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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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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汇总15篇)
2023-11-22 03:39:48    小编:ZTFB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从中发现问题、改进方法并提高自身素质。写心得体会需要注重逻辑和条理,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可以给你们一些启发和指导,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积极思考并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成长和进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学习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学习法律实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作和实际应用,为将来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法律实务的学习并非易事,它需要我们熟悉各个法律项的内容,并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段:抛出挑战并分享应对之道(250字)。

然而,学习法律实务存在的一个主要挑战在于其繁琐和复杂的法条内容。每一种法律都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分别进行学习。对此,我们需要有耐心并进行专业的学习方法。首先,我们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梳理,确保对其基本概念和条文内容有清晰的理解。其次,我们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践,通过阅读和分析案例,以及参与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自己对法律实务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三段: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250字)。

学习法律实务不仅仅是对法条的死记硬背,更重要的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的应用和运用。例如,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真实地体验到各类法律问题的应对方式,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辩证能力。同时,我们还可以选择参与法律援助项目或法律实习,深入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和社会影响。通过这些实践,我们可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自己的能力并使学习更具有意义。

第四段:分析并强调与法律实务相关的专业素养的培养(300字)。

学习法律实务不仅仅需要掌握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的技能,还需要培养一系列与法律实务相关的专业素养。首先,我们需要具有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理清法律事实、运用法条并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其次,我们需要具备良好的调研和分析能力,能够针对不同案例和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此外,我们还需要具备逻辑思维、辩证思维和创新思维等能力,以应对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专业素养的培养与实际的学习同样重要,只有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我们才能在法律实务中脱颖而出。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250字)。

学习法律实务是一项需要充分投入和专业毅力的事业,但是它也是一项有意义且值得的努力。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逐渐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培养一系列与法律实务相关的专业素养。这些都为我们未来在法律职业道路上的发展奠定基础,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和能力。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学习法律实务,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做好准备。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合同法是商业、金融、法律等领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同法是日常商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近期,我们学校也开设了合同法规学习课程,本人参加并学习了该课程,下面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安排与内容。

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在课程安排和课程内容上都十分合理和丰富。课程安排针对合同法的基础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教学,并将课程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课程内容涵盖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还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条款的解释。重要的是,老师会提供非常多的实际案例让我们了解实践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础。

学习完合同法规课程后,我最深刻的体会是在合同的订立前需要了解清楚双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保合同的基础条件得到满足,才能够顺利订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订立方式、书面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都需要非常谨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现差错,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争议。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订立方式都与成年人有不同之处,因此也更需要谨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则需要前往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减轻和豁免等方面的细节。在课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释原则和诈骗原则,对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往往比合同的订立还要难,一旦变更和终止产生争议,则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合同变更和终止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在课程中,老师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赔偿等内容,为我们提供了较全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第五段:课程的启迪与收获。

学习合同法规课程不仅扩展了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现今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有明确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掌握合同法知识,否则将很难在商业活动中做好风险控制。后续我也将继续深造合同法知识,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积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识。

总之,学习合同法使我意识到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正确合法合理地约束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而领研教育的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内容也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和重要意义,对我未来的职业生涯肯定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干警作为法律实践者,学习法律实务知识是其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此次学习让我深切认识到了干警法律实务的重要性,今天我将以此为主题,分享几点关于干警法律实务学习的心得体会。

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干警,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思想,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评价和实践的总和。只有高度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加强,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在学习过程中,我明白了只有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准确、公正地处理涉及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同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也要注重法律意识的贯彻,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规律为准绳,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学习的技巧与方法。

学习方法与技巧对于干警的学习十分重要,其选择好的学习学习方法和技巧有助于提升学习效果。干警平时可通过参加各类法律实务培训、课程等,提高自己对于法律实践的了解,加深对于法律的认识。同时,干警还可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如阅读法律书籍、学术论文、案例及常见的刑律案例分析等,积极学习权威性的法律文献,增强学习效果。

四、对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

执法作为干警的重要工作,其准确、公正的执法过程极为重要。在执法过程中,干警应当遵循法律和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和权益的平衡。除此之外,在执法过程中,还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增加对于案情的了解,以促进案件的公正与合理处理,更好地服务社会。

五、发现不足,持续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逐渐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心态不稳定、执法能力不够熟练,对复杂案件的处理不够成熟等问题。对于这些不足我深刻认识并将以之为动力,持续学习提高自身执法才能,努力实现公正执法,为社会建设做出更多积极的贡献。

在干警法律实务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在理论上深入了解了法律实务知识与技巧,更加认识了法律实务工作在实践中的重要性,珍惜此次学习机会,锤炼自身执法技能,并将积极投入到执法工作中,努力实现公正执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财务部二月份分几课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授权制度》等通过两个文件的学习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通过这次合同法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越来越深刻,尤其是对于干警来说,法律知识的掌握更是至关重要。因此,我在工作中加强了对法律实务的学习和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获取了更多的经验和认识。在此,我想分享下自己的心得与体会,以期更好地实践和应用。

二、学习的重要性。

在工作中,规范和有序的操作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而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则是干警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只有将法律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积累,以提升自身能力。

学习法律实务知识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专业书籍等途径进行学习,也可以通过广泛人际交往来获取知识。此外,参加培训班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通过参加法律实务培训,可以不仅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解释,更可接触到同行业的案例分享和教学授课,实现知识的有效沉淀和技能的不断提高。

四、学习的收获。

多年的工作和学习让我有了更多的体会和认识,让我明确了法律实务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也为我提供了充足的素材和积淀。我坚信只有不断拓展视野,走进更广泛的领域,才能够更快地掌握最新的动态和趋势,提高自身的执行力和应对能力。

五、总结。

学习法律实务知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份恒心和毅力,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积累经验和技能。未来,我们需要持续关注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变化,跟上时代的步伐,勇挑重担,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实践和创新。我相信,在不断努力和付出的同时,我们终将会收获成功和荣耀,为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自己的能力和力量。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10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法律实务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法律实务,我们可以系统地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在实践中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是我对学习法律实务的心得体会。

首先,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活动是学习法律实务的关键。在课堂上学习和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是真正的实践经验才是提高自己实际操作能力的关键。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通过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方式,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去。这种实践活动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运用和意义,提高了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注重实践中的团队合作能力也是学习法律实务的重要方面。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人员往往需要团队合作,共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掌握个人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与同学们进行合作,共同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团队合作,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学会了互相协调,学会了共同努力达成目标。这些团队合作的能力将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另外,注重实践中的客户沟通能力也是学习法律实务的重要方面。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至关重要。因此,在学习法律实际中,我注重与同学们进行案例讨论、模拟应答等活动,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通过与同学们的交流,我学会了如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何倾听对方的需求,如何与他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这些在学习法律实务中培养起来的沟通能力将对我未来的法律从业生涯带来巨大的优势。

最后,注重实践中的自我反思和批判能力也是学习法律实务的重要方面。法律领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法律制度和条文也在不断更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需要不断地反思和批判自己的观点和做法。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如何批判性地思考问题,如何审视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这种自我反思和批判能力将帮助我更好地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总之,学习法律实务是一门复杂而有挑战性的课程。通过实践活动,团队合作,客户沟通以及自我反思和批判,我体会到了学习法律实务的重要性和意义。这不仅让我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知识和技能,更让我在实践中体验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价值。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近年来,我积极参与了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献、参与案例分析以及与法律从业者的交流,我对合同法律实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我领悟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体会和思考的总结。

首先,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为各方当事人创造了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了解到了合同的要素、成立与效力等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其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认识到了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虽然合同法将合同分为多种类型,但在实际运用中,各种类型的合同并非划分得那么绝对,往往会存在交叉和重叠的情况。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我们不仅要理解合同类型和规定,还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适用方式。因此,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中,我们应该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恰当的设计与处理。

再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的履行关系到法律而言的有力性和约束力,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和理解,还要注重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只有当合同各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取得预期效果时,合同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实现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此外,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意识到了合同风险的存在和应对的重要性。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了解到,合同在商业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合同的条款可能存在解释争议,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规避风险、明确约定、合理安排和有效维权等方式,妥善应对合同风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也深深地意识到了持续学习对于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合同法律实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既有基本原理和规则,也有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和司法解释。只有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实践需求,更准确地把握合同法律实务的脉络和细节。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好奇心,不断充实和提升自己的合同法律实务水平。

综上所述,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是一个相对艰辛但具有挑战和收获的过程。通过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合同法律实务的认识和理解,还修炼了实战技巧和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学习合同法律实务也为我发现了许多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学习的问题,促使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学习和实践中来。我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实务中的挑战和问题,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在我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其独特的魅力和深刻的意义。尽管起初有些困难,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积累,我渐渐掌握了学习法律实务的方法和技巧,获得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学习法律实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法律实务需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理论知识是法律实务的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理论,才能正确地进行法律应用和实务操作。在学习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复杂的概念和抽象的思维方式,但我通过仔细阅读和思考,逐渐理解了其中的内涵和逻辑。同时,我还注重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参与模拟法庭、开展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等活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学习法律实务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真正理解法律实务的本质和要领。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积极参与各种实践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律实习和公益法律服务等,通过与真实案例和问题接触,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如何撰写电子法律文书以及如何进行律师代理等操作,还锻炼了我的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三,学习法律实务需要有律师素养。律师素养是指作为一名法律人员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律职业具有独特的社会公信力和责任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要时刻保持谨慎和诚实的原则,在执业活动中坚守法律底线,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要尊重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我还积极参与法律社团和学术研究,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四,学习法律实务需要注重团队合作。法律实务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而是需要与他人紧密合作的过程。法律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性质和多方利益关系,需要多个专业人员的协同配合。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积极参与小组讨论和合作项目,学会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形成共识和解决问题。通过团队合作,我不仅获得了他人的帮助和指导,而且还提高了我的交流和合作能力。

最后,学习法律实务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法律实务是一个不断演变和更新的领域,学习永无止境。在学习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认识到自身知识和经验的不足,并不断努力充实自己。我通过持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法,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研讨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素养和实务技能。同时,我积极关注法律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实务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意义重大的工作。通过学习和实践,我逐渐领悟到学习法律实务的方法和技巧,并取得了重要的收获。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己,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做好准备,并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课程期间,我深感合同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种实践能力的考验。通过对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内容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心得体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认识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是民商法领域的基石,是交易双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使经济主体合法有序地进行交易活动,有效避免和解决交易纠纷,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

其次,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是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形式等要素。同时,合同的效力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它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民事效力和合同的相对效力等。只有深入研究这些内容,我们才能正确把握合同法律实务,从而为实际工作应对各种情况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导。

再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合同的履行方式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时间等问题,对于合同的效果以及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履行方式的多样性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到合同价格的支付、商品质量的保证、服务的提供等方面,而不同的履行方式可能对交易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等问题的重要性。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是合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学习的过程中,我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等方式,了解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只有在掌握了解除和违约处理的法律依据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并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等内容的重要性。这些内容不仅是合同法律实务的基础知识,更是我们正确处理实际工作中各种合同问题的法律指导。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会更加注重学习和理解合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更积极的贡献。

推荐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作为一名执法干警,法律实务学习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更新,学习法律实务显得愈发迫切。在实践中,我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不断探索法律实务知识,深刻认识到执法干警法律素质与执法能力的重要性。

第二段:加强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作为执法干警,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素质是我们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只有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执法的法律基础和逻辑,才能更加自信地开展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干警的执法行为也应该具备法治、公正、廉洁的精神,借助法律武器,依法实施公正执法,这也需要我们拥有高水平的法律素质。

针对干警需要加强法律实务素质的问题,一些培训机构已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包括集中培训、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通过参加这些培训,我们可以不断学习最新的法律实务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更加深入了解执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基础和适用法律。

第四段:加强实践学习。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通过实际工作和案例分析,干警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实际应用。同时,通过比对相关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情况,干警们可以对自己的执法水平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完善。这样的实践学习是执法干警们走向专业化、规范化的必要措施。

第五段:结论。

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加强法律实务学习是干警必须要进行的重要任务。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不断改进自身的执法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能力,这是我们成为一名优秀执法干警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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