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 铁路局社会实践心得(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7 02:02:01 页码:13
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 铁路局社会实践心得(5篇)
2023-01-07 02:02:01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一

我们的梦想,是一个简单的信念,是一份对自己未来与生命的责任。无数的“可能”,无数的“希望”,因为我们的青春岁月充满奇迹,我们心中大大小小的梦,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里芬芳弥漫。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从那个天真的孩子长成了国之栋梁,思想开始变得成熟,心中的梦想也渐渐清晰,并且我们为之不断努力!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而梦想就是我们生活激情的来源。,让我们知道了中国梦,让我们敢于追梦,可这个梦要如何实现呢?其实,中国梦,就是由我们一个个百姓梦所组成的,我们每个人,都能完成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想,我们的中国梦也就实现了。而我们的百姓梦如何实现呢?我想,我们不需要轰轰烈烈,只需要仰望梦想,脚踏实地,一个脚印一个脚印的去走,在自己的岗位上平凡而又不平凡的奋斗,就能实现!

入路快两年的时间了,渐渐地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找到了属于自己的梦想!那一粒微尘的梦想。。

这些,更让我们铁路人明白,安全是铁路的生命线,有安全才会有梦想,而确保安全的唯一方法就是严格落实作业标准。

我们车务系统,所从事的工作,其实并不复杂,也许在别人看来很简单,作为值班员的我,也许只是坐在显示器前动一动手指,点一下鼠标,但殊不知,这每一个动作里都关乎着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万米高楼平地起,靠的是坚实的根基。我的师傅,他也许算得上是还在值班员这个岗位上工作着的年龄很大的值班员之一了,从入路到现在,他在值班员这个岗位上一坐就做了三十年,在跟他学习的时候,他用自己教会了我很多,记得刚上夜班的时候,很不适应,其实,现在也不是很适应,但他,一个年过半百的老头却从不抱怨半句,以每一份的热情,愉快的工作着,我为之叹服,工作时的他很细心,不但忙而不乱,而且还教我要每一次办完预告,把预告点打在行车日志上,要保证行车日志的每一栏都必填之,以免自己在忙中出错。30年里,他遇到过几乎所有的非正常情况,如何处理,如何应对,他都很细心的教我。有时他跟我说,所谓的业务好,其实就是用心的去把你每一天的这个工作做好。三十年如一日的重复同样的动作,说无数次同样的话,但他却自得其乐,不叫苦叫累,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也许就是如此。

我们要做的,是尽心尽力去干好目前的工作,不去仰望明天,不去回顾昨天,而是踏踏实实的过好每一个今天!

作为曲靖车务段的一员,我的梦想,就是做那红尘中的一粒微尘,做好每一天该做的能做好的事情,用每一个今天去创造属于我的明天!

始终铭记标准化作业是职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坚持“安全第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牢安全风险意识的核心内容。

也许,当你抬着头看多了天上的蓝,偶尔低下身子,看看地上的绿,你会发现不一样的风景。

古语云:“大器晚成!”如果我们能俯下身,甘做一粒尘,也许,你就会在不经意之间得到你想要的。

我想主题中的攻坚克难,也许就是如此!

如果我们能俯下身,甘做一粒尘,也许,你就会在渺小中变得伟大。

从小事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去寻找自己的人生。遵章守纪,在平凡中构建自己

不平凡的中国梦!

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而我只甘做那一粒尘!

完成属于自己的尘梦,完成那平凡而伟大的中国梦!

有关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二

甲方:

乙方:

(一)铁路货运合同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与收货人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大宗物资或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名称要写全称,要写详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发站和到站;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车种和车数;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零担货物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货物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承担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要求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

对运输货物进行包装,以适应运输安全的需要。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改善货物的不良包装,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以免造成铁路运输事故。

按规定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出示有关证件。

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是保价运输的,必须申报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认真清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与货物运单核对无误后,即可签认。铁路承运人一旦签认,承运手续即行完成。 

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以保证即时运输。

由托运人装车的货物,要负责将车辆送到装车地点。铁路承运人应当指导特殊货物的装车,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

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

发现多收托运费要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3.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 

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付费用。

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卸货完毕后,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洗刷消毒。

(三)签订铁路运输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要用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零担托运、集装箱运输,货物快速运输都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2.铁路货物运输的一批托运要求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为一批。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和体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质重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二是,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投保运输与未投保运输;性质不同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3.要车计划的提出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的,须同时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4.货物的托运

货物的托运是签订合同的重要阶段。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借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5.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

托运人在托运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每件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和不是上述限额的货物时,可投保货物运输险。

托运人托运不属于国家定价的货物或个人托运的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货物(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由托运人决定按哪种方式运输,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规定办理。按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铁路部门核收保价费。 6.货物的运输包装与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专业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与托运人共同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用坚韧材料制作标记,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的,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对于托运行李,搬家货物的,除使用上述第一范文网整理标记外,还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必须撤除或抹消。

7.铁路运输货物的数量确定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或者单按重量、件数承运。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散堆装货物;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__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和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8.押运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每批不应超过两人,特定者除外,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认可。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9.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时支付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站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10.承运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证及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证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11.货物的交付与提货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办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办法。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的,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毕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方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12.货物运到的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的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以下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一是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二是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三是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四是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五是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 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13.货物运到逾期的责任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总天数 违约金

运到期限1日 2日 3日 4日 5日6日以上

3日15%20%

4日10%15%20%

5日10%15%20%

6日10%15%15%20%

7日10%10%15%20%

8日10%10%15%15%20%

9日10%10%15%15%20%

10日5%10%10%15%15%20%

货物运到期限11天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违约金不超过1/10时为运费的5%超过1/10时,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0%超过3/10时,但不超过5/10时为运费的15%超过5/10时为运费的20% 当事人违约责任、

索赔时效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1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变更合同部分内容,如变更标的物、运输期限、到站、收货人;在货物发送前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铁路货运合同经双方同意,可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托运人和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中注明。同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日期: 日期:

地点:

有关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三

一、正确引导、加强教育,准确把握思想建团方向,努力提高团青思想素质。一年来,段团委坚持从青年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为铁路跨越式发展和我局“增吨、压点、加密、提速”工作思路及段的修程修制改革中心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思想保证,发挥了团组织在培养“四有”新人中的教育引导作用。

1、常抓青工政治理论学习。

段团委经常督促和指导各团支部组织青工读书小组认真学习党的xx大、团的xx大和局第十三次团代会精神,使得广大团员青年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并把学习成果落实到实践中。上半年,订购《祖国明天更美好》青年教育读本200册下发至各团小组组织学习,同时向局关工委投稿读后感一篇,并选派一名团员参加地区演讲选拔赛,发挥出了应有的水平,从而提高青工政策水平、政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2、重视青工革命传统教育。

段团委一贯注重对广大团青艰苦奋斗这一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培养和教育,为此,一如既往地重视革命传统教育,继续开展“学先烈、比奉献”活动。4月2日,段团委组织**地区团青十多人到昆仑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爱国主义暨革命传统教育,并特意邀请段关工委副主任和老战士到场给团青讲革命斗争史和艰苦创业史,同时,各团支部也结合实际组织团青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教育活动,大大激发了广大团青的爱国热忱。8月21日,段团委组织20余名优秀团青代表赴百色开展“学习光辉理论,缅怀历史伟人”为主题的纪念邓诞辰100周年活动,先后参观了红七军军部旧址—粤东会馆和南昆铁路纪念碑园。一年来,段各级团组织共邀请离退休老同志给青工上传统教育课15次,举行座谈会12场,老一辈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激励着广大青工。

3、加强青工法制综治教育。

针对部分班组中出现青工酗酒闹事、赌博和打架等性质较为恶劣的问题,段团委委员与领工区负责人及时深入问题班组了解情况,召开会议、分析原因、查找根源,通过上法制课和个别找谈心,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段团委经常邀请保卫主任给团员青年上综治课,通过组织观看教育光碟,结合身边发生的典型事例,教育和警醒青工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增强其法制意识,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使全体青工由原来的“要我守法”转变为“我要守法”,后进青工得以明显转变。

二、结合实际、集思广益,不断探索文化兴团思路,切实增强团组织凝聚力。

段团委始终坚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和段的中心工作,思考和探索创建学习型团组织,广泛学习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青年文化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人,充分发挥广大团青在安全生产和路风建设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1、探索创建学习型团组织。按照局第十三次团代会提出的创建学习型团组织的要求,段团委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通知》精神,把“创建学习型团组织,争做知识型青年”列为下半年重点工作。结合工务青工工作和团员青年的实际,组织召开团委会,对如何创建学习型团组织这一新的课题进行了理性思考和有益探索,各团支部、团小组和青年文明号分别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以新世纪读书活动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经常化、系统化的学习制度,营造团内学习的组织环境,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团干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总结经验和推广成果。

2、切实做好才工作。

全路人才工作会议召开后,段团委积极配合局团委开展才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填报《柳州铁路局才基本状况调查表》,组织5名32岁以下大本生、青年技能人才和青年管理人才代表参加地区座谈会。7月份,路局分配5名大中专毕业生到段工作,段团委及时组织召开才座谈会,全面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并建立健全才库,为今后制定全段才工作实施细则打下坚实基础。

3、大力开展青年文化活动。

段团委坚持服务青年,丰富团青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大力支持各支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他们解决人力、物力、时间和资金上的困难。在段团委和领工区党支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团支部经常举行各种青工球类比赛和团日郊游活动。段7个工务领工区每月组织青工进行篮球赛;机械化领工区团支部每月举行青工综合规章知识竞赛;科室联合团支部定期开展团青国防教育活动和羽毛球、汽排球比赛;段团委于5月和8月分别组织优秀团员青年代表到桂林和百色开展主题团日活动,11月7日与地方单位团组织联合开展大型联谊交友烧烤活动,8月份,段团委组队与百色工务段团青进行了“友谊杯”男子篮球赛和女子汽排球比赛。通过经常开展以上这些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活动,不但丰富了青年职工的业余生活,使其增强了体质、提高了素质,还促进了机关与基层、干部与职工以及团员青年间的交流提高,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大大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生活情趣。此外,在段团委的高度重视和广大团员的积极参与下,我们完成了一件题为“提速并快乐着”的flash作品,并选送参加局团委举办的青工“提速营销服务”flash动漫设计大赛。

三、主动融入,展示作为,牢固树立事业促团意识,强化团组织服务企业功能。

1、增强青工安全责任心和紧迫感,构建青工安全屏障。

段团委始终把青工安全摆在工作首位,对青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常抓不懈,努力构建青工安全屏障。在局青工安全生产8000天及22周年之际,段团委深入青年班组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开展青年岗位练兵活动,使广大青工牢固树立劳动安全与行车安全同等重要的思想。4月,针对全路第五次提速调图,段团委要求各团支部加强相关安全规章的学习,严格“两纪一化”,确保行车和劳动安全。刘德晓和农拥权两位同志荣获“全局青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下半年,认真开展“抓反思、战高温、抗洪涝、保安全”和“造氛围、展作为、向路局第十次党代会献礼”活动,段团委把青工安全大反思活动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分门别类,制定整改措施,由团委委员负责督促指导,实行销号管理,逐一整改。一年来,各团支部共组织各种安全座谈、报告计14场次,有350多名青工参加,出安全生产墙、板报21期。

2、开展生产突击活动,展示团员青年作为。

一年来,段团委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组织开展各项生产突击活动。春运期间,在全段青工中开展了“南工青年与春运同行”立功竞赛评比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先进人物和好人好事。6月份和10月份,在黎南段小半径曲线

一、二期改造工程施工中,面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安全压力大等困难,青年突击队积极响应段号召,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投身“三十天大会战”,测量组、技术组、防护组、拨道组和后勤保障组处处活跃着团青的身影,他们凡事向先进人物学习,处处向党员看齐,充分发挥吃苦耐劳、连续作战、艰苦奋斗的精神,为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施工任务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3、深入开展“三大活动”,提高青工整体素质。

段团委在抓好青工安全生产的同时,以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志愿者和青年文明号活动为载体,为提高青工综合素质做出了努力。我们以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为载体,以“共青团道岔”、“共青团曲线”为基地,扎实有效的开展青工学技练功活动。如长塘、维罗工区青年文明号每季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坚持每月一考和每日一题制度,得到了领工区的大力支持和表扬。通过活动,不仅使青年技术能手脱颖而出,原技术水平欠缺的后进青年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涌现出了许景彬、班辉和黎德勇三名局优秀青年岗位能手,12月底,段将举行青年岗位能手技术比武赛。在青年文明号建设方面,段团委继续加大创建力度,在资金和和时间上给予倾斜,重点在“抓规范、强基础、展作为”方面下功夫,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激励、监督运行工作机制,确定内部评定考核标准,长塘和维罗工区青年文明号被继续认定为xx年度局级青年文明号。为培养团青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品德,段团委先后组织开展了“春运热心行动”、“清理白色垃圾”、“学雷锋,为民服务”、“当好东道主、服务南博会”等活动,带领团青在南铁二街清洗路灯,为路人修理自行车,清理站区白色垃圾和地洞口环境卫生以及为南博会旅客进出站服务等,引导青年对为民服务的认识由任务指令变为自觉行动,把服务社会同岗位奉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人人争当活雷锋”的良好风气。

4、开展“创新创效”和义务献工活动。

一年来,段各级团组织以挖潜提效、修旧利废、堵漏保收为主攻方向,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将长塘、维罗等工区建立起的“共青团节能基地”向全段推广,做到“可用的胶垫一块不丢,能使的配件一件不弃”。各团小组还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开展各种义务献工和义务劳动,为提高线桥设备质量和美化工区生产、生活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11月17日,局团委领导在维罗工区青年文明号调研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四、规范管理,注重组织自身建设,稳步推进基础强团工作,增强团组织活力。

段团委注重团的自身建设,坚持“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指导思想,抓提高团干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抓支部达标竞赛,抓青年班组建设,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一年来,段团委多形式地开展团建活动,促进了支部建设,增强了团组织活力。

1、适应改革,整合机构,规范支部管理。

针对段实行修程修制改革,生产布局作了调整,段团委及时召开会议,对团组织进行重新整合:撤消凭祥团支部和原南

一、南二团支部,新成立南团支部和机械化团支部,配齐配强各支部委员;并细化了支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计划、总结表、情况统计表,合格支部考核标准及红旗支部评比标准等,使支部工作方向更趋明确、有章可循,有效地规范了团支部的管理。上半年,段团委通过上级团委的严格考评,被全国铁道团委授予“全路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实现了共青团事业的新发展,再创工务段新辉煌。

2、广泛开展纪念“五四”运动85周年主题活动。

段各级团组织抓住纪念五四运动八xx周年的契机,广泛开展“弘扬五四精神,肩负跨越使命”为主题的五四系列活动。各支部通过团内知识竞赛、座谈会、义务献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激励和引导全体团青树立和培养正确的理想信念,确立“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人生坐标。五四前夕,段团委表彰奖励了1个红旗团支部、7名优秀团干和20名优秀团员,并有段六景领工员李建辉同志荣获局“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3、积极发展团员,做好“推优”工作。

一年来,段各级团组织严格按照团委的布置和要求,定时组织团员上团课,并有意邀请思想上进的青年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做好启发引导工作,使其思想觉悟得以提高,加深对团组织的认识和了解,自觉向团组织靠拢。通过努力,崇左、南和机械化支部共有四名先进青年光荣地加入了团组织。段团委还经常督促各读书小组开展学党章、学党的基本知识等活动,注意把“推优”放在“培优”上。各支部在召开团员大会时,均邀请党支部或党内先进人物及离退休老党员给团青们上党课、讲党史,协助党组织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今年,经段团委推荐的优秀团员已有8人光荣地加入了党组织。

4、切实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随着铁路跨越式发展和我局“八字”工作思路及段的修程修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为适应改革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段团委把提高新老团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拓宽他们的知识面作为当务之急,利用每季度的团委扩大会给团委委员和团支部书记上课,组织学习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思路,做到与时俱进。9月份,分两批选送了6名新当选的团支部委员参加局团委举办的兼职团干部岗位培训班,促进了团干部知识技能的提高。

5、抓青年班组建设,物化共青团成果。

段团委集中精力抓青年班组建设,努力使青年班组成为全段青年学习的典范。段团委经常深入到长塘、维罗等青年班组开展调研,组织召开青工座谈会,青工安全生产分析会等,统一青年思想,因地制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并经常与兄弟单位和地方团组织联谊,打响青年文明号品牌,促进了青年班组的自身建设。

一年来,在全段团干、团员和青年的共同努力下,青工安全生产保持稳定,为局实现青工安全生产8000天及22周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本着“轻看成绩,重看问题”的原则,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共青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份青工安全意识不牢,缺乏安全责任心和紧迫感,违章违纪现象屡禁不止;二是部分团青法制观念淡薄,酗酒、赌博和打架行为仍然存在;三是部分团干部业务不精,工作方法单一,以致支部工作缺乏活力、缺少特色;四是团内信息反馈工作力度不足;五是团的有形化建设有待加强,团的影响力有待提高。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扬长避短,再接再厉,不断开创全段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有关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四

局工务处:根据铁路局《关于公布20__年春运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及工务处《关于做好春运期间工务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本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春运的指导思想,认真组织全段干部职工开展了高标准、高质量的春运各项工作。经过40天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春运任务。现将20__年春运安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 深入宣传,层层动员

为进一步细化明确此次活动方案,我段根据铁路局《关于公布20__年春运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及工务处《关于做好春运期间工务安全工作的通知》第167号工务通知)要求,印发出台了《关于做好20__年春运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段领导于20__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了全段干部、工长电话会议,在会上段领导对此次安全大检查活动做了重点布置,要求各挂钩干部、车间干部、工区立即行动起来,以防断季节性安全工作为重点,从设备质量、防断安全、道口安全、防洪管理、施工安全、劳动安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职工队伍思想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指导。会后各包保干部分别到各包保点(工区)进行了有关文件、通知的学习与动员,使每个干部职工都掌握春运工作的时间、内容、要求,都理解和认识到做好春运安全工作是我们铁路部门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行动,其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并自觉地投入到春运各项工作中去。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今年春运安全工作顺利开展,我段成立了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段长为副组长,其他段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由60名包保干部组成了12个春运检查工作组和1个干部督察组,负责加强落实各项春运工作的开展,检查薄弱工区(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设备状态、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强化春运期间设备质量和日常作业安全控制,抓好节前、节后设备养修,确保春运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春运期间,全段包保干部积极深入现场动员、检查、督促、指导车间、工区开展各项春运工作。累计下现场362人次,发现问题1631个,指导、帮助解决问题1426个。

三、 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1.认真开展春运前安全大检查活动及设备动静态检查和整修情况。为确保此次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以车间为单位,由10名段领导带领50名科室干部成立的12个安全检查工作组和1个干部督察组,深入车间、班组、各作业点等进行检查、指导、盯控,期间共召开大小会议91场次,认真传达铁道部、铁路局和工务段对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部署和要求,使每个干部职工都掌握活动的时间、目标、要求和当前铁路面临的严峻的安全形势,深入理解和认识到做好此次设备安全大检查活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全段共宣传发动2342人,其中干部148人,职工1518人,劳务工676人,宣传发动面达100%。全段共出玉工简报3期,黑板报、墙报1期,标语10条,营造了浓厚的活动氛围。

段干部添乘机车29人次(29列,其中夜间7列),段包保干部下现场检查631人次,车间干部现场检查595人次,其中检查车间14个、班组84个。段包保干部检查发现主要问题31个,其中设备问题31个,全部整治完成;累计检查正线397.7公里、到发线79.2公里、正线和到发线道岔561组、站线道岔402组,检查桥梁162座、隧道53座,涵洞762座,检查有人看守道口25个次、监护道口47个,人行过道51个,检查轨道车20台次、平车34台次、起重吊车10台次,检查ⅰ级防洪地点4处次、ⅱ级防洪地点32处次、ⅲ级防洪地点132处,检查正线ⅱ级防断重点地段20个次、ⅲ级防断重点地段139个,检查探伤仪38台,检查施工点48个。累计清理天侧沟3.6公里,整修曲线62个,整修道口6处,整修道岔103组,修理涵洞59.3延米,整治线路超临修处所238处,整治道岔超临修处127处,整治晃车112处,清理回收旧轨61根,清理回收旧辙叉5个,处理危树42棵。

2.认真抓好防三折安全工作。为认真吸取 我段11.11黎湛上行线k215+850断轨教训,牢固树立断轨无小事的思想和全员防断的理念,在段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下,我段在春运期间狠抓防三折工作。

一是加强线路养修工作。春节前后,全段上下重点加强了对道床翻浆、板结、空吊、吐碴、超垫等病害的整治,及时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尤其加强焊缝低塌、钢轨鱼鳞伤、掉块等钢轨薄弱处所的线路养修工作,使线路状态保持稳定、良好,防止因设备状态不良而加速钢轨伤损。

二是加强钢轨探伤检查。按工务处要求增加了4个探伤班组,缩短了探伤周期,加强了探伤数据回放员1名及对回放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复核,按工务处要求每天对探伤作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并对探伤周期进度情况上墙用直观的进度图进度控制,严防漏探。

三是加大线上伤轨的处理力度。段信息中心全面负责盯控线上伤轨,对轻伤发展的钢轨及时通知所属车间安排劳力更换下道,对客车进路道岔伤损三大部件累计处理148处(尖轨47处,辙叉心76处,基本轨25处)。

四是加强对钢轨的日常巡检工作。按要求安排检查监控车间动态组及线路车间每日昼夜添乘检查管辖正线一遍,同时要求各工区工班长全面掌握管内的伤轨及钢轨薄弱处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是全面检查核对防断应急机具材料,确保状态良好,随时满足应急之需。春运前夕,我段要求各车间立即备齐有关防断应急材料,特别是要求贵港、玉林、茂名、湛江等防断重点车间,对管内备用轨情况(如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有关铁路社会实践心得体会感悟总结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委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经验。

4、甲方希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的服务,仅限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_________到(铁路到站名称)_________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按照新价格执行。

3.2.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犹豫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___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险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__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费用。

5.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的确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根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8.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遭受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物品。

1.3“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馈及其他相关服务,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范围。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具体的服务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具体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情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法进行:

3.3.1实际委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委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行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格调整的,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3.3.3服务范围发生变化的,按照乙方提供的新增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现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险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不管甲方是否进行了危险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单据不准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计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提供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6.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将货物及时发运,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表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七条 保险

7.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及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8.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8.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约定,造成货物不能及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货物不能及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承担。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委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生时,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