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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 政法队伍经验做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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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 政法队伍经验做法(7篇)
2023-01-09 08:48:47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提高理论水平,筑牢思想意识

一名优秀的干部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升、不断的创新及实践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这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政法队伍的忠诚与否、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安全。同时,也深刻认识到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必须要有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党中央信得过的政法队伍。因此,我们要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抓紧学,认真学,系统学,同时在学习中要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去学,理论联系实际,思考分清是非。

二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坚强的队伍,更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我们应再次认识到当前教育整顿活动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迅速地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要严明工作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要严以律己,从我做起。其次是要严格执法办事,强化大局意识和效能意识,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真正做到“落实”二字。

三接受监督,防微杜渐

通过这次教育整顿我坚信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古训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语道破这条颠覆不破的真理,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才能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总之,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这是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政法人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x市政法系统紧扣“三大主题”、突出“四项任务”,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兴常之野望,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大力整治顽瘴痼疾,真正实现政法系统激浊扬清,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和治理能力。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查漏补缺、持续深化整改工作,突出检视评估、整改提升、巩固成果。现将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回头看”工作汇报如下:

一、

高标准站位,严密组织领导。xx市高规格成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建临时党支部。

高规格谋划,实施扎实有效。制定xx市教育整顿总体方案,并围绕学习教育环节研究制定x套子方案,各县市、政法各单位制定的学习教育相关计划、方案达x个。

高效率动员,部署深入到位。x月x日至x日,xx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召开,各县市、政法各单位相继召开启动大会,收集意见建议条。

高密度宣传,赢得社会支持。开展新闻发布会等集中宣传场次,悬挂宣传条幅个、户外广告牌块,企事业单位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启动以来,xx市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教育进度与教育质量相统一,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学习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政治教育开展情况:以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承和弘扬xx精神、铁人精神为目标,开展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全市累计开展领导干部讲党课x场次,邀请延安干部学院教授等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x场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x次,开展政治轮训x人次,参观xx精神育人展馆等红色教育基地x人次。

警示教育开展情况:通过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和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违纪违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全市共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x场,x名干警参观了廉政教育基地,x名干警接受了党规党纪培训。

英模教育开展情况:xx市大力弘扬政法英模感人事迹和崇高品质,积极树立学习英模、崇尚英模、争当英模的良好风尚。观看《榜样5》专题片x场次,全面开展“跟班先进找差距”活动,首批选树政法典型集体x个、先进个人x名。

党史教育开展情况:市政法委在每日晨读学习活动中专门开辟“党史学习”板块;市公安局举办党史学习教育知识竞赛;市中级法院部署开展学党史、学法治史、学廉政史“三史”教育。xx市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上下功夫、见效果,以党史学习教育牵引教育整顿,筑牢政法干警思想根基。

紧盯干警自查自纠、案件线索查处、顽瘴痼疾整治、为民实践活动等各项重点任务,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彻底打通影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痛点堵点,确保查纠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深入发动。针对政策导向,研究制定从宽从严政策实施办法,组织政法单位集中开展政策宣讲解读,组织多轮谈心谈话,广泛开展“五必谈”,大力推动重点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干警主动说明问题。以“七查”为抓手,深挖彻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xx召开座谈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严格组织查处。教育整顿以来,开展了举报线索核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重点案件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队伍建设巡查、智能化数据排查和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特别是针对2018年以来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特定范围案件开展评查,共查评案件件。对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廉政建设情况、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共发放问卷份,召开座谈会次,梳理问题条。智能化数据排查专班通过各有关部门信息化系统,综合运用数据比对方法,摸排政法各单位干警六大顽瘴痼疾方面存在的问题条。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真查真改,设立群众意见建议箱,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做到真开门、开大门。

顽瘴痼疾全面整治。全市认真查找各单位政法队伍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具体表现。切实做到思想发动再深化、政策贯彻再强化、自查自纠再细化,为查纠整改实现预期目的筑牢根基。截至目前,全市查找出六大顽瘴痼疾x条。

教育整顿绝不是为学而学,而是要转化为为民服务的成果和成效。为此,全市政法系统采取了不少实招硬招,推出x项为民服务具体举措。政法委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立足政法机关职业属性和职责任务,组织全市政法系统开展为民服务十项行动、评选百名警爱民民拥警模范、创建千个文明窗口、万警大走访“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以服务民生实事“小切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大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政法机关的爱民“温度”、惠民“力度”和为民“加速度”。全市公安机关组织民警走访社区村屯个,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共条,摸排各类矛盾纠纷起,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起。组织全市个公安窗口参加文明窗口创建,推广延时服务,为特殊群体、特殊情况开辟绿色通道,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政务服务温度;法院系统集中开展推进便捷立案、推行诉前调解、推动治理“老赖”工作,针对性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诉讼权益问题。各级法院系统全面构建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立体化诉讼渠道,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检察机关开展为民实践活动余次,组织普法宣传、法治讲座等余次,覆盖人数超万人;司法行政系统在全建立完善x个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未成年人、残疾人法律援助全覆盖。

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干警政治素养。坚持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融合推进,达到了筑牢政治忠诚、树立干警新形象之目的。政治教育入脑入心,政法单位广泛开展政治轮训、理论专题讲座、市县党委书记讲专题党课,强化思想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警示教育触及灵魂,市县两级纪委书记带头给干警作廉政报告,将警示教育课堂摆到监狱、看守所、庭审现场,注重运用身边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让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英模教育激荡警心,选树了一批先进典型,开展“十佳干警评选”、举办英模事迹巡回报告会等活动,充分展现政法队伍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

全面清除队伍中害群之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纪法协力、“三管齐下”,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严惩执法司法腐败,形成强大震慑。纪委监委加大线索核查和案件办理力度,通过重点案件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等方式,突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深挖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排查出一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打伞破网”彻查,建立教育整顿与扫黑除恶斗争有效衔接机制,对“有黑无伞”等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倒查,深挖彻查“漏网之鱼”。

全面清除顽瘴痼疾。聚焦“六大顽瘴痼疾”,实行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组织干警对20xx年以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自查补报,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遵守“三个规定”公开承诺,干警“逢问必录”的自觉初步形成。通过警情排查、重点案件倒查、举报线索核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式,排查整改了一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违法违规降格处理、违规超法定审限、虚假终本结案等突出问题。对xx年以来监狱系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查治了一批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全面排查政法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明晰政策界限并妥善处理。依托律师执业查询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摸清并纠治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服务群众能力显著增强。立足政法机关主业主责,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强化民生领域执法。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组织专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领域等突出违法犯罪,集中突破一批立案难、破案难、执行难、发还难案件。改进政法公共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创新举措,让群众办事更便捷。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着力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要坚持以学习教育为先导,紧扣忠诚纯洁可靠这一根本要求,强化理论武装,深化思想发动,有效解决思想根子问题。”会议特别指出,学习教育要突出政治性、警示性和持续性。其中,就如何突出警示性,会议提出三个“强化”:

强化政策规定的感召力。讲清开展教育整顿的意义、目的和政策规定,让干警意识到惩戒的是极少数,更多的是照镜正冠、红脸出汗,受到警示、保持警醒,从而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强化党纪法规的约束力。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让干警深切感受到党纪法规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是政治生命的“安全阀”,是防止蜕变的“防腐剂”,自觉以防“破纪”来防“破法”。

强化以案说法的警示力。要深刻汲取一些政法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特别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教训,彻底清查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两面派”“两面人”,彻底清除政治隐患。要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抓好干警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让广大干警知敬畏,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增强警示教育效果。

查纠整改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会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导向、目标导向,敢于动真碰硬、触及要害,综合运用自查自纠、组织查处、专项整治等手段,推动查纠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激发自查自纠的内力。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促使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解决“老问题”,防止“新问题”,达到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目的。

“自查从宽”是对那些主动自查、主动坦白、真心悔过的干警,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但“从宽”不是没有边界,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查从严”是对那些拒不主动交代问题的违纪违法干警,坚决依纪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但“从严”不是没有规矩,不能违反程序造成冤假错案。

发挥组织查处的威力。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重点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行为,坚决把害群之马清除出政法队伍,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

一是设立举报平台,通过重点案件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法律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从中发现案件疑点,并由案到人,倒查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二是把教育整顿作为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的重要举措,建立与扫黑除恶斗争有机衔接机制;三是强化核查办理效能,配合纪委监委机关,健全问题线索移交、督办机制,中央督导组要将重大案件线索督办作为重点进行督导。

提升专项整治的效力。这次教育整顿要聚焦影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顽瘴痼疾,分类施策、靶向治疗,实现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

一要找准“病灶”,精准梳理、问计于民,深入走访调查,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二要检视“病因”,透过问题表面深入分析研究,找准顽瘴痼疾背后深层次原因;三要深挖“病根”,把是否解决突出问题作为检验标准,举一反三,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

总结提升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收官环节,会议强调要重点要做好评估实际成效、深化问题整改、推进建章立制等工作。

科学评估教育整顿效果。一方面要突出实际效果。通过全面开展自我评估,上级政法部门和领导小组对教育整顿各项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另一方面要突出群众满意。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深入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公示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公布教育整顿成果等方式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价。

持续深化问题整改。对教育整顿期间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加强跟踪问效。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检验持续整改效果。

抓好建章立制。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关键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要健全党领导政法工作体系;二要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三要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四要健全干警能力素质提升机制;五要健全政法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六要健全基层基础工作体系;七要健全履职保障体系。

据了解,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下而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从2月底开始,6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4个月左右;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从8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3个月左右。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自公安部“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作为此次教育整顿的试点单位,**市公安局把抓好教育整改试点工作作为今年必须高质量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高标准、实举措、严要求,迅速推进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将“学”字贯穿始终,把“查”字落在实处,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为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开好了头、起好了步。通过进一步的学习,有以下几点体会:

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整顿教育是践行“两个维护”、永葆忠诚本色的需要,是解决突出问题、纯洁公安队伍的需要,是锻造过硬铁军、履行使命任务的需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队伍建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公安部、省厅、市局、县局的部署上来,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打一场从严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为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省委政法委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紧扣“五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深入查摆、着力整改,认真落实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制度建设等各项措施,做到把握根本遵循、强化理论武装,把握原则要求、强化精准施策,把握重点任务、强化靶向发力,把握科学方法、强化组织实施,有序有效推动教育整顿扎实深入开展,坚决打好打赢教育整顿这场政治仗、攻坚仗、整体仗,努力锻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

要迅速贯彻落实《**公安局关于做好“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先行先学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方式,严格工作要求,按照通知要求抓实抓好先行先学工作。

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带动全体民警,通过上行下效,助推全局队伍作风持续好转;

政工部门要围绕教育整顿目标要求,加强对上请示沟通和对下督促指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以最实的工作措施强力推进、最强的组织保障落地落实;

全体民警职工辅警要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教育整顿工作,做好个人学习记录、检视问题清单、心得体会等材料,确保教育整顿有所获、有所得。

要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用好谈话、函询等手段,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把功夫下在平时、下在初始,担负起监督责任;

要坚持从细节处入手,从点滴处抓起,以锲而不舍的韧劲、事无巨细的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建设;

要建立常态学习制度,以支部为单位,严格落实“十个一”工作要求,持续加强政治理论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

要完善警示教育制度,通过加大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开展典型案例剖析,组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升民警强化作风建设的“免疫力”。

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公安机关开展的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自我革命,对**公安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非常必要、正当其时。我们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发扬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以刮骨疗毒的勇气、久久为功的韧劲,坚决打赢这场铁腕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公安铁军,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安排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会前,本人深入学习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检察史,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全国、全省、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精神等。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是推进自查自纠的重要形式,也是确保查纠问题环节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本人将结合个人实际,紧紧围绕“五个过硬”的要求,对照“四个铁一般”标准,认真查摆剖析自身问题,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新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克服消极畏难情绪、盲目乐观无作为,防止虎头蛇尾、“雨过地皮湿”。

我们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

(一)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不够深入,对自己要求不严,标准不高。

(二)对照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的制度建设中的新规定新要求还存在理解不够深刻、落实不够严格的情况。

通过认真学习,我深知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是形成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制度体系的需要;是杜绝司法权力行使乱象,保护执法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是检验主题实践成效、巩题教育成果的需要。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检察官,我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抓好自检自查和问题整改。

无。

一是重业务轻政治,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对业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导致了对政治理论学习有所放松。

二是对党内法规的学习有所放松,在加强党性修养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要坚持政治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是严格要求自己,向先进学习,努力争当先进检察官。

1、本人家庭情况:本人大儿子在**就读,小儿子为学龄前儿童。

2.本人有套住房,辆汽车。

3.经商情况:无。

有关政法队伍十严禁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按照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工作要求,根据《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的安排,本人紧紧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党章党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查找出的问题、公安队伍教育整顿“4+1+n”项顽瘴痼疾、开门纳谏反馈的问题、谈心谈话征求的意见建议等5个方面,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了深刻查摆反思,检视问题差距,剖析根源症结,明确了改进方向。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

对照党章党规方面:一是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还不够深入系统,对字面词句学得多、对核心内涵理解少,思考得不深、研究的不透;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的不深不透,对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心中无底、招数不多,还存在用传统思维看问题、凭经验办事的现象,没有真正做到学思用、知信行相统一。

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的还不牢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较前有所淡化,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上执行的不够好,对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存在“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三是践行两个维护还有差距。虽然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没有把主动维护的自觉性和严肃性,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贯穿于工作中,对一些影响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虽然能够坚决抵制,但发挥纪律的刚性约束作用不强;缺乏鲜明的斗争精神,有时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

(二)

对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自纠找出的问题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缺乏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指导、分析、解决面临的实际工作问题的具体能力,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不紧密,没有充分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导致缺乏应有的整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善于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缺少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二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识不够,在提高自身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本领上有所欠缺。导致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上不够严格,在执行上级决定中不坚决不彻底,在抓工作中还有形式主义等问题出现。说到底就是自己思想意志衰退,政治站位不高,心胸襟怀还不广o三是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到位o能较好的胜任日常监督工作,但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中,明显感到业务知识的不足,协助同事开展工作时发挥作用不大,这些因素制约了职能的有效发挥,同时还存在与其他同事配合的还不够充分。

(三)

对照公安队伍教育整顿“4+1+n”项顽瘴痼疾方面:自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我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基础上,重点对照顽瘴痼疾整治方面和查纠问题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自查,我个人不存在顽瘴痼疾方面的问题,但对照教育整顿要求,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工作还不够大胆主动。工作中有时存在瞻前顾后、左思右想的现象。总是稳字当头,缺少雷厉风行的闯劲。二是担当还不够主动。有时履职的尺度拿捏不是很准,有时怕工作出错或履职越位,导致工作不够大胆,主动负责精神不强,存在求稳求安的思想。有时会有等靠依赖思想,寄希望于上级出主意拿办法,立足自身主动思考研究还不够。

(四)

对照开门纳谏反馈的问题方面:一是思想还不够解放。虽然始终结合形势任务要求不断更新思维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但有时受思维定势影响,沿袭老方法、老套路比较多,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存有一定的畏难情绪。二是统筹还不够科学。公安工作“点多面宽”,工作繁忙、任务繁重、事务繁杂,自己有时缺乏科学统筹和管理,事情一多就手忙脚乱,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往往会顾此失彼,影响工作效果。

(五)对照谈心谈话征求的意见建议方面:

一是参与组织生活还不够自觉。集中学习、党课教育虽然能够积极参加,但汇报思想做得不够及时主动,有时总觉得工作忙、事情多、自己身体又不好,与支部委员和党员谈心谈话和交流意见有些抹不开面子,有走过场、到个位的心态。缴纳党费虽然能按规定、按标准足额上缴,但个别时候却要靠别人提醒。

党内生活战斗性不够,觉得批评别人重了怕伤感情,自我批评重了怕丢面子,真刀真枪讲问题还不够,离“出汗、排毒”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存在“好人主义”现象。对一些自认为无关大局的事情,即使有主张、有建议,也遵循不说好、说不好、不好说的原则,看到问题还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到反映也有左耳进右耳出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多栽花,少挑刺;多说是,少说不的好人主义现象。

(一)

学习党章深度不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比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自己在学习党章上认识不到位,经常是用到了才突击学,不用了就束之高阁,并且还肤浅地认为学党章是新党员的事,自己是具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学不学都无所谓,因而对党章基本内容的掌握一知半解、一鳞半爪。在遵守党章上,简单地把党员义务简化为交一下党费即可,对履行党员八项业务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学习党章和遵守党章相互隔裂,产生了“学归学,做归做”的现象,导致在践行入党誓言上存在一定差距,在党费的缴纳上不主动不自觉,在实践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

(二)

政治建设认识不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但是自己对政治建设的认识上站位不局,单纯地认为提iwj政治本领是对中iwj级干部的要求,讲政治是务虚的,谈政治是唱高调,自己只是一名基层民警,因而政治能力强弱关系不大。因此缘故,导致在干工作中习惯单打一,不能把政治与业务很好地融合起来;导致观人察事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见微知著,不能从政治上辨别是非;导致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上不够严格。

(三)

自我革命精神不够。习近平总书记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牢记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反观自己,在这方面不能说没有做,但至少是做得还不够好、还不够到位。自己总认为自己是一名老党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时间也不短了,且经受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的多次洗礼,在思想政治方面应该没有太多太大的问题,因而产生了自负自满的心理,使得自我革命的精神减弱,不能经常性地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随之导致守纪律、守规矩、守底线的意识弱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发扬斗争精神和民主作风不够,贪图享乐的思想抬头等问题。

(四)

担当精神培塑不够。有时满足于当前现状,缺少强烈的创新意识、整练意识,满足于工作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制度、按领导意见办事,不添乱子,就不会有差错、出问题;有时面对监督执纪遇到的棘手问题,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怕处理不好担责任,主动上前不够。

(五)

严实要求落实不够。对党章党规和条例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在严守纪律规矩上没有做到时时警醒、时时对标找差距,没有给自己树立起追赶看齐的高标准,宗旨意识淡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不牢,服务群众态度不够端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纠治。

针对对照检视出的问题,自己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真整改。

(一)

持之以恒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政治理论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法规、纪检监察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科学理论,精准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挠、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

坚定理想信念,不断磨砺党性修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始终保持端正的政治态度,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切实做到为党尽忠、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和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积极开拓进取、真抓实干。

(三)

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监督执纪的本领;工作中注意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虽然我自身存在许多不足,但我会以我的真诚、以我的执着、以我的热情、以我的勇气去去搏、去奋斗!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戒骄戒躁,对存在的不足一定认真改正。

以上对照检查,可能问题查找的还不够准确、原因剖析的还不够透彻,我一定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今后认认真真补课、扎扎实实整改,努力做一名信仰坚定、堪为表率的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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