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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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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通用19篇)
2023-11-21 15:26:01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自我反省的重要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高自我意识。写心得体会时,要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传递正能量,鼓励和启发读者。写心得体会不仅可以记录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感悟,还可以与他人分享,互相借鉴和学习。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近期,我有幸参观了一场盛大的消费展览会,这次参观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感悟。消费展览会是一个集中展示各种消费品和服务的场所,不仅是商家展示产品的平台,也是顾客了解、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机会。在这次展览中,我不仅看到了各类新奇有趣的产品,还对消费的演变和对环境的影响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接下来,我将分享我参观消费展览的心得体会。

首先,消费展览让我深刻认识到商家对消费者需求的关注。在展馆的每一个展台上,我都看到了商家们的精心布展和巧妙设计。商家们通过精美的展示和广告宣传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展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而且,他们还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服务,如试用、解答顾客的疑问等。这让我感受到商家们对消费者需求的认真细致和对消费体验的关注。我深刻认识到,商家的成功离不开对消费者的关心和服务。

其次,消费展览展示了各类高科技产品的涌现。在这次展览中,我看到了许多尖端科技产品,如智能家居设备、虚拟现实头盔、无人机等。这些产品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和丰富多样化。例如,智能家居设备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控制家电,提高生活的便捷性;虚拟现实头盔让人们可以沉浸在虚拟的世界中,享受不同的体验。这些新技术和产品的出现,给了我对未来的期望和向往,也让我深刻认识到科技对我们生活的改变和影响。

第三,消费展览会也让我认识到环保理念在消费中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在展览中强调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例如,不少家电厂商展示了省电、低碳的产品;许多服装品牌强调他们的可循环和环保材料的应用。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在满足我们个人需求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选择环保、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对于保护地球、改善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共同努力。

第四,消费展览会给了我一个更好的对比和选择消费的机会。在展览会上,我看到了众多相似的产品,可以通过比较来选择最适合我需求的商品。商家们为了吸引顾客,会提供各类优惠和折扣,使得购物更加划算。而且,众多品牌的展台集中在一起,方便顾客的比较和选择。这让我认识到,我们在进行消费时应该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产品。

最后,消费展览会对我个人的体验和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这次展览,我拓宽了对消费的认识,看到了商家们对消费者需求的关注、新技术和产品的涌现、环保理念的重要性,以及对比和选择的机会。这让我更加懂得如何理性消费,选择对自己和环境都有好处的商品。同时,我也对商家们的用心和努力表示敬佩,他们通过创新和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购物体验。

总之,这次消费展览的参观让我收获良多。我认识到商家们对消费者需求的关注、高科技产品的涌现、环保理念的重要性以及比较和选择消费的机会。这对我个人的消费理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激发了我更好地对待消费的决心。我希望未来的消费展览能够继续推动消费文化的发展,为我们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实行年度考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逐步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农业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具体保护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四)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十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十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三)五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三级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告;。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册。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

(二)闲置、荒芜耕地;。

(三)建窑、建房、建坟;。

(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六)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农药;。

(七)毁坏水利排灌设施。

(八)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

(九)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十)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开采地下资源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基本农田塌陷、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复垦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要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占用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不再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解交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和中低产田改造。开垦费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新耕地。当地确实无条件开垦新耕地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异地开垦。调整基本农田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5元至10元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经营权。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用于开发新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十项规定之一的,依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按被毁坏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之一的,分别按照环保、森林、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所占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费、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2016年《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8.《江苏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作为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课程,消费课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消费理念、消费行为的诸多知识,培养了我们的消费观念,提高了我们的消费能力和消费能力。通过学习消费课,我深刻认识到了消费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了合理消费的必要性。下面,我将从学习的内容、课程的重要性和我的心得体会三个方面展开,分享我对消费课的感悟。

首先,消费课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内容。无论是消费心理学、消费行为学,还是品牌管理、购物技巧等等,这些内容都是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通过学习这些知识,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行为特征,还可以学习到如何选择合适的品牌和如何进行高效的购物等知识。消费课的学习内容涉及广泛,全面了解了消费的方方面面,为我们提供了贴近实际的消费指南。

其次,消费课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与消费息息相关。然而,不少人对消费没有深入的思考,导致消费无规划、无节制。而消费课的学习正是为了引导我们正确对待消费,培养健康的消费观念和良好的消费习惯。正确的消费观念不仅可以帮助我们避免盲目消费、过度消费,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消费决策能力,使我们的每一笔消费都更有价值。

最后,我想分享一些我在学习消费课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首先,我认识到消费需要有理性,不能盲目跟风。消费的目的应该是满足自身的需求,而非仅仅为了追求虚荣或引人注目。其次,我学会了合理规划我的消费预算。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合理规划消费预算可以使我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更多的满足感。再次,我了解到品牌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只要符合自己的需求,适合自己的产品也可以是不知名品牌中的优质商品。最后,我发现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对于消费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我们需要保持理性,不随意受其影响,避免陷入虚拟的消费陷阱。

总的来说,消费课是一门有益且必修的课程。通过学习消费课,我们能够对消费有更深入的认识,了解到消费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合理消费。这门课程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和决策能力,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繁杂的消费选择时更加明智。因此,我深感消费课的重要性,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做一个理性而又合理的消费者。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向前推进。过去只要能买到商品,满足基本需求即可,如今大家不仅要求买到,更希望买好。此外,不仅有实物消费,服务消费也成为人们需求的一部分。这种不断产生的新需求促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了改变。本文从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因素着手分析,提出四点建议。

把产品的购买决策、实际购买和使用视为一个统一的过程,参与这一过程任一阶段的人,都可称为消费者。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为寻找、购买、使用和反馈用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和服务所表现出的一切脑体活动。消费者行为是动态的,他涉及了感知、认知、行为以及环境因素的互动作用,也涉及了交易的过程。消费者行为可以看成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二是消费者的行动。

研究消费行为的实际意义是多方面的。我们每个人做出的消费行为决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最终影响到一些产业的发展和另一些产业的衰落。因而,消费行为是整个商业兴衰的一个综合因素。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实际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变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市场营销活动效果,获得更多的利润。二是帮助企业创新,设计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三是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科学的进行个人消费决策,改善消费行为,实现文明消费。四是为政府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提供科学资料。五是有助于促进对外贸易服务,推动我国尽快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总之,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是开展市场活动的基础和经营活动的前提。

在这个物质丰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市场上产品琳琅满目,供人们的可选择性也越来越多,需要消费的产品也在增加,从而人们的消费行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同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的复杂程度不同,究其原因,是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年龄结构,性别差异等的不同。

(一)收入水平。

收入水平是居民消费的基础,是决定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因素,当收入变化时,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消费需求乃至消费支出结构都会发生变化。

消费行为会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可支配收入增加,人们的消费预期和消费意愿会随之增加,从而影响消费行为,增加消费;收入减少,则反之。20xx年南平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2980元,比上年增长9.0%。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070元,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58元,增长9.2%。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也带动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平稳增长。20xx年,南平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436元,比上年增长5.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188元,增长3.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978元,增长8.8%。(见图1、图2)。

预期收入也会影响消费行为。预期收入的变化不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当前的消费,但它能够调节消费者在现期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选择。如果消费者预期收入提高,消费者就会提高现期消费支出的水平,刺激消费需求;如果预期收入降低,消费者就会增加储蓄,以支持未来的消费水平。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周期性经济波动的存在,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会随着经济波动而变化,因而收入预期成为影响消费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商品价格。

商品的价格是人们消费的前提,在消费过程中,人们对价格的敏感度很高,会因为价格的波动而影响消费行为。大多情况下,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波动,对消费行为的影响不大;而对于非必需品的价格波动,则影响较大。消费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心理预期进行选择购买,当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时,人们就会相应的减少非必需品的消费,当生活必需品价格下降时,人们就会增加非必需品的消费。当某产品进行促销活动时,会勾起人们的购买欲望,随之购买量也会增加。如,双十一期间,营销力度大而广,销量暴涨。根据阿里巴巴官方数据显示,20xx淘宝双十一交易额达到1682.7亿元,刷新了20xx年记录,同比增速为39.4%,双十一网购大促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暴涨的同时,商家也看到新的商机出现,各大电子商务网站陆续推出了诸如京东的6.18、唯品会的年中大促、网易考拉狂欢节等活动,消费者的购买能力进一步释放。

(三)年龄结构。

由于生活的年代不同,物质条件不同,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观念、消费需求、购买欲望不一样,势必影响消费行为。目前社会上的消费群体主要分为60后、70后、80后、90后四个层次。

1.60后。60后人群从出生的时候就开始经历三年自然灾害、裁员、国企改革、计划生育等政策让60后体会到了一种生活的沧桑感,他们在社会的变迁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多的收获,但是,他们的心态是比较豁达的,生活的满足感也是所有的人群里面最高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生长环境,决定了他们的消费观必然是更谨慎、更节约。他们首先考虑的是需求问题,而不是喜好。

2.70后。70后是当前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经历了文革末年、理想主义的启蒙和摧残,接受的是传统教育和计划经济理想主义教育,却要面对市场经济的现实。在物质匮乏的时代一路走来,保留了节俭生活价值观外,他们在消费上较为理性,有自己的主见,他们的话题大多是工作和股票。在考虑购买产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产品的功能和外形设计,他们更喜欢有品质的生活,衣食住行要好但不奢华浪费。

3.80后。在我国80后出生一代主要是指独生子女一代,处于较好的物质生活环境中。80后一代消费者有着乐观向上的消费观,消费目的更强调追求快乐、享受生活,对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强,喜欢时尚、新鲜、前沿的消费潮流。他们在消费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个人的体验以及个人对生活的一种态度,重品牌,重时尚,对低价产品的解读不再是“划算”,而是“不够档次”或者是不再适合社会阶层。

4.90后。90后一代消费心理相比于已“奔三”的80后,由于成长的社会与营销环境发生了更大的变化,在消费上属于特立独行的一代。他们有着感性消费观,喜欢自我消费的选择,又带着自身情绪因素的影响。对产品的选择,更重视是否能给自己带来心理上、情感上最大的满足,并获得多元化的体验感觉。并且90后在经济上依赖父母长辈,很少考虑价格因素,想买就买,形成了一种享受生活的消费观念。

(四)性别差异。

男性与女性消费者由于家庭地位及消费心理不同,其消费行为也呈现差异化。

1.女性。一方面女性消费属于主动且不够理智,消费一般不具有目的性,她们往往不是因为买而逛,而是因为逛而买,她们喜欢主动的去购买她们认为家庭或个人需要的东西,但是她们在选购商品的时候很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比如:商场环境、购买氛围、营业员推销以及打折促销等。另一方面女性追求完美,注重商品的具体价值,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要货比三家,讨价还价且重视所购买的商品能带给她们什么,从而找到性价比最高的物品购买。

2.男性。一方面男性消费者属于被动且理智,消费更具目的性,男性通常不喜欢逛,他们的消费行为大多数发生在认识到某种需求之后,会很快转化为购买动机,并进行购买,同时男性的购买动机往往是因为外界影响造成的`,如家里物品缺乏,或者是朋友委托。但他们不会因为商品打折促销而大量购物,也不会因为他人的影响而购买。另一方面男性购物缺乏耐心,他们在购买时很少货比三家,在购买过程中不愿意讨价还价,对商品挑选不仔细,以速战速决的态度结束购买。

如,从搜狐网上对男女大学生双十一网购行为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经常冲动和偶尔冲动型女生比重分别高于男生0.72和7.53个百分点,女生更容易产生“买买买”冲动消费需求。

近年来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市民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由“进店购物”逐渐演变成“宅家购物”;随着网购消费的流行,不仅改变了市民的消费习惯和购物形式,也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网络购物具有很高的便捷性,一方面是时间上的便捷性,即不受时间的限制并节约时间;另一方面是空间上的便捷性,即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到全球范围内的商品。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国家经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主要是为了了解和分析人们的生活水平、购买力和消费走向,从而为国家提供相关宏观调控的依据。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8817亿元,同比增长9.7%。1-4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25792亿元,增长32.4%,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9495亿元,增长31.2%,增速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21.5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16.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网购成为了人们采购的一个重要的方式,甚至有可能继续发展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这种便捷又安全的采购方式不仅仅方便了人们的购物、加快了经济的流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年龄、接受教育水平、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行为。对于年轻人来说,方便、快捷、多种选择的便利性促使他们更倾向网上购物。而对于年龄大的人来说,他们认为网上的东西质量无法保证、程序操作困难、资金使用不安全等,他们更倾向于实体消费。

(六)文化差异。

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而不同文化背景作用于消费,产生的消费文化也各不相同,消费文化的不同也会对消费行为造成影响。文化是指社会意识形态同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社会关系相结合的一种文化。文化扎根于人类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中,包括物质条件、自然环境、气候、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会的历史经验等相互作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的群体,都有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在衣食住行方面都表现出不同的消费特点,如,民族文化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傣族的泼水节、藏族的藏历年、汉族的春节等节日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地域文化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湖南人爱吃辣椒、四川人喜欢麻辣、浙江人爱吃甜食等喜好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人文文化对消费行为的影响,教育层次较低的人群在选择购买食品时,容易对某一食物盲目的倾向性消费并较多地受到味蕾驱使,教育层次较高的人群则会依据科学、合理的营养组合原则来选购食品等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一)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者信心。

收入是消费的来源和基础,收入的增长对刺激消费有直接作用,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确保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增强消费者消费信心,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从长期来讲会改变他们的刚性消费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扩大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

(二)完善社会保障,增加消费预期。

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筹城乡、覆盖广大劳动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覆盖到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广大劳动者;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群体医疗、子女就学困难等问题,让人们消费无后顾之忧。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推行在岗培训、再就业培训等措施,确保就业形势的稳定,达到增强消费信心的目的。

(三)鼓励理性消费,改善消费环境。

在发扬我国传统的节俭美德的同时,也要注重消费观念的改变,满足适时适度消费,鼓励一定程度的超前消费,增加信贷消费及理性投资。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快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加大市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增强投资者信心,把潜在的消费需求变为现实的消费能力。

(四)制定营销方案,增加人群消费。

根据不同的年龄结构人群、文化背景、消费习惯,总结他们的消费特征,制定差别化的营销方案来刺激不同人群的需求,以增加不同人群的消费。对于年龄大的人群可以通过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消费品和服务;年轻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络广告营销、娱乐营销、观念营销、捆绑式营销等来增加消费。另外,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确保网络购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服务性。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早上起床开始,到晚上入睡,我们要面临各种各样的消费选择。如何明智地花钱,合理地管理财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多年的消费经历中,我总结出了几点关于消费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消费钱的关键在于理性决策。不管是购买衣物还是娱乐活动,都需要我们理性地去做选择。过去我总是冲动地购买一些不必要的东西,导致时间过去了发现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例如,我曾经买了一双昂贵的鞋子,但后来发现它们不仅不舒服,而且样式也过时了。所以,现在我在购物之前会先在网上做一些调研,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和使用体验,再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做出一个理性的决策。

其次,我认为消费钱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消费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即时的需求,更应该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例如,我曾经有一个目标是要买一台新的电脑,所以我在一年的时间里积攒了零花钱,在确保生活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不乱花钱。最终,我成功地实现了我的目标,买到了一台满意的电脑。因此,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

第三,我认为消费钱要注重质量而不是数量。虽然物质财富是一个人生活的保证,但是盲目追求数量并不一定能带来幸福感。如果我们只关注购买更多的东西,忽视了质量的考虑,最终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浪费。所以,我现在更注重购买一些有质量和实用性的东西。例如,我曾经买了一个很便宜的衬衫,但过了几个月后就发现它们已经破了。所以,我现在更倾向于购买一些品质较好的衣物,虽然价格可能有点高,但是使用寿命更长,是一种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第四,我认为消费钱要适度。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合理分配自己的财务。毕竟金钱有限,过度消费可能会导致财务困境。所以,我每个月都会制定一个合理的预算,包括生活必需品、娱乐活动和储蓄等方面。这样,我就能够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避免过度消费带来的后悔和财务问题。

最后,我认为消费钱是需要摒弃浮华和虚荣心的。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奢侈品和名牌商品,但是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对我们的生活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帮助。于是,我开始逐渐摒弃对奢侈品的追求,注重寻找真正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东西。例如,我更倾向于购买一些可以提升自己技能的书籍或者旅行的机会,这些才是真正可以带来长期幸福感的。

总的来说,消费钱不仅仅是花钱,更是一种理性决策和生活态度。通过合理地控制自己的消费行为,摒弃浮华和虚荣心,我们可以更好地使用金钱,并且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希望我对消费钱的心得体会可以对大家有所启发。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明智地消费,成为了当今社会中的热门话题。在我长期的消费过程中,我总结出了一些消费钱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消费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清晰明了地了解自己的资金状况,避免出现过度消费的情况。制定消费计划时,我们应该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消费的金额和时间。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我们的正常生活,还可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避免滥用金钱。

其次,要注重理性消费。理性消费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我们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其价值,权衡利弊,不要盲目跟风消费。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在购买衣物时,我们可以考虑其质量、耐用性和价格等因素,确保物有所值。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比价、打折等方式节省开支,不浪费一分一毫。

第三,要注意避免消费陷阱。现代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消费陷阱,如虚假广告、销售手段等,容易让人陷入经济困境。因此,我们在消费时务必保持冷静,不要被各种诱惑蒙蔽双眼。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和条款,了解其中的权益和义务。如果发现自己被误导或受骗,要记得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四,要养成储蓄的习惯。储蓄是一种良好的消费习惯,可以帮助我们积累财富,实现未来的梦想。我们可以每月将一部分收入用于储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储蓄的比例。通过储蓄,我们可以应对突发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在未来购买更大价值的商品或服务。储蓄不仅是对自己财富的保护,更是对未来的投资。

最后,要明确消费的价值观。消费不仅是满足需求的手段,更是一种生活态度和价值观。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方式。消费应该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而不是简单地追求物质享受。我们可以适当增加对知识、文化和健康等方面的消费,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快乐感。

总之,消费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正确消费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合理制定消费计划、注重理性消费、避免消费陷阱、储蓄的习惯和明确消费的价值观,都是我们在消费中应该时刻保持的心得体会。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消费行为,不断完善自己的消费观念,在消费中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下文是安徽消费者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说明书。

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的,应当当场开封、测试;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

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有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托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尽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

第三十条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

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的选择。

第三十二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冲印,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3%;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三十三条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介绍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等后果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组织展览、演出、体育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已公布的活动项目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项目和内容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票。经营者未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告知消费者的,除退还消费者票价款外,还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务,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发布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三十六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

第三十七条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保证商品房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二)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三)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四)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三十九条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下水道、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含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条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费收取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

(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六条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协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根据需要在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点。

除消费者协会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法成立其他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信息、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调解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四条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

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行政部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仲裁办事机构,为当事人解决消费争议提供方便。小额争议仲裁应当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并免收或减收仲裁费。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20xx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水平逐渐提升,高消费已经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之一。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对高消费有着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看法和体会,以及从高消费中得到的启示。

首先,高消费教会了我如何理性消费。在高消费时代,我们常常看到一些人盲目追求奢侈品,不计后果地购买昂贵的商品。然而,经历过一次次高消费的我,渐渐意识到理性消费的重要性。我开始学会遵循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果断地对待商品的价值与价位关系。这样不仅能够保持理智,避免了过度消费,还能够合理规划自己的经济状况,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

其次,高消费让我感受到了品质生活的乐趣。高消费并不仅仅是花大钱购买昂贵的商品,而是在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中感受到品质生活所带来的乐趣。比如,一次奢华的酒店住宿、一顿高级的美食享受,都能够让我从中感受到生活的美好与精致。通过高消费,我意识到了物质并非一切,更重要的是通过精心挑选真正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和服务,让自己拥有更好的体验,提升生活品质。

第三,高消费让我明白了金钱的可贵。高消费不仅需要付出更多的金钱,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和努力。在我经历高消费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金钱的可贵。每一笔花销都与我付出的努力和辛苦工作息息相关,让我更加珍惜每一分每一角的收入。高消费让我时刻保持警惕,不浪费金钱,精打细算地处理每一笔开支。我明白了金钱是我前进的动力和保障,在高消费中学会了对金钱负责。

此外,高消费还教会了我如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高消费时代,商家通过各种手段将各种高价商品推向市场,而许多消费者则被各种广告和宣传所影响,形成了攀比和虚荣心理。然而,在经历过一次次高消费的洗礼后,我明白了这一切都是表面的虚幻。高消费只是一时的享受,并不能真正带来内心的满足和幸福感。我逐渐认识到,正确的消费观念应该是注重实用性和质量,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价值观,追求真正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最后,高消费也让我意识到物质不能代替内心的追求。在过去的高消费中,我曾经以为通过购买昂贵的商品可以带来更多的快乐和满足感。然而,当我拥有了一切所期望的商品后,却发现物质并不能带给我真正的幸福。我逐渐明白,物质财富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内心的追求才是真正重要的。我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心需求,不再仅仅追求物质的满足,而是追求精神层面的提升,追求更高尚更有意义的目标。

总之,高消费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和教训。通过高消费,我学会了理性消费、品质生活的乐趣、金钱的可贵、正确的消费观念以及内心追求的重要性。这些观念和体会不仅对我的职业生涯和人生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使我走上了一条更加明智和有意义的消费道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从高消费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过上更加理性和充实的生活。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消费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研究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对于现代人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通过学习消费学,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态的影响,进而形成自己对于消费的理性态度和正确的消费观念。

第二段:认识个人消费行为。

通过消费学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个人消费行为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我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常常受到广告和同伴的影响,容易冲动消费。其次,我在消费过程中时常出现盲目跟风消费的倾向,缺乏独立思考和自主选择能力。最后,我对于个人储蓄和理财的重视程度不足,过分追求即时满足,导致自己易陷入消费陷阱。

第三段:调整消费心态。

消费学的学习让我认识到了调整消费心态的重要性。首先,我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来面对广告,从而减少冲动消费的机会。其次,我要通过自我调节,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减少盲目跟风消费的行为。最后,我要加强理财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逐渐培养储蓄习惯和投资理财能力,实现财务自由。

第四段: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

消费学的学习让我深刻理解到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至关重要。首先,消费应该注重价值而非价格,不能只追求低价商品而忽略了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其次,消费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安排,避免盲目消费。最后,消费者应该增强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要求,拒绝不合理的消费陷阱。

第五段:总结。

通过对消费学的学习,我认识到自己在个人消费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调整消费心态和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来提高个人消费能力和消费满意度。在未来的消费过程中,我将始终保持理性消费的态度,合理安排个人经济的使用,追求高品质的消费体验,以实现经济效益与个人需求的统一。

总结起来,消费学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深刻认识个人消费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还能够引导我们调整消费心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通过学习消费学,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和科学地进行消费,自觉抵制不合理的消费陷阱,更好地满足个人需求和提升消费满意度。因此,我们应该将消费学学习与实际生活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以实现理想的消费体验与财富积累。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下文是山东省消费者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农业、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旅游、价格、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社会服务职能,做好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其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息的权利;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调整,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章经营者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或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经营者自身的其他原因,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强制性认证的,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或者认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对缺陷产品有召回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接受服务仍有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商品修理、更换、销毁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严禁经营者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者其他购货、服务凭证。

第二十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提供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不得以价格联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的净含量,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复核计量结果。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按照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统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注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具备法定条件的维修点。

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公示商品质量证明文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和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的服务公约和宣传资料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服务公约及经营者的承诺对消费者有利的,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特点。

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向未成年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少数民族使用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加工、保鲜、盛装或者包装食品。提供的食品、酒水、饮料以及餐饮用具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经营散装、裸装食品的,应当标牌公示,并注明生产日期、主要原料成分、保质期等内容。

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及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经营者销售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做到准确无误,并向消费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应当标明医疗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

医疗机构因使用非执业医师、非执业护士、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

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十五条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七)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期为五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九条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依照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并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运送过程中发生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四十五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惊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

应急预案。

第四十七条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九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七)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十条消费者协会应当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发布消费警示和指导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消费者协会披露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公布。

调查报告。

发布消费信息和比较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查询请求后十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因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六条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转交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能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五十七条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双方未约定或者双方约定后反悔的,由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并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消费争议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等资料,有权询问有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消费争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承担赔偿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责任的,已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追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五)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标记、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八)伪造、变造商品检验、检疫或者认证结果的;。

(九)采用欺骗手段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或者使用不合格服务用品的;。

(十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十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检验、检疫、认证的,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所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食品销售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的,或者对散装、裸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兴利除害等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及其河口、蓄滞洪区、展宽区及大清河河道。

第三条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防洪和水量调度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沿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生态,帮助和支持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

第七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水利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减缓黄河泥沙淤积、黄河断流、滩区淤改和灌溉、科学利用黄河水资源和泥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黄河兴利除害的科学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及其工程安全和参加黄河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责任保护黄河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流域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与维护等材料,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修筑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修筑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黄河滩区不得建设新的村镇和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返迁。但因农业生产需要搭建临时性用房的除外。

第十六条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八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

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第二十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禁止采砂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采砂、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与黄河堤防相连的山丘、高地是黄河防洪工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禁止在与山丘、高地相连接的上下游两段堤防中心连线临背河各三百米范围内的山丘、高地上开山采石、挖掘取土。

第二十三条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营造和管理。严禁侵占、焚烧、毁坏或者擅自砍伐。

护堤护坝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第二十四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责任者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重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滚河防护坝、分洪、滞洪、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黄河工程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做好防汛物料的储备、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堤防护堤地、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的宽度,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划定;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十米;(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一百米,渠道坡脚两侧各二十五米。

第三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五十米,背河护堤地以外一百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利用堤防兼作公路,必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防,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

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

第三十四条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第三十五条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黄河原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第三十六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堤防维修养护费,必须专款用于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河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河口管理。

第三十七条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河口的范围随着黄河河势变化需要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并予以公告。

黄河入海河道包括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黄河入海口新淤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在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旅游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兼顾湿地保护,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

第四十条在现行流路西河口以下,有堤防工程控制河段,自临河堤脚外划出二百米宽的区域作为黄河修堤取土和防洪保护用地,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黄河入海河道的容沙区,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前款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容沙区的范围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等仍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保留的原河道应当保持原状,以备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如确需开发利用的,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的;。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的;。

(五)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的;。

(五)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

(六)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在堤顶行驶的;。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的;。

(八)侵占或者破坏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消费逐渐成为一种常态。高消费不仅仅是指人们的消费水平相对较高,更是一种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迁。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体验并感悟了许多关于高消费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五个方面的观察与思考,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首先,高消费并不意味着低质量。过去,人们认为高价就意味着高质量,但现在情况却发生了改变。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推动下,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品质产品和高端服务,它们并不仅仅是提供给富人享受的,更是向普通人展示美好生活的一种方式。

其次,高消费可以提升幸福感。当我们用心去感受一顿高级餐厅提供的美食、或者在一家豪华酒店享受独特的礼遇时,我们会发现高消费可以带来一种与众不同的快乐体验。尽管这种快乐往往是短暂的,但它能够让我们暂时忘却烦恼和压力,带来一种幸福感。

第三,高消费是一种社交表达方式。在现代社会,高消费往往与名利和地位联系在一起。比如,一顿昂贵的晚餐可能会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或者搭乘豪华游艇出海会让人对你刮目相看。高消费成为了衡量一个人财富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然而,我们要懂得高消费并不等同于高尚,它不能代表一个人的品德和智慧。

第四,高消费需要理性和适度。高消费并不意味着盲目铺张或奢侈浪费,它更重要的是要有理性的选择和适度的控制。理性消费可以让我们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花费和经济上的困扰,同时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适度消费可以让我们在物质享受的同时,保持对生活的满足感,不至于让我们失去对简朴生活的珍惜。

最后,高消费要与个人财务状况相匹配。每个人的经济能力并不相同,高消费需要建立在个人财务状况允许的基础上。过度高消费很容易让人陷入财务困境,甚至可能导致债务问题。所以,在进行高消费之前,我们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财务实力,做到花得起、花得好。只有在自身财务状况允许的前提下进行高消费,才能够真正获得幸福感,并避免后悔和困扰。

总而言之,高消费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种新趋势。通过我的体验与思考,我认为高消费并不等同于低质量,它可以提升幸福感,是一种社交表达方式,需要理性和适度,并且要与个人财务状况相匹配。希望这些观察和心得能够引发更多人对高消费的思考和探索,让我们在高消费的同时,更好地把握生活的质量和价值。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二

近日,我参观了一场规模庞大的消费展,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展示。这次展览对我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使我能够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和消费趋势。在这次参观中,我收获颇丰,对消费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在消费展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消费展是一个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的绝佳平台。在展览中,我看到了各行各业的顶尖企业展示了他们的最新产品和服务。通过观察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功能,我不仅能够了解到市场上的最新潮流,还能够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例如,我发现智能家居设备和健康保健产品在这次展览中备受关注。这表明了人们对于智能化生活和健康意识的提升,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其次,消费展不仅是一个展示产品的场所,也是了解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平台。在消费展中,我观察到许多企业通过与参观者进行互动来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他们通过问卷调查、产品试用和交流讨论等方式与参观者沟通,了解他们的喜好和需求。这种双向的沟通和互动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期望,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再次,消费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购物体验。在消费展中,我不仅可以亲身体验产品和服务,还可以现场购买。这给了我机会仔细考虑和比较不同品牌和款式的产品,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此外,展会还提供了丰富的促销活动和折扣优惠,使得购物更加划算。与此同时,我也可以与其他消费者分享购物经验和交流意见,获得更多的购物建议。

此外,消费展还是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在展览中,我有机会参加专题演讲和研讨会,聆听行业专家和企业代表的演讲,了解最新的产品技术和市场趋势。在与其他参观者的交流中,我也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和经验分享。这些交流和学习的机会让我更加全面地了解了不同行业和领域,增强了我的专业知识和视野。

最后,参观消费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回忆。在展览中,我见证了众多优秀的创新产品和商业模式,让我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还结识了许多业界精英和同行,与他们的交流和讨论让我受益匪浅。这些宝贵的经历将成为我个人和职业生涯中的宝贵财富,并激励着我不断学习和创新。

总之,消费展是一个开阔视野、增长知识、了解市场和满足需求的绝佳平台。通过参观这样的展览,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寻找商机并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同时,展会也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一个沟通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了行业的交流和合作。希望我未来还能有更多的机会参观类似的消费展,继续拓宽自己的视野,并从中获得更多的益处。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三

中秋节前几日,陪着父母一同去超市购置走亲串门需要送的物品。

一进超市,月饼便在食品区最耀眼的位置xx可是月饼们倒不用争先恐后地卖弄自己的种。种好处,也不必变着法地吸引顾客的眼球,消费者们反而会争先恐后地抢取月饼。送礼散装的总不受欢迎,似乎那不合乎所谓“高大上”的标准,于是父母选择了盒装的。在超市的过道上,每类商品都被“打扮”得漂漂亮亮。我们被它们的体积吸引,被绚丽的包装吸引,于是到了收银台,购物车里比计划的月饼多了几箱酸奶,几瓶合卖的酒水,还有打折的各类散装小零食。

更有甚者将古筝作为月饼包装,打开里面还有茶具和文房四宝,高价出售。

不止月饼,如今各类商品的包装都费尽心思。为了方便,厂家选择了盒子和袋装,为了稳当,盒子里还有垫台嵌着商品。人们的目光总被大体积的事物吸引,认为作为礼品就应该大包小包重重地提着。但一旦打开,吃完用完,包装便彻底丢了用处,被遗弃在垃圾桶里。

热闹的`气息很快就要消散,月饼散装仍在舞台,它们簇拥的样子才真是热闹,此时身边的朋友埋怨一句:

那轮皎洁的圆月还未现身,超市门前就早已车水马龙,超市内自然人头攒动。各色各样的商品被消费者们团团围住,打折标牌下的货物已经更换数次,大到被褥床单,小到五味调料,琳琅满目的商品刁难着顾客,把超市逛遍,购物车里的货物你争我挤几乎要扑出来。不过在此刻,最受瞩目的,非月饼莫属。

父母就这样为了串门花掉了不少钱。

其实早在出厂前,或者出场前,月饼的包装就被设计师们构造得十分巧妙。盒装的月饼,总是用鲜艳的大纸袋装着,纸袋里又是华丽的纸盒或铁盒。可是令人伤心的是,打开纸盒,里面是少得可怜的几个胖胖的大月饼,不亲密的距离让它们不再能诉说亲密的话语。我倒觉得这么大的盒子里,只有几个月饼,更显几分孤独。

消费心理决定着我们的消费行为,然而消费心理又被从众心理、攀比心理左右,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想出各式各样的销售手段xx其中包装就是极为重要的一点。

时代的脚步很快,消费者也踏上了跑道,生产链紧随其后甚至妄图超过消费者们xx我们消费的不是商品,是我们自己,是我们的心理。所以我希望xx杜绝浪费,杜绝过分的包装,杜绝非绿色的消费观念,坚决不让消费变成消废!

“中秋都过去这么久了,家里堆的月饼还没吃完,真烦。”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不断增加,消费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消费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掌握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态,以保证生活的质量和自身的经济状况。下面我将就我的一些消费心得进行分享。

第一段:讲述节俭消费的重要性。

在我看来,节俭消费是我们生活中最基本的消费习惯。只有在控制好消费量的同时,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收支。因此,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来合理安排消费,避免过度消费,不要滥花钱,更不能为了虚荣心而铺张浪费。

第二段:掌握好消费技巧。

除了节俭消费,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消费技巧,以更加有效地利用我们的购物资源。例如,我们可以利用限时折扣、优惠券等方式购买物品,这不仅能为我们带来一定的实惠,同时也能减少浪费。此外,在购买大件商品时,我们应该注意比较不同商家的价格和性价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最为合适的商品,避免商家恶意涨价和虚假的弄虚作假。

第三段:对自己消费的负责。

在消费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消费负责。我们应该遵守道德规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和虚荣消费。同时,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它们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选择那些是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产品,尽量避免减少造成污染和浪费等不良后果。

第四段:消费和生活的平衡。

消费和生活都是我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消费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注意我们的生活质量,如饮食、健康等,不要因为追求消费而放弃了生活本身的美好和价值。我们还要注意我们的心情和睡眠等方面,不要让消费成为负担,影响我们的身心健康。

第五段:新时代的消费形态。

进入新时代,我们的消费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互联网、无现金支付等新兴科技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我们需要学会利用这些新技术,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信息安全和消费保护。在这个消费时代里,我们需要发挥我们的理性思维和价值取向,正确处理好自身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地享受到新时代优质的消费生活。

总之,消费是我们无法避免的一部分,我们需要懂得管理和利用我们的消费权利,将其转化为生活的乐趣和财富的积累。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也会继续探索和实践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消费方式,以健康、谨慎、持久的消费态度过好每一天的生活!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五

消费展是一个逛展示,购物体验和了解新产品的好机会。最近我去了一场消费展,深刻感受到许多有关消费趋势和新产品的信息。以下是我对消费展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展会规模和氛围。

消费展的规模和氛围令人印象深刻。我参加的消费展规模庞大,吸引了许多不同行业的参展商和观展人士。展览场馆布置得相当整齐,展位之间的间隔适中,使参观者可以方便地流动并与参展商交流。现场的人们几乎都是充满热情,他们整洁地展示着各种产品并热情地向我们介绍。整个展览的氛围充满了活力和商机,让人感受到消费行业的蓬勃发展。

第二段:了解新产品和技术。

消费展是了解新产品和技术的绝佳机会。在展会上,我看到了许多令人惊叹的新产品。从智能家居设备到创意家居用品,再到个人护理和健康保健产品,每一个展位都有令人兴奋的新产品等待我们发现。展台上的工作人员很热情地为我们讲解产品的功能和优势,还提供了示范和试用。通过这些亲身体验,我对新产品和技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清楚地明确了自己的消费需求。

第三段:抓住优惠和促销活动。

消费展也是抓住优惠和促销活动的好机会。许多展位都提供了特价和折扣,吸引了大批顾客前来选购。通过关注消费展的社交媒体和宣传渠道,我提前了解到了一些展商的促销活动,并制定了购物清单。到达现场后,我发现这些折扣真的是非常诱人。通过抓住这些优惠和促销活动,我能够以更加实惠的价格购买到心仪的产品,省下了不少开销。

第四段:了解消费趋势和市场动态。

消费展也为我提供了了解消费趋势和市场动态的机会。展会上,许多展商会结合他们的产品介绍,向我们展示当前的消费趋势和市场动态。他们会通过展示数据和案例来说明消费者的喜好和需求,并预测未来的消费趋势。通过这些信息,我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市场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我在日后的消费中作出明智选择。

第五段:准备好心理和物质的双受益。

参加消费展需要我们做好心理和物质上的双重准备。首先,我们需要保持开放和好奇的心态,愿意尝试新产品和接受新的理念。其次,我们需要做好金钱和时间的准备,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进行购买行为。只有做好这些准备,我们才能在消费展中获得双重受益,即心理上的满足和物质上的收获。

总结:

参加消费展是一个有趣和有益的经历。通过参观展会,我们能了解到新产品和技术,抓住优惠和促销活动,了解消费趋势和市场动态。然而,要在消费展中得到最大的受益,我们需要做好心理和物质的双重准备。希望未来还有更多的机会能够参加消费展,继续体验其中的乐趣和收获。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六

消费者保护法学是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及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下文是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说明书。

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或者环境;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的,应当当场开封、测试;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

除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对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为促销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重作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汇款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

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有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旅客、托运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尽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超载、中途加价,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中途停运或者转运。

第三十条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旅游线路和景点、价格、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购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示购物地点、次数、时间。

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经营者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擅自减少游览景点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消费。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抛光、着色、熏烤等加工处理。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的选择。

第三十二条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冲印,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3%;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三十三条从事洗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介绍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等后果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组织展览、演出、体育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减少已公布的活动项目和内容;确需变更活动项目和内容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票。经营者未在原定活动时间3日前告知消费者的,除退还消费者票价款外,还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务,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发布、传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犯罪等内容的信息,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发布含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三十六条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事整容、整形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使用伪劣用品。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整容、整形项目。

第三十七条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价格等真实情况,并开出修理或加工清单,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项目或者谎称更换零部件。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30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30日的,从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设施、产权办理等内容,保证商品房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一)商品房。

买卖合同。

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二)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四)隐瞒所售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三十九条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应当进行防水处理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下水道、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含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条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质量、价格、环保指标、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经消费者验收、认可。

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从事物业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为患者查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提供方便。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患者亲属行使上述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用药,合理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项目,并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项目、收费清单,并出具收费凭证,不得将其用药量、检查项目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挂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患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采购、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从事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费收取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以虚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绩,证明学校教育的成功;(三)虚构与有关经营者达成培养协议,以保证毕业就业诱导受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五)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

经营者应当负责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经营者在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用服务的正常进行;确需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六条省、市、县(区)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为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协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根据需要在消费者集中的地方设立投诉点。

除消费者协会外,消费者还可以依法成立其他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协会应当针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信息、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十条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消费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调解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争议调解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

协议书。

;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五十四条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

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行政部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设立仲裁办事机构,为当事人解决消费争议提供方便。小额争议仲裁应当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并免收或减收仲裁费。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不采取召回措施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20xx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

消费者保护法学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和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消费者在与生产、销售企业相对立时处于越来越软弱的地位,其利益受到垄断资本家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他们组织起来与垄断组织进行斗争,逐步形成了当今波及整个世界的消费者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以后消费者组织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出现所带来的产品制造、销售、广告的垄断,便提出了各国消费者联合起来的要求,1960年成立了世界性的消费者组织“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此同时,消费者保护问题开始被纳入法制轨道,许多国家纷纷进行消费者保护立法,如英国1961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1973年制定了《公平交易法》,日本1962年制定了《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73年制定了,《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美国1972年制定了《消费产品安全法》等等。在一些经济发达、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重视的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已经形成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帅,基本法与单行法规相结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综合法律部门。与此相适应,一个较为系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体系也已初步建立起来。1985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建议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立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的发展。

在中国,由于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存在着生产与消费的分离,存在着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因而也就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1984年12月,中国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各省市也纷纷成立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为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的第56个正式会员。同时,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如《食品卫生法》、《广告管理暂行条例》、《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与此相适应,中国法学界也就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尤其是在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上讨论尤为热烈,有的学者经过研究,系统地提出了建立以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统帅,包括消费合同法、产品责任法、消费市场管理法、消费品和劳务的商标法和广告法、反垄断法和公平交易法等在内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目前,虽然从总的来看,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学尚处于初创阶段,许多学科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和拓展。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和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学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七

消费商这个词汇在如今的社会中变得越来越流行,它是指一种重视自身消费行为并要求享受良好消费体验的消费者。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和互联网的普及,消费商的概念也将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在我自己成为一名消费商之前,我从来没有深刻地思考过自己的消费行为以及与商家间的互动。而如今,我有了更多的消费体验,并对此有了一定的感悟。

第二段:划重点。

我在与商家的互动中,发现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事情。首先,商家应该更加关注消费者的需求,而不是单纯地关注他们的利益。其次,消费者也应该在消费的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技巧,不要被商家的营销手段所欺骗。最后,一个良好的消费体验,不仅需要商家的优质服务,更需要我们自己的对消费的思考和反思。

第三段:商家应该重视消费者需求。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家们的竞争压力也逐渐增大。而在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中,商家更应该强调“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商家应该关注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高效率的服务,这样才有可能在消费者的心中留下好的印象。商家可以通过收集消费者的反馈意见,了解他们的需求以及对商家服务的评价,从而实现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四段:消费者需要“认真消费”

消费者作为消费活动的主体,也需要在消费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警惕。不要因为商家的诱导而盲从,盲目追求所谓的“便宜”,否则很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认为消费者需要“认真消费”,即在消费时仔细观察和分析商品的价值、品质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避免不必要的消费浪费。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与商家的互动来提高自己的消费技巧和经验,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消费权益。

第五段:“消费商”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行为。

最后,我想说的是,成为“消费商”并不仅仅是为了享受更好的消费体验,更需要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力。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消费行为是否在人类社会和大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中有益作用。在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崇尚公平和合理的消费行为。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名有责任心的“消费商”。

结论。

成为一名“消费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和素质,同时也需要不断与商家进行互动,建立良好的消费双向沟通机制。在这个新时代,我们应该推崇文明、理性、公正、有节俭消费的消费理念,为人们创造更好的消费生活,并尽力为美好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八

(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价格、检验检疫、旅游、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新闻出版广电、经济信息化、交通、教育、体育、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的行业规则,引导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实施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设施和环境。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经营行为、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权客观真实地将有关情况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第十一条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

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介绍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名称和标记应当便于发现和识别。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营业柜台或者场地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审查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并督促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的多余价款或者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七条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于三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十九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并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六)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八)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

(十)收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六)其他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骗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对通信网络、金融服务、物业服务、房地产经营、旅游、供热、医疗、教育等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国家保护。

第三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评。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程序,方便消费者反映诉求,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经营者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消费维权效率。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日常工作予以支持。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开展消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依法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涉嫌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中聘请监督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条省、市、县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提高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

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一)推动跨行政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第四十二条市、县消费者协会发现本行政区域有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可以及时向省消费者协会报告,省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消费者协会对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五条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赔偿先付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程序,依法承担首问责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消费者与经营者自愿和解的,双方应当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利于消费者的条件与消费者和解。

与经营者和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下列解决途径:

(一)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协会自收到消费者调解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途径。

消费者协会发现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四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且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第四十九条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争议,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者、具体诉求、事实和理由,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真实信息和必要的证据。

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提供与消费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五十条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但可以鉴定的,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无法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鉴定费由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经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由消费者承担;无法确认的,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含有本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四)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消费者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拒绝受理或者对消费者的投诉拖延不处理的;。

(二)在处理投诉中与经营者串通故意刁难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消费者保护条例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九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一分子,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因此,如何正确地消费钱成为了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我个人的消费经历中,我深刻体会到了“量力而行”的重要性。记得大学时期,我刚刚接触到可支配的经济收入,热衷于追逐时尚和潮流,每个月的消费总是超出了自己的预算,结果导致经济压力加大,内心异常焦虑。现在,回想起那段日子,我明白了,量力而行的消费习惯才是明智之举。

篇二:正确认识消费欲望。

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欲望在我们心中愈加燃烧。然而,我们却不得不面对金钱有限的局限。正确认识消费欲望是我们自己在金钱管理上的一大挑战。五花八门的广告、美好的诱惑,时常使我们产生购买冲动,忽略了我们的实际需求。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曾多次陷入这样的困境。我冲动地购买了很多衣物和化妆品,却发现这些东西并没有给我带来真正的幸福感。从那时起,我开始反思自己的消费观念,学会理性思考,明确自己的消费目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消费。

篇三:注重节流降低浪费。

在我们日常开支中,节流降低浪费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这样一个经验,在使用时间久的东西出现问题时,我们选择是否修理或替换成为了我们需要做出决策的一个因素。而这种决策,背后蕴含着节流降低浪费的意义。比如,我们可以选择将坏掉的电器修理一下,而不是直接购买新的,这样既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开支,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同样的,我们可以在自己的饮食、交通、生活等方面注重节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篇四:明确消费优先级。

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明确消费的优先级是我们在正确管理金钱上的一个原则。我们往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诸多事项争相亚博国际官网修改资料fromwww.yabo2020.com程,我们不知道应该优先考虑哪一项。所以,我们需要清晰地界定我们的消费优先级。例如,我们可以将现金用于购买更高品质的食品和教育支出,而将基本生活用品的购买放在次要位置。这样做不但能够提升我们的生活品质,还能够提高我们的个人素质。

篇五:培养储蓄习惯。

正确的消费观念不仅在于合理安排开支,还要培养储蓄习惯。将零散的金钱积累起来,不仅能够为我们的未来提供保障,还能够为我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如今,储蓄习惯已经成为我生活的一部分。每个月我会留出一定的资金进行储蓄和投资,不仅为了满足未来的需求,更希望通过积累财富来创造更多的机会。因此,我坚信,储蓄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观念,一个能够带给我们更多选择的智慧。

总结起来,正确地消费钱是一个持续学习和调整的过程。通过“量力而行”,正确认识消费欲望,注重节流降低浪费,明确消费优先级以及培养储蓄习惯,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金钱,创造更多的机会,提高生活质量。因此,让我们从现在起,修正自己的消费观念,成就更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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