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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 旅游学导论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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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 旅游学导论心得(7篇)
2023-01-07 14:26:39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today we are going to have a trip to the fragrant hills.

今天我们去香山旅游吧.

游客:

well. shall we go there on foot?

好的.我们步行去那儿吗?

no. that`s too far.

不.那太远了.

游客:

sorry, i know nothing about it.

对不起.我对这个一无所知.

don`t worry. i hear you are very keen on climbing mountains. we can go there by bus, and go to the top of the mountain on foot.

别担心.我听说您非常喜欢爬山.我们可以坐公交去那里.然后步行到山项.

游客:

that`s great!

那太棒了!

游客:

wow, what a beautiful mountain!

噢.多美的山啊!

yes. it`s famous for its red leaves in autumn. now, there are a lot of leaves on the ground. if you like, you can collect some leaves.

是的.很美.它以秋天的红叶出名.现在满地都是树叶.如果您喜欢.您可以收集一些树叶.

游客:

thanks a lot for what you have told me. i`ll do that.

谢谢你的提醒.我会收集一些的.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出发地 大连

到达: 昆明、大理、丽江、虎跳峡、中甸香格里拉双飞双卧八日

旅游时间:20xx.10.1-20xx.10.6 详细行程

1.大连机场乘航班飞往春城昆明,入住酒店休息.(中国南航 机型;319 往返票价:1280/人)

2.早餐后乘车赴距昆明96公里的天下第一奇观“石林”(车程约2小时),游览大小石林(2-3小时),七彩云南观茶道表演,参观玉石加工厂,乘车返回昆明。

晚餐后赠送中草药足浴。

晚乘硬卧火车赴大理。

3.早抵大理,早餐后乘洱海游船畅游洱海(3小时,远眺小普陀岛、游览南诏风情岛、品尝三道茶,观看白族歌舞表演)、蝴蝶泉公园(50分钟)、三塔公园、游览古丝绸南路的重镇、古南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大理古城、洋人街(1小时)。

4早餐后乘车赴丽江(大理至丽江184公里,行车时间约4小时,因行车时间比较长且云南境内路况复杂弯道众多,为安全起见,途中一般安排一次停车休息以缓解游客及司机的疲劳) 。

中餐后游览游大研古镇、四方街,在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中寻味。

在古城里自费享用特色晚餐。

(约2小时)

5.乘车赴中甸(车程约260公里),晚餐后藏民家访(歌舞风味餐)。

.游览碧塔海(环保车30元/人),纳帕海,松赞林寺,参观土特产店,乘车返回丽江(车程同上)

6.早餐后赴玉龙雪山(车程33公里),乘缆车上山游云杉坪(1.5-2小时)。

下山后游千年冰川融化形成的白水河,乘车返回途中观甘海子牧场(共30分钟),(乘索道上云杉坪约15分钟,下索道后需走栈道20分钟观看原始森林,抵达云杉坪后游览40分钟,返程同前)。

后乘汽车返回大理(丽江返回大理行车约4小时)。

晚餐后乘硬卧火车返回昆明。

7.早餐后,游览世博园迎宾广场,参观昆明市标志性建筑金马碧鸡坊和东西寺塔(30分)。

赠游鲜花市场、可购买鲜花,精油体验馆。

乘航班返回 。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甲方:_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

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尊敬的金融用户:

您好!

为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消除员工的精神疲劳,从而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地标金融将于1月16日、17日(周五、周六)组织出外旅游,共计两天。1月19日(周一)正常上班。为便于广大用户提前做好资金进行安排,现将外出期间地标金融工作安排公布如下:

1、外出期间有客服将在旅途中值班

16日 在线服务时间为09:00-11:00和14:00-16:00

17日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 15:00-17:00和19:00-21:00

其他时间段请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同时您也可以把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发送离线消息给客服,我们会第一时间给您答复。

2. 外出期间注册、发标、投标、回款均正常,不受影响。

3. 关于提现、到账:外出期间到期产品还款时间不受影响,提现操作的到账时间跟以前一样。请各位用户安排好资金计划,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厚爱!地标金融全体成员衷心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金融团队

20x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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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重庆市简称渝,是我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位于四川盆地的东部,东西长470公里,南北宽450公里,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 重庆市域内峰峦层叠,北有大巴山,东有巫山,东南有武陵山,南有大娄山,重庆市河流纵横,位于长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域内还有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长江横穿巫山的三个背斜时形成了著名的长江三峡。

重庆的气候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由于境内地形多山,夏季湿润的季风受到大山的阻挡,因此气候闷热,冬季的气候较温暖、多雾,降雨多集中在夏秋两季。

重庆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巴渝文化的发祥地,并且历史上曾三次作为国都,因此具有三千年悠久历史的重庆,旅游景点众多,不仅有多处风景游览区,还有众多名胜古迹„„

重庆旅游景点介绍

北温泉公园:

北温泉在缙云山麓,嘉陵江畔。松林茂密,繁花兑妍,有温泉、古寺、幽洞、岩壑等胜景,是嘉陵江上的一颗“明珠”。公园内有温泉寺,相传公元420xx年与缙云寺同时修建,整个建筑 现保存完好,红墙绿树、气势壮严。寺右石刻园尚存宋代摩岩石刻罗汉像残躯,明正德、嘉靖、万历时碑刻和盘龙塔等,是珍贵的历史的文物。温泉水引入水榭荷池,游鱼不畏其热,可称一奇。

南温泉公园:

位于重庆市东南郊,处于巴县山脉和涂山山脉的交汇处。由山、水、林、瀑、洞、泉和名人古迹、传说等景观构成的绮丽景色。它有十二胜景:南塘温泳、虎啸悬流、弓桥泛月、五湖占雨、滟预归舟、峭壁飞泉、三峡奔雷、仙女幽岩、小塘水滑、建文遗迹、石洞探奇、花溪垂钓,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亲笔书名。

枇杷山公园:

枇杷山公园位于市中心的最高处,放眼俯视,东西北三面尽呈眼底;入夜万家灯火,晶莹灼然,满城灯火,辉煌艳丽。

缙云山:

位于重庆市郊的缙云山是嘉陵江边一处避暑游览胜地。最高峰海拔980米,山上古木参天,翠竹成林,因而有“小峨眉”之称。缙云山是佛教胜地之一,山上现存缙云寺和温泉寺。

大足石刻:

大足是石刻之乡,全县有70多处石刻,造像达5万多个。其中最著名、规模最大的有两处,一处叫宝顶山,石刻以大佛湾为中心,东有小佛湾、龙潭、对面佛等共13处景观;一处叫北山,这里的石刻造像近万,主要集中在长约1里、名为佛湾的地段上,共编290号龛窟。这两处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晚唐以后石窟艺术的代表作。

四面山森林公园:

位于重庆西南的江津境内,总面积235平方公里,四面山受地壳运动的结果,形成了23处大小瀑布,故又被称为“瀑布之乡”。最著名的望乡台瀑布气势磅礴,高151米(比贵州著名黄果树瀑布高出一倍),宽37米,水声如雷,震撼山谷,是全国已知的第一高瀑布。四面重庆市简称渝,是我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位于四川盆地的东部,东西长470公里,南北宽450公里,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 重庆市域内峰峦层叠,北有大巴山,东有巫山,东南有武陵山,南有大娄山,重庆市河流纵横,位于长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域内还有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长江横穿巫山的三个背斜时形成了著名的长江三峡。

重庆的气候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由于境内地形多山,夏季湿润的季风受到大山的阻挡,因此气候闷热,冬季的气候较温暖、多雾,降雨多集中在夏秋两季。

重庆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巴渝文化的发祥地,并且历史上曾三次作为国都,因此具有三千年悠久历史的重庆,旅游景点众多,不仅有多处风景游览区,还有众多名胜古迹„„

重庆旅游景点介绍

北温泉公园:

北温泉在缙云山麓,嘉陵江畔。松林茂密,繁花兑妍,有温泉、古寺、幽洞、岩壑等胜景,是嘉陵江上的一颗“明珠”。公园内有温泉寺,相传公元420xx年与缙云寺同时修建,整个建筑 现保存完好,红墙绿树、气势壮严。寺右石刻园尚存宋代摩岩石刻罗汉像残躯,明正德、嘉靖、万历时碑刻和盘龙塔等,是珍贵的历史的文物。温泉水引入水榭荷池,游鱼不畏其热,可称一奇。

南温泉公园:

位于重庆市东南郊,处于巴县山脉和涂山山脉的交汇处。由山、水、林、瀑、洞、泉和名人古迹、传说等景观构成的绮丽景色。它有十二胜景:南塘温泳、虎啸悬流、弓桥泛月、五湖占雨、滟预归舟、峭壁飞泉、三峡奔雷、仙女幽岩、小塘水滑、建文遗迹、石洞探奇、花溪垂钓,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亲笔书名。

枇杷山公园:

枇杷山公园位于市中心的最高处,放眼俯视,东西北三面尽呈眼底;入夜万家灯火,晶莹灼然,满城灯火,辉煌艳丽。

缙云山:

位于重庆市郊的缙云山是嘉陵江边一处避暑游览胜地。最高峰海拔980米,山上古木参天,翠竹成林,因而有“小峨眉”之称。缙云山是佛教胜地之一,山上现存缙云寺和温泉寺。

大足石刻:

大足是石刻之乡,全县有70多处石刻,造像达5万多个。其中最著名、规模最大的有两处,一处叫宝顶山,石刻以大佛湾为中心,东有小佛湾、龙潭、对面佛等共13处景观;一处叫北山,这里的石刻造像近万,主要集中在长约1里、名为佛湾的地段上,共编290号龛窟。这两处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晚唐以后石窟艺术的代表作。

四面山森林公园:

位于重庆西南的江津境内,总面积235平方公里,四面山受地壳运动的结果,形成了23处大小瀑布,故又被称为“瀑布之乡”。最著名的望乡台瀑布气势磅礴,高151米(比贵州著名黄果树瀑布高出一倍),宽37米,水声如雷,震撼山谷,是全国已知的第一高瀑布。四面

关于旅游学教授讲座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各位游客朋友,大家好,我代表十堰百事通旅行社欢迎大家的到来。今天能和大家相逢在美丽的“鄂西北九寨沟”五龙河,并和大家一起度过这段美好的时光,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今天就由我俩为大家服务,希望能用我们的热心、耐心和细心换来您的放心、开心。

今天我将带大家游览五龙河,让我们一起去领略那里秀丽的自然风光和传奇色彩的龙文化。

五龙河简介:五龙河位于银福高速郧西出口18公里处,是国家最新颁布的4a级旅游风景区、即将颁布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天然林保护区。

五龙河因孕育道教传说中“五龙捧圣”之五龙而得名。它因五龙而祥瑞、因道仙而扬名、因古猿而神圣、因奇秀而清雅。其山谷之幽深,河水之清澈,群山之奇丽,五龙之美名,仙道之灵气,令人心旷神怡,叹为观止。是当之无愧的休闲度假、科学探险、摄影绘画、吟诗写作、修道养生、返璞归真的人间天堂,素有“中国小九寨”和“纯天然氧吧”之美誉。

五龙河旅游风景区不仅有神奇秀丽的自然景观,而且有丰厚久远的文化背景。古猿人头骨化石“郧西人”,它的遗址就在五龙河东坡神雾岭白龙洞。他们的生活年代,比闻名世界的北京猿人还要早40万年,仅次于中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云南元谋人。而历史文化中的五龙捧圣、封神大战、闻仲归天、老庄问道、商山四皓、织女下凡等传说,更为五龙河增添了神秘飘渺的文化背景。

五龙河旅游风景区由天乐谷、飞龙谷、织女谷、封神谷、忘忧谷五大峡谷组成。每个峡谷都具有自己特别的风景、蕴含自己独有的文化、印证自己独特的传说。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名”。五龙河山奇水秀,更富有传奇色彩的龙文化。境内有郧西猿人之家的“白龙洞”,绝龙岭、黄龙洞、黑龙碥等诸多龙的传说,而流域内主要有蒿坪河、安家河、杨家河、激浪河等支干流,“五龙河”因此而得名。“五龙河”水质清澈、晶莹剔透,景区内潭瀑相连,又被誉为“鄂西北的九寨沟”。

五龙河由五大景区组成:分别是龙门景区、龙潭景区、龙峡景区、龙女景区、龙宫景区。每个景区都有它的独特风韵,每个景区都有它的绝妙景观。整个五龙河峡谷,山岩陡峭、峡谷幽深,飞瀑叠泉、水流湍急,钟乳怪石,栈道崎岖。当您步入五龙河大峡谷时就有一种心旷神怡、心花怒放的感觉,一切尘世间的烦恼和忧郁悉尽抛在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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