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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 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措施(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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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 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措施(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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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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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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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化工产品公路运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货物是指以石油及其衍生物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纤维、液体化工品等(含危险化学品)。货物名称、规格、货物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和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甲方销售订单生成的提货单为准。

第二条 货物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货物的承运日期以甲方销售订单生成的提货单的日期为准,乙方需在甲方销售订单下达之日起开始组织运输,运输距离在 公里以内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仓库。运距在 公里以上的,每增加 公里,交付时限顺延24小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延期到达,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条 货物包装标准

产品按照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标准包装装运。

第四条 运输车辆、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保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符合甲方产品的运输要求。运输液体货物的罐车应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装运条件,清洗干净,不得有任何污物、杂物;运输固体货物要遮盖严密,做到防雨防盗防晒,并保证运输过程中外包装与货物完好无损。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1.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罐区)提货,在提货地点和到达地的装卸车由乙方负责。

2.乙方的承运责任期间由产品装上乙方委托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乙方装卸载货物时的数量应与甲方提供的提货凭证保持一致,如乙方装卸载货物时的数量与甲方提货凭证数量不一致时,扣除合理的运输损耗和计量误差外,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杂费和结算方式

1.货物运价按照附表规定的运输费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除附件 规定的任何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2.运输结算数量以乙方每次提货时提货单上的数量为准。

3.每月月初结算乙方上月运费,乙方出具上月详细运输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运输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给乙方。

第七条 保险金规定

如果甲方委托运输的化工产品需办理保险,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不包括在运输费用内。

2.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险金由甲方负担,包含在运输费用内。

3.由甲方办理保险。 4.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运输资质、信誉、运力进行考核、把关、监督,对乙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乙方运输甲方货物的资格。

2.化工产品委托乙方运输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抵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费用。

3.甲方对运输的化工产品应按照甲方生产企业标准进行包装,产品包装牢固,并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产品内不得夹带禁运物品。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承运工具、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乙方要确保货物运输质量及安全,在合理期限内按时将货物送达收货方并由收货人签收。及时向甲方反馈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装车时,乙方必须仔细清点数量、型号与提货单是否相符,提货后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必须将承运的货物按时、完整、准确地送达甲方指定地目的地。在货物到达以后,乙方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4.乙方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联系到甲方之前应谨慎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的安全。

5.乙方在化工产品承运期间内提供尽责的服务,由专人随时掌握货车行踪并向甲方提供运输进度信息,遇到突发事件马上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当天将发运信息按照规定格式以电子版或传真形式传到甲方。

6.乙方运输过程中要确保货物安全,如有丢失、破损、雨淋或其它原因造成化工产品损失(不可抗拒力除外),乙方应按损失货物的市场价赔偿甲方损失,并且赔偿甲方支付的受损货物的包装费、运杂费和保险费。

7.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转委托第三人。乙方转委托的,本运输合同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应按货物实际价值投保货物综合险,并将保险单位附本交甲方保留、确认。

9.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保证甲方的货物优先运输。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单方改变货物运输价格。

10.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目的地,不得弄虚作假,在没有得到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运输途中乙方不允许私自换车。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将化工产品送至收货人,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偿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运输费用 %计算。

3.乙方如将化工产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协议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甲方对乙方的违规行为除进行处罚以外,有权中止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一方对于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应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该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一旦本合同终止,该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另一方,或予以自行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该等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将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运输需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4.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诉讼解决。

(2)提交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在 (注:填写双方选择的城市名)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 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时间: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时间: 年 月 日

2022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合同号编: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进口在乙方港区内进行装卸、仓储等作业事项,甲乙双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提供船舶、货物有关信息:

1.2 每月____日前告知次月船期计划;

1.3 提前七个工作日报告货物、船舶明细资料及具体抵港时间。

1.4甲方委托乙方作业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对于法定或约定的危险货物、特种货物、限制性流通货物,甲方应在作业前两天内提供法定或约定的完整证明文件,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1.5货物进港前的运输工具、装载方式符合法律法规与乙方操作习惯,运输工具与所载货物应当相适应,装卸作业应满足乙方正常作业要求,不存在导致乙方违规作业、非常规作业、作业难度系数加大、损坏作业设施或其他含有不安全因素的作业。

1.6甲方对乙方作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在预报中明确说明作业所需的特殊工属具、特殊作业方式等要求,并应乙方要求派员现场指导乙方人员作业,必要时甲方还应提供特殊的作业工属具。

1.7 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费用。

二、乙方责任

2.1 受甲方委托在乙方港区范围内对甲方进行卸海轮、水平运输、堆存、装驳船(汽车)作业。

2.2乙方凭甲方在乙方存有样式的提货单和其他有效单证(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放货。如甲方变更出货凭证式样的,甲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并确认送达乙方,否则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提货凭证通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出运货物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作业。

3.1 作业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货物实行单独作业、单独堆存。

3.2 乙方将装卸、堆存的甲方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提货车、船后,即完全履行货物交付义务。

3.3货物在储存期间,如属货物自身属性问题、内在品质问题、包装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堆存期等因素或甲方及其委托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条款

3.1 港口装卸作业费用以包干方式计收,包干费内容为卸海轮、港内水平运输、天堆存、装驳船(汽车)。

1.1 散进散出装卸包干费.元吨(含税)。

3.2 堆存费:自卸货之日起,堆存天,超过堆存期后,每天按.元吨计收堆存费。

3.3 过磅费:如甲方需要过磅,每过磅一次收取1.03元吨过磅费。

3.4遇上列未列明的费用发生时,如困难作业费、增加作业内容等由双方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另行协商确定执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执行。

四、计费数量依据:

4.1 货物装卸包干费外贸货物以海轮提单数为结算依据,内贸货物以海轮运单数为结算依据。

4.2 过磅费以实际过磅数为结算依据。

4.3 堆存费以货物实际出运数为结算依据。

商检水尺数、海轮提单数、过磅数只作为计费依据,不作为甲乙双方货物数量交接的依据。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

5.1 乙方在海轮作业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规的装卸费发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港口包干费用。

5.2若因甲方原因暂时缓开发票,甲方应按海轮提单数先行支付95%的港口包干费用,待开具发票后结清费用;堆存费用每月____日结算;货物全部离开港区前付清港口所有费用。

5.3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港口费用时,乙方有权留臵与甲方未付款额相当货值的甲方货物。

5.4 甲方应通过__以电汇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甲方采用其它方式支付乙方费用时,应承担该种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合同变更与补充条款

6.1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内容,双方可进行协商解,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港口货物作业规则》(________年发布,________年施行)的规定执行,或者遵循港口作业惯例实施。

6.3甲、乙双方须确保在装卸、堆存等过程中,遵守安全、健康、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安全、健康、环保责任。甲方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相关事宜,应满足乙方安健环管理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违约责任条款港口费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日交付迟付款额万分之八的滞纳金。

八、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无效、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九、纠纷解决条款

9.1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9.2 除正在发生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均包括各方的隶属于的各分子公司、职员、代理人、受托人。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x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x) (盖x)

2022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

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第五条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第六条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

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

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

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第十一条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

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

(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

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第十八条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

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

2022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此货物运输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如需续约,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同等运输质量和运输价格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将货物运输承包给乙方,双方确定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货地点、收货人、送达时间等事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出具的货物清单为准,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准时、安全、准确的运输及送达货物。

三、物流费用的结算

1、从甲方公司驻地到物流园,费用按照 元/件结算(6小箱/件),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核签的甲方货物清单为准。

2、每月结算一次,上月费用于次月5日前结清;结算时由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单据。

四、违约处理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准时、准确、安全送达货物,一级乙方擅自更改物流公司等均视为违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向甲方进行如下违约赔偿,乙方无异议。具体违约赔偿如下:

1、未按时送达货物,乙方向甲方违约赔偿500元乙方向甲方按货物价值进行等价赔偿。

2、未准确和安全送达货物,乙方向甲方按货物价值进行等价赔偿。

五、双方约定事宜

1、货物装卸均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装卸费用,甲方不负责提供装卸人员。

2、货物出厂前,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货物清单自行清点数量,并在甲方留存的货物清单上签字;货物出厂后,乙方若发生货物短缺,甲方概不负责。

3、乙方负责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物流公司对接,物流公司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与其交涉,甲方概不负责,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货物价值等价向甲方赔偿。

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损坏,由乙方按货物价值向甲方等价赔偿。

5、乙方同意严格执行甲方的《物流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关于物流配送方面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乙方及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时,同意先行到传达室进行登记,并同意进入甲方厂区后严格按甲方要求停放车辆、控制车辆行驶速度、安全驾驶车辆;乙方同意不携带危险物品和不相关人员进入甲方厂区;乙方同意留宿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留宿相关人员;乙方承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甲方一经发现上述问题,书面向乙方通知,乙方须按照每次每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8、因自然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无法运输时,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视为能够运输,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1000元。

9、若单方面违约,甲、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乙方主动配合甲方,双方均无异议。

1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于争议的处理提交甲方当地仲裁机构。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2022危险区域作业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甲方:

乙方: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运距:62-67公里

(4)运输期限: 。施工期间有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时需延期,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另立补充协议。

(5)运输方式:清运,调车费每车 元,车到现场支付。工程开工后拾伍日内扣除。

(6)车辆规格:前四后八,净重60吨。

(7)运输价格:每车 元整(税后价),甲方包吃住、包加油、包路保生活费标准每车每天 。

(8)运输方量: 。

第二条:运输款结算与付款方式:

(1)运输费支付方法:结算周期为24小时(周一至周日都正常结算),每日8:00―10:00为结算时间。在当日下午四点之前结算上日完成的工程量的全部钱款,结算率为100%.

(2)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由甲方通过银行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甲乙双方以甲方开具的过磅单据或方量单据为结算依据。

(3)结算以甲乙双方现场统计员和乙方指定人。

(4)如甲方未能按时结算,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并需支付给乙方每部车每天运输的相应金额壹仟元整的违约赔偿金,以此类推,直到解决为止。因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早10:00点前)将运输票据提交给甲方所导致的未能结算,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工程变更:如工程有变更甲方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办理施工签证和通行证。

(2)甲方负责排处社会干扰,解决装卸点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并负责协调交警、城管环保等管辖单位的关系。

(3)甲方确保乙方运输车辆二十四小时作业,保证车辆正常装卸。

(4)甲方承诺确保被扣车辆放行,遇特殊情况扣车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超过,甲方赔偿乙方被扣车辆每部壹仟元整。

(5)甲方保证乙方所到车辆叁天内准时进场作业,夜间装卸所需的照明及其他相关措施由甲方予以确保,过桥、过路、收费站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支付,如出现延误,甲方补偿乙方每天每部车壹仟元。(政府原因及自然安灾害、天气等特殊因素除外)。甲方负责乙方住宿费、生活费每车每天肆拾元。

(2)乙方责任

(1)乙方车辆必须听从甲方施工现场指挥,按指定的装卸地点、运输路线运行。必须和相关单位配合好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2)乙方的车辆维修、保养、加机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无故停工、跳槽、卖票,偷卖柴油,如有此类事件发生,经查实后,甲方有权扣罚责任当事人,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当事车辆(只限责任车)总运输量30%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先扣押车辆。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撤场,需提前拾伍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负责补齐撤场车辆数,方可实施撤场。如果无故退场,每车罚款伍仟元。乙方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保证甲方工程的正常运行。并确保每车每月25个工作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0月31日月内向甲方每一辆车辆缴纳保障金每车_____元,工程完工前日内退还。

(4)乙方对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管理,如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停工、误工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车辆在施工期间不得无故停工,车辆不得私自外出干私活,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没车每次罚款伍仟元人民币。

(6)乙方车辆司机不得带病作业,不得在危险地段强行作业,不得酒后驾车,自带蓬布盖车,防止撒漏。所有的工作人员均须遵纪守法。如有违反,一切事故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7)乙方不得避开甲方,单独与业主联系发生直接业务关系。如有发生罚款乙方总工期运输量的30%费用,作为向甲方的赔偿。

(8)乙方在签订协议时,需缴进场保证金伍拾万元,并在伍日内进场,未按时间内进场,本协议自然失效,并扣除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进场施工___日内归还。(如果车队进场保证金按比例与联营者共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需加倍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因本合同工期为三年,一年一续签。在第一年合同终止,要续签第二年合同期间,我公司享有优先权,只有我公司放弃与甲方续签合同意愿后,甲方才可联系第三方洽谈合同事宜。

(2)因刮风下雨等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或港上检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停工,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互不赔偿,但甲方必须负责乙方住宿费、生活费每辆车肆拾元。

(3)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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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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