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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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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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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一

1、车辆标准:奥迪a6;

2、车辆配置:黑色标配;

3、排量:2.0t;

4、保险、税:购置税、保险(交强险)、牌照,由公司统一办理;

5、油补:1000元/月;

6、日常保养:公司指定维修站;

7、车辆年审:由公司统一办理;

8、其他:违章、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备注:

1、对以上管理人员现配备车辆暂不进行调整,需调整时,由集团统一调整。

2、对以上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职司机。

1、车辆标准:帕萨特、凯美瑞;

2、车辆配置:黑色尊荣版;

3、排量:1.8t、2.0g;

4、保险、税:购置税、保险(交强险)、牌照、由公司统一办理;

5、油补:1000元/月;

6、日常保养:公司指定维修站;

7、车辆年审:由公司统一办理;

8、其他:违章、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备注:

1、对总监级管理人员现配备车辆暂不进行调整,需调整时,由集团统一调整。

2、对以上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职司机。

根据本次车辆改革精神,对副总监级、经理级(不含副经理)及其以下人员一律不予配备车辆(经总裁特批的人员除外),给予车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副总监级:1200元/月,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2、经理级(不含副经理):1100元/月,于每年年底一次性兑现。

中途离职的,车辆补贴于离职当月工资中一次性兑现。

备注:根据本次车辆改革精神,拟对以上人员现配备车辆进行二手车市场评估,评估后,如本人愿意回购的,可按评估价进行回购;如本人不愿意回购的,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车辆交回集团公司。

1、一次性付清全款;

2、可先付车款的70%,剩余30%从每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月工资的30%用于偿还剩余车款。

待全部车款结清后,由公司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三

尊敬的x,新闻界的朋友们,各位来宾:

上午好!

今天,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在你们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伙伴数月的紧张筹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人寿张家港支公司正式开业了!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室,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光临张家港支公司开业庆典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张家港市政府、苏州保险行业协会、张家港各大银行以及社会各界对太平人寿及张家港支公司的支持和厚爱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我也向参与张家港支公司筹备的全体伙伴说一声:你们辛苦了,太平人寿感谢您!

张家港,这座位于长江下游南岸的港口工业城市,近年来,以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特色为世人瞩目。~年,全市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财政收入85亿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该市锲而不舍地打造最适宜人居的城乡环境,并成为首批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年又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并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生态示范区等荣誉称号,初步实现了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目标。进军张家港保险市场、服务张家港经济发展、造福张家港人民,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构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从今天起将正式担负起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

x年11月,太平人寿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公司注册资本金23.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已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开设22家分公司和两百余家三、四级机构。

太平人寿以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富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复业以来,太平人寿规范经营,持续创新,连续三年实现跨越式发展,总资产过百亿,赢得了业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年和~年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为连续两次为太平人寿做出bbb+评级,这是国际著名评级机构首次为中国保险企业做出的最高评级。~年12月,由太平人寿作为主要发起人申请设立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开业;“太平人寿”品牌,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新的内涵,并得以延伸。

~年1月,太平人寿品牌荣获全球华人竞争力品牌大会评选的“~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保险行业十佳品牌”称号。

自~年12月29日太平人寿苏州分公司开业以来,一直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热心公益事业。截止目前为止,太平人寿苏州分公司已累计完成保费近亿元。

我衷心希望,张家港支公司全体同仁能把开业作为创造辉煌业绩的新起点,继续弘扬“用心经营、真诚服务”的公司理念,以“为人们的生活增添祥和与安宁”为己任,在现代化港口城市树立起太平人寿品牌,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发展壮大、为张家港市保险市场的繁荣昌盛、为张家港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也恳请,张家港市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张家港的起步和发展,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与张家港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一道,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2022公司震撼教育大会心得体会实用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自有物业改扩建的建设需要,公司拟对其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5,000万元人民币对信息进行增资。增资后,信息的注册资本将增至20,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出资比例为40%,剩余的60%出资将于2年内到位。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 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x区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高新工业村c2厂房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产品及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连接设备;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技术、安装、维修服务;生产智能卡读写终端、智能控制设备(由分支机构生产)。

股权结构:信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信息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x年9月30日

科目 x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914.92 11,216.10

负债总额 4,278.78 6,729.67

净资产 6,636.14 4,486.43

营业收入 6,094.87 8,506.13

利润总额 2,531.46 2,892.80

净利润 2,149.71 2,482.06

三、 本次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增资主体: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增资主体。

增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

资金来源: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首期出资比例为40%,剩余的60%出资将于2年内到位。

四、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信息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其融资能力、资本实力及抗风险能力,保障其自有物业改扩建的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建设、经营目标,满足公司管理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中试培训展示中心及运营用服中心等功能场地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五、备查文件

1、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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