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对集装箱运输的整个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同时,我们还了解了集装箱运输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挑战,如装卸时的安全措施和海运中的应急处理等。这些专业知识的学习不仅提高了我们的操作技能,还对我们从事物流行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三段: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250字)。

在集装箱培训中,我们开始接触了实际的集装箱操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其他成员紧密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培训中的团队合作任务包括集装箱的搬运、装卸和堆放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职责。通过团队合作任务,我们不仅锻炼了自己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还进一步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和精神。只有团队的紧密合作和协调,才能高效完成各项集装箱操作任务。

第四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250字)。

在实际的集装箱操作中,我们也面临了各种问题和挑战。例如,操作中出现摩擦和噪音等情况,需要我们及时解决。在培训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应对。通过培训,我们不仅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培养了我们的应变能力和创新精神。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些能力将对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应对突发状况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00字)。

通过这次集装箱培训,我们不仅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还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同时,我们也要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希望公司能继续组织这样的培训活动,帮助更多的员工提高自身能力,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这次集装箱培训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宝贵的心得。我们在培训中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相信我们能够在集装箱运输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并为行业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五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 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 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货运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 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 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 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者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第二十五条 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者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 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授权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批。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 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 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 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审批机关。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货运管理

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 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者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者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随着全球经贸发展,集装箱运输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快捷和高效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商品流通,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确保集装箱运输的安全,各个环节需要高度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本次的工作中,我以集装箱安全生产为主题,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危险点分析。

集装箱作为一种专业的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一些危险点需要关注。首先是装载过程,如果装载不当,可能导致集装箱出现倾斜、压力过大等情况,从而引发运输风险。其次是货物的固定问题,如果货物固定不牢,会使集装箱内的重心发生偏移,最终导致集装箱翻覆。此外,在海上运输中,恶劣的海况和气候也会增加集装箱运输的风险。

第三段:安全措施。

为了保障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首先是要合理配置运输资源,包括人力、物力、机械等,确保装载能够符合相关规定,防止运输车辆装载超载。其次是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装载安全、货物固定牢固。最后是要时刻关注天气信息,选择合适的运输时间和路线,避免恶劣天气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

第四段:应急措施。

在进行集装箱运输中,万一发生意外事件,需要有应急措施进行处置。首先是要了解物品的包装和储存方式,采取适当的物品保护措施。其次是要随时掌握运输的进度和位置,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最后,对于发生缺陷和异常的集装箱,应立即停止运输,进行检修和修理。

第五段:结语。

集装箱安全生产在运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个环节都需要高度重视。合理配置运输资源,严格操作规程,关注天气信息,以及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降低集装箱运输的风险,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达。在今后的集装箱安全生产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全球贸易发展做出贡献。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集装箱是现代物流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物流装备,而拉集装箱也成为许多物流企业选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的工作中,我也经常需要拉集装箱,近几年的工作让我对拉集装箱有了更深入的体会。

首先,拉集装箱需要有一辆适合的车辆和装备,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和安全保障。另外,拉集装箱前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和集装箱的安全,如车辆的轮胎是否磨损过度等,定期维护检修车辆也是非常重要的。当我们将集装箱拉到目的地时,也要认真地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未发生任何损坏。

段落三:对于集装箱内装的物品的要求。

除了集装箱的安全与整个物流运输的安全有关,集装箱内的物品的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针对食品、化工等敏感品,需要进行特殊的防潮、防撞、防摔、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保物品不会受到任何意外损失。因此,好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是保证物品安全的重要条件。

在拉集装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操作集装箱需要灵活应对,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调整,根据路面起伏、弯曲程度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车速和路线。还需要注意直线行驶,避免过度转向,车速控制在稳定范围内,确保货物安全并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

段落五:总结感悟。

在我拉集装箱的多年工作中,有许多感悟。我认为,对于拉集装箱人员而言,安全和信任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们要强化安全意识,以保障集装箱、车辆和物品的安全运输,同时也要增强客户信任,以赢得更多业务。同时,也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自身素质的提升,合理分配任务、提升技能技术水平,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

总之,拉集装箱需要我们具备安全意识、心态稳定、操作技巧和团队合作精神,对于提高物流运输的效率和保障物品的安全运输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和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集装箱厂作为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每天都有许多员工在这里辛勤工作。在这里工作的经历让我对工作和生活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在与同事相处、与机器打交道的过程中,我逐渐明白了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也学会了如何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

集装箱厂上班,需要和众多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与同事相处,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工作中,只有大家相互支持、互相合作,才能够完成工作。与同事们的交流、沟通,让我更快地融入了这个团队,也让我获得了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集装箱厂上班,机器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要工具。与机器打交道的过程中,我明白了机器的重要性和操作的技巧。机器有时候会出现故障,需要我们进行维修和保养。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也加深了我对机械原理的了解。

第四段:保持积极工作态度的心得体会。

在集装箱厂上班,需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这是因为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但只有保持积极的态度,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通过我的经验,我发现态度决定了一切,只要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就会以更好的状态去投入工作。

第五段:对未来的展望和总结。

在集装箱厂上班的这段时间,我对工作和生活有了更深刻的体会。通过与同事的相处、与机器的打交道,我深刻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和机器的重要性。保持积极工作态度,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相信在未来,我将继续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工作和生活,不断进步和成长。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一个从事集装箱运输工作多年的职业司机,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历,分享我对集装箱运输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正确的装载和固定是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因素。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装载和固定至关重要,过程中必须确保货物牢固地固定在集装箱内部。我记得有一次,由于没有正确固定货物,造成集装箱颠簸,导致货物受损。自那以后,我意识到正确的装载和固定对于保护货物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我会仔细检查并使用适当的装载和固定装置。

其次,我发现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对于顺利进行集装箱运输至关重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与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与货代和码头工作人员的良好沟通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准确或传递漏洞而导致的问题。此外,与其他司机的合作和协调也是保证货物准时到达目的地的重要因素。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对是解决突发状况的关键。在集装箱运输中,我们常常会面对各种不可预知的困难和突发情况。例如,交通堵塞、天气恶劣、船期延误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司机必须具备灵活应对的能力,例如寻找替代路线、加强与业务员和客户的沟通等。只有从容应对,才能在突发情况下保证货物按时送达。

第四,保持良好的车辆维护和管理对于集装箱运输至关重要。作为司机,车辆是我们最重要的工具。我发现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可以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此外,良好的车辆管理也包括保持车舱整洁、合理安排货物摆放等方面。只有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才能安全、高效地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最后,我认为在集装箱运输中注重安全意识是司机应尽的职责。安全意识贯穿于整个运输过程。从货物的装卸到行驶过程中的交通安全,司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我始终遵循交通规则,合理驾驶,确保货物和人员的安全。此外,我也会注重个人防护,确保自己的安全。只有注重安全意识,才能在集装箱运输工作中保证零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集装箱运输是一个复杂而有挑战的工作,需要司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细致的工作态度。通过实践,我意识到正确的装载和固定、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灵活应对突发状况、车辆维护和管理以及注重安全意识等因素对于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对从事集装箱运输工作的同行有所帮助,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集装箱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申报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本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

信誉类别分为a 、b 、c 三类。

第九条 信誉类别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条 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年度。

第十一条 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办理信誉类别确认或变更。

备案单位初次评定时,上两年度无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直接按a 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b 类单位管理;上两年度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c 类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四)装箱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培训、暂扣合格证书或违章记录在案的;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七)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八)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年度扣分累计扣满情况,即时调整其信誉类别。a 类或b 类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调整,按照c 类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 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 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信誉类别。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一定比例的开箱抽查。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 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附送3 张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

(四)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五)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 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

(三)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有阻挠、拖延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的。

第二十条 申报员、装箱员扣分达到相应的扣分量,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合格证书、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等限制性措施,经培训或评估后,可再允许其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员、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吊销培训合格证书,且二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信誉类别年度累计扣分值、人员证书限制性措施扣分值及各项具体行为的扣分值,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

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九条   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第十条   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船舶提交上述申请,应当申明船舶的名称、国籍、吨位,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员名单,危险货物的名称、编号、数量,过驳的时间、地点等,并附表明其业已符合本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齐备、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对申请材料显示船舶及其设备、船员、作业活动及安全和环保措施、作业水域等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 、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计划,支援当事船舶尽量控制并消除损害、危害的态势和影响。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十八条   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但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的除外。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 、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安全、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危险货物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并在作业之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核准程序和手续按本规定第 十三条关于单航次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规定执行。

船舶从事本条第一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

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一)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四)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六)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呼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5万总吨以上的油轮、散装化学品船、散装液化气船从境外驶向我国领海的,不论其是否挂靠中国港口,均应当在驶入中国领海之前,向中国船位报告中心通报:船名、危险货物的名称、装载数量、预计驶人的时间和概位、挂靠中国的第一个港口或者声明过境。挂靠中国港口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申报。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三十一条   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原油洗舱的特殊培训,具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船舶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章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等强制性措施。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六)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

本规定第 二十八条所述船舶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入中国领海、内水、港口,或者责令其离开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交通部公布的有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 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生效。1981年交通部颁布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81]交港监字2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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