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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实用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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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实用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理(三篇)
2023-01-05 21:58:37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实用一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十x大”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水平,采用课堂教育为主,课外、园外活动为辅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渗透到各项活动之中。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根据幼儿的特点,广泛开展形式活泼、寓教于乐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幼儿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活动中受到教育。

二、具体措施

1、充分发挥幼儿园网络、宣传画廊、墙报等各种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及基本道德规范,加强幼儿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增强他们自觉守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对全园幼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专题讲座——安全教育和环保教育,使幼儿充分认识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增强自觉守法、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利用班级课堂对幼儿进行一些法律常识教育,同时要根据幼儿的特点,强化法律意识。

对幼儿进行法制、安全专题教育。

组织幼儿开展“交通安全伴我行”的幼儿园门口值勤活动,通过在实践活动中强化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

2、心理健康教育对于培养幼儿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提高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把心理教育作为当前德育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班主任都应注重对幼儿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利用晨间谈话时间,对本班幼儿进行加强心理辅导,使幼儿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幼儿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幼儿及时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同时和家长进行有效的交流,帮助幼儿解除心理障碍。

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班主任要注重资料的积累,学期结束要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写好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论文,进行交流评比,推广成功经验。

3、整合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健全家长学校制度,把法制教育作为家长学校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与管理提供平台。班主任可通过家访、电话联络、网上沟通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以形成教育合力。

有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实用二

201x年,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全镇干部职工、全镇公民的法律素质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稳定化起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一是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首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按照对普法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切实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今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今年作为国家第一个宪法日,为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宪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新颁布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推进法制文化建设。

三是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落实,今年是xx普法规划实施的第四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为了能全面贯彻和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保证明年的普法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人民的法制意识。我镇严格规划要求,逐项贯彻落实。

(二)抓好重点对象普法,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一是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丰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12月4日开展学习宪法大热潮,并向《宪法》宣誓,组织中心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普法骨干培训学法等制度,重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探索领导干部学法新方式。

二是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制度,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以增强引导性、参与性和趣味性为重点,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发挥学习法制教育主阵地、发挥中小学道德讲堂作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兼职法制副校长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适应青少年特点加强网络法制宣传,开展青少年网络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参与度。今年适时举办全镇中小学生禁毒知识、宪法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学法用法演讲比赛。

四是以农村“两委”干部、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培训,提高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村活动,提高村民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明确职责,开展了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工自觉守法、依法维权能力;实地为农民工提供普法教育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是做好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在领导干部中重点学习《宪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在公务员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在青少年学生中重点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毒发》等有关内容;在农民中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

(三)狠抓“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落实到基层一是大力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根据镇依法治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各村、镇直各工作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配套意见和方案;建立和完善“法律六进”活动工作机制。

二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通过开展交流、评比活动,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各地和基层单位“法律六进”活动新形式新方法,以典型示范带动“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是重点推进法律进乡村、法律进校园活动。加强农村村民、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四)注重宣传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一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充分发挥镇、村公共文化场所如农家书屋、法制宣传栏的作用,开展禁毒知识文艺演出,促进法制文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区、校园、企业、村等基层单位的法律文化建设,鼓励、支持、引导农村、单位群众性法律文化活动。

二是丰富了传统宣传手段,创新丰富法制宣传形式。改进传统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公民的参与性。

三是做好了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利用“3.8”妇女节、“综治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禁毒日、“12.4”宪法日,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五)加强普法宣传的队伍建设,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工作职能作用,深学校开展法制讲座,利用暑假期间,组织大学生自愿者参与重大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和推进法制宣传志愿者送法下乡村活动。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

201x年全镇“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还存在一定差距,实施阶段各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工作中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普法的宣传氛围不够浓,宣传形式单一;二是活动开展受客观条件制约,有时紧时松现象;三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四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受人员和经费影响,普法工作很难得到实质性保障。

三、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保持经常性。继续通过电视、广播专栏专刊、政府门户网站开辟普法专题以及其它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形式多途径宣传,真正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上有声、报纸上有字、网络上有文,使广大普法对象通过不同渠道接受普法教育。加强宣传和信息调研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充分发挥各种媒体有效宣传普法作用。

二是加大普及力度,扩大覆盖面。经常组织普法志愿者广泛深入到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巡回现场讲法,以案说法,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掀起全镇学法、用法高潮,扩大法律知识普及覆盖面。

三是加大措施,破解难点。外出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既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又是难点。下一步,我们将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劳动、工会、派出所等部门联系,认真抓好外出农民工、下岗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落实普法宣讲员、岗前培训、上法制课、为农民工维权等形式宣传法律,确保重点人群的普法教育不走过场。

四是加大学用结合力度,推进法治化起建设。要在抓好学法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将学法用法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有力推动依法治区工作。

五是加大督办检查力度,落实责任主体。建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述职制度。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在普法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成员单位到包联单位检查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动工作平衡发展。将“六五”普法依法治镇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适时对“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视察,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督办整改,有力地推动普法依法治镇工作向纵深发展。

有关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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