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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维稳政策心得体会如何写 维护新疆稳定心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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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维稳政策心得体会如何写 维护新疆稳定心得(三篇)
2023-01-09 22:27:55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新疆的维稳政策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2020年9月25日至26日,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于北京举行。这次座谈会深刻分析了新疆发展稳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提出了新疆工作的思路和重点,进一步丰富升华了我们党的治疆方略,是新疆的又一历史性机遇。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我深受鼓舞,倍感振奋。让我充分加深了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的理解;使我感受到了中央对新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空前的支持力度,为做好新疆工作,提供了价值遵循。

一、明确目标,落到实处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化对治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形成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从战略上审视和谋划新疆工作,坚持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加强党对新疆工作的领导。实践证明,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完全正确,必须长期坚持。全党要把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在完整准确贯彻上下功夫,确保新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自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经过各方面艰辛努力,新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我通过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就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对我们基层工作任务来说,是非常艰巨的。必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类安全防范措施,毫不放松地抓好巡控工作,加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严格易燃易爆重点要素管控,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坚持一小时报告制和流动人口每日一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层的稳定和百姓的安全。

二、团结奋进,共同学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古往今来,只有各名族团结奋进才能换来如今幸福的生活,这是不争的事实。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的比喻形象贴切,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深思。

身为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能够深刻感受到名族团结带给我们真真切切的好处。基层的发展是祖国发展,社会繁荣的重中之重。团结奋进是我们祖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我们各族人民团结奋进才能夯实基础,稳定基层。谚语云:人心齐,泰山移相信我们定能实现创新的发展。

在基层工作,学好双语则是我们名族团结的最好体现。只有通过语言这座桥梁才能让我们名族之间少一份误解,多一份关怀。我们取长补短,相互借鉴,来适应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不断开阔、创新,摒弃封闭、落后、保守,去创造文明、幸福的生活。所以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把包容、交融、交往作为新疆各民族的永恒精神追求,努力实现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包容,从而为新疆的发展添砖加瓦。

三、增强认同,宗教和谐

这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在各族群众中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民族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要精心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基层宗教人士居多,百姓们大多数为信教徒。我们应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从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文化上引导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时隔六年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不仅传递着党中央的战略决心,表达着中国亿万人民的坚强意志,也再次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也迎来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这次会议令我振奋,加强了我扎根基层,保卫边疆,发展新疆的决心。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推荐新疆的维稳政策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这“三股势力”一直干扰着新疆的发展。新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新疆更为突出。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率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新疆区情,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面对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猖狂进攻和破坏,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措施,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牢固地树立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开始走上改革开放之路。随着急剧的社会转型,新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早在20世纪初从西亚、南亚一带传入新疆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回潮及民族分裂主义的大肆活动。20世纪80年代初,南疆的喀什、阿克苏等地先后发生了由民族分裂势力煽动的群体性骚乱。80年代中后期,乌鲁木齐市又发生了多起在别有用心者鼓动下的以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主的游行示威事件。这些严重干扰了新疆改革开放的进程,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危害了新疆的

社会稳定。1990年4月发生在阿克陶县巴仁乡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突出反映了“三股势力”正在合流。他们采取暗杀、爆炸、纵火、投毒、抢劫等手段向我人民政权进攻,目标针对少数民族基层干部、爱国宗教人士、解放军及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普通汉族群众。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相勾结,破坏能量大大增强。这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稳定,也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因而,在全疆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邓小平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江泽民指出:“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发展和改革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是我们付出了代价才取得的共识。”“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新疆广大干部群众对这一论断有着切身的感受,因而也就牢固地树立起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2、认清三股势力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

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政治上、思想上都对新疆的社会产生过深远的恶劣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大肆煽动反汉排汉,煽动宗教狂热,鼓吹新疆“独立”,搞什么“东突厥斯坦国”。这30年来,每年都有一些民族分裂组织团伙被我公安机关破获。从1990~2001年,新疆“三股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案件多达200余起,造成各族群众、军警

官兵、基层干部、爱国宗教人士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事实

证明,民族分

在这个问题上,新疆干部群众的认识有一个逐步统一和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后期,针对民族分裂势力挑起的一系列群体性动乱事件,当时的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提出了“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这一论断。1990年“巴仁乡反革命暴乱”事件后,自治区党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1996年党中央下发了关于新疆稳定工作的专门文件,旗帜鲜明地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通过广泛、认真、深入地学习,全疆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党中央的论断上来,从而为新疆的反分裂斗争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对“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

自治区党委紧紧依靠公安政法机关、驻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全疆各族干部群众,对“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给予坚决打击,重点打击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取得了一系列战果。打掉了敌人的嚣张气焰,保卫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稳定了新疆局势。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实践中,总结出了“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斗争经验,并作为与“三股势力”斗争的一条重要原

则。“三股势力”策划的很多暴力恐怖活动在准备阶段就被我们侦破,每年都打掉一批民族分裂组织团伙。经过多次血与火的考验,我们完全掌握了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保证了新疆大局的稳定。1997~1999年,自治区党委连续三年从自治区级机关单位共抽调了15000多名各族党员干部,分赴“三股势力”活动猖獗的县(市)乡(镇)和重点村进行集中的整顿治理,这一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新疆稳定的形势是“打”出来的,对“三股势力”必须坚持严打,决不能手软,要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高压严打态势。

4、.高度重

意识形态领域是我们与民族分裂势力斗争的又一重要战场,它涉及文化、教育的很多部门和广泛的人群。由于意识形态领域自身的特点,这场斗争复杂而隐蔽,难度相当大。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世纪90年代初,开展了对宣扬民族分裂、歪曲和杜撰新疆历史的“三本书”的批判,开展了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研究。从1992年起,在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开设了以正确阐明新疆历史、新疆民族史、新疆宗教演变史为宗旨的《新疆地方史》课程,在全疆中小学开设了“民族团结”课程。从1997年起开始,对大中专教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清理。2002年在教育、文化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对“三股势力”渗透比较严重的学校,派驻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整顿治理。与此同时,不断加大对教育、文化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对各族干部群众的教育。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批驳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谬论。这大大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在中央的支持下,大力建设抵御西方反华势力对我西藏、新疆进行广播渗透的“西新工程”,积极开展广播电视进农牧民家庭的“村村通工程”和图书报纸送到各族农牧民手中的“东风工程”,使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到广大农牧民中。这些宣传工作,使“共产党好、祖国大家庭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响彻新疆大地。

推荐新疆的维稳政策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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