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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 交警双提升个人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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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 交警双提升个人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8 08:54:13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一

其实,尽管人们相貌不同,但是如果仪表修饰得体,那么我们会发现,美,唾手可得。

一个人的仪表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是静态的,比如高矮胖瘦、年龄状态,相对在某一个时间之内不会突变。

另外一方面它是动态的,就是他的举止和表情。

平常我们说这个人很木,表情呆板、呆滞,我们说这个人活泼大方,表情比较善于和别人去互动。

但是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你要不注意它就比较麻烦。

仪表的礼仪,有两个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个规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规则,就是要整洁。

你做人做事,仪表要不整洁就比较麻烦了,比如一个男士,穿的西装很讲究,颜色搭配很好,但是头上头屑不断,胡子拉里拉碴,手指伸出来上面指甲缝里全是油泥,往你身边一站,身上味儿还比较厚,那你会对他有好的看法吗?

第二是要自然。

仪表要自然,你不自然,有时候很麻烦。

不自然有时候它有矫揉造作之意。

比如女士头发短点可以,男人头发长点可以,但是不能过界仪表礼仪的三个规则仪表礼仪的三个规则。

女士头发最短不能为零,男士尤其是国家公务员、公司企业员工,一般不留长发。

修饰仪表的第一个问题是容貌,就是看一个人的面部,主要修饰要点有发型、面部、口部,还有一个跟容貌也比较搭界的就是手部,

发型的修饰,最重要的就是要整洁,规范,长度适中,款式适合自己。

比如头发要常洗、要常理,头发长度有要求,比如你在重要的工作场合,男士头发一般不能够剃光了,也不要搞太长。

专业讲法是前发不附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及领。

女士在重要场合头发不要随便让它自然而然地披散过肩。

面部修饰最重要的要注意除了整洁之外,面部多余的毛发也要注意。

第一,胡子,第二,鼻毛和耳毛。

没有特殊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不要留胡子,养成每日剃须的习惯,胡子拉里拉碴,会给人蓬头垢面之感。

口部要注意什么呢?口部注意要无异味,无异物。

吃完饭之后要及时刷牙,及时照照镜子。

如果要搞接待或者参加宴会,不要吃带有过分刺激性气味的食物,比如葱、蒜、韭菜。

化妆要自然、协调,还有一个化妆的问题,化妆就是使用化妆品进行自我修饰。严格地讲,男人也好,女人也好,老人也好,孩子也好,我们都用化妆品。

在我眼里化妆品有这么几类,第一类,美容的。这主要是女同志用的,唇彩呀,指甲油啊,胭脂啊,睫毛膏啊,诸如此类。

第二是就是美发,美发其实也是化妆,人不可能一辈子不剪一次头发,除非你天生没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男人女人他都在化妆。

第三也是男女都有的,那就是什么护肤品的使用,护肤。

第一是化妆要提倡自然。

第二是要协调。

用的化妆品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成系列。化装的各个部位要协调,跟服饰搭配要协调。

第三是化妆时要避开人。

化妆是一种个人隐私行为,别在别人面前“表演”化妆。

一个人举止动作实际上是教养、风度和魅力的问题。

关于举止,有三个要点,这是基本的礼仪。

第一个要点,美观。

虽然美的标准在不同时代它有一点点变化,但是相对而言,它有约定俗成的说法。

我们古人讲几句话,立似松、坐如钟、行似风,实际上是讲约定俗成的美仪表礼仪的三个规则默认。

第二要点,规范。

相对来言,你的坐相、站相、站姿、坐姿、走姿,姿势要比较规矩。

还有一点要注意什么呢?这第三点就是互动的问题——你要注意你的所作所为产生良好的预期的结果,要被交往对象理解和接受,这个你要不注意就很麻烦了。

当笑则笑 不该笑别笑

表情,就是人的面部的感情的外显

严格地讲,一个人的表情是有眼神、笑容、面部肌肉的动作。

比如说有时候眨眨眼,耸耸鼻子呀,嘴巴歪一歪啊,它都有一定的含义。

但是最多地来讲,一个人的表情是通过眼神和笑容体现出来的。

首先眼神要注意注意四个字——目中有人。

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我们和别人交流的时候,要养成注视对方的习惯。

对于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二

根据《关于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宁办发〔2021〕1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市政协及机关党组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上级纪委全会部署,认真贯彻省委书记李锦斌在中央第五巡视组巡视安徽省反馈意见整改暨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动员会和阜阳座谈会上的讲话要求,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以中央巡视安徽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以学习党史弘扬党的实事求是优良作风为着力点,以整治有关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全面检视、靶向纠治,坚决打好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攻坚战、持久战,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优良作风建功新时代、再创新辉煌,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要从政治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政治敏锐性、政治警觉性、政治鉴别力不强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提高“政治三力”。深入对照检查,认真总结反思,重点检视“五个不到位”问题。认真贯彻《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总体实施方案》,紧密联系工作职责,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促进政协履职成效全面提升。

二要从为民宗旨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政绩观错位、群众观淡薄、权力观扭曲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坚守人民情怀。重点检视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从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坚守人民情怀的政治高度,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协商,积极建言资政,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践行政协凝心聚力、履职为民的初心。

三要从担当作为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工作松懈、怕苦畏难、敷衍塞责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重点检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是否存在调研活动脱离基层、浮于表面、不深不实的问题;是否存在主观主义、长官意志,脱离实际的问题。督促党员干部恪尽职守、求真务实,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攻坚克难,用实际行动彰显新时代人民政协新气象新作为。

四要从履职尽责上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挂空挡”等问题,促进党员干部扛责担责、动真碰硬。重点检视是否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即是否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党的建设方面还有薄弱环节的问题;是否存在压实巡视巡察整改责任、跟踪督办、压力传导还不够有力的问题;是否存在强化日常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还不够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对市委巡察、监督检査中发现问题虚假整改的问题。要压紧压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从严从实落实好《宁国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不断净化政协政治生态。

方法步骤

此次警示教育于今年3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突出学做结合、查改贯通,与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同步推进、一体落实。

(一)深入学习,做到入脑入心

1.加强理论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形式,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党治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市委“1366”总体部署,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安排,引导全体党员干部从政治上深刻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不断营造解放思想、提振精神,勇于担当、奋起直追的干事创业氛围。

2.加强警示教育。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查处的作风问题典型案件通报、警示教育读本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选编等,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时刻清醒认识到腐败的巨大危害,警钟长鸣,廉洁从政。

3.开展集中培训。在警示教育期间开展党员干部集中培训,同时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借助网络平台同步开展网络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4.强化党史学习教育。结合庆祝建党百年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采取上党课、举办红色文化专题报告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通过向甘磊同志学习等大力弘扬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党性修养。

(二)系统梳理,开展大排查大起底

5.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中央巡视安徽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结合“四种思想误区”“六种类型干部”,开展对照检视、举一反三,准确把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动向。

6.对近年来历次警示教育、专项巡察、督导检査等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集中进行“回头看”,开展大排查大起底。持续深化开展“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回头看工作,力争以扎实的工作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7.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反思剖析内容,召开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暨中央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条对照检,深入剖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在此基础上,建立工作合账,形成问题、任务、责任、时限“四清单”。

(三)全面整改,突出标本兼治

8.坚持以点看面。对排查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实行销号式整改,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9.坚持以上率下。班子成员要从本级、本人改起,扭住不放,较真碰硬,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针对系统题上下沟通、协同作战,共同抓好落实。

(四)健全机制,推动常治长效

10.统筹推进“当下改”与“长久立”。既要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也要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把健全制度和执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11.做深做细“微权力”治理。通过微权力治理工作推动干部进一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论述,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做到未雨绸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12.建立责任清单。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自觉做到“六个在前”,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

13.强化制度执行。加强监督检査,着力解决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切实发挥制度刚性约東作用,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把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实施,责任上肩,措施落地,做出示范,当好榜样。

(二)强化监督效能。持续加大“四风”整治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三)坚持统筹兼顾。将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与党史学习教育、政协工作相结合,既要开展好警示教育,又要推进落实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

对于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三个提升交警心得体会实用四

根据市委、市纪委《关于召开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我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标准,严查细对,扎实做好案件剖析、专题研讨、问题查摆等各项工作,由表及里深入思考,由外到内深挖根源,警醒了思想,升华了认识。下面,根据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从认识和体会、问题和不足、根源和分析、整改措施和下步努力方向四个方面,做个剖析发言,不妥之处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工作,并结合专项整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行动,开展对照检查,这既是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纵深推进从严治党的有效抓手。近段时间以来,我集中学习了xxx总书记关于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刻论述以及省、市深化“三个以案”工作会议精神,观看了《迷失的权力》等警示教育片,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市县8起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反面“镜子”,立足自身实际,全面对照扫描,举一反三,发人深思,必须引以为戒,纵观这些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尽管他们的违纪违法手段、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深入剖析案件却有着共同特点,概括起来就是:信仰迷失,底色蜕变;监督缺位,用权任性;缺乏敬畏,底线失守;政商不分,站位不正。他们犯下的严重错误,不仅身陷囹圄,身败名裂,更重要的是辜负了党的多年培养和群众的信任,严重玷污了党员干部形象,对地方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严重损害。他们之所以违纪违法,走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究其原因,是他们理想信念动摇,人生坐标错位。长期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丢掉了宗旨、忘记了初心、背离了党性,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和道德缺失,才导致走到了人民的对立面,身陷囹圄。通过对**违纪违法原因的深挖,使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深刻清醒的认识,进而反思自我、改进提升,避免重蹈覆辙、惨痛再现。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但对照此次专项警示教育的标准和要求,我认为自己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贯彻落实“四个意识”方面***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毫无“四个意识”,对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消极应付,这对我是一个警示。虽然我在政治上能够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xxx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但在学用关系处理得还不好,理论学习和具体实践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

(二) 遵守政治纪律方面。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作为一名党员,我保持坚定的政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倡导和要求的坚决做到,党中央反对和禁止的坚决不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我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各项决策部署,找准站位,强化担当,严守规矩。但是在生活中,有时对互联网或周围人中出现的一些错误思潮和言论没有开展及时的批评和斗争,也没能很好地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思考这些思想倾向的危害。

(三) 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基本条件。***案就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违背组织纪律的问题。我在工作中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做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服从组织安排,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矩办事;能够按照要求,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情况和有关事项。但在组织生活中,与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主动沟通交流多,与一般干部职工交流谈心较少,而且大多是就事论事,讲工作、讲成绩较多,很少谈问题、谈缺点,在深挖思想根源、真正触及灵魂深处上做的还不够,在频度和深度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人生道路很长,但关键之处往往就是几步,放松自律,就会铸成大错。***案就是一个典型,小贪收不住,就会成为大贪。我在工作中能够自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廉洁侵袭,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不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的行为,不存在收受礼金的行为。但是作为党委副书记,主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做得还不够,工作局面还没有很好地打开。

(五)遵守群众纪律方面我能够树立群众观念,践行群众路线,来到"后,与分管干部主动开展了一些座谈交流,也利用机会到基层单位,特别是相关扶贫责任单位进行了调研,了解了基本情况,严格遵守调研纪律,轻车简从,没有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但是联系基层、服务群众还不够深入,到目前还没有走遍**每一个基层单位,与所属企业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座谈交流也不够深入,联系群众的方法还有待改进。

(六) 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我能够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制度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但是更多的注重自身严格要求,目前对**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学习了解的还不够全面细致,一些程序、规定也是边干边学,需要进一步加快学习和掌握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

(七) 遵守生活纪律方面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低调务实,是共产党员的本色。我能够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落实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主动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严格要求和管理家人及亲属,不给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可乘之机。但是勤俭节约意识还有待加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思想上也偶尔有放松调节的想法。特别是到"参与开展扶贫工作后,看到贫困村、贫困户的生活情况,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差异对比和思想冲击。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在学懂、弄通、做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还不够扎实、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主动性、规划性、系统性还不充足,存在用到才去学的现象,客观上以工作忙、压力大、事务性工作多为借口,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对会议、文件的学习还存在实用主义心理,与对工作联系紧密的内容学得相对多一些,对其他方面的学习不够及时。

(二) 党性锻炼还不够强。面对**党委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很好地处理好抓业务工作与加强自身党性锻炼的关系,存在忙于事务性工作而放松主观世界改造的现象,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调安排的多,身体力行的少,在虚心听取和接受同志们和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方面流于形式,对一些社会不良风气、错误言论甚至损害党的形象的言行批评抵制不力,政治斗争性还不够强,精神上“缺钙”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好。

(三) 工作创造性不强。随着参加工作时间的增加,工作环境的变化,我在勇于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奋发有为方面的劲头和积极性时有减弱,还习惯于用老方法、老思路解决问题,工作的闯劲、干劲、拼劲还需要再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还是不够强。

(一)强化党性修养,做到心中有党。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以案为鉴,努力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戒。要持续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补足“精神之钙”。

(二)强化使命担当,做到心中有责。脱贫攻坚作为当前我党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硬骨头”,是检验共产党人使命担当的试金石。我将盯住各联系帮扶地区的脱贫实现和标准要求,列出任务清单、时间表、作战图,全力抓好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落实。勤于一线督导、实地检查,与当地干部职工一起研究工作、协调保障、推动落实,切实把脱贫攻坚抓牢抓细抓实,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三)强化廉洁自律,做到心中有戒。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廉洁自律没有休息区。我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净化自己的思想、校正自己的行为,从反面教材用中受到教育和警醒,养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到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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