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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现场质量管控心得体会实用 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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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现场质量管控心得体会实用 监理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二篇)
2023-01-08 09:09:17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有关监理现场质量管控心得体会实用一

会议地点:x委员会会议室

会议主题:

与会人员:

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

主持人:

会议纪要整理:会议内容:

由市政管委xx项目管理部组织x南路西延道路工程相关方,落实建设方授权仪式、项目管理会议制度、第一次监理例会及施工前的准备事项。通过各参建单位会商,通报施工计划和部署,落实开工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市政管委x主任介绍项目情况:

1、x主任首先代表建设方对各中标参建单位能够参加市政建设表示感谢。

2、介绍市政管委人员:x主任为本项目总协调人、王主任负责本项目具体管理,陈工和姜工为项目主管工程师。

3、给x工程咨询公司授权:为保证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服从x项目管理部的管理。

4、给监理公司授权:按照工程建设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x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5、介绍目前的发展趋势,x区项目很多,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广阔;x项目现在情况比较特殊,拆迁困难较大,x管委正在积极努力协调相关单位。并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或进出场现象,希望施工单位按项目管理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市政管委的工作,将本工程顺利完成。建议施工方会后向公司领导汇报,反复进出场费用问题不要作为工程索赔依据向建设方进行费用索赔。应相互理解、配合和支持,希望大家合作愉快。

6、一标段因拆迁问题,可能进场较晚一些;二标段必须抓紧进场对x路东侧进行围挡防护。进场后,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工作,协调好与在建周边各村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不要与村民发生冲突和扰民现象;要充分利用甲方、村委会职能进行协调。

二、由北咨公司项目管理部宣布会议制度:

1、本项目是市重点工程,国拨投资项目,更是管委高度重视的项目,与会人员都是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对本工程建设目标起着重要性的作用,要求各参建人员高度重视会议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2、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调为震动,原则上不充许在会议中接打电话。

3、监理例会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定为每周三下午2点召开,项目管理会议由项目管理部经理主持,在监理例会后召开。不定期会议召开形式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各参会单位负责人。

4、项目管理会、监理例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负责人及涉及的有关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

5、监理单位要求总监或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6、各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或指定他人代表,不允许迟到、早退,确因个人紧急事务,执行请假制度,须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责。

7、严格会议纪要发放时间,原则上规定三天内发放到各相关单位,会议中确定的决议和结论,应由责任人跟踪落实,坚定执行。

三、承包单位汇报现场情况及需要协调的事项

1、一标段总包单位张副总经理介绍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1)测量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准备工作,基本做完,地下勘探工作也完成,过一两天出结果报告。

2)需建设方协调事项:

①地上、地下物的拆迁应抓紧。进度计划在20xx年5月15日前完成地下管线,需甲方尽快协调。

②现有图纸不全,请建设方与设计单位协调,尽快提供施工图。

③厂区的出入路,因施工影响,留至宽度,请甲方与厂区进行协调。

④落实临水、临电,协调难度较大。

⑤道路施工段的公交站点需要同公交公司协调,需要改变行驶线路。否则一旦进入施工建设,公交车将无法运行。

⑥厂区处的土方堆放问题,需要解决。

2、二标总包单位徐总经理介绍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1)x路以东围挡将抓紧施工,后天将见成效。

2)需建设方协调事项:

①现场已有几百米拆迁完成,我们尽快清表。现场发现两处坟墓,请建设方尽快协调拆迁工作。

②沿线部分路段因道路坡度为1:1.5,红线只有40米,需要征地,每侧需要5米。

四、监理单位第一次监理例会主要内容

1、由x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介绍监理人员及职责。

2、李总介绍监理程序,监理手段。

①从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工程变更、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分别讲述程序和要求。

②重点强调月进度款:每月22日前,将月进度完成情况及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报监理部。

详细内容见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五、x管理公司对本项目的管理工作内容:

1、由x门头沟项目管理部经理介绍管理部人员及职责。

2、本项目管理部有关工作容。

①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衔接和协调事宜。

②在市政管委的协助下,协调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协调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等工作;

③组织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有关各方提出的报告;

④协助建设方选择项目建设过程中可以直接委托的专业工作单位;

⑤协助建设方签订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同、协议,对合同、协议的内容提出专业建议;如为建设方依照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对施工阶段的项目建设实行综合管理(含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信息、档案、风险)与综合协调(含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等),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合理应对各种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⑥为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洽商、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告、工程索赔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工作并提出专业建议;

⑦参与建设方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项目竣工后向建设方移交全部项目管理资料;

⑧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方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根据建设方临时需要提交专项工作报告。项目管理工作结束前,向建设方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针对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制度、工程变更制度、会议制度、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等详见附件。

六、x管理公司对会议进行总结性发言:

1、x南路西延道路工程为市重点工程,市政管委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已正式委托x工程咨询公司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

2、当前涉及本项目的拆迁工作区政府非常重视,x管委领导正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梳理征地拆迁工作。

3、图纸问题因门头沟区大市政进行规划调整,影响设计出图,我们正与设计协调,尽快出图;地勘已给电子版,先按此施工,如有问题,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汇报;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人员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在以后的项目会议中,项目经理必须到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向建设方提交书面汇报。

5、目前,现场工作做了很多,效果也很显著;因拆迁难道较大,12月底,有12个村需要整体拆迁,希望参建各方相互配合,工作抓紧落实,争取早日进场施工。

6、关于坟墓拆移,二标要抓紧寻找住户,如果找不到,要写出文字上报。需出示公告的,要进行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7、各参建单位要提前做好与沿线村委会、居民和各厂单位的协调工作。尽量减少对施工的影响。

8、征地问题,与设计沟通后,具体再做协调。

9、请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殊环境,要统一管理,随时沟通,避免相互影响施工。

10、年前这两个月非常关键,各单位应抓紧做好具体工作,将地上、地下物进行落实,为明年2月份正式施工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

七、会议决议:

1、建设方对x工程咨询公司授权,要求参建各方服从x项目管理部的管理。

2、建设方对监理单位授权。施工单位要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理。

3、由项目管理单位尽快协助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合同备案及前期手续。

4、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及建设合进行工程建设。

5、各参建方要各尽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圆满顺利完成工程任务。

公司x项目管理部x

二oxx年十二月八日

抄报:

有关监理现场质量管控心得体会实用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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