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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规范工作流程心得体会及收获 部队规矩心得体会(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7 12:38:33 页码:9
部队规范工作流程心得体会及收获 部队规矩心得体会(2篇)
2023-01-07 12:38:33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主题部队规范工作流程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本人自任现职以来,我总要求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能把以前在书本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踏实肯干,勇于创新,积极想办法,遇到不懂和其它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中队主官请教,同时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带兵之道,吸取他们好的工作经验。在平时的工作中我更是注重全面知识的学习,以身作则,严以律已,认真组织部队进行执勤、训练,开展好各项工作。下面我就任现职期间的工作、学习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如有不到之处,希望大家能给予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和成绩

(一)加强了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了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不学习思想就会落后,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学习成了每一个人都必须进行的工作,而且当前部队兵员素质也在不断变化,不掌握过硬的理论知识,用老的观念和思想根本就无法带好新时期的兵。自到中队担任排长一职以来,我始终把加强业务理论以及科学文化学习放在首位。

(二)狠抓了军事训练,提高了训练水平

训练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完成执勤和“处突”任务的重要保证,为适应任务需要,我能严格按纲施训,深化科技练兵,狠抓干部训练,加强配套建设,全面提高部队执行执勤、处突的能力。一是开展“学习新大纲”活动。重温学习内容,使每个官兵都弄懂弄通新大纲的实质和科目的内容,做新大纲理论的明白人。二是落实训练制度,科学施训。新兵下队后,思想比较活跃,上进心较强,但素质普遍较弱,身体比较单薄,且病号较多。固此,抓好新兵的训练,提高新兵的军事技能,迫在眉睫。我充分利用新战士上进心强这一特点,循序渐进地开展训练,积极开展军事民主,结成“一帮一,一帮二”的对子,训练中强弱搭配,注重发挥“三互”小组的作用,进行评教评学。并积极动员骨干和老同志开展“传、帮、带”,在训练中突出了分层次训练,不搞一刀切,杜绝了老兵吃不饱,新兵受不了的现象。突出了新兵抓体能,老兵抓智能、技能的训练,增强了官兵训练的热情,提高了训练的整体水平。详细制定了中队的军事训练计划和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三是以身作则。在训练中我能够坚持带队出操与战士一同训练,并针对自身的情况,加强军事训练,用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了全队官兵的训练热情,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三)强化了中心意识,确保了目标安全稳定

1、狠抓勤务教育,提高职能意识。执勤是中队的中心任务,是武警部队履行职能和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根本途径。在中队的各项工作中,我始终把执勤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为了使中队官兵思想适应新形势下执勤工作的需要,开展了形势多样的教育:一是开展“永远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等内容的教育,使大家懂得为谁站岗,为谁扛枪的深刻道理,坚定政治立场,牢固树立“哨位就是战场,执勤就是战斗”的观念,叫响“站哨一分钟,警惕60秒”的口号;二是抓好执勤规定《标准》的学习,随着执勤设施的不断完善,个别战士产生了麻痹思想,针对这一现象,我及时组织官兵对《标准》进行学习,并进行了《执勤要安全,关键在于人》的教育。三是严格落实执勤八项制度。按规定住勤务值班室,坚持查铺查哨。在时间上突出了午间和午夜“两个12小时”以及任务形势转变等时期,在内容上突出了哨兵的履行职责、执勤设施、携带武器、警容风纪,在方法上实施实地查、电话查、监控查相结合的方法,有效地控制了执勤中“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四是搞好专勤专训。为提高哨兵执勤能力,掌握反袭击、反劫持的特殊技能,圆满完成执勤和“处突”任务;加强了专勤专训,重点突出了哨兵反袭击、哨兵情况处置基本动作、三班四哨、应急棍术等课目的训练,为保证中心任务的圆满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是完善了执勤设施,对岗楼进行了装修,针对炎热季节战士容易中暑的情况,岗楼上安装了电风扇,配备了防暑药品。

(四)坚持从严管理,部队生活秩序正规

1、管理中坚持“以训促管”,“以管促训”。坚持训管结合,狠抓一日生活秩序,在日常生活中,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加强部队的管理。从点滴抓养成,从小事抓作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并贯穿于日常训练生活中,同时耐心说服教育,启发自觉,调动了战士服从管理的内在积极性,也从中带动和提高了中队的军事训练。

2、积极做好战士的思想工作。任现职以来,我能够经常找战士谈心,及时了解和帮助他们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在生活上经常询问和照顾他们的冷暖,经常听取他们对中队干部、骨干的意见;在训练中能够与战士打成一片,使他们在训练当中消除紧张感,安心部队服役,确保了中队的安全稳定。

4、突出抓好士官队伍的管理。重点对士官进行了帮教,提高指挥士官的管理能力。教育其增强责任心,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坚决纠正放任自流、简单粗暴等现象。搞好指挥士官的选拔、培训,发挥其骨干带头作用。

5、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它不是中心,却关系到中心,它不是大局却影响着大局,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种事故、案件,是维护部队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我非常重视安全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认真组织部队学习上级关于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详细的制定了预防事故案件措施,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各项制度,分析中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结合安全教育整顿,从5个方面查找了中队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了整改措施,确保了部队的安全稳定。

二、存在的不足

(一)在学习方面抓得不够紧,刻苦性不够强,钻研得不深。

(二)自身的军事素质还有待加强。

(三)任现职时间比较紧,经验相对来说还不足。

三、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军事训练,全面提高部队军事训练水平,力争在原有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三)正规勤务秩序,确保目标的安全。

(四)做好安全工作,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以上是我任现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如有不到之处,希望领导、战友们能够批评指正,我将虚心接受并坚决改正。

此致

敬礼!

述职人:

主题部队规范工作流程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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