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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紧迫感心得体会和感想 责任感想感悟(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5 11:51:02 页码:7
责任与紧迫感心得体会和感想 责任感想感悟(二篇)
2023-01-05 11:51:02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责任与紧迫感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工程部的任务是负责宾馆动力设备的运行管理,为经营提供工程安全保障工作。工程部在设备操作、工程维修施工、电器设备安装改造中应严格按安全规程,正确操作和安装电器及电气线路,确保宾馆安全。为明确部门责任,特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1、工程部在日常接报修的各项工作中,在有配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维修设备造成事故,由该责任班组填写《事故报告》,并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工程部在日常设备维修中因维修方法不当,技术不精造成事故,责任由该维修人员负责。

3、对宾馆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维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及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部门责任人承担50%,当事人承担50%。

4、工程部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并按事故性质和损害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房重地。否则,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坏、物品丢失等事故,责任由该当值人员负责,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工程人员因工作需求动用电、气焊或明火时,需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动火时注意防火,动火完工后需彻底清理火种。否则,引起火灾由该动火者全权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7、工程部动力中心及各类设备机房内应备齐各种灭火器材,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正常使用。若因灭火器材缺失、失效、不能正确使用,则出现的事故由区域责任人负责。

8、宾馆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应保证符合电工安全使用规定,工程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气安全符合规范要求,违者由此引发一切事故由部门责任人和区域主管负责。

9、工程部主管每月应安排值班工程师对宾馆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格上报部门。若因工程部主管工作安排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0、工程部每月对宾馆电器设备、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若因部门主管安排不力或隐患排除不当,造成的事故主管应承担责任。

11、工程部每季度对宾馆各类吊灯、组合灯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其坚固、牢靠性。若因检查不到位而发生砸伤人及其他事故,由部门责任人负责。

12、工程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服从指挥,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工程值班人员对部门主管安排的工作认真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及保养程序,违者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3、工程值班人员按部门要求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及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若设备发生事故,属交接责任的,则责任事故由交接双方值班人员负担。(以记录内容为准)

14、工程值班人员严禁当值喝酒或酒后上岗、脱岗、睡岗,若因就餐或上洗手间需通知主管安排临时顶岗,就餐时间不许超过20分钟。若由此引发事故,则后果自行承担。

15、工程部门负责人应每月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培训与安全考评,严控技术不到标的员工上岗,引发安全事故。

16、工程部经理为工程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17、本责任书时效一年。有效时间为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焦作市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部门经理签字: 部门主管签字: 部门领班签字: 员 工 签 字:

描写责任与紧迫感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 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伺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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