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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 决策分析的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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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 决策分析的体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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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系统梳理全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往实里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区落地生根。

(一)查安排部署,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1.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4.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纪委纠正四风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四风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查制度建设,看纪律要求是否从严从紧

1.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2.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中央、自治区有关制度承接配套,就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3.是否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形势变化,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4.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无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隐秘场所聚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

(三)查监督检查,看四风整治是否严谨有效

1.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来访、来电、邮件、网页留言、微信平台一键通等举报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2.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历次巡视整改意见、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3.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是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四)查纪律审查,看执纪问责是否持续有力

1.是否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要内容,成效如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纪律审查空白点;

2.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3.是否及时查处对巡视整改落实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4.是否重视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和曝光,对上级纪委转办、督办问题线索是否及时核实查处,对查出的典型案例是否定期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5.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回头看工作为期4个月,自治区纪委2017年3月下旬召开动员会部署启动,2017年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自治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通知》以及回头看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回头看的学习动员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回头看工作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梳理分析,查准、查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的自查报告(纸制和电子版,附问题清单)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问题导向,重点检查。(2017年4月下旬至6月中旬)

1.交叉检查。自治区纪委组织14个市纪委和相关派驻纪检组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交叉检查活动,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隐形四风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推进回头看工作走过场、执行党内法规变形走样、巡视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各市、县纪委参照自治区纪委做法组织开展本地区交叉检查,除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外,要对近几年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查处、零通报、零问责的单位上门督查,切实发现并查处一批问题,实现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2.专项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就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检查,重点整治文山会海、照抄照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不担当、不干事,玩风盛行、纵酒闹事等突出问题;督促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开展私设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补贴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和巧立名目,变相滥发各种津补贴,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和违规取酬等突出问题。各市、县纪委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活动。

(三)整改落实,健全机制。(2017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本次回头看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问题集中的要进行专项整治。要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编密制度笼子。要注重回头看成果的运用,牢固树立抓常、抓细、抓长的意识和习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常态化、长效化。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及时将回头看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扛实抓牢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回头看工作的监督检查,紧盯任务,倒排工期,确保成效,不得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坚决防止走过场。自治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把工作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上,紧盯老问题,注意发现四风新动向、新情况。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全方位、多渠道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让群众积极参与进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长,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回头看期间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集中力量、限定时间、快查快结,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四风问题,既要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持续震慑作用,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守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

2022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三重一大”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党的十七大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战略高度,加强了对防治腐败工作的力度,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有效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是着眼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提出的一项重大课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牢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理念,并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1、着力发挥宣传整体效能作用。一是要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宣传是做好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保工作扎实开展的有效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带头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吃透上情摸准下情,熟悉过程,在监督检查中当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向导”,及时引导和纠正一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的错误倾向,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保障贯彻执行不走样不变调;二是要认真组织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宣传。2008年,中央为了应对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的衰退,出台了十项措施,投入“四万亿”用于扩大国内消费项目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教育、卫生和住房民生问题,其中在这次国务院公布的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中,改善民生的项目工程列进一步扩大内需各项建设之首,中央通过加大对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改善居民生活、增强民众消费能力,以拉动消费、促进发展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意图十分鲜明。从2008年至2011年,覃塘区累计获得中央扩大内需项目139个,项目资金约2.5亿元,主要用于全区的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我们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中央这些重大决策进行学习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宣传阵地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公开面,保障民众知情权,发挥好民众的监督权,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确,对中央一系列惠民政策没有深入一线了解核实政策各环节的落实情况,做好对中央重大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工作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基层,熟悉中央重大部署政策的要求、环节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发挥纪检机关职能作用。

2、着力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职能。一是要变单一监督为联合监督。注意整合监督力量,发挥人大、司法、审计和社会等各种监督主体的作用,使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发挥各自优势,在不同层面、不同范围和领域内形成综合监督之势,构建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信息共享的监督体系,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立体化、全方位的监督;二是要变单一检查为综合督查。要把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共同点和各自的侧重点,认真研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统筹谋划、科学安排,使其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对共性问题,要尽快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对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执行有冲突的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切实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形成综合效应。

3、着力发挥服务保障作用。面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服务中心、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服务意识。一是要在监督检查中抓根本求突破,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切实优化政策环境、执行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对违背科学发展、违背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着力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妨碍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不仅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二是要在服务发展中抓重点、求深入,在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上担当重任。要重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检查违背群众意愿和不顾群众承受能力搞大拆大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坚持事前防范。一是出台配套纪律要求。在每项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同时,要积极探索新方法,增强主动性、预见性,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跟进,着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纪律要求,做到决策部署与纪律约束同步。二是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责任分解。强化层级监管,严格责任考核,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坚持教育为先,紧密结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提高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羊未亡而牢先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与此同时,也要通过培训、轮训、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提升监督方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突出事中监督。一是要成立专门监督机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组成专项巡查小组,定期不定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谈话、暗访等形式,扎实推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要突出重点全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到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环境、保障发展”的思路,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项目检查;加强对执行中央投资方向、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抗灾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等重要情况的检查;加强对招标投标、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变更规划等腐败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检查,坚决纠正和刹住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三是要强化措施跟进监督。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围绕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以敏锐的政治眼光,主动跟进监督。

3、加强事后跟踪。一是要全面梳理,分析定性。对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原因,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要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有关方面切实抓好整改,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其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督促其提出整改方案、措施和具体的进度表,对整改效果不好的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要确保每一个问题都整改到位、不留隐患。

1、完善信访举报机制。加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注重抓预防、抓排查、抓化解、抓查处、抓责任,通过抓信访促整治。一是整合信访举报、效能投诉等资源优势,进一步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构筑全方位、多角度收集信息的网络;二是加强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例会研究群众信访,定期综合反馈信息、移送线索,建立相互支持、互通有无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着眼于工作创新,变被动接访为主动出击,建立定期寻访机制,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掌握前瞻性、预警性信息,加强政策指导,深入群众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四是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进一步加大信访件办理责任追究力度。

2、健全考核问责机制。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贯彻执行责任考核制度,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责任分解、强化层级监管、严格责任考核,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廉政准则》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对应的问责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行政问责长效机制,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执行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力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欺上瞒下、打“擦边球”等现象,强化责任追究。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案件查办职能,要坚决查处在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通过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的纪律,实施有效监督,推动中央及自治区、市、区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流向的全程监督,保证管好用好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的行为,对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和铺张浪费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2008年以来,覃塘区纪检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共53件,涉及面广,影响大,有效保证了全区扩大内需项目顺利推进。

3、建立工作制度机制。一要建立《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主要从规范检查程序、检查范围、惩处情形和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做到各项工作机制与制度优势互补,推动监督检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要建立《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权力部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公共服务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后回访;三是要建立《巡查工作制度》。把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专门力量监督与各方面力量监督,传统监督检查方式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健康有力的巡视检查制度。四是要建立监督检查主查协查工作责任制度,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2022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根据《中共州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县(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现行制度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着力提升我县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现将我县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的情况

一是建章立制,明确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中共县委印发了《中共县委工作规则》和《中共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十四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印发了《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共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工作运行机制,提高了我县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是民主决策,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自2019年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来,共召开县委财经委员会议12次。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战略和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要点等重大经济事项;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全县性重大经济工作;研究涉及全局性、长远性、前瞻性的重大经济问题;分季度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指导、推动、督促县委重大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研究部署重大经济决策督察,总结推广经济工作经验;研究县级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县级预算调整以及拟向国家争取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重大财经事项。

二、存在的问题

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规则,但我县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滞后区,2020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仅6822万元,同比减少8.6%,产业支撑不足、经济依赖投资拉动,自身造血功能较差,保持经济高速度与高质量并重发展任务艰巨。

三、工作建议

全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成高水平高质量的法治政府,持续优化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好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察和司法监督。

2022决策与判断摘抄和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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