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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 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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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 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7篇)
2023-01-07 10:14:5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一

1、校车运载学生,坚决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坚决杜绝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现象。

校车运载学生,坚决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2、校车上下学生,确保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坚决杜绝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现象。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确保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4、确保校车载人不超过核定的人数,不以任何理由超员。

5、确保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确保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6、确保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7、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确保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坚决杜绝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现象。

坚决杜绝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现象。

8、坚决杜绝校车未运载学生而上道路行驶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二

校车安全接送工作是我校各位老师以及全体学生家长都特别关注的一个大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__-20__学年度校车安全接送的工作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校车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高度关注,涉及到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我校成立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解光华

副组长:徐刚

成员:卞建华、江玲、潘家凤、张敏及各位司机

职责:

1、组长:对本校车直接实施安全管理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2、副组长:及时收集上级对校车安全的要求根据需要拟订各类校车管理制度等。具体负责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校车上所涉及的组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并随时抽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

3、成员:校车跟车安全员和管理员对学生安全负责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或者报警阻止家长上校车。校车驾驶员每天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自查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技术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校车的例行维修保养工作。

二、健全制度

1、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确保校车安全接送的有效前提和根本保证。我校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考核方案》、《跟车安全员责任状》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包括安全责任书、驾驶员信息、车辆行驶路线等。

2、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在规范工作中,校车领导小组各成员能够紧密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开学初,我们都按照镇、教育局有关精神,集合本校实际,与司机、跟车安全员签订年度规范学生校车工作责任状,做好学生上、下学的安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管理好校车的运行,保证学生生命安全。

三、 具体做法

1. 我校本学年度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有165名,分布于6个自然村,校车4台,我们分四条线路,每条线路每天接送两次。

2. 加强学生管理

学校经过研究,从有限的公用经费中支出一部分经费,雇佣三名教师家属与徐刚主任一起承担校车每天的安全监管工作,于上、放学时专门负责学生乘车问题;教给学生一些安全常识,乘车的注意事项;察看学生乘车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另外每天在校等候第二班次的学生,学校专门安排管理员(卞建华老师)维持纪律、安全。

3. 建立家校联系互动

每学期开学初,学校根据乘车学生的数量、路程的远近,召开家长会,与家长一起设置了每辆车的运行路线、班次、乘坐时间和学生等车停靠点等,尽量做到每位学生都受益,一学年来,从未出现学生家长与司机间的纠纷,也未出现学生家长与学校间的纠纷。

学校还根据不同的季节,科学、合理地安排校车运行时间,遇学校重大活动、考试等必须变更运行时间的,学校会提前告知家长。采取校园网络、寄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要求家长配合学校管理好学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学生在停靠点的接送工作,保证学生安全。

4. 加强车辆及司机的管理

要求司机将校车按指定位置停靠,经常提醒司机注意安全事项。如:不要疲劳架势,不违章驾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学生安全。经常察看校车情况、司机精神状况,确保安全。

5. 注重跟车安全员的培训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学年从教师家属中选出3名有责任心的同志当跟车安全员,由徐刚同志对他们进行培训,教他们一些管理学生的方法,保证同学们在行车时的安全,同时要求他们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一定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备有安全联系电话。

学校校车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关系着我校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学校教育的整体形象,必须做到“警钟长鸣”。我校全体教职工将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全力投身于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把安全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为继续确保全校师生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自己新的贡献。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三

各位学生家长,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乘坐车辆的相关规定。汛期要教育学生注意人身安全,候车时不得离开候车地点下河玩水,远离河道,要熟知乘车时间,不得过早候车。家长要对学生乘车前时段安全进行监管,如果发生意外,由家长负责。

三、家长必须在学生返校时将子女送到校车站点,乘校车学生必须在固定乘车地点候车。要准时上车,超出等候时间,校车不再等候。因故不能返校的,家长要向随车调度员打电话或向学校打电话说明情况。离校不乘坐校车首先要和班主任请假,然后由班主任和校车管理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请假。放假时,需要接站的家长按照学校接送车到点时间,提前在接送点等候,接送车将学生安全送到家长手中签字后方可离开,不需要接站的,校车把学生送达车站学生下车回家途中安全由家长负责,要求家长要及时监管学生是否回家,知道学生去向。如因路况原因迟到的,驾驶人要立即告知家长,让家长放心。因一方原因未能按上述要求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四、学生上、下车时必须确保其安全,注意来往车辆,家长因事无法接送,必须嘱托他人代替接送工作,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由家长自己承担责任。

五、学生上车时不允许携带小刀、针、弹珠、小石子等危险物品及食物,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及维护车内卫生,不允许学生在车上吃东西。不得在校车上打闹,喧哗,更不得吸烟.要服从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六、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校车管理人举报:

1、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驾驶员在途中乘载其他人员的。

3、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驾驶员酒后驾驶的。

5、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乘坐校车学生取消乘坐校车必须要由家长和班主任沟通,由班主任同意方能通知校车管理人员取消乘坐。个别趟次不乘坐要首先和班主任请假,然后和随车照管人员请假。

八、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人员的工作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______学校负责人签名:______

______学生家长签名:______

二〇___年___月___日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四

为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在仁和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我园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责任到人,对幼儿乘坐校车进行了全面教育,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开学初为集中整治阶段,园及时召开全体教师会,集中力量把幼儿乘车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头等大事来抓。从思想上、意识上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关爱幼儿、关爱生命,明确责任重于泰山,不做表面文章,严禁工作不到位。

园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要求,开学初召开了全体教师和班主任会议,学校领导小组成员针对开学前期学校工作和可能存在的实际问题,做了全面部署。

各班主任、值班教师:负责乘车幼儿的安全教育,安排幼儿按乘车顺序站好队,监督幼儿乘车纪律,保障幼儿上下车安全。

学校每学期都对校车进行统计,现有的两辆接送幼儿的个人自备车辆,皆属xx公司统一管理。两辆车都入了承运人责任险。

学校对幼儿放学乘车混乱现象,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实行教师护送幼儿上下车制度及接送签到制度,时刻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常规教育,通过观看安全录象活动,教育幼儿不坐超员车和非法营运车,上下车排好队,不拥挤,不打闹;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根据校车的核定载客量把乘车学生划分车次,各班级错时放学,分批安排学生乘车;从组织学生分车站队,到排队上车,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安全是园工作的第一任务,我园层层成立了校车整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行动迅速。对不按规定车位接送的校车,幼儿拒绝上车乘坐;对载客超员的校车,幼儿拒绝上车乘坐,教育幼儿坚决不坐。对以后校车在接送幼儿的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我园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协作,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校车安全运营,规范运营。我园各项安全工作对照要求落到了实处,并制定了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六

为了深刻吸取甘肃正宁县“11.16”校车安全事故的教训。我中心校按照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校园交通安全检查、校车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结合我中心校实际情况工作总结如下:

1.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认真学习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冬季有关工作及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教电[20__]47号)文件精神。认真学习《柳教安稳字〔20__〕66号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冬季有关工作及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柳教安稳字〔20__〕67号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确保师生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鹿教安稳[20__]77号关于转发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张贴校车管理标语的通知》、《柳教安稳字〔20__〕6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及驾驶人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教安稳字〔20__〕69号关于开展柳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摸底排查的补充通知》。接第一个通知后,我中心校立即开了个紧急工作会,由我中心校校长___主持,参与人员有安稳办主任___、安稳办副主任___和安稳办干事___。会议确立了快、全、久的工作精神。快就是立即执行,全就是检查要力争全面,久就是这项工作要长久地做下去。

2.落实责任、加强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并要做到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促整改,以整改推动校园安全、和谐环境的良性发展,切实维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良好形象。发动所属各校、园自查后,中心校再督查、复查;重点检查、排查了各校校车情况、学校周边交通设施情况、学生乘车上下学情况。

从“11.16” 校车安全事故以来,我中心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1月17日安稳办副主任卢开成和办事员___配合县交警队深入___小学、___小学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无力解决、汇报上级

我中心检查到的凭我校之力无法解决的交通安全隐患如下: ① ___校门外或路口公路段没有减速带。

②___学生返校、回家乘坐超载车。

4.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要求各校继续对师生安全防范教育,学校实行每周一大讲,每天一小讲的方式,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特别是增强启迪和新苗两幼儿园的校车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相关的交通营运法规,千叮咛万嘱咐不要超员、开慢点、安全第一。要求___在每个周五都要对师生进生交通安全的教育,把交通安全行为规范。要求其他没有住宿生的学校也要对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5.家校联合、扩大战果

要求学校与家庭联合教育。让各学生家长学习《学校交通安全告家长书》,并让各校收好各家长的回执,做好相关的存档工作。加大家校在安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管理面,增强家长对子弟的安全管理,如有学生未到校,要在第一时间内联系家长,共同追踪学生的去向,做到人人管安全,个个来防范。教育并要求家长配合不让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和回家,对需乘车上学回家住宿生一律不许到高速公路拦车,由家长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以上是我中心校近期交通安全检查及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汇报,由于平时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加上近期的重点检查、防范和教育,所辖各学校现均未发生任何事故。但也还有我中心校力所不能及的地方,望上级能尽快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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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写作指导

工作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

基本情况

1.工作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4.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工作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

5.工作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工作总结会议论、修改。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6.工作总结最好是要根据领导的意思来展开,把日常工作叙述一下,好的工作方法分享一下,不好的工作方法写出改进措施。

推荐校车撞鸡狗事件心得体会报告七

北大湖中心校共有学生1539人(含幼儿园570人),乘坐校车学生1223人,现有校车21辆,其中专用校车10辆,7座以上面包车5辆,中型客车6辆。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中头等重要的大事,而校车安全又是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结合学校的实际、司乘人员的配置、乘坐校车的学生情况,根据《永吉县教育局校车管理十项制度》及“三表一卡”的管理要求,学校领导班子多次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切实保障乘车学生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为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学校成立了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领导组,由一把校长负总责,德育副校长具体负责,值周领导协同管理,值周教师具体组织等的管理措施,形成了所有教师参与的层层负责制。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让人人有岗位、人人有责任,确保了管理中不留任何死角。结合校车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制定了《校车应急管理预案》,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人,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救援,最大程度的保证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将带班领导和负责教师校车管理的情况,纳入当月绩效考核,激发工作热情。

二、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校车的司乘人员不同于教师,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最大限度的全方位掌控校车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学校采取四项措施。

首先,做好校车的建档工作。每学期初,学校对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车况、车辆使用许可及司乘人员的资质进行调查,建立校车档案,对不符合接送要求的车辆上报交警部门,强制取缔,确保校车安全上路。结合“三表一卡”的要求,认真核对乘车学生情况,如实填写乘车学生汇总表,同时每周认真摸清乘车学生数,对发生变动的学生及时登记,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现象,扎实做好建档工作。

其次,做好校车的日常监督工作。学校设立校车安全监督员,同时在乘车学生中选择一名优秀的学生担任小车长,每天监督校车是否超员、超速行驶,同时监督司机是否饮酒等违规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劝阻,不听从劝阻的,及时上报给学校,学校与交警部门联系,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做好车主的教育工作。学校联合镇政府及交警部门每月对全体司乘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与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明确学校、车主各自的责任,同时要求司机必须与家长签订《包保协议书》,进一步明确车主、家长各自的责任,有效保证学生安全。同时,根据季节变化适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如:灭火器和安全锤的配备、冬季防滑胎的安装及车况的检查等,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学校还对照管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如:上下车人员清点,车内学生看护等,保证乘车学生安全上下学。

第四做好与校车车主、司机的沟通工作。为沟通方便,我们单独印制了校车司乘人员、车主、班主任及校领导联系卡,遇到特殊天气和路况或发现校车存在一些问题时,学校第一时间向车主、司机发送“安全驾驶温馨提示”短信,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三、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学生交接

校车的规范交接是确保学生安全的有力保障,为此学校制定了交接管理制度,规范交接程序,既可以避免丢、落学生现象,同时又可以从源头上杜绝超员现象的发生。首先,每日上、下学,学校前后门由负责领导和保安人员专人管理,防止学生上下车奔跑、拥挤,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

其次,上学时,带班领导及值周教师要逐一清点每车人数,并督促司机如实填写交接记录;放学时,每车配备一名教师看护学生,同时认真清点人数,并监督是否有超员、酒驾等,按车次分别与车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班主任老师每天早晨必须认真清点人数,如发现学生未到校,第一时间与家长及车主取得联系,避免因交接疏忽而出现安全事故。

校车安全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时时刻刻容不得一点疏忽大意,需要我们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最大限度的保证学生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工作,让管理更规范,让学生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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