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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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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怎么写(四篇)
2023-01-05 12:52:24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描写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一

今天的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政治轮训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重要训词精神,也是落实全市公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实际举措,积极引导全市公安机关广大干警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重要训词指示精神和中央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质量完成教育整顿试点任务,确保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公安答卷。

8月26日,习近平向中国人民警察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明确提出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殷切期望和要求,这是公安史上具有标志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是新时代全面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动员令、冲锋号。

习近平在授旗致词中要求,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严明警纪、纯洁队伍,聚集实战、强化训练,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充分展现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必须深刻领会训词,时刻牢记训词,主动对标训词,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新时代公安工作的职责定位和使命,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整风的精神,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筑牢忠诚警魂、强化党的领导、优化政治生态、严明纪律作风,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

昨天下午,市委书记围绕“坚定‘四个自信’践行初心使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主题,带头给全市政法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专题党课,这里我先简要传达一下xxx的党课精神。xxx通过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的辉煌发展成就,分析了背后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坚持为人民谋幸福,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强有力的行政推动与市场经济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形成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无缝对接,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效率的最大化,释放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xxx介绍了这些年来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轨迹,分析了为什么无论是老牌的、发达的、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走下坡路,指出从经济层面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不可调和;从社会层面看,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病层出不穷、难以根除;从政治层面看,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正在逐渐陷入困境。xxx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的繁荣向上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国家不断走下坡路的现实,对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何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如何正确认识共产主义实现的必然性和长期性进行了深刻阐释。xxx结合推动教育整顿,从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忠诚警魂、坚守为民宗旨展现新时代xxx市政法铁军的硬核担当三个方面,就坚定不移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公安机关要持续深入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强调,“党的历次集中教育活动,都以思想教育打头,着力解决学习不深入、思想不统一、行动跟不上的问题,既绵绵用力又集中发力,推动全党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团结、行动上一致。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作为思想武装的重中之重,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新时代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丰富实践联系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苦功夫,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深化认识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下面,我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四史”,全面追溯公安历史,就进一步明确使命担当,更好地推进教育整顿,锻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1921年,在中华民族风雨飘摇、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中国共产党诞生了,这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件,从此中国革命有了赢得胜利的“先锋队”,中国人民有了值得信赖的“主心骨”,中华民族有了走向复兴之路的“领路人”。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28年的浴血奋战,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我们党诞生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环境异常复杂,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使用大量特务、警察对共产党人进行暗杀和镇压,个别党员成了叛徒,党中央在白色恐怖下迁到上海,就是在这生死攸关的关键时刻,人民公安应运而生。

(一)人民公安的前身—中央特科。为了确保党中央的安全,在周恩来主持的中央特委直接领导下,于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了人民公安的前身中央特科,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中央特科建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保卫党、保卫革命立下了不朽的功绩。

(二)脱胎于人民军队—闽西保卫处。1931年11月,为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我党从红军中选拔骨干精英,成立了人民革命政权的第一个公安机关—闽西保卫处,由苏区中央局常委、宣传部长王稼祥兼任处长。随后,在各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中相继建立了政治保卫机关。政治保卫机构直属中央管辖,与红军指挥系统为平行机构,集侦查、检察、审判权力于一身,由此开启了政法事业的先声。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边警”和中央社会部。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使敌后抗日根据地得以开辟,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公安机关也随之建立。为了维护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市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这一时期,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等。1939年2月中央成立社会部,下设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和中央警卫团等机构,负责军队和新开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对保卫抗日政权、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人民公安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公安工作的重点逐步从农村转入城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先后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东等地建立地区性人民公安机关。我们xxx市公安局就是在这个时期成立的,xxx市解放后,1948年12月10日,xxx市公安局正式挂牌,迅速投入到剿匪、镇反、反特等工作,为促进地方政权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作出了突出贡献。

回望这段历史,伴随着党在烽火中诞生,人民公安一路走来,名称在变、职能在变,但对党忠诚、政治过硬的红色基因不曾变,英勇无畏、不怕牺牲的革命本色不曾变。我们要牢记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毫不动摇坚持政治建警,将忠诚熔铸于血液、铭刻于灵魂,毫不动摇地听党话、跟党走,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科学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创造性地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的伟大飞跃。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需要利用政权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人民警察的职能就是巩固国防和保卫人民的利益。建国初期,各级公安机构普遍建立,政治上强调党和中央的领导,权限上辐射全国,结构形态的构建上尊重中国实际,既有别于西欧也不同于苏联,摆脱了神秘主义与孤立主义的窠臼,呈现出赖民众之力、重基层建设的中国特色和独创性。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大中城市肃特、广大农民剿匪、惩盗、禁娼、禁毒及全国镇反运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驾护航。这一时期的公安工作在伟大斗争中积淀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到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明确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建国伊始,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毛泽东明确指出要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在1957年的一次讲话中又指出,“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手里的一把刀子,掌握得好,就能打击敌人,保卫人民”。1962年9月在八届十中全会上又再次重申,“专政的主要武器就是军队和警察”。除毛泽东外,党和国家的其他一些重要领导也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重要认识。周恩来提出了著名的“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的思想,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也形象地指出,“政权的拳头有二:一为军队,二为公安部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公安工作性质及重要性的论述,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公安工作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构成了公安工作的基石,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二是坚持了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毛泽东一贯反对将公安(保卫)工作神秘化、孤立化的倾向,反对借口公安(保卫)工作的特殊性而向党保守秘密的做法,反对公安(保卫)部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1950年,毛泽东在审阅一份公安部起草文稿时,发现文件中有几处“述及党的领导”的文字被删去,他阅后立即批示,“凡将党的领导作用删去而改为笼统字眼或改为单纯行政领导的地方,原稿是对的,删改是不对的,均应恢复原稿。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在这份批示中,毛泽东还专门在“实际上”三个字下加了着重号。1951年9月,在关于镇反运动的批示中,毛泽东又强调,“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1964年,毛泽东又重申,“人民公安机关必须永远置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罗瑞卿在主持公安部工作期间,坚持公安工作要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强调“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是我们公安工作必须遵守的不可动摇的一条最高原则”。正是在这一根本原则的指导下,公安工作才逐步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运行体制。

三是坚定了以民为本的公安工作群众路线。除了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另一条生命线,始终坚持“人民警察首先是人民”的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公安工作不光是民警的单打独斗,激励、调动人民的治安积极性,组织、支持、指导人民群众参与解决治安问题是公安部门的基础性任务。正如1951年5月,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的“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凡是按照这个路线去做的,都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之后,全国先后建立健全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成为公安机关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公安工作最华丽的乐章是在警民鱼水关系主旋律的基础上奏出的。

四是形成了高度重视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在公安机关成立之初,中央和各级党委就高度重视公安队伍的建设问题,提出了以政治建警为特色,以高素质公安队建为目标。1951年,罗瑞卿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安部机关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就指出,“必须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必须加强政治工作,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过硬,始终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1956年1月,又在第一次全国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作了《政治工作是完成公安工作任务的保证》的讲话,强调“政治工作是我们的生命线。一个军队政治工作做不好,是不能打胜仗的,公安机关也一样”。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把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训练有机结合起来,是这一阶段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鲜明特征之一。也就是在这一时期,1950年中央将原华北公安干部学校改为公安部直接领导的中央干部学校,后扩建为中央人民公安学院,这就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前身。1954年,公安部将东北公安干部学校更名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这就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前身。全国现有的34所地方公安院校也大都在这一时期成立。

回望这段历史,我们能够看到,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公安工作的“红色生命线”。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刀把子”和“枪杆子”一样,必须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旁落。全市公安机关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服从党的命令、听从党的指挥,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全方位领导。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史中回顾公安史,公安机关在大潮涌动中壮大,对党忠诚是公安机关的不变灵魂

在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阶段,我们党都会提出中心工作任务,但对党忠诚始终是公安队伍的根本遵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随着党和国家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也在发生变化。邓小平指出,“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的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这一时期的公安工作重心迅速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为捍卫党的领导、保卫国家政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83年至2002年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三次大规模严打专项斗争。

(一)1983年—1987年全国严打斗争。1983年的严打,是有深刻的历史缘由的,但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当年的两件惊天大案。第一件是1983年6月16日,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杀人案,xx名年轻人血洗红旗沟农场,一夜之间杀死xx人,自相残杀死x人,自杀x人。第二件是东北“二王事件”。1983年2月12日,王宗坊、王宗玮兄弟两个混入xxx医院,入室盗窃小卖部,被发现后杀人逃跑,流窜至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一路抢劫杀人,引起人们极大恐慌。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增加的情况很不得人心,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7月29日,中央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研究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严打斗争的具体部署。8月25日,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各地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自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全国政法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三次严打战役。通过这次严打斗争,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

(二)1996年—1997年全国严打斗争。此次严打的背景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快速发展,新的犯罪高峰期随之而来,重大刑事案件呈现较大增长,侵财类犯罪尤为突出。1996年4月9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4月至8月,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9万余起,其中重特大案件39万余起。11月,公安部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严打整治冬季行动”。由于一年之内开展两次全国性严打整治统一行动,对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强有力的高压态势,使刑事案件出现了多年少有的平稳态势,社会治安形势出现明显好转。

(三)2001年—2002年全国“两年为期”严打整治斗争。此次严打的背景,除了当时青少年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外,还有一个问题比较明显,那就是黑恶势力逐渐规模化。2001年4月2日,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分析了社会治安形势,要求全党和全国上下共同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下大力气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到2002年底,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的目标。4月4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治爆缉枪和打击经济犯罪”三条战线上开展一场有力度、有声势的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回望这段历史,这些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是公安机关贯彻中央“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实际行动,不仅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平稳,而且带动和促进了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和控制犯罪工作不断取得发展进步。时至今日,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仍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忠诚使命、锐意进取,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付出了艰辛努力。习近平指出,“和平时期,公安队伍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一支队伍”,这是对人民公安践行初心使命、忠诚担当精神的最高褒奖。2019年5月7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隆重召开,习近平在会上深刻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公安工作的经验,其中最首要的两条就是:必须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广大民警头脑、指导公安工作实践,确保公安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必须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这些斗争实践和宝贵经验,深化了我们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行动纲领。我们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着力锻造一支公安铁军。

从时间跨度上看,党史、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都寓于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并成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三者,社会主义发展史时间跨度更长,涉及面更大,内容也更为复杂,但是总的来看,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四个篇章:

一是500年社会主义思想史。社会主义首先是作为一种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并对未来理想社会进行描绘的思想学说而存在,这种思想学说始于英国人莫尔1516年所著的《乌托邦》。在这500年的时间里,社会主义从乌托邦发展到科学,大致用了300多年的时间,到了19世纪40年代,社会主义才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天才贡献下,从空想变成了科学。19世纪末俄国十月革命,列宁接过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就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从而将马克思主义推进到马克思列宁主义阶段。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把社会主义作为现代化的方案引进中国的。

二是170年社会主义运动史。社会主义不仅是一种思想学说,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运动,而真正的社会主义运动始于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尽管在这之前,也就是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英德先后爆发了三大工人运动,标志着无产阶级已经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也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提供了阶级基础,但是它们还算不上社会主义运动,因为当时的工人阶级还处于自在阶级(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还处在感性阶段),斗争的矛头并没有指向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直到科学社会主义诞生后,随着它在工人阶级中的传播和灌输,工人阶级才从自在阶级变为自为阶级(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社会主义也才成为一种现实性的政治运动和制度实践。这里的标志性事件,是1847年第一个国际性的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成立及其党纲《共产党宣言》的发表,以及随之而来的欧洲1848年革命。

三是100年社会主义制度史。无论是社会主义思想学说还是社会主义运动实践,最终结果都指向建立比资本主义更为进步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种现实制度形态存在的社会主义,始于十月革命的胜利及之后逐渐形成的“苏联模式”。尽管在这之前的巴黎公社也尝试实行一系列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但是它仅存72天,而且仅限于一个城市政权之内,因此还不能称得上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价值理想为奋斗目标,结合时代发展与具体国情,进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改革与完善,构成了一部历时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史。

四是40年社会主义革新史。由思想到运动再到制度,构成社会主义发展史的一个基本逻辑。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建成后,都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时代发展与实践经验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否则即使是进步的制度也有可能走向其反面,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针对第一个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形态—“苏联模式”,率先发起改革的是南斯拉夫铁托。在南苏两国两党关系走向对抗后,他结合南斯拉夫的具体国情,创立了以工人自制为核心内容的自治社会主义制度。其后便是赫鲁晓夫改革,他在批判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同时,推行干部任期制和轮换制,并在赋予地方和企业自主权方面做了一些修修补补。但是,这两次改革最终都没有能够走得通。尤其是后者不仅未能真正突破斯大林模式,反而在其后继者勃列日涅夫时期走向固化。20世纪80年代,“苏联模式”积重难返,最终在戈尔巴乔夫“民主的人道的社会主义”改革中走向失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也就是说,如何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下坚持、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的“老大哥”,苏联没有解决好,二战后在苏联帮助下建立的一大批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解决好。这个历史任务也就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真正的世界性社会主义革新也正是从1978年由中国率先起步的。

在40年的革新史中,为了摆脱困境,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选择了改革开放,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并在这两大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建和包括领导人任期制责任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不仅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也完成了融入全球化、加入世界经济体系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中国社会体系也得到了部分重建,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实现了富起来的伟大目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而且始终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在,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涵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不同层次,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在这个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颜色革命”。“颜色革命”,起初是指在前苏联范围内,旨在推翻苏联解体后建立的由前苏联权力人物领导的政权,建立摆脱传统俄罗斯影响、基于西方价值观、更加亲西方政权的“革命”,后来扩展到更大范围,泛指美欧国家支持旨在推翻某国传统政权,以西方价值观为旗帜建立亲美欧政权的“政权更迭”,如中东和北非地区的政治动荡,即所谓的“阿拉伯之春”等。在当代世界政治中,“颜色革命”因其性质恶劣和危害极大而变得臭名昭著,引起许多国家的高度警惕与防范。xxx反复提醒我们,“西方亡我之心不死,现在他们的主要措施就是颜色革命”,“西方敌对势力大肆鼓吹所谓‘司法独立’‘警察国家化’,实质上就是想把公安队伍从党的旗帜下拉出去。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的头脑一定要十分清醒”。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抵御了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动实施“颜色革命”的政治图谋,确保了国家政治安全。

回望这段历史,我们要坚持首先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引导全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历史的意义,常常在回望与对照中更为深刻地显现。今天我们结合“四史”回顾“公安史”,就是为了不忘记走过的路、不忘记为什么出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省市、部厅关于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聚焦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办公室副主任xxx对我们提出的“走在全国前列、走在政法队伍前列”的目标,自觉将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扛起重大政治责任、主动经受重大政治考验,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努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xxx市公安铁军,为全国政法机关开展教育整顿打造“先行区”、培育“试验田”。

一要坚持政治建警,筑牢理想信念。革命理想高于天,坚定的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也是公安队伍的政治灵魂。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历经曲折而不畏艰险、屡受考验而不改初衷,靠的就是坚定的理想信念。我们要进一步站稳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用足用好淮海战役精神、王杰精神、抗疫精神、抗洪精神等红色资源,精心组织“重走总书记视察xxx市之路”活动,配套完善“中国人民警察节”等荣誉制度,引导全警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以学习教育为先导,充分运用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专题辅导报告、政治轮训等形式载体,健全完善市局党委政治巡察制度,持续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指导实践,做到知之深、信之笃、行之实,确保学思践悟、知行合一。

二要强化实践锻炼,磨砺责任担当。敢于担当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也是人民警察职业精神的基本内核。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需要人人担当作为、人人挑起重担。全市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担当、勇于作为,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不折不扣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推进“三降一升”、“三项改革”、“梳网清格”、“汉风行动”等重点工作,切实做到矛盾面前不躲避、挑战面前不畏惧、困难面前不退缩,始终确保关键时刻、危急关头能够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经得住考验。要注重强化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实践培养,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持续选派优秀干部到重要岗位、吃劲岗位上交流锻炼,到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单位接受考验,到重大专案、重大安保一线经历风雨,让他们在实践磨砺中长才干、作贡献。

三要提升能力素质,练就过硬本领。公安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加之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做到既有敢担当的“硬肩膀”,也有能成事的“真本领”。当今时代是一个知识快速更新的时代,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提高自身的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就很难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很难做好公安工作。此次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提升能力素质,我们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练什么,深入推进全警实战大练兵,大力开展系统化教学、精准化培训、专业化训练,因地制宜建设基层所队“训练角”,努力使全警知识结构、专业素养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更好地适应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和公安工作现代化要求。

四要全面从严治警,锤炼纪律作风。公安队伍是党绝对领导下的纪律部队,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是刚性要求。各板块、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要求贯穿教育整顿和队伍建设始终,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断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推进。要坚持上医医未病、防患于未然,健全完善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执法监督制约、队伍风险研判、常态轮岗交流等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探索形成符合xxx市公安实际、真正解决问题的制度体系,切实规范权力运行、堵塞管理漏洞,实现长效长治。要突出精细管理,注重日常行为养成,持续抓好日常作息、饮酒报备等最基本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不断规范警容风纪、行为举止、工作秩序,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开门”搞试点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不回避、不推诿,虚心接受、即知即改,以一点一滴的作风改变体现教育整顿成效。

同志们,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重大政治责任,地位重要、作用特殊、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把教育整顿激发出的热情转化为推动xxx市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努力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维护安全稳定的新成绩,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描写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二

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入党,大专文化,2014年10月任某某派出所所长至今。在工作中,该同志在上级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派出所全体民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大局,全面加强治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抓机关作风、警容风纪、值班备勤、禁酒令、车辆管理等,加强警务公开和外部监督;坚持作风塑警。在全所推行警务公开,公开审批内容、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简化手续,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坚持练兵强警。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在全所民警中开展了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体检、保险、补贴发放、亲情探视等制度,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积极抓好落实,使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同时还积极探索了新时期开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本职工作,采取每日碰头,每周汇报,每月研评,每季总结等制度,促进工作上水平。对所内的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提高立案及时、查处到位、处理公平、执法严明等几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定,增强了全所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他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以老带新”、“现场教学”等办法,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工作业绩得到上级的肯定。

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组织股室内工作人员运用所学知识,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领导好评。

不足之处:

(1)忙于工作,深入到村和单位调查、研究的不够;

(2)二是对机关干部关心不够;

(3)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中,有些问题研究得还不够透。

描写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三

7月19日上午, 市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部署暨审计整改工作会议。我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学习,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对“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是宗旨意识不强。表现在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存在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

二是开拓创新不够。表现在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得多,但为大局的工作做得较少,没有很好地为做好全队工作出谋划策,有很多的工作都是想做又不敢做,畏畏缩缩,缺乏果断和胆量。很多情况下,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想办法,解难题,因此,工作上起色不大。

三是业务钻研不深。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及时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没有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钻研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案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是电脑网络和信息知识的学习掌握,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努力做一个称职的人民警察。

描写公安推进严格执法心得体会范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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