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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体质评估表的心得体会 中医体质辨识心得(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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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体质评估表的心得体会 中医体质辨识心得(一篇)
2023-01-07 01:09:35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中医体质评估表的心得体会一

一、严格管理,有效协调

一年来,在护理部和科主任的领导下,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科室工作尤其是护理工作中身先士卒,大胆管理,认真落实医院和科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了科室工作稳步进行。积极配合主任做好医护协调工作,引导大家做好医护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摩擦和矛盾,增强了科室凝聚力,使中医科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让医生护士在身心愉悦的状态下工作,也为病人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病区住院环境。

二、狠抓护理业务培训

作为一个中西医结合内科综合科室,我们科面临病种杂,疑难杂症多,护理专科性不强的难题。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医科的12名护士,仅有一名是中西医结合护理大专毕业,其余都是西医护理专业毕业,在学校仅了解到简单的中医基础知识;在西医“专科护士”培训不断深入发展,专科护士特点和优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中医科护士没有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发展方向,这在一程度上影响了这个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也给病区护理工作质量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一现实,我果断决定:从我做起,全员培训。采取业务讲课和业务查房相结合的方式,发动科主任和医生参与,对包括呼吸、循环、消化、神经系统的常见内科疾病知识进行培训,对中医基础知识和常用技能系统培训,甚至对一些普外科和骨科疾病的保守治疗、护理知识,也进行了培训。一年的系统培训下来,考核结果表明,护士对上述各系统常见疾病都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这不仅提高了她们的业务技术水平,也极大的增强了护士对自身、对科室发展的信心。此后,我又采取日常强化的方式,不断结合病房现有病例强化培训过的知识,终于打造出了一支技术过硬、有中医特色的护理队伍。

三、尝试文化管理,力求做出特色

多年的护士长经历,使我深切的体会到:对于一个团队而言,规范其行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其思想,升华其内心世界,要让“护士长管理”这个外因,通过护士“个人素质”的内因起作用。为此,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护士排班表上,每周送她们一句人生、职场感悟;举办“天使心语”小板报;利用早会给她们讲一些励志、哲理等小故事,引发她们对人生、对事业的思索。潜移默化之中,我们中医科的护士,人文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我终于打造出了“我用人文知识改变护士---护士有效管理自己---护理工作质量提高”的良性链条。近几年,不仅中医科的护理文化建设搞得风生水起,而且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在省市历次检查中,我们中医科以收费规范著称,每次都迎接收费检查,没有给医院丢过一分。在行风评议检查中,中医科的健康教育和护理服务,更是赢得了参检专家的肯定和赞扬。

四、注重服务细节,提高病人满意度

比如说,在对病人的健康教育方面,多数科室的做法是,单纯依靠护士口头宣教,但我通过长期以来的观察,发现了一个弊端:护士说得少了,内容涵盖不全,说得多了,因为时间有限,就会说得快而没有重点,这样,病人根本记不住。为此,我把入院宣教的内容列了一个提纲,作为护士口头宣教的内容,而把详细内容输入电脑,护士在做提纲挈领的宣教后,把详细的资料发于病人,这都起到很好的效果。类似的还有“鼻饲知识宣教”、“痰培养标本留取方法”、“尿培养标本留取注意事项”等等等等。这种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宣教方法,不仅有助于病人掌握,也节省了护士大量时间,因此深受大家欢迎。

五、不断学习总结,提高自身素质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在认真做好科室护理管理工作的同时,我坚持学习新知识,不断总结临床护理经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于20_年5月参加了心理咨询师考试,望在8月份获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一年来,先后在、省级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在我院院刊上发表诗歌1篇,散文两篇。

六、不足之处和努力方向

面对我的病人我的科室,我可以坦然的说,为了你们,我一直在努力!但是,面对自己,我深知工作中还有很多的缺憾,比如,科研是护理工作前进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我们中医科的护理科研项目至今还是空白;再比如,有时候,过于严厉的要求,我甚至看到过护士的眼泪和无奈。

因此,展望未来,对新的一年的护士长工作我充满了信心,作为护士长我的努力方向是:

1、力争在护理科研方面有所突破;

2、宽严结合,让自己的管理方式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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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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