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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会学习心得体会实用 参观武汉红色基地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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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会学习心得体会实用 参观武汉红色基地心得体会(三篇)
2023-01-08 10:45:02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武汉红会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一

武昌之名始于东汉末三国初,孙权为了与刘备夺荆州,于公元220_年把都城从建业(今南京)迁至鄂县,并更名"武昌",取“以武治国而昌”之意,武昌之名是与今鄂州市互换的。从考古发掘来看,武昌在新石器时代的水果湖放鹰台和南湖老人桥、洪山区花山乡的许家墩和棋子墩等处,就是古人栖居之地。

旧时的武昌手工业发达,以造船、冶金、铸造钱币为主,武昌的陶瓷名叫影青瓷。另外,,在武昌最值得一提的事情就是黄鹤楼的屡次兴废,从三国时代至今已历十余次,每次重建都呈现出不同的风貌,反映出各个不同时代的建筑风格和特点。

汉阳一名的来历与汉水密切相关,古语“水北为阳,山南为阳”,古时汉阳在汉水之北,龟山之南,又因得日照多的地方也称阳,故名汉阳。

公元620_年,即隋朝大业二年,改汉津县为汉阳县,汉阳名称自此开始。唐代将县治移至汉阳市区后,才迅速发展起来。

汉阳,特别是鹦鹉洲一带,历来是长江中游商船集散的地方。唐宋元明各朝代,商业手工业很是繁华。同时,汉阳还是游览胜地,位于汉阳的归元寺是武汉市佛教丛林保护得最好的一处,为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武昌和汉阳筑城起始于同一时期,约有1820_年历史。

历史上,汉口,汉阳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同步发展的。直至明代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汉水改道(汉水在历史上改道不下8次)从龟山北麓入江以后,汉口才独立发展,仅有500多年的历史。汉阳、汉口很早就筑有城墙,分别被当作过县治之所在。

汉口后来迅速成为一座新兴商埠,名声和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武昌和汉阳,,明末清初,汉口已与河南朱仙镇、广东佛山镇、江西景德镇并列为全国四大名镇,海外誉为“东方芝加哥”。汉口的港口贸易运输业颇为发达,成为我国内河最大的港口,有“十里帆樯依市立,万家灯火彻夜明”(吴琪诗)状其景,“居民填溢商贾辐楼,为楚中第一繁盛处”。颇能反映其繁盛。清乾隆年间,汉口更盛于世,仅“盐务一事,亦足甲于天下”。

清朝末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于1920_年在汉口修筑张公堤。这条堤对逐年降低后湖一带的水位,使荒湖野洲形成陆地,对起初狭小的汉口扩建面积提供了方便条件,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1920_年初,武汉国民政府将武昌与汉口(辖汉阳县)两市合并作为首都,并定名为武汉。今天由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组合而成的“武汉市”,其历史只有74年。

主题武汉红会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二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

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

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

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职业培训教育网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主题武汉红会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三

武汉城市运行开始逐渐走向平稳有序,万事俱备之后,谁能离开武汉?

距离4月8日武汉解封的日子还有2天,武汉街头的人开始多了起来,车流也开始动起来,店铺一家家开门。为了迎接这一天到来,各项筹备工作早已在准备。

3月20日,武汉市对关闭了58天的火车站进行全面消杀;

3月23日,武汉市对地铁站站点进行全面消杀;

3月25日,武汉市对公交车进行全面消杀;

3月25日,武汉市公交车恢复运营;

3月28日,武汉地铁恢复运营;

4月3日,武汉市对天河机场进行全面消杀

……

城市运行开始逐渐走向平稳有序,万事俱备之后,谁能离开武汉?

根据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3月24日发布的通告,武汉市将于4月8日起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有序恢复对外交通,离汉人员凭湖北健康码“绿码”安全有序流动。

由通告可以看出,“绿码”拥有者可以离开武汉。

这个“绿码”源自3月1日的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一个决定,这个决定拟在湖北全省推进统一疫情防控健康码工作,因为这有利于未来防控管理以及返岗、出行等。

那么,哪些武汉人拥有“绿码”?

目前,湖北的健康码分为“绿码”、“黄码”及“红码”三种颜色。

这三种颜色的码是怎么定义的呢?

“红码”主要是针对确诊病例,如果治愈出院并经14天隔离期流调无复发症状,可转“黄码”,回家后再隔离14天可以转为“绿码”。疑似、发热和密接人群为“黄码”,隔离14天并经核酸检测阴性后可转“绿码”。非前述四类的人,则为“绿码”,因为他们在武汉已经被隔离很久了,相对是健康的,不用进行核酸检测。武汉市一位基层行政官员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由此可见,根据湖北省政府的转码规定,目前拿到“绿码”的人群有:

1、确诊后治愈的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满28天无复发症状并开具相关证明的,“红码”可转“绿码”;

2、对在管的密切接触者,满14天解除隔离并开具相关证明的,“黄码”可转“绿码”;

3、非四类人,根据目前状态填报审核后即可发放绿码。

在目前抗疫形势下,健康码对个人出行有很重要的意义。

“绿码是出入小区、出入湖北,以及未来出汉的证明。现在绿码才能出社区,武汉社区的管理依然不能放松,还是需要问身份、量体温和出示绿码。”武汉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官方规定,“绿码”可以在湖北省范围内“一码通行”,公共场所予以放行;遇到卡口或测温点现场测温,需配合测量体温,无发热症状的给予放行,有发热症状的调整健康码颜色,不予放行;卡口测温有效时间按当地防疫指挥部要求自行设定,如武汉市执行“双测温”,每日两次测温。“黄码”不予放行,或按当地防疫指挥部要求措施执行受限放行。“红码”按疫情防控要求由当地定点医院收治、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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