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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 民法案例感想(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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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 民法案例感想(8篇)
2023-01-06 15:27:46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一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二

专家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状告罗湖区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

导读提示: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涉及退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原告依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享受了优抚待遇,罗湖区民政局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内部函件取消(停止)了原告的各项待遇,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系司法前沿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在适用法律及审理思路方面都具有代表性,为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专业律师依据多年执业的经验,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深入细致解剖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理。

※本人仅从网络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后整理,虽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过获取现有相关资料缜查规律性问题,行政法专业律师重在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从不同角度判断案件的法律走势,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分析参考:

【案件概要】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

被告:罗湖区民政局

2、案 由:

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

3、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

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5、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失去或不具备继续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资格条件。

【诉辩依据】

1、原告的诉求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六)(八)项、第五十四条(二)、(三)项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2、原告诉求应提交的相关证据:

身份证件、申请优抚待遇审查表、参战证、伤残、疾病等证明、下岗或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生活困难证明(证明符合优抚条件及向被告交纳过的证件资料)或直接提交曾发放优抚待遇的账卡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的资格条件审核确认。

3、被告答辩依据:

应当向法庭提交其作出《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职权范围、法定资格主体、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具体法律规范性依据。

4、被告应当提交的证据:

原告不具备享受“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证据;上级机关的信函;向原告发送《通知》的送达证明;调查核实原告资格是否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据;作出“取消通知”法定程序依据及证据;行政答辩状;

【案件争点】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法庭应要求被告出示和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证据依据、事实依据。

2、被告先前审核后确认原告符合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资格条件,并发放相应的待遇,事后又取销原告的优抚待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认定,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应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

【法理辩析】

由于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不多,相应的法律依据较少较原则,给法庭审理和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审判行政案件的思路和程序,原告只要向法庭提供其具备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被告先前行为已有认定),即完成举证和诉求义务;被告理应提供关于作出涉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主体、证据、事实、法理依据,如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据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1、为防范法庭将本案的审理重点切换到对原告是否应享受“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的复审方面,针对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的问题,已有被告的前期行为确认,法庭不易重复审理,否则就有替代被告履行行政审核职权之嫌;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取消原告优抚待遇的证据、法律、程序性内容。

2、律师特别提到一点,根据全案分析可知,本案还存在着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法宗旨的把脉。

被告只所以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主要原因是原告办理了退休、领取了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据此,法庭需要审查被告是否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领取退休工资、生活不再困难”应当取消的条款性规定。

据本律师了解,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并无附条件取消原有待遇的条款,因此,被告的此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退役人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专家评案】

1、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的优抚政策,体现的是宪法精神: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裁判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措施。

原告的情况符合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两个通知强调“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列为优抚对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被告停止原告优抚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从2007年8月1日起开始,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把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范畴,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和提高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仅仅规定了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本案被告取消原告的优抚待遇,显然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取消(实际是停止)原告的优抚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对象及范围的界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与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相衔接的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在补助缴费参保和体系外补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待遇范围的界定:“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落实部分复员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救助措施”、“落实有劳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的劳动保障措施”。

3、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基本原则是“多措并举,着力解困”、“加强宣传,确保稳定”、“不漏人、不漏项、不出错、不留死角”、“就高不就低”:

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通过及时向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的方式妥善解决,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爱护传达到每一个人,使各项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妥善处理好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防止一停了之,引发不稳定因素。

原告等人如果是退休(或病休)人员,其原有工作单位难以保障所获工资或生活费标准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持平的,或原告有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原告系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告享有的生活补助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

本案涉及到新类型法律前沿问题,法庭如何诠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立法宗旨,如何正确认定国防建设事业的保障措施,如何维护退役参战人员基本生活稳定方面将给出样板答案,同时从宏观上考验审判人员能否正确驾驭法律和微观上充分展示当审者对案件高超的审判技能。

本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实践中特别注重司法前沿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为解决此类案件,从不同的角度深入细致剖析核心法律问题,为当事者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

※本文仅属法理研讨,未经律师本人允许,请勿转作他用。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三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世界宣告着“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度过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回应了民生的关键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和国家先后多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能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确定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经过多年努力,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不仅仅是达成几代法律人的夙愿,更是对人民的殷切期盼提交了份圆满的答卷

此次民法典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与此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此次编篡的亮点,具有极为深远的意早在1986年,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就明确规定了“人格权”。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格权的定义不断丰富,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大数据、互联网成了一把双刃剑,个人隐私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诈骗,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名誉权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当现行法律还不能有效应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格权保护需要。此次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范,这意味着民法典的横空出世对老百姓来说不仅仅是抵挡伤害的盔甲,更是奋起反抗的武器。公众号逍遥文稿整理,让以人为本真真切切的落实在生活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次民法典除了人格权独立成编之外还回应了一系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这是一部“社会活动百科全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当然民法典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文字的魅力和缺陷总是形影不离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部《哈姆雷特》,当民法典制定好后,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对其可能有不同的见解,出台相应的解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就显得额外的重要,但这只是后话,就把一切交给时间,让我们一起去见证。

这一部盛世之典不仅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14亿中国人对美好生活的梦想,它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必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画出浓墨重彩的一笔。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诉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要求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区政府_____________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__________同志邀集_____________区办事处主任_______同志、副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五

房地产居间,是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房地产经纪行为,那么房屋居间买卖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一

甲方(房屋所有权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丙方(居间人):江西xx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及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权属情况: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下称该房)出售给乙方,并承诺确保该房的权属明晰,无任何产权、债务纠纷及其他遗留问题,确保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售性,并已征得房屋共有权人一致同意出售该房,该房基本情况为:

1、房屋所有权人 ,产权证号 。

2、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年代 ,房屋用途 ,层次层数 ,以上指标均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3、附属用房(车库、杂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仅有使用权 □有权属证明。

4、配套设施、室内装修及家电家具清单:□水□电□气□闭路电视(含机顶盒)设施均已开户,并能正常使用;

5、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权属状况、配套设施、室内装修和其他相关内容,乙方对该房现状已进行了实地查验无异议,且对上述情况作了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产。

第二条 房屋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及其□附属用房、□附属装修、□配套设施、□家电家具的成交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1 元整。

第三条 购房定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支付购房定金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定金由 方代为保管,用于□冲抵房款、□冲抵过户等费用。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⑴、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交易资料原件交丙方保管。

⑵、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随同丙方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之前乙方须将成交总价款转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当日由丙方转付收到的房款 元给甲方。

2、银行按揭贷款付款: ⑴、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交易资料原件交付丙方保管。

⑵、甲、乙双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银行按揭所需资料(甲、乙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乙方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银行流水账单及其他相关证件)交至银行,并在银行通知的时间内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和产权过户手续。任何一方迟延交付材料、延迟办理过户时间超过10天,则视为其根本性违约,另外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⑶、首付款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划入银行指定的账户,按揭款由银行直接转至甲方帐户,按揭款金额以银行审批的额度为准,如实际审批数额不足乙方申请的额度,乙方应在房产交易过户之日前将差额补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配合过户。

3、公积金贷款付款: ⑴、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交易资料原件交付丙方保管。

⑵、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该房产权过户手续,乙方须于过户之前将首付款 元转入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产权过户手续完成,由丙方转付此首付款给甲方,剩余房款于乙方公积金贷款到账当天转至甲方。

⑶、乙方必须确保自己有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公积金贷款金额以公积金中心审批额度为准,如实际审批数额不足乙方申请的额度,乙方应在公积金贷款到账当天将差额补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交房。

第五条 房产交易税费的负担 :

1、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税、费由 方承担;若甲方原购房时未交房屋相关税、费,则由甲方负责补交;甲方不能提供原始购房发票须补交的税、费由 方承担;

2、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证过户税、费由乙方承担;

3、有土地证但本次交易时甲方土地证尚未办妥,则办理甲方土地证所需税、费由 甲方承担,过户给乙方时税、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产权过户、贷款手续的办理及费用负担:

1、本次交易产权过户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

2、若该房过户前需注销抵押、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则还贷所需资金由 方支付,不足部分由 方支付。此款于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

3、甲乙双方接到银行通知办理面谈、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必须配合办理,否则视为其悔约。

4、产权证办理完后,乙方必须按银行通知的时间 2 天内及时到场办理抵押登记和贷款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

5、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及贷款所需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6、自甲、乙双方办理完产权过户签字手续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丙方必须协助办理好乙方的产权证书。若因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完成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交房约定

1、甲方承诺( )时交房给乙方,逾期按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0.1%天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15天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全部房款、过户费用及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

2、甲方在收到

第一笔款时须留存 元作为水、电、气、闭路、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过户的押金,于甲方办理完交房手续及水、电、气、闭、卫生费、物管费清算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装修、设备及家具等交房给乙方,不得在交房前损坏、拆除及搬走相关装修、设施、家具,否则甲方须支付乙方等额赔偿金。

4、交房前产生的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交房后产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丙方中介服务的内容及佣金标准

1、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向甲乙双方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机会、协助成交。

2、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向双方收取的中介佣金标准:甲方支付 元,于收到

第一笔房款时一次性支付;乙方支付 元,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如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丙方中介佣金按总房价的2%收取,由违约方全额支付。不管任何一方违约,丙方的佣金都可从定金中优先扣除。

第九条 丙方代办服务的内容及代办费标准

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丙方向乙方收取的代办费标准为 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贷款人个人资料,并确保贷款人具备贷款的条件,如因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因银行政策变化而导致贷款不成,则⑴乙方应改贷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过户及付房款时间为:从乙方获知不具备贷款资格之日或银行政策变化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款,逾期按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0.1%天收取违约金归甲方所

⑵ 。本合同采用第 种方式。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逾期由乙方按逾期支付金额的0.1%天支付违约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付定金。

3、甲方违约须双倍赔偿乙方购房定金并全额支付丙方中介佣金,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归还,归甲方所有并全额支付丙方中介佣金。

4、本合同签订后,在甲乙双方及时配合及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丙方须按相关部门公示的办理时限及时完成相关手续。除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和其它不可预知的因素外,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手续,乙方有权要求退还代办费。若因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完成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5、甲乙双方未与丙方结清中介佣金及代办费用,双方同意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售房款或乙方购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即提请仲裁 机构或____区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仔细阅读,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付款方式为公积金或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银行另行留存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店 长:

地 址: 地 址: 地址:____区健康xx23-11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二

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

委托人甲(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受人):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栋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室,共_________套,其设计结构为____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房产证号

_____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其他情况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

1)

委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

2)

1、委托人乙欲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段购买_________房屋_________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__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委托人乙______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委托人乙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50%。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50%。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

3)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人利益的;

(3)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第七条 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赔偿于居间人。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天。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_________备案一份。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乙(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三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乙方对上述房屋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为自愿购买该房屋。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约定: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交人民币__________元给丙方作为物业交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物业交接完毕后____日内(遇节日顺延),由丙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交付;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用于办理过户、贷款手续;

3、乙方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过户当日,在见到已是乙方名下的房产证收件单后,由乙方于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贷款_______________元整,由贷款银行直接打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房屋过户、贷款、交易税费用承担方式为: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此确认,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向甲乙双方提供居间信息及咨询服务,促成本合同依法签订,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金融贷款、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居间工作,保障交易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乙方按宗须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如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人代理费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平均负担经纪人代理费的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须提供相关证件资料(资料清单附后)交由丙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丙方在甲乙提供相关证件、资料齐全后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贷款手续,在:

(1)________内,

(2)贷款审批通过____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遇节假日顺延)。交易不成,由丙方将上述证件全部退还给甲乙方。

第七条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房屋的贷款、抵押、面积、权属等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甲方房屋贷款问题、面积争议、未结费用、共有、设定抵押、租赁等行为或情况告知乙方,并自行解决。如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发生如产权、债权或租赁等方面纠纷或不能正常交易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应在收到:

(1)乙方全部房款后____日内;

(2)房屋过户完成后____日内,与乙方进行物业交接,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房屋交付乙方前甲方应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水、电存折等由甲方过户给乙方。甲方应保持房屋现状和结构及水表、电表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移交清单附后)

第九条 房屋内水、电、天然气、电话费、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支付至交接当日,此后产生的上述费用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甲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____日,按已付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且应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逾期不交付房款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____日按未付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按全部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提供资料齐全情况下,协助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__%的违约责任,丙方在乙方按约定交付房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房款交割,应承担经纪代理费每日________%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乙方及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并签字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签字,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可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卖方及配偶): 乙方(买方) 房产所有权人: 代理人: 房产共有权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经纪代理方):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六

() 确字第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以(写明申请确认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条件(或阐述其他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决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提出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申请复议。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七

1、切实学习宣传民法典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2、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3、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4、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5、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6、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7、民法典颁布实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需要

8、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9、民法典夯实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根基

10、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11、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2、民法典是一部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律宝典

13、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举措。

14、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

15、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16、颁布实施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大成就

17、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

18、讲好民法故事,传播民法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

19、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

20、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权益保障

2022民法案例实践感悟心得体会范本八

20xx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

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3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依法取得这个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怎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取得权利。

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

北京 欺诈性抚养应当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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