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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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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模板16篇)
2023-11-20 08:16:11    小编:ZTFB

总结是我们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解和把握。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逻辑清晰,条理分明,避免内容的杂乱和重复。我们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或业主与物管企业应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六、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未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该项费用由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按物业买受人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另行分摊。

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不同物业项目的实际,按照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物业环境、配套设施设备条件,以及满足其正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分别在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和项目等级基准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并在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八、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条件超出或达不到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或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的.,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实际,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九、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统一标准全额缴纳。

十、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设计用途、同一档次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如另作他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十一、新建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其中住宅物业应参照本通知精神,明确物业服务等级、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的有关内容及其价格标准。

十二、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管理,其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

1、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施工方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电梯住宅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其他多层住宅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装修管理服务费用,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

2、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

十三、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袋装垃圾收运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共用设施(如游泳池等)使用费。

十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并不再分摊水、电计量总表至业主户表之间的管线损耗。

十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单位职工宿舍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

(三)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

下面介绍几点物业管理常识,希望对有物业管理方面困难的人有所帮助。

一、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开发商的空置房是否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于自来水、电、煤气,物业公司在向住户收取这些资源费用时,是否可以自行加价?

物业管理收费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约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委托人通过付出一定费用获得管理公司的专业服务;与之相对应,物业管理公司也正是通过提供管理服务收取费用,赚取利润,从而维持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需要付出成本和劳务,以及作为经营公司应赚取的合理的利润。鉴于此,物业管理合同可以在科学测算管理成本、合理安排劳动力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收费标准。

(二)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是属于服务价格。依价格法第六条的规定,服务价格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一般的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依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属于价格法所说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经营性物业(如高档写字楼)的管理收费,应主要取决于企业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但住宅小区,尤其是一般经济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收入层次也参差不齐,政府完全不干预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现在各地通常会发布一些政府限价,即根据物业的区域(如是郊县还是市区)、档次、设备(如有无电梯)等公布几种限制价格。在这个限价范围内,物业管理商可以同业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或变更价格。

有些地方的物业小区同管理商还达成了一种成本利润合并计算的办法来处理物业收费。如确定物业管理利润为8%,则管理支出由业主据实支付,另按8%盈利比例加付款项给物业公司。采用这一做法要经常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支出。只要双方以合同方式明确,此种方式亦未尝不可。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仍然有效,物业公司有义务遵守,业主可依据该办法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管理服务费及交费方法

管理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设备正常动作的保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每月业主和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交。

为免阁下交费之跋涉,管理处收取各项费用,除入伙期间到管理处交费之外,均采用委托银行转帐方式交收管理服务费,住户只须办理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存折或牡丹卡,便可完成各项托收项目。收费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或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标准执行。

管理服务费主要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作、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定产折旧费;

8、其他上缴费用;

9、法定税费;

10、管理公司的酬金。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以确保建筑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住户安全和生活质量的一种工作。为了更好地推进物业管理,我国于2019年底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我有幸参与了物业管理法的学习和实践,通过实践和反思,我深感这个法规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管理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义务,保障了住户的权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如提供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保洁、垃圾处理等。同时,物业单位还有义务保证物业设施的安全,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消除隐患等。这些规定使物业公司在服务住户时有了明确的底线,为住户提供了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我们在实践中也深感到,只有将服务本位放在首位,才能真正满足住户的需求,赢得住户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物业管理法强调了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格局化。物业管理涉及到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财务管理、工程维修、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从业人员要参加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物业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和格局,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学习和实践中发现,只有注重对物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注重内部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发挥物业管理的效应。

再次,物业管理法强化了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渠道。《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并且加强了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组成城乡居民自治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住户的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鼓励住户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管理,实现物业管理与住户的互动和共享。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能够约束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为住户提供了安全、合法的维权渠道。

最后,物业管理法做出了对物业费的明确规定,促进了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物业费是物业管理的经济基础,保障了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规定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进行征收和使用。这一规定保护了住户的利益,也促进了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主动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政策,与住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能够增加住户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物业管理工作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通过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感物业管理工作需要坚持服务本位、注重专业化、加强监督和互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住户的需求,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二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在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并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移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一)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四十二条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体使用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五)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物业是我第一份正式工作,不知觉已伴随了我三个春夏秋冬。当年的懵懂仍历历在目,感谢领导的悉心培养,同事的关怀互助,现在的我成长了,工作能力提升了,下面对20xx的个人工作进行总结:

1、配合春节在园区的值班工作,值班的13天中,让我进一步感受了青竹园这个大家庭的温暖。看不到大家丝毫怨言,只有脸上温暖的笑容。值班期间,园区揽秀苑组团门岗前方及南北主干道爆水管,按经理指示及停水预案对各部门作出协调工作,对业主做好解释工作及维修情况汇报工作,最长历时11小时最终保证了入住业主的生活用水,无业主投诉。

2、配合公司对8s管理活动的全面推进,并对接相关标识的制作,及其他横幅、水牌、上墙文件等标牌的制作。

3、起草园区各项对外书面函件的制作,含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装修施工整改工作联系函,与青竹湖镇高尔夫球会对接的函件等。

4、资料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尤其是业主档案做到目录清晰,检索方便,各业主资料做到一户一档,同时确保了资料的保密性,严格执行借查等规章制度。

5、配合园区于11月1日实行的访客证制度,对所有临时出入人员(业主的亲友、施工整改、装修人员等)经电话联系确认身份后再通知门岗放行,以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

1、配合园区生活服务体系工作的开展,制作各项温馨提示张贴,及经片区管家发送于各入住业主手中。

2、负责各类节庆、园区活动致业主的短信发送。

3、配合园区生活服务体系健康服务的开展,对来访业主主动提供血压测量服务;发送体检卡至来访的业主,并及时更新相关统计。

4、对20xx年1月至8月的园区生活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统计,在学习单项服务跟进表及月统计表的过程中,极大地提升了我的工作技能与服务理念。

展望明年,迎接我们的是机遇和挑战,深知自己还有太多不足之处,计划在20xx年做出如下提升自我的事项:

1、在20xx年初,因公司的肯定我晋升为部门领班,责任与义务随之而至,但在团队凝聚力建设、管理艺术方面都需提升,在来年会做好部门内部及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工作,使工作团队保持严肃又活泼的健康氛围,学会将督导工作做得更好,保证部门服务品质,发挥员工的集体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2、及时跟进维修工作的及时率和完成率,以便及时为业主排忧解难。

3、多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可以更透彻地了解相关的物业专业名词,更能寻找处理问题的最佳方法或途径。

4、对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编制成案例,以便相互交流、借鉴、学习。

5、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与管理水平,把工作做得更好。

6、除学习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范畴,更要学习其他各部门的各项流程,给以后对全局的把控能力做好扎实的基础。

7、加强组织协调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我们的工作就是由各种小事情串联起来的,但要做好这些小事情却一点也不容易,在xx工作的日子里,深感xx能挖掘我最大的潜能,领导和同事都是我的良师益友,我会找准自己的发展方向,保持这份工作热情勇往直前!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乙方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加班加点后,不能按规定时间休息休假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休或者由甲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按1484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地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适时制定和调整福利制度。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为无害工作(或者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岗位,容易产生-----危害)。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对乙方违章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编辑。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一季度,全旗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呈现“两降一升”特点,即事故起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下降,死亡人数略有上升。

(一)事故总量下降。

全旗共发生各类事故12起,同比减少4起,下降25%;死亡4人,同比增加2人,上升100%;直接经济损失88.3万元,同比减少33.6万元。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呈稳定趋势。

工矿商贸企业无事故发生,与上年同期持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上升。

(四)消防火灾事故呈下降趋势。

共发生火灾事故5起,同比火灾起数减少9起,下降64.29%;直接经济损失15.9万元,同比减少101万元,下降86.38%。

二、一季度各类伤亡事故通报。

(一)1月31日17时35分许,__镇__驾驶蒙k24460重型货车与__市__驾驶的辽a79427号小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__当场死亡。

(二)3月7日17时40分许,__驾驶蒙b41497号大型普通客车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靠道路右侧停放的__驾驶的蒙m06251号重型普__广告公司通货车尾部,造成客车上2名乘车人死亡。

(三)3月7日下午14时30分,__驾驶辽cb0672陆虎牌小型越野车与__驾驶的蒙l15235号大型客车迎面相撞,造成辽cb6072越野车乘车人__当场死亡。

(四)2月20日发生因小孩燃放烟花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五)3月16日发生因违章焊割作业引起火灾。

三、各类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和原因。

(一)道路交通: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旗各类事故总数的58.3%和100%。主要原因是车辆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素质偏低,疲劳驾驶等。

(二)消防火灾:一季度消防火灾事故较去年同期得到有效遏制,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有大幅度减少。

四、一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

(一)、复工验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20__年全旗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和《20__年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了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验收范围、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关口,积极开展复工验收工作。对于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安监局以正式文件下发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完善。目前,根据企业申请,已有39家企业经验收组验收复工生产(其中煤矿16家、非煤矿山17家、危化6家)。

(二)、根据__盟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部署,组织工作人员对《__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20__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等讨论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上报盟安监局。

(三)、召开全旗工业经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制。会上,表彰奖励了20__年度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并与各苏木镇和相关部门签订了20__年安全生产责任状。

五、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盟委行署及旗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意识,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各类伤亡事故,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20__年_月_日,__区召开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暨一季度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__区长,__副区长亲自参加会议。__区长与各乡镇书记、乡镇长,贵城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签订20__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__区长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__年的安全工作,安排20__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布置全国“两会”期间、“三月三”、清明节全区安全生产等工作。__区长在会上提出三点要求:

(一)切实抓好敏感时期交通运输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二)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切实落实好应急值班值守制度。__最后强调:全国“两会”、“三月三”、清明节敏感时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查,加强安全防范控制,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深入基层一线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检查,确保领域全覆盖。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从20__年元月10日至20__年4月上旬。各乡镇(街道)坚持“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分管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大检查中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游乐设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中小学校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认真整改,彻底排除安全隐患。

一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以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经贸、建设、工商、文体、粮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休闲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地、宿舍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对其他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商场、娱乐等场所,做好防火灾、防拥挤工作,加强对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检查,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同时,对元旦春节期间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20__年1月10日以来,__消防大队共出动检查人次507次,检查单位189家,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356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47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78份,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0份,临时查封单位3家,三停单位4家,处罚金额_元。

二是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为重点,针对年底人流车流大幅增加的特点,加大对运输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类运输企业严格自查自纠,坚决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和车船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行为,一是针对客流出行集中时段,农村群众搭乘拖拉机走亲访友行为高发,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重点违法行为突出的情况,全国“两会”期间,__交警四大队与__农机局联合开展拖拉机(农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共开展路查15场次,出动检查人员85人次,共检查拖拉机35台次,查处、纠正违法违章拖拉机4台次,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控力度。

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3月15日,区交通局港航管理所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检查渡船9艘次,重点对渡口安全管理员“一渡一岗”制度落实、渡船的船舶相关证书、船员证件、消防和救生设备、船舶声响、灯光信号、主机运转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处;检查砂场10个,重点对砂场业主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砂场工作人员在作业时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砂场内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否及时整改、用电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月24日,区交通局会同市海事局在__—__渡口开展渡运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__镇政府组织各有关村委会及渡口管理处、船主船工及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完善和优化渡运安全预警机制和渡运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或无剧本演习。

3月2日至3月15日全国“两会”期间,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共出动警力3500余人次,出动警车1100余辆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5000余起,辖区未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未出现一起道路交通堵塞,圆满完成了20__年全国“两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区文体局联合区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20__年2月17日-20__年3月16日,__区文体局开展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的42家网吧、各乡镇的30家网吧和20家ktv场所、2家电子游戏室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排查。检查人员对网吧和ktv场所、电子游戏室的安全通道、灭火器材、安全灯、电线线路、食品安全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此次总共检查94家娱乐场所,出动了376人次,检查105家次经营场所,发现了3处安全隐患,要求业主务必立即或限期整改。经复查已经全部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是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在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状况的检查,共组织联合督查企业7家,发现隐患6条,现场已整改6条,整改率100%。

五是安监、公安、经贸、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剧毒品、易燃易爆的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储存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站、危险化学品零售(批发)企业和专业仓储企业、危险化学品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防火灾、防静电、防爆炸、防泄露、防超温超压措施的落实情况。截至20__年3月16日,区环保局共出动28人次,排查企业10家,其中涉重金属企业2家,化工企业2家,制糖企业1家,造纸企业1家,涉危险废物企业1家,建材企业4家,适逢春节期间,除__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和____控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外,其余企业均处于春节停产放假中,未发现环境安全隐患。

六是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各环节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下发了《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__安委办〔20__〕4号)和《转发__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__年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__安委办〔20__〕15号),特别针对岁尾年初和清明节、“壮族三月三”期间烟花爆竹购销两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民间自发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取缔非法燃放行为。这一期间共检查辖区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6次,发现隐患5处,下责令整改书2份。共检查零售点83家,发现隐患9条,现场已整改9条,整改率100%。

七是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大对区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施工。区建设局已对辖区内在建40个工地进行了全覆盖节后复工检查,在检查中,我局共下发了2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对19名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动态扣分。

八是以经贸部门牵头,重点检查了辖区内制糖、化工、造纸、建材等企业和存在粉尘作业的企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共15家,其中有5家是电动车企业。共发放“预防电动车引发自燃、爆炸宣传知识”宣传彩册500余册,并进行了现场讲解。

九是教育部门认真抓好学校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防止踩踏事件的发生和校车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宣传和教育广大学生出行时不要乘坐非法营运的车和船,认真做好学生放假前后安全工作。20__年2月15日至20__年3月25日,区教育局对全区8个乡镇(街道办)146间中小学进行了学校安全教育、应急预案演练、上下学交通、接送车管理、校舍安全、教学设施安全、消防隐患、疏散通道、食堂食品安全、校园周边治安等10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3月份由市交警大队及区教育局牵头对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了校车专项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深入贯彻学习总书记、__总理和自治区__、主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管理念、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

2、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三月三”、清明节和汛期期间的安全值班,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3、把__辖区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来抓,警钟长鸣、查缺补漏,狠抓事故源头管理,不断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全力以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__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

最近,一项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我国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的逐步推进,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发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交接事项频繁发生纠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物业管理交接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性质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方法和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序的建议。

物业管理交接纠纷频频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观念不适应物业管理市场化要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程序不完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沟通方面存在误解、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产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业主大会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而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纠纷。我国有关由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本物业区域进行管理的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大多数的物业区域都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物业管理公司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也不主动与业主进行沟通,双方缺乏良性互动。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业主大会公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后,很多小区的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这一权利,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当前产生的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大部分属于这一类,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高层住宅小区――中山花园业主大会就以“收费过高、管理不善、开支混乱”为由解聘原物业管理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但是因为原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而产生纠纷,导致小区出现物业管理“真空”。

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管理,而原物业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继续占据小区,拒绝与新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交接,因而产生纠纷。如今年3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撤出的广州翠湖山庄新旧物管交接纠纷案,就是由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完成后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却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并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冲突,致使小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见《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因此,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是实际上《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其最长有效日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对于这类有明确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方便、及时并且与物业管理费相当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业主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或者出现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则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不可能恢复原状,但是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擅自改变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有违章搭建情况的,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恢复原状。这种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是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的“附随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进行交接而产生纠纷的,原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依法进行交接的行为给业主或新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或者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要求欠费的业主清偿其所欠费用。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者双方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我国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的时间不长,当前还有大量的物业区域由开发商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比较简单,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合同。对于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限,而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话,法律是允许的,但是首先应当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有关协议,解决好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的问题,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解除合同,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由于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如果业主委员会聘请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1、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2、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3、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4、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

四、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的立法建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交接程序,减少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发生,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交接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三,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有关事项如业主欠缴的物管费如何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如何清算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设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新建物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五)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运作规程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决定,有条件的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标的物业类型、规模、招投标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15日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与原规划设计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建设单位不及时整改或者经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面积。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物业出售、转让合同中声明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保留,并自行经营;也可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经营收益由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依法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应当按照原规划设计的用途和功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行业的技术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聘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相对独立的办公楼、厂房、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一业主的物业,由业主决定是否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委托有关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非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时,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相关责任不随之转移。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服务等级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接受委托的,上述单位不得停止相应服务。

第四十六条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挠。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邮政、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维修、养护责任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建筑垃圾清运方式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公共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公共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设置有停车标志的场所。机动车辆的停放、保管责任,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第五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维修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拒绝配合,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损坏及其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也可以自行负责。

第六十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造成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二

物业管理法是为了规范社区、小区等多户集体居住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为而制定的法律。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形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关于物业管理法的研究和体会更加重要。本文将介绍我对物业管理法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物业管理法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法的核心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作为社区的一员,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遵守物业管理法,不随意占用公共资源,不随意改变物业结构,不串通物业人员谋取私利。只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定的各项规定,才能确保社区的和谐发展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第三段:积极参与物业管理。

其次,我认识到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居民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法的规定,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通过参与物业管理,居民可以直接了解社区的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民主决策来改善社区的环境和服务。通过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居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区的共同发展。

第四段: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利益。

再次,我认识到加强法律意识对于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物业管理法为居民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例如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作为居民,我们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关注物业管理法的最新动态。一旦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段:建立和谐社区,共同发展。

最后,我认识到建立和谐社区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物业管理法的出台是为了维护社区的利益和居民的权益,我们应该将个人利益融入到社区的整体利益中。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与邻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只有通过居民之间的互相理解和支持,才能建立和谐、安全、文明的社区环境,实现共同发展。

总结:

物业管理法是社区管理的重要依据,我们作为居民,应该积极遵守物业管理法,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利益,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区的共同发展和居民的安居乐业。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三

“物业管理法规”是开放教育试点物业管理(专科)专业主干课程,是中央电大统设必修课。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相关专业的选修课,本课程开设一个学期。

通过《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学习目的是使学生能初步了解、掌握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纠纷处理程序,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

通过学习《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程,首先是要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技能,其次是作为物业管理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物业管理法规》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去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学习本课程应具备物业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法学基本常识,同时兼顾法学专业课程特点,尤其是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从而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和应用能力。

三、课程的特点。

1、本课程属专业基础和主干课程,授课时注重理解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操作规程,特别注重对法规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2、本课程属比较新的知识领域,理论上有待完善和发展,实务问题有待于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因此,授课时应注重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应用,力争做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

四、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

为了帮助学生准确掌握各章要点及复习重点,本大纲把教学内容分成了解、掌握和重点掌握等三个层次来要求。了解的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法的一些常识,及其历史概况和发展动态;掌握的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的重要概念,基本原理的应用。属于了解层次的,考试时所占份量较轻;属于掌握和熟练掌握层次的是考试的重点。

五、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学习本课程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建议教师在介绍各种概念时要注意进行案例教学,注重实例分析,避免抽象地纯理论地灌输。学习者在学习中既要掌握基本的概念和基本知识,又要避免为了应试死记硬背。应当特别注重理解,把所学的知识同实际的需要结合起来。

学生应当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在学习中,《物业管理法规》文字主教材是学习这门课程的基本依据,建议尽量阅读有关物业管理法类案例,提倡独立思考问题,提倡对法规理解能力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以加强自学能力的培养,逐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建议。

一、学时分配。

本门课程的课内学时数为54学时,共3学分,开设一个学期。从2003年秋开始滚动开设。教学环节建议采取录象、面授、ip课件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教学内容的学时具体分配如下:

序号12345678。

合计。

课内学时8866686542录像1ip课件。

二、多种媒体教材的总体说明。

1、文字教材。

本课程以《物业管理法规》作为文字主教材,由孙彬主编,25万字,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物业管理法规》共8章,25节,基本教材全面、系统、具体地讲述课程内容,是组织教学和期末考试的基本依据。教学重点为熟练掌握部分,约占全部知识点的50%。

《物业管理法规学习指导》是对《物业管理法规》内容的压缩、提炼和必要的说明,目的是便于学生把握所学知识的要点和重点、难点。

《物业管理法规学习指导》中每一章所附的思考练习均是为了巩固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学习者应当尽可能完成。

2、音像教材。

(1)《物业管理法规》制作2课时录像课,对课程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和难点分析。

三、教学环节。

1、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远程开放教育的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方式,本课程的教学要注意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学生可以通过自学,收看录像、ip课件、直播课堂、网上教学辅导等方式进行学习,各教学点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导学助学方式,帮助学生学习。

2、教学单位组织必要的集中辅导。

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各试点电大应安排一定量的集中辅导。各试点电大不得减少课内时数。(见课内学时分配)。

3、形成性考核。

《物业管理法规》配有形成性考核作业。形成性考核作业是学生学好本课程的一项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工作。通过这些习题的练习,逐步加深对课程中各种概念的理解、熟悉基本理论、基本规程、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增强学生对物业管理法规的理解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20%。

4、考试。

考试题目要全面,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同时要做到体现重点,题量适度,难度适中,题量和难度的梯度应按教学要求的不同层次安排。不出难题、怪题。

本课程考试方式:《物业管理法规》考试方式为闭卷。时间120分钟。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绪论教学要求: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法第二节物业管理立法。

第三节国外及香港、台湾的物业管理立法第四节物业管理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建议:

1、强调学好本课程的意义。

2、了解本课程的特点。

3、弄清物业管理法的概念及基本原理。第二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教学要求:

了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意义;物业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物权的特征;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物业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及有关处理办法;房屋权属状况。掌握:法律关系;物业权属的特征;物业权属管理的两种制度;物业权属登记的功能。

重点掌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物权与物业权属的概念;物业权属管理的概念;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物业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教学内容:

第一节。

物业权属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物业产权的持有形式和取得方式第四节。

物业产权的法律限制和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五节。

2、明确物业权属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团体。

教学要求:

了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住户手册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自治。

掌握: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重点掌握:业主公约及住户手册的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业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业主团体。

第三节业主公约及住户手册。

教学建议:

1、弄清业主及业主的权利义务。

2、理解业主公约的内容。

教学要求:

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概念.类型.资质。

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资质等级.职责。

重点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及组织运行。

第二节。

第三节。

教学建议:

1、弄清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教学要求:

了解: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概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概念。

掌握:物业管理合同的特征.订立的原则.违约及终止。

重点掌握: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示范文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规定。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不同物业的管理规范教学要求:

掌握:小区管理的原则,物业综合管理规范的特点及实施。

重点掌握:物业综合管理规范的含义及内容,收益性物业管理的特点和内容,小区管理的内容,物业综合管理规范的含义及内容教学内容:

第一节。

收益性物业的管理规范第二节。

住宅小区管理的内容及原则第三节。

物业综合管理规范教学建议:

1、弄清收益性物业管理的不同方式,住宅小区管理的内容。

2、明确物业综合管理规范的实施。

教学要求:

了解:物业管理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概念。

掌握: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内容及其特征。

第二节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构成第三节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学建议:

2、明确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内容及其特征。

第八章物业管理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教学要求:

了解:物业管理纠纷的范围、起因与特点。

重点掌握: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教学内容:

教学建议:

1、弄清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

2、明确掌握物业管理纠纷的防范措施。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四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异军突起,市场需要大量的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尤其是智能楼宇管理人才,它已晋升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朝阳人才”。

据报道,高等院校中的物业管理专业多呈现报名冷、就业热的现象,毕业生到岗实习一段时间后,都能签约。根据新浪网的统计,2010年十大就业率最高专业中,物业管理居首,甚至超过了金融专业、软件开发等许多热门专业。

2.职业素质要求分析。

强大的市场需求遭遇的却是人才的极度匮乏,目前,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入行人员多是半路出家,现在我国将近百万的物业管理从业者中,受过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或教育的人只占少数。社会上在物业管理的认识方面还存在几点偏见和误区:一是认为物业管理行业是一种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工作就是简单的维修、清洁、绿化和保安,甚至将其等同于维修工、保安等;二是在人才培养上认为物业管理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

随着建筑物科技含量和住户要求的日益提高,现代物业管理已经不同于过去的“看管式”的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它要求管理主体要有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适应当地的政治、法律和文化要求,从而适应居民不断提高的服务要求。

3.岗位需求。

经过市场调研和走访企业,瞄准基层管理层次,我们构建了“一主二辅”的就业目标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居住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

(2)饭店、商厦、写字楼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商业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综合楼、写字楼、商业中心、休闲娱乐场所等;)。

(3)企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工业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工业厂房和仓库、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学校等;)。

二、辅即物业营销和服务业适应岗位有:

(1)物业营销即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工作;。

(2)服务业即中介服务、商贸服务、社区服务等服务性行业;。

4.工资待遇。

物业管理专业的优秀毕业生,特别是技术工程类岗位,月薪可达到3500元以上。物业的基层服务岗位包括客户服务,月薪可达2000元以上。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五

首先,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服务型企业,服务应放在第一位,怎么样才能更好的为业主提供服务呢: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制度健全:从各种岗位职责到、培训制度、奖罚制度、各部门工作手册、人事管理制度、各种设备管理制度等,光有了这些制度还不算,还要执行到位。公司要大力宣传、培育和培养一种以“客户的利益为中心”的理念和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改变员工从以前的“行政科”管理模式转变为现代物业管理模式,实现从被动的物业管理型企业到主动的物业服务型企业的转变。

二是公司要有一支高质素的管理团队:只有拥有了一支这样的团队作为企业的核心,才能提高公司形象,打造公司品牌,提高公司的服务意识和开发公司的创新意识,才能协助制定和执行决策层的远期规划和战略。

三是要有一支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才能为业主服务做到最好的技术支持:比如建立各系统设备台账、建立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技术规程及规范和设备特点制定设备保养技术标准、制定各系统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对业主的其他服务提供快速有效的技术支持等。

代工业文化区”的理想模式,强调由现代化工业后勤管理到物管专业化管理上升到工业文化管理,实现传统物管理念与现代工业生产高度融合的“现代工业文化区”的管理目标。

五是改“小而全”为“大而精”:物业所管辖类型和地域的分布具有广泛性和分散性,“小而全”的管理模式造成服务资源难以共享,人力、物力资本浪费严重,难以保持物业公司的整体优势。“大而精”就是通过细化分工将保安、设备维修、保洁和绿化等职能,从原有管理中分离出去,成立或发包给更专业的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绿化公司等,实施专业化管理,配合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打破“地域”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和均衡使用。

环境,才能在众多物业管理企业中树立有特色的物业管理工作服务品牌,才能吸引更多客户。真诚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法宝,会使人解除心灵上的戒备,是我们拉近与客户关系的润滑剂。当然这种真诚决不是一种敷衍,我们要把宽容的心真诚地送给客户,对客户多一份理解,在每一次的委屈中敞开自己的心灵,试着理解真诚的内涵,因为我们要对公司负责、对顾客负责、对自己负责。真诚这座桥梁寄托着顾客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信赖,同样也传递着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顾客的关怀。

总而言之,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管理,配合热心、诚心、耐心的服务理念,最终会取得业主的信任、理解、关心和支持。也最终能为企业和员工带来更多、更稳定的利益。物业管理通过上上下下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锐意进取正是沿着这条路,朝着“更专业、更精细、更人性、更完美”的目标在前进。

申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

物业管理法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六

经20xx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安徽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二条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业主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因犯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增减或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前款规定的费用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

买卖合同。

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十条在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并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移交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七)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一)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有关代管的物业管理的款项及其他应当移交的票据和账册。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第四十二条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物业。

租赁合同。

后,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环境的;。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具体使用和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六)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四)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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